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研究
专利的 申请类型 类别

专利的申请类型类别专利是对新发明、新设计或新的植物品种的独特权利的法律保护。
根据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专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类别。
以下是常见的专利申请类型和类别:1.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有用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保护内容:发明专利主要保护发明的功能、结构和用途。
•有效期:通常为20年。
2.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原创的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纹理等。
•保护内容: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而非其功能。
•有效期:通常为15年。
3.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独特的植物品种。
•保护内容:植物专利主要涵盖植物的繁殖、生长、生理特征等方面。
•有效期:通常为20年。
4. 商标专利(Plant Patent):•保护对象:商标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名称、标志等。
•保护内容:商标专利主要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能力。
•有效期:可无限期续展,但需定期维护。
5. 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 Model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有用的、非显而易见的实用新型。
•保护内容:与发明专利类似,但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低,主要关注实用性。
•有效期:通常较短,比发明专利短。
6. 国际专利(International Patent):•保护对象:通过国际专利合作体系(PCT)在多个国家/地区同时申请专利。
•保护内容:通过PCT,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提交同一份专利申请。
•有效期:国际阶段为30/31个月,之后需要在每个国家/地区单独申请。
这些专利类型和类别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略有差异,因为各国的专利法律和规定可能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选择专利类型时,申请人需要根据其创新性质和商业战略来确定最适合的专利类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指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创性,并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界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等问题。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特征组合在整个设计中形成的整体效果。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根据该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进行界定。
如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具有新颖性和个性化,那么专利权人将享有独占使用权。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是否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 3. 是否存在侵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复制或者模仿; 4. 是否存在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使用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观形状保护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形状是独特非常的,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其独特的圆角矩形外观形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他厂商如果生产类似形状的手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颜色保护某饮料公司开发了一款瓶装饮料,其瓶身颜色为特定的粉红色,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饮料瓶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粉红色,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案例三:图案保护某服装品牌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图案,将其应用于商品的表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四:综合因素综合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
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科技和文化的不断发展,产品外观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决策,有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设计者提供了保护创意和获得经济利益的途径,因此成为产品设计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然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其中,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及其与技术创新的协调,是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亟待解决的难点和瓶颈。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实践和理论问题,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理论探究:通过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探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理论框架和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探讨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实践方案。
2.实践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法,了解国内外企业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的实践情况、问题和改进措施,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和经验借鉴。
3.法律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研究,探讨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协调,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建议。
(三)预期成果本研究预计将在以下方面取得成果:1.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理论框架和应用情况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2.探讨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行性和实践方案,为培育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创新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3.归纳国内外企业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实践案例和问题,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和经验借鉴;4.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建议,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建议。
(四)参考文献1. 刘云霞,陈春娟,王能建,等.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对策与启示[J]. 科技与法律,2015(5): 61-65.2. 邓伟,C. Burris. 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J]. 科技管理研究,2013(3): 223-228.3. Omri Ben-Shahar, Giora Shapira. The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 Interfaces and the Challenge of Keeping Opposite Concepts Apart [J]. J Law Econ, 2004, 47: 491-522.4. Lisbeth Mack Schjødt, Nicolaj Bording, Henrik Sylv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Emerg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 Software in China, the EU and the USA [J].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 2009, 4(11): 746–76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专利申请后就会收到国家的保护,那么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于解释图⽚或者照⽚所表⽰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员⽆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1、⼀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或者照⽚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在现实⽣活中,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
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的⼀种权利,获得了专利权的,意味着法律会对其合法利益进⾏⽐较全⾯的保护。
⽽实践中,专利权也是有⾃⼰的保护对象的,究竟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按照巴黎公约第⼀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的⼯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因此,⼤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制订与专利法平⾏的法律来保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也加上“专利”⼆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 发明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例: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有⽤的制造⽅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有⽤的改进。
⽇本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然规律所作出的⾼⽔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的⼀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的⼀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案,或称技术构思。
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法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全解

外观设计专利全解一、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类型。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关注产品在外观方面的创新,包括形状、图案、颜色等方面的设计。
本文将全面解析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保护范围以及维权方式等。
