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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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

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灌区的管理,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大中型灌区。

第二条大中型灌区是指灌溉用水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需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的灌溉区域。

第三条大中型灌区的管理原则是科学、统一、高效、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中型灌区的管理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农田水利管理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技术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水利、农业、环境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灌区规划第七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灌区规划,确保灌区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灌区规划应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用水需求分析、灌溉工程布局等内容,确保灌区的高效用水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第九条灌区规划应充分考虑水资源、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的建设和调度。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十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方案,确保灌区用水的合理供应。

第十一条水资源管理方案应包括水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分配原则等内容。

第十二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水资源监测和水质管理,确保灌溉用水的水质达标。

第五章灌溉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灌溉设施管理制度,确保灌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灌溉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设施维护保养、灌溉计划制定、灌溉水量控制等内容。

第十五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维修,及时处理设施故障,保证农田正常灌溉。

第六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政策,并征收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收费政策应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应向灌区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灌区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灌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大型灌区工程管理制度

大型灌区工程管理制度

大型灌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型灌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效率,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大型灌区工程,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1、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大型灌区工程建设,指导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开展工作。

2、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大型灌区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向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3、大型灌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大型灌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四、工程建设管理1、规划编制:大型灌区工程建设前应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

2、资金保障: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大型灌区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施工监督:对大型灌区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4、验收验收大型灌区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工程运行管理1、组织设置:建立大型灌区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职权,确保工程运行的顺利进行。

2、人员培训:对工程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运行的管理水平。

3、设备保养:定期对大型灌区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水资源管理:合理安排大型灌区工程的水资源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六、工程维护管理1、定期检查:对大型灌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灌溉管道清洁:定期清洁大型灌区工程的灌溉管道,确保灌溉效果。

3、病虫害防治:对大型灌区工程的作物进行病虫害防治,提高农作物产量。

4、环境保护:加强大型灌区工程的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七、工程监督管理1、政府监督: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大型灌区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规范运行。

2、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大型灌区工程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

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附件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浅谈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浅谈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针对施工资料滞后的问题 ,我们要适 时采取必要 的 措施 ,以提高施工方整理资料 的紧迫感 ,保证 资料整理 与 工 程 建设 同 步进 行 ,在 工程 完 工 后 能 及 时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比如经常召开会议提 出资料 整理的要求 ,加强施工 方整理资料的紧迫感 ;采取施工 资料不与工程进度同步 则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的措施等。 2 . 4 明确工程管理范围 。保障水利用地不受侵犯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 的政策、法规 ,以明 确规定渠道工程 的管理和保 护范 围,让灌区工程管理有 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间的沟通联系 , 涉及渠 道周边土地征用的及时与水利部 门联系 ,划清用 地界线 ,通过树立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 、办理工程管理
自2 0 0 9 年 中央 1 号 文件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 2 0 0 9 年 促 进 农业 稳 定 发 展 农 民持 续 增 收 的若 干 意 见 》 中指 出
要 “ 增 加投资规模 ,重点加快大型灌 区续建配套和节 水 改造”后 ,国家连续几年都加 大了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 与节水改造工程的资金投入 ,但一 系列 的建设管理问题
竣 工验 收 。 1 . 4 工程管理范围不明确 ,工程建设过程中遭遇较多干 扰
格执行项 目法人负责制 ,将责任落实到人 ,为搞好工程 建设 管理打好基础 ,全 面实行 工程招标投标制、施工监 理制和合 同管理制提供保证。 工程招标投标制通过公平、 公 正 、公 开 的招 投 标 活 动 选 出优 秀 的参 建 队伍 ,保 证工 程的顺利开展 。建设监 理制 的实行是对工程管理职能分 工 的 调 整 ,有 利 于 提 高 工 程建 设 项 目管 理 的 科 学性 与公 正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有在合 同的约束和规范下 , 按照建设程序有条 不紊地开展工作 ,履行 自己的职责 , 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 2 适 时修 改水 利定 额 ,确保 工 程建 设质 量 建议相关部门多做市场调查 ,尽快出台政策,及时 调整定额单价 ,使水利单价与市场价接轨 ,从源头上确 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避免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发改农经[2015]3139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5]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5年12月30日。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大中型灌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大中型灌区的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系统、全面且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灌区规划与建设(一)规划原则大中型灌区的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地形地貌、土壤条件、种植结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建设标准灌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包括渠道衬砌、建筑物配套、灌溉排水设施等。

严格把控工程质量,确保建设项目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发挥预期效益。

(三)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灌区建设。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水资源管理(一)水量分配根据灌区的用水需求和水资源总量,制定合理的水量分配方案。

优先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兼顾生态用水和其他用水需求。

(二)用水调度建立科学的用水调度制度,根据不同季节、不同作物的需水特点,合理安排灌溉时间和水量。

加强水资源的实时监测和调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节水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滴灌、微灌等,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加强渠道防渗处理,降低输水损失。

同时,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三、工程设施管理(一)巡查维护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灌区的渠道、建筑物、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工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二)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对危险区域的防护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更新改造对老化、损坏的工程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灌区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升工程设施的性能和质量。

四、灌溉管理(一)灌溉制度根据作物种类、土壤墒情、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灌溉制度。

指导农民按照灌溉制度进行灌溉,避免盲目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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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发展节水灌溉,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非经营性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各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区、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
第三条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续建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潜力较大。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并相应安排部分田间节水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国家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

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审批,在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联合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
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
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平均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生产能力1公斤以上;
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
第六条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
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
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计划;
5、上一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第七条中央补助投资的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由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多层次,多渠道承担建设资金。

地方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不小于1.5:1,同时要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集资投劳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工程。

第八条中央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区、市)计划部门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落实,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建设工程,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为了保障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加强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附件三),于12月底之前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

项目考核评分将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省(区、市)计委、水利厅(局)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在各省(区、市)初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
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4)项目区的水利灌溉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标准(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数量,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6)预定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任务是否完成。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效益指标完成表
6、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机制成果总结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以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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