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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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导言:外观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关乎产品的美观与功能,更涉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法律保护。

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并从个人看法出发,对该领域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1.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摘要、主要图和附图。

其中,主要图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清晰地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特征,对于后续的侵权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相似性比较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相似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外观的整体外观相似性和外观的细部外观相似性。

当两者相似度较高时,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3. 教授技术意见书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常会聘请技术专家撰写教授技术意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该意见书的撰写会综合考虑外观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因素,对案件的判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享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到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和图标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长期的审理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巨额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并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2.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

在该案中,美的集团指控格力电器的空调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调查与评估,最终判定格力电器的产品侵犯了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格力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严格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合理判定。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设计空间”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设计空间”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设计空间”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外观即外表、外形和图案等方面的设计形式所授予的专利权。

在今天的商业竞争中,外观设计成为了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一个企业的产品能否在市场上获得成功。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下,能够保护到知识产权人的创新和劳动成果,给他们带来了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商业运营空间。

然而,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可能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是关于侵权问题。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就是指利用、制作、销售、运输外观设计专利的被保护产品,被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从而产生侵权行为。

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中,“设计空间”这一概念则显得非常重要。

下面将对这一概念进行浅析。

一、什么是“设计空间”设计空间(Design Space)是指在一定制约下,使得特定外观形式的设计可以实现的最大可变性区域。

其实也可以理解为外观产品设计可变的限度。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改变一些非专利权保护范畴的设计元素,来获得与外观专利权要求同等的外观效用,而不会产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设计空间是外观创意的基础,也是舞台,设计者的活动范围始终在此限制之内。

在外观设计专利判定中,需通过判断被控侵犯设计与专利权要求中的设计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而设计空间概念的引入,就是防止专利权的拥有者通过其专利权对相对应的技术成果实施全部控制而所提出的一个限制性条件。

当两者相同或相似时,设计元素的出现可能会被视为专利权侵权,但如果相似程度小到一定程度,限制性条件也进一步缩小,对外观的保护起到了间接或直接的限制作用。

设计空间不仅适用于现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判断,在外观专利权的授权过程中,也需要对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作出所谓的“限制或放弃”决定。

即申请者必须承认其设计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某些特定领域内已经被广泛使用,而不享受任何专利权保护。

因此在制定所要保护的设计时,则需要结合整体外观要素及存在的“空间”,为确保专利权有效性,适当地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1. 整体观察法很重要哦!比如说,有两个手机,乍一看外形特别像,但仔细瞧就能发现很多不同点,这就是判断侵权的关键呀!
2. 直接对比产品特征呀!就像两个杯子,一个有独特的手柄设计,另一个没有,这明显的区别不就体现出来了嘛!
3. 设计空间大小也得考虑呀!像一些简单的日常用品,设计空间小,相似之处多了可就容易侵权喽!
4. 功能性设计要不要排除呢?好比一个工具,它的独特外形是为了实现特殊功能,这可不能随便说侵权呀!
5. 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不能忘呀!消费者要是分不清两个产品,那可就有侵权嫌疑咯!
6. 组件产品侵权咋判断?就像电脑的各个配件,单个看和组合起来看都得考虑呢!
7. 创新程度高低也很关键呢!一个超级有创意的设计被模仿,那侵权没跑啦!
8. 在先设计得重视呀!要是之前已经有类似设计,那后面的相似设计就危险咯!
9. 等同原则也得知道呀!差不多的设计但换了种方式呈现,难道就不是侵权啦?哼,当然也是呀!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很复杂,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不能轻而易举地就下结论呀!。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页眉可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

2.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相似。

这里涉及到一个“普通消费者”的概念,普通消费者是指相关领域中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3.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则不能判定为侵权。

4.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且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了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可以判定为侵权。

5. 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被控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制造、销售、进口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仍然进行制造、销售、进口的行为,则可以判定被控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外观的设计在要部上和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所以,判定外观专利有没有侵权的办法就是注意观察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都是通过肉眼直接就能辨别得出来的,发现构成设计专利侵权就要及时的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三、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清除影响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1、判断相同的原则。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你知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有哪些吗?你清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具体判定方法是什么吗?关于这两个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当中的大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一、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1、判断相同的原则: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二、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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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

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主要是将侵权产品或者侵权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造型)、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的是由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某项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是外观设计的必须载体。

所以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后将产品的外观产品进行改变,那么这一产品就不可能受到原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较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

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的外观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进行比较。

2、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由于审查制度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外观设计的重复授权,或者出现类似从属外观设计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对在先申请的专利权给予保护。

这时,无必要等待原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在后的专利权无效,换句话说,被告用自己也获得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侵权抗辩是无意义的。

五、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侵权中采用的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这是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决定。

等同原则是判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中常会遇到的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原则。

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既看不见,也摸不着,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和由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与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对比,作车判断,运用等同原则时,不仅要看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还要看其功能、作用、目的、效果。

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与此不同,只对比侵权物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即可,与等同原则的运用并不相关。

禁止反悔原则是等同原则之下的一个侵权判定原则,既然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不能使用等同原则,当然,也不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对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比判断侵权产品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比较容易。

一旦相同,认定侵权也无可争议。

但现实生活中,侵权产品往往要改头换面,很少完全照搬照抄,如产品的形状、大小发生变化,图案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断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近似。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时,相似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

1、判定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首先应该注意,相同或相近似是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而外观设计授权及无效审查的标准是不相同和相近似,这两个标准是同一尺度从相反方向所作的表述,但是,这种不同的表述有重要意义,即在两种情况下,执法者观察思考问题的着眼点正好相反。

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2、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及产品性能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

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而是在授权审查中要被排除的内容。

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应当予以考虑。

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不能认为是不相同的理由。

4、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做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作出判定。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当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主要部位着重于色彩时,申请人就必须声明要求保护色彩。

这时,申请人除提交一份黑白照片外,还必须提交一份彩色照片,并在简要说明中着名请求保护色彩,而不必用文字说明具体的颜色。

颜色很难用文字准确表达,尤其是当一件产品的外观色彩是多种颜色组合时更是如此。

在进行侵权判断时。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相同,就构成侵权。

怎样看待一项外观设计中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之间的关系呢
如果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中没有说明要求保护色彩,那么其他人在相同的产品中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就构成了侵权;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旧的形状、并增加了色彩,仍构成侵权。

如果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中采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色彩也相同,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物的,形状不同或者不相近似,而颜色相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形状相同,色彩不同,则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5、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单一要部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要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设计部分也相同或者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如果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公知的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不构成侵权。

这种判断方法及作出的结论的依据,主要是从外观设计的产品整体出发的,而并非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局部保护
6、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多个要部的情况下,其中一个要部或者几个要部不相同末叶不相近似,从整体上观察也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则不够成侵权;如果从整体上看,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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