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试卷3

外观设计专利试卷3
外观设计专利试卷3

外观设计专利试卷 3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54秒)

单选题

1. 外观设计专利权自()起生效。 (5分)

A. 申请之日

B. 收到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

C. 公告之日

D. 收到专利证书之日

2.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分)

A. 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结合

B. 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

C. 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D. 构造与图案、色彩的结合

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个月内缴纳。 (5分)

A. 一

B. 二

C. 三

D. 六

4. 下述不能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是()。 (5分)

A. 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

B. 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C.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D. 产品的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5.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为准。 (5分)

A. 请求书中记载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

B. 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

C. 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 提交的外观设计产品模型或者样品

6. 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外观设计相比,属于()的设计。 (5分)

A. 不相同

B. 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C. 不相近似

D. A.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7.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是()。 (5分)

A. 实质审查制

B. 登记制

C. 初步审查制

D. 注册制

8.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的作用。 (5分)

A. 解释

B. 限定

C. 说明

D. 确定

多选题

1.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下述直

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有()。 (5分)

A. 委托专利代理

B. 请求恢复专利权

C. 请求延长期限

D. 转让专利申请权

2.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等文件。 (5分)

A.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B. 外观设计实物

C. 外观设计权利要求书

D. 外观设计请求书

3. 在法院做出权属纠纷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办理专利权变更应当履

行的手续是()。 (5分)

A. 提交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原件

B.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C. 缴纳变更手续费

D. 法院出具的要求变更专利权人的协助执行书

4. 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正确的是()。 (5分)

A. 主视图

B. 后视图

C. 前视图

D. 左视图

E. 右视图

问答题

1. 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分)

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

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具体要求为:

1.立体产品: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

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平面产品:按涉及面提交

投影视图;

2.六面正投影视图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

视图,视图相同或者对称的可省略,六面视图要求同比例;

3.必要时还可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

4.外观设计图形尺寸: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5.绘制的图应按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最好采用AUTOCAD 软件制作,手工制作时应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6.图为外部轮廓,不含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指示线、虚线等;

7.照片为五寸或七寸照片,应按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避免

强光、阴影、衬托物,背景无图案;

8.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9.有特殊设计的,请与代理人沟通,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图片或照

片。

2. 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有哪些要求?举例说明哪些产品名称

应当避免使用? (20分)

答: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

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区分。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

别。

(2)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3)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描叙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

省略不当的名称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探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要求权利人提交权利说明,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授权过程中,并不需要提交权利说明,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文字性权利说明是没有的,但是有些外观设计专利会有简要说明,用来对图片或照片中无法表达的部分作说明,但这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法院要求权利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供权利说明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当。 二、关于色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单纯的色彩专利,但对色彩与产品形状、图案结合,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色彩专利主要有三种:图案加色彩、形状加色彩、图案、形状加色彩。色彩的保护必然影响到专利的保护范围,目前就要求色彩保护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在理论及司法界并无明确的说法及指导意见。有意见认为要求保护色彩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必须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再加色彩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侵权,仅形状、图案或其结合 相同或相似并不构成对要求保护色彩专利的侵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色彩保护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当事人申请色彩保护实际上是要求“同时保护色彩”,而不是“仅保护色彩或色彩的结合”,因此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构成侵权自不必多说,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时,如果其色彩相同也构成侵权。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特意提出保护色彩反而缩小保护范围的话,似乎保护色彩的提出没有意义,因为理性的行为人不可能自行限制自己的权利,除非法律的排除。但是单纯的色彩相同是否构成侵权似乎有待探讨。 三、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类 众所周知道,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类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则侵权判定不能成立,这点在理论及实践中没有争议。但产品的分类必须有一定的标准,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规定),但有观点提出,因该规定系欧洲国家对产品分类的认识,与我国商业领域和消费者的认识有一定差别,因此不能完全依据该规定进行类的认定。笔者认为:该规定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在外观设计授权审查及侵权判定是应该遵守并作为认定依据,至于考虑实际国内商业及认知情况,可以作为类认定时的参考。 四、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但对何谓“一般消费者”有不同理解,所谓“一般消费者”是指不特定的所有消费者还是特定产品有其特定的消费者没有明确规定。产品根据性能可分三种:一种是日常生活用品,二是日常生活用品的原材料产品,三是非日常生活用品。对于第一类,其判断主体为不特定的所有消费者没有疑义,问题是第二、三类,因为该类产品一般人很少接触,缺乏感性认识,应当由直接使用这些产品的人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公正。 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问题 实践中,很多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对方的获利及自己的损失明细,因此法院在判定赔偿额时大多会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5000—300000赔偿额度进行判定,但这种判定主观性过强,并且异地诉讼可能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数额一般不高,仅是象征性的支付。笔者认为:权利人提出侵权诉讼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而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是这并不等于人民法院作出象征性赔偿的依据,因为这样的判决无疑给侵权者提供一个信号:违法的成本低与守法成本,那么守法就变成一个相对困难的事。所以,惩罚性的赔偿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必要为之,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侵权方停止其非法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的取得是否意味着该产品已经获得法律 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广州某公司享有名称为“戒指”(真爱无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公司店内(位于上海市人民大道9号香港名店街内)销售及许诺销售的首饰产品,无论是外观还是产品的含义说明均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一致,完全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另2011年10月20日,原告已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同日公证员来到被告店内购得该戒指多枚并支付了对价,购物后,由公证员在公证处将所购买的物品、单据装盒密封并加贴了公证处封条予以封存。 同时,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9月6日就名称为“戒指”(真爱无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向原告发出一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一、原告能否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的相关行为主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笔者认为:专利法第42条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并非是指自专利申请日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10年期限实际上包含了专利审查的时间。根据专利法40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期限始于公告日。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日之前向原告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仅系程序性的通知事项,不能产生专利授权公告的法律效力。第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由于原告公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其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日,原告并无证据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说明书 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https://www.360docs.net/doc/7413464846.html,,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本文在研究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帮助。摘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本文在研究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帮助。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诉讼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类别确定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第一、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第二、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参考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种类产品。下面是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 1、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产品 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相同或相似设计相比,如果产品的用途不同,则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举个案例说明:弓箭国际与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深圳市鑫辉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柠檬)”,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玻璃杯,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的设计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玻璃杯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也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往往更具有参考价值。 举个案例说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维多利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除供食用外,消费者购买后也可以将其作为贡品和摆设,达到装饰的效果,也就是说,尽管被诉侵权产品的果实中盛装了果冻,具有食用的功能,但由于其与涉

