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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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商建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它通过“各种美观而不单调的视觉消息”来提示用户“状态的改变”,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便利性和用户的体验感。

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部分增加了有关GUI的内容,允许权利人针对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GUI设计据此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保护GUI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工业品上起到装饰、美化作用的设计,然而这种富有美感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依附在固定的载体上才能发挥其装饰、美化功能。

GUI 作为新型的外观设计,对电子产品有着极高的依附性,脱离电子产品,GUI设计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这意味着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无论是在专利授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都不能脱离产品谈GUI。

我国现行《专利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就像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所表达的思想一样,表达与思想在物理上不可分,在法律上却界限相对明晰,外观设计与产品不能分离,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设计而非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规则是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产品的设计要点主要为GUI,由于GUI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可以在不同的电子产品上呈现,如可用于手机的GUI可以适用于各类品牌的智能手机。

在此情形下,倘若认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把GUI从一个产品移到另一个产品,只要产品不类似就没有侵犯专利权,那么从目前注册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看,大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无法得到保护。

中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_GUI_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研究

中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_GUI_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马云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a 参见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对GUI的定义,来源于/wiki/Graphical_user_interface,/view/185360.htm?subLemmaId=185360&fromenter=Graphical+User+Interface,最近访问日期:2012年3月1日。

b本部分内容来源于由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担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中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研究马云鹏内容提要:无论是从法律法规条文,抑或行政审批意见来看,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在我国现行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下似乎很难得以保护。

相比之下,欧盟早已明确将GUI列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并在实践中授予了众多GUI外观设计申请,从国际主流趋势来看,GUI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地位应当是予以肯定的。

那么,如何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克服当前我国GUI保护的法律障碍,以及如何避免重复国外在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不足,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关 键 词: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 外观设计 比较研究Abstract: According to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it is hard for GUI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to gain protection under Chinese current industrial design system. Comparatively, GUI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protected objects in EU and plenty of patents have already been acquired by GUI applicants in practice. As a main tendency, the legal position of GUI to be protected by design law should be af fi rmed. Then, how to overcome the legal obstacle and avoid the inef fi ciency through drawing advanced experience from abroad is what we should study deeply in future.Key Words: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industrial design; comparative analysis一、GUI保护的国际现状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电子产品在工业产品中的地位也愈发重要,除了本身对于工业应用的价值,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成为我们关心的话题。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讲义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讲义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1、外观设计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即,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对于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B、形状、图案、色彩构成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素和要素组合包括:形状,图案,形状与图案,形状与色彩,图案与色彩,形状与图案与色彩,换言之,单独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C、外观设计产品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必须能够用工业方法生产并批量生产;D、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是否具有美感因不同的国家、民族和时代而异,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通常认为只要不是极其丑陋、不违反社会公德且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美感;E、必须是新设计,由于现阶段中国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将在下文详细讨论),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

2、通常需要准备的视图: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则应当准备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则应当至少准备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及能够展现出该面的立体图。

在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则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则应当提交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剖视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以更为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对象。

在确定需要准备的视图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之后,关于那些没有呈现在申请时所提交的视图中的面的视图将不能再被补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因此,申请人在视图选择上应当慎重,充分考虑是否所选择视图已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对象。

3、2014年5月1日之前排除范围的一般性规定:(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GUI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法律依据

GUI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法律依据

GUI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法律依据作者:石必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3期GUI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68号令能够佐证了这一点。

在《专利法》允许给GUI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下,依据第68号令修改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拒绝给GUI外观设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法律逻辑。

在(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苹果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简称苹果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为: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简称GUI外观设计)是否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客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因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通电图案不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客体,所以GUI外观设计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客体。

苹果公司则认为,GUI 外观设计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成为专利授权客体。

上述争议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判断GUI外观设计是否可以成为专利授权客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专利法》还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GUI外观设计能不能成为《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客体?围绕上述两个问题,本文拟从合法性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进行讨论。

一、GUI外观设计能否授予专利权(一)《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分析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从授权条件、保护内容等角度全面提升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标准,外观设计的定义也首次上升到法律条文中。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满足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外观设计,可以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一)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二)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出的新的设计;(三)适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应用;(四)富有美感。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作者:白若昱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3期摘要:2014年后,图形用户界面(GUI)在我国已经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随着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无效第一案尘埃落定,国内GUI保护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以图形方式显示的具有可视化界面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GUI 在产品通电后显示,不仅使人机交互的过程更为直观、简便,而且出色的GUI设计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

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是首批将GUI予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

自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就一直对于GUI的保护存在争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部分。

在该部分内容中指出,单一图形符号、图像、以及计算机所生成的图标,只要是其具体实施的领域为终端机、电脑屏幕、显示面板等等,就能符合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制造品的要件,自此美国法律对于“静态屏幕图像”予以保护。

美国颁布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5章增加了第4部分,对“动态计算机生产图像”予以保护。

自2005年后GUI申请数量增长迅速,GUI已经成为重要的外观设计专利分支。

中国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三款对于外观设计的解释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但2010年修改《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是不予以保护。