二、申请条件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设计具有独创性:即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在现有设计中没有相似的设计,具有新颖性和非常态性。
2. 可以被应用于产品: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一部分或者能够被应用于产品上,不能是独立存在的艺术品或装饰品。
3. 不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冲突:申请人需要对现有外观设计进行调研,确保自己的设计与已有设计没有冲突。
三、申请流程1. 编写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说明书以及设计图样等材料。
申请书应明确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设计的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说明书需要详细描述设计的特点和技术方案。
设计图样则是对设计进行可视化展示。
2.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审查协作网上系统或前往当地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材料。
递交后,申请人将获得一个申请号,并开始正式审查程序。
3. 审查程序: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进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实质审查则会对申请的独创性和可被保护性进行评估。
4. 发布与权益确认:如果申请获得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将在专利公报上发布,并正式颁发专利证书。
申请人可以享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所提供的一系列权益和保护。
四、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设计特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包括形状、图案、颜色搭配等方面。
2. 采用相似设计:即使产品采用的是与申请人专利相似的设计,也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或索赔。
3. 效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保护产品外观设计中的某些效用部分,如便于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的创新。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那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呢?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那么又有哪些对象不受专利法保护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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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研究
摘要: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融入于产品、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新颖性、非功能性、非冲突性等要求。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加入了一项排他性的设置,即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得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这项规定的内容其他规范已做出规定,而它的表述却使得部分本应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被排除在外,过度地限缩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平面印刷品;标识作用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求
1.《专利法》定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里明确了对于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四项要求:①”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②”富有美感”;
③”适于工业应用”;④”新”。
这四项要求:第一项要求设计应当是融入于产品之中的而不仅是存在于包装或者其它依附于产品、在使用产品时便与产品相分离的的外在形式之上的,即从产品产出一直到寿命终结都是与其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第二项要求设计具有吸引消费者的功能;第三项要求可以通过工业生产方法重复制造;第四项要求不与在先已有设计相同。
2.非功能性要求
笔者认为非功能性与富有美感其实是对同一要求从不同角度来看,对于产品而言外观设计的作用是装饰性,对于消费主体的感知而言外观设计的作用就是具有美感的吸引力。
而显然,这种”美感”如果是由产品本身的性能而产生的,则同类产品将会具有相同的”美感”,那么这种”美感”在同类产品中的吸引力是相同的,同类事物无差别的吸引力等于无吸引力。
同时,同类产品都具有的”美感”自然不能赋予某个生产者以专利保护,否则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者生产该类产品的权利。
3.非冲突性要求
《专利法》第23条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菲冲突性,笔者认为其中”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的规定是对第2条中”新设计”的重复,既然已经要求是新设计,则自然不会属于现有设计。
二、新增排除性要求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在第25条第1款中新增了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这一项新增加的规定,排除了起标识作用的二维平面印刷品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能性,这一排除使得不小一部分设计外观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项所排出的设计必须同时具有二维平面印刷品和标识作用两个特征。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样的设计天然地具有帮助识别的作用。
例如burberry的英伦风格子
图案让人一看到就联想到bueberry这一品牌,burberry将该种图案印刷在其生产的香水瓶体上,berberry的香水瓶本身并不具有十分显著的特征,其最明显的特征极为其经典的米色格子图,也是这种图案让消费者一眼即可辨识出它是burberry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刚好符合了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同时具有二维平面印刷品和标识作用两个特征,而应当被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对象之外。
笔者并不否定该条设立的提高外观设计创新水平、减少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交叉与冲突的良好初衷,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不合理地排除了一部分本应受到专利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首先,《专利法》第2条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本身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外观设计就是二维平面印刷品。
该定义包含六种外观设计可能存在的情况:①形状;②图案;③形状与图案的结合④色彩与形状的结合;⑤色彩与图案的结合;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形状、图案、色彩是外观设计的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形状基本属于三维立体状态,而图案和色彩都是二维平面状态的。
将这三个要素排列组合所得出的六种状态中凡包含形状的都算作三维立体设计,则仍有三分之一的设计是二维平面的。
这还不算以图案、色彩为主要设计特征,形状属于次要设计特征的设计情况。
此外,根据上文分析的功能性设计的排除,又使得由产品自身性状或者主要由自身性状所形成的外观设计这样一种多以三维立体状态呈现的设计被排除在能够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之外,进一步减少了原本占
三分之二可能性的三维立体设计的存在,使得二维平面设计存在可能性的比例超出了原本所占的三分之一的比例。
因此,根据法条规定的设置,有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中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二维平面设计的存在。
又由于图案、色彩基本上都需要通过印刷表现出来,这些二维平面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二维平面印刷品的状态呈现的。
其次,《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专利能够为工业应用,即具有实用性使得外观设计必然与其产品相结合被较大范围地投放于市场。
与其所融入的产品一起被投放于市场中的外观设计必然为消费者所
认识。
而外观设计的装饰性功能使其成为产品外观最显著的表现特征。
外观设计是产品在被购买阶段最鲜明的特色,因此也最容易为消费者所认知。
可见一项外观设计的工业应用性越强、越大批量地、反复地被投放于市场则越容易具有标识作用。
再次,《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美观性的要求,固定了外观设计的标识性作用。
新颖性使其与现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别,与众不同的存在自然会为人们所牢记。
因此具有新颖性与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然在其所在产品投放于市场的过程中通过吸引消费
者的眼球而获得一定地标识作用。
事实上,往往是越成功的、越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外观设计标识作用就越强。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其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美术作品的冲突是天然存在的。
在很多国家,并不是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进行保护的,而是通过单独设
立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中进行保护是我国是立法选择,但这样的选择改变不了外观设计很多情况下处于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交叉领域的自始存在的特质。
想通过一项排除性规定就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专用权之间天然存在的冲突是办不到的。
其二,通过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说明,笔者认为专利法设置这一规定的最初目的所想排除的其实是瓶贴、包装袋等这一类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定义的第一项要求”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其实已经将这类设计排除在外了。
因为瓶贴、包装袋并不属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而是附着于产品之上的设计。
使用产品时,撕开包装袋这一设计就与产品剥离了,并不是与产品融为一体、”生死相依”的存在。
因此只要严格把握好外观设计定义的第一项要求就能够将包装袋、瓶贴等排出在外了,而新增项中”平面印刷品”的提法却将排除的对象扩大了。
而标识作用更是外观设计专利定义所带来的固有属性,一件富有美感又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被用于工业生产,与产品一道被投放于市场,怎么可能不具有标识作用,要外观设计不具有标识作用与外观设计专利定义的要求本就是背道而驰的。
不具有标识作用等于变相要求外观设计不具有装饰性,而外观设计又有非功能性的要求,如果同时要满足”非装饰性”与”非功能性”,试问还有什么设计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不具有标识作用的要求是不
合理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严格把握《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已经能够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的问题。
新增的第(六)项过度限制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使得应当受到保护的对象也被排除了,因此其存在缺乏合理性。
作者简介:钱昀(1988年12月-),女,浙江海宁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