2019年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专利活动尤其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 始终贯穿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开展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以下是专利分析报告模板,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在实务中做出一份好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重点从准备阶段、检索阶段、分析阶段和撰写阶段这四个阶段为专利检索分析人员提供了一些具体而实用的建议。 一、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化的知识,是知识中最活跃、最前沿的部分,是工业的催化剂,是经济的发动机,是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从国际层面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利益关注点,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竞争的重要工具,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产权化的知识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构成了知识资本,将创新成果从科技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是创新型国家的有力支撑;从企业层面 来看,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资源,是企业生命力的体现,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竞争的最高形式。 在各种知识产权形式中,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角度理解,专利 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对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最为明显的一类知识产权。而对于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而言,专利活动尤其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开展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个经营发展状况。 二、定义 那什么是专利检索分析呢?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万变不离其宗,以下是本文作者比较认同的一种定义方式:专利检索,是一个根据特定目的,通过检索式的操作,从专利数据库中萃取符合该特定目的之相应专利的过程;专利分析,是一个对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中大量零碎的专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利用统计学方法和技巧使这些信息转化为具有总揽全局及预测功能的竞 争情报,从而为企业的技术、产品及服务开发中的决策提供参考的过程。 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能够充分展示专利检索分析工作的成果。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是一个统称,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项目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多种不同的报告类别:查新检索(新颖性检索)、专题检索(技术主题检索)、无效检索、防侵权检索、侵权分析、专利权稳定性分析、法律状态检索、同族专利检索、引文检索等。 三、建议 那在实务中如何才能做好一份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呢?本文作者 将试着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在本文中给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作抛砖引玉之用,供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探讨和交流。

外观专利侵权参考法律

外观专利侵权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17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63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8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9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10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专利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不是侵权

一件产品有自己的外观,也就有着自己的独特外观设计,独特的外观设计往往受到专利保护,但是侵权行为也同时存在着,那么,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不是侵权呢?也就是,如何才能判断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了呢? 今天汇桔网小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其一、首先应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同类,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其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用于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使产品升值,达到产品利润的更大化。而实现产品利润更大化的途径是使消费者群体接受该产品。普通消费者同专业设计人员对待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不同的,审美能力和水平也有高低之分。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无效审查中,应当以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去审视一个新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是否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和已有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在侵权诉讼中,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则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只有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这里才是客观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要根据个案的产品去划定其消费者群体。 当然,采用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并非是要由普通消费者去判断每一个案件产品的相同与相

近似,而是指审判案件的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应当从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出发,去作出个案的评判。 其三、外观设计比对 外观设计比对的主要方法是: 首先,确定好比对的依据。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对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 造的专利产品。 其次,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应当进行要部分析、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对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外观设计中的新颖独创部分。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外观设计时 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设 计进行比较。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不是侵权,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