随着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对GUI进行了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修改了《审查指南》,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的第(11)项”予以删除。

2014年5月1日起,中国也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人机交互;2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

gui的专利类型

gui的专利类型

gui的专利类型GUI的专利类型一、引言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是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使得用户能够通过图形化的方式与计算机进行交互。

GUI的发展为计算机操作提供了更加直观、友好的方式,使得计算机的使用变得更加普及和便捷。

随着GUI的广泛应用,涌现出了许多与GUI相关的专利类型。

本文将对这些专利类型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美观和独特性,而不关注功能的实现。

例如,某款手机的图标布局和颜色搭配,以及界面的整体风格,都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比较等材料。

三、交互设计专利交互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另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交互方式和操作流程。

交互设计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用户体验和操作的便捷性。

例如,某款软件的操作流程、界面元素的布局和交互方式,都可以作为交互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交互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交互流程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和优势等材料。

四、布局设计专利布局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又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布局方式和组件排列。

布局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整体结构和组件之间的关系。

例如,某款网页的导航栏和内容区的布局方式,以及各个组件在界面中的位置和大小,都可以作为布局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布局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布局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和创新之处等材料。

五、动画效果专利动画效果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中的动画效果和过渡效果。

动画效果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视觉效果和动感体验。

例如,某款软件的菜单展开和关闭的动画效果,以及界面元素之间的过渡效果,都可以作为动画效果专利的保护对象。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选题在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15个,下面本文将从这15个方向出发,为大家分析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三、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四、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五、法理学方向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六、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2、试论一人公司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八、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4、唐代两税法研究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5、唐律共同犯罪论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十、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十一、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十三、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十四、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十五、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软件界面作为软件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化时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其易于复制和模仿的特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面临着严重的侵权风险。

保护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利、著作权、商标等多个角度探讨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保护实践。

强调了加强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推动软件界面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通过本文的论述,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方法,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著作权、商标、保护实践、重要性、建议1. 引言1.1 软件界面的重要性软件界面作为软件与用户之间的桥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个易于操作、美观大方的软件界面可以提升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的使用欲望,进而提升软件的市场竞争力。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用户对软件界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简洁直观的界面快速找到需要的功能,完成自己的任务。

软件界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优秀的软件界面不仅可以提高用户的满意度,还可以影响到软件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

通过设计独特吸引人的软件界面,可以让软件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吸引更多的用户,增加软件的收入。

对软件界面的重视和保护不仅关乎软件本身的品质,还影响到软件开发者的经济利益。

软件界面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愈发凸显。

保护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对软件本身的保护,更是对软件开发者的认可和尊重。

只有充分认识到软件界面的价值和重要性,才能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软件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1.2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尤其在软件界面这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领域更是如此。

软件界面作为用户与软件交互的重要窗口,其设计和功能直接关系到用户体验和软件功能的实现。

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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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前视图
2.2.2 中国专利法对GUI的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六十八号)自2014年5月1
新增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


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有些学者认为,与美国专利法对GUI的保护相比
国专利法目前还没有对产品的某些“部分”(局部
设计进行专利保护的制度。

不能以局部(部分),屏幕上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而以完整产品进行比对时比对范围太大,导致不能专注于对图形用户界面
不等同的几率大大增加了。

但是,是否以工业产品为载体才是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能否很全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年国内发生了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360公司)诉江民公司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过对该案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
图2 带图形用户界面
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如图3所示。

图3 带图形用户界面
图1 手机横屏显示效果
移动设备正超过桌面设备成为人们访问互联网的
采用响应式网页设计能满足不同设备的使用需增加系统的设备覆盖率。

在Web地图旅游查询系统开结合响应式技术和padding的占位技巧,可以使电子地图的显示窗口适应不同屏幕大小,在“能显示的内容”
最适合屏幕大小”之间取得很好地平衡,使用户获得更
基于响应式Web设计的网页模板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现代化,2013(6):125-127.
[2] 吴多智,陈益全.响应式网页设计案例实现与分析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2):
[3] 李倩.面向不同设备的响应式网页设计探析
论坛,2017(12):82-83.
[4] 毛娟.网页制作中应用媒介查询实现响应式布局编程技巧与维护,2016(19):45-46.
[5] 徐健.响应式网页设计案例实现与分析
论版),2018(6):13-15.
作者简介:刘瑞冰(1984-),男,福建永春人
硕士,研究方向:计算机教学、计算机软件设计
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也不能得到保护。

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对于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可以说是
目前互联网经济如此发达,依赖于互联网、电脑、手机
尤其是免费软件的盈利模式,主要以互联网广告和互联网增值服务为盈利来源。

从奇虎公司(360公司)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我们了解到,
参考文献:
[1] 陈沛.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2] 詹靖康.奇虎诉江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评析兼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令 [J].电子知识产权
52-59.
[3] 顾昕.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立法必要性研究
“局部要素”的运用为视角 [J].知识产权,2018
[4] 陈岭.对中国首起GUI专利诉讼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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