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国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法进行勘验,主动调查涉案产品的配件来源,便利权利人维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国内外专利权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树立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 式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原告张三,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室。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室。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张三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开开行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 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 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此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l、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两被告生产销售;2、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采用的是声光报警器均基本结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3、原告专利在申请目前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是专业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不应给予外观设泞专利保护;4、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差异,普通消费者可以轻易判断出两个产品的不同;5、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原告没有出具检索报告。不能证明专利的有效性。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张三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尽管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是如此之重要,但是在司法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设计特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判定指南(2017)》的第66条中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这是目前看到的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将设计特征定义为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根据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大致可以将设计特征分为四类:区别设计特征、一般设计特征、常见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些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获得的。 对于已经存在的产品,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即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即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区别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例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商品实用性的需求,富有美感的产品往往更容易得到市场的青睐。从而,外观设计专利就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仿制难度并非技术方案,许多设计者都能够创造出外观类似的产品,并且产品外观仿制的难度也普遍较低,所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发生时,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成为了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朝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外观设计专利ZL201230010851.6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于2012年8月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进行公告,其名称为“粉扑(葫芦)”,其申请日为2012年1月15日。 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代理人检索到一份重要证据,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072420.0,公开日为2010年2月10日,该证据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2012年1月15日)。并且与涉案专利的产品分类号相同,两者的整体形状也十分相似,成为了本次无效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2013年12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随后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其主要依据正是由于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对比设计均以形状要素为设计主体,在两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为葫芦形状的情况下,两者的其它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通过本案,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代理人再一次提醒各位读者,当遭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不要慌张,应该及时寻找拥有专业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析案情,这样才能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被恶意侵害。同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也要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实力,只有专业的专利检索和分析,才能保证辛苦申请得到的专利不会因为前期工作的失误而被宣告无效。

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一、检索策略的制定以及调整 (一)拆分技术点,确定关键词、同义词、上下位词,利用AND/OR 对关键字进行灵活组合,如: broil* or grill* or ((double or two) and grill*)。 (二)通过对上确步定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找出相应IPC分类 (可使用Chart中Top IPC来统计主要的IPC分类号)。 (三)也可结合Derwent分类(可使用Chart中Top Manual Code 来统计主要的Derwent手工代码)。

(四)进行检索 利用所有关键和IPC、Derwent手工代码进行检索。关键词检索范围可以用原文标题、摘要和权利要求, 也可以用DWPI改写的42个国家的专利文摘, 同时使用两个检索范围亦可。 例子: (CTB=((TPMS or ((tyre 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nd (low frequency or LF) and (high frequency or HF) and sensor and (receiv* and (emit* or transmit*) and stor* and (identif* or match*))) OR ALLD=((TPMS or ((tyre 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nd (low frequency or LF) and (high frequency or HF) and sensor and (receiv* and (emit* or transmit*) and stor* and (identif* or match*)))) AND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摘要: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外形的美观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外观设计给工业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显著。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国内外汽车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行为也显著加强。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汽车行业出现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结合审判实际,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一、前言 根据最新的销量数据显示,2016年前11月份,中国国内乘用车共销售2167.81万辆,同比增长15.57%。其中,自主品牌乘用车共销售925.12万辆,同比增长20.18%,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42.68%,占有率比上年同期提升1.64%。自主品牌汽车销量的增长,除了国家政策推动外,离不开各大自主品牌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把握,越来越多的山寨版保时捷,山寨版捷豹路虎,山寨版大众等车型生产上市,消费者花低上几倍的价钱,就可以享受豪华车外观内饰带来的感官满足感,在很大程度上了刺激了生产厂商的模仿积极性,而随着模仿行为越来越离谱,越来越嚣张,被模仿的车企也开始了外观设计专利保卫战。 2003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S-RV汽车侵害了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随后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

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2016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本田高达3.5亿元的索赔请求;而在双环反诉本田侵权案中,法院判定本田赔偿人民币1.600万元。距离该案完结,时间已过去12年之久。 大众汽车公司于2012年在巴西圣保罗车展中推出“Taigun”概念车,同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注册外观设计。2013年,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提出名称为“汽车(SUV)”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大众汽车公司随后发现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这款小型SUV 与大众Taigun概念车十分接近,仅在局部细节上有所改动。2014年,大众汽车公司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宣告欧陆汽车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做出别出心裁的改变,使其更具美感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对象之一,其和适用性专利要求完全不同,它需要对产品的形状及色彩做出一定的要求,要求结合起来适用于工业应用[1]。 上述两个案例中,暂且抛开振兴民族工业的主观意见,单纯从外观设计专利角度分析,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定被告自主品牌车型侵犯了原告合资品牌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这点也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案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第一个案例中,关于双环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面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视察,其他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应该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经过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法院认定在整体视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视,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河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驳回了本田的上诉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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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1、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只有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专利审查员、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才能对两个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异作了出判别,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这些普通消费者才是产品的主要购买者,所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以普通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这个判断方法称为“普通观察者法”。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时,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已有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以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的眼光与水平为标准,只有这样,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但是认定外观设计是否侵权,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与相近似,应由公众的眼光进行判断,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只有用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去判断,才是客观公正的,当然,并非说叫普通消费者去判断每一件侵权是否存在,而是将是否侵权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应当将组成专利设计的各个外观设计要素视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不应单独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某个要素,应将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进行对比,特别是主要的要素(外观设计改进部分)进行分析对比,综合判断,应当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比较,不能过于注意局部的细微差别,更不能将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割开来。同时,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技术创新,又保护了技术的推广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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