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汇编和主要方法
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矿山企业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炭、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企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矿山开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和全要素。
第五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勘查开发、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科学规划、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第八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应当与职工权益保护制度、廉洁经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形成有机整体。
第二章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二)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监督管理记录;(四)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措施;(五)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矿山企业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矿山企业的规模、性质、特点等情况,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监督管理人员的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问题处理情况、改进措施等信息,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重大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矿山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矿山勘查开发活动,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合理、有序地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并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是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旨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开发准入制度为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合法合规,必须实行资源开发准入制度。
凡涉及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必须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否则一律不得开展。
1. 审批程序资源开发准入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规定,并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并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2. 可行性评估对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包括资源量、品位、开发难度、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确保开发项目具备良好的开发前景和可持续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是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从而确保勘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和高效。
1. 勘查权属登记矿产资源的勘查权属登记是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一环,必须确保勘查权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登记机构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勘查计划评估勘查计划应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勘查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区域选择、勘查方法、勘查周期等方面的科学论证,确保勘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三、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采是资源开发的主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开采工作的安全、协调和可持续。
1. 开采许可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开采许可证,方可开展开采工作。
开采许可证的发放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环境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开采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污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利用是开发成果的最终体现,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矿产资源监督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监督工作方案1. 背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矿产资源监督工作方案。
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遏制非法开采、非法利用和非法转让等活动。
•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科学、规范、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维护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安全、优质和环境。
3. 监督和管理范围3.1.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探矿、勘探、建矿、生产、销售等活动。
•纸上矿权、矿权转让等市场行为。
3.2. 矿产品质量•检验、质量监控、质量管理等活动。
3.3. 环境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水质、大气等污染物排放和处理等活动。
4. 监督和管理措施4.1. 监督和检查•制定监督计划:根据行业、区域、资源类型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及时进行调整。
•实施监督和检查:按照监督计划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开发活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处理:对不符合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对选用违法手段实施非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建立案件追查机制:对发现的重点行为,按照程序开展案件追查。
4.2. 监管和管理•矿权管理和公示:确保矿业权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对矿权归属、矿权到期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防止不法分子乘机非法开采和转让矿权。
•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监管。
通过建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和利用。
•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向矿业企业、技术人员等各类参与方宣传法规和监管政策,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监管能力。
5. 监督和管理的效果评估对本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矿业企业、矿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各方守法情况。
•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科学开采情况。
•环境污染治理和防范措施的实施效果。
6. 总结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矿山开发管理制度汇编

矿山开发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开发管理行为,保障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
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矿山开发管理。
第三条矿山开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安全、环保”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第四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开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开发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矿山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益,保障矿业产业的持续发展。
第七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灾害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确保矿山开发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矿山规划管理第八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矿山规划,明确矿山的开发利用方向和发展目标,合理布局矿山资源。
第九条矿山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保护和利用矿山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矿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矿山资源的特性和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开发方案和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规划应当经过专业评估和公众参与,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山规划应当及时更新,根据矿山资源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调整和完善规划内容。
第三章矿山勘查管理第十三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矿山勘查,组织编制勘查报告,申请矿业权。
第十四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勘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勘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矿业权的法定程序,保障矿山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勘查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矿山资源的勘查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开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资源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勘查数据,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内的矿业企业进行监管。
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1.所有的矿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活动。
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年。
2.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后才能颁发许可证。
3.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矿山安全生产监管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开采许可证。
3.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矿产资源保护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矿区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2.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采掘活动。
对于非法采掘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强对矿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防止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中。
六、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非法采掘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吊销其开采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大对矿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开发利用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
为了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矿产资源,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国家矿业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矿产资源的机构,其职责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监管等。
该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许可和监督,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开发许可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开发单位需要向矿业管理部门递交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开发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资源开采,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开采活动,并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环境保护义务。
三、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是资源开发的前提,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进行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勘查单位需要经过相关许可,并按照规定提交勘查报告和勘查数据,以便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掌握和合理规划。
在勘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勘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四、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是实际的生产活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管理。
开采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开采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开采活动。
在开采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例如进行采矿区域的封闭和复绿,合理利用尾矿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同时,对于一些敏感矿产资源,如稀土等,还需要制定专门的开采管理办法,确保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五、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矿产资源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已开采的矿区,需要进行合理的复垦和生态修复,以恢复矿区的生态功能。
同时,对于未开发的矿产资源,需要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开采和资源浪费行为。
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矿产资源还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政策和管理办法,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立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通过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矿产开发监管工作方案

矿产开发监管工作方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矿产开发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然而,矿产开发涉及到很多环境和社会问题,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制定一份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管工作方案,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背景矿产开发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矿产需求量的增加,矿产开发的规模逐渐扩大,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和社会问题,比如水土流失、空气污染、社会稳定等问题。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份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管工作方案十分必要。
二、目标1.确保矿产开发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2.保障矿工安全,维护劳动者权益。
3.规范矿产开发的行业管理,提升矿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水准。
4.推动矿业经济的高效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工作内容1.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提升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度。
2.开展矿产勘探、开发和经营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矿产开发的可持续性发展。
3.制定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制度,加强矿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矿工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4.加强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和文化建设,倡导企业绿色发展,打造“绿色矿业”。
5.加强矿业现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矿业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或吊销矿业许可证。
6.强化矿业企业信用管理,建立矿业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如曝光和限制开展矿业经营等。
7.推进矿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矿业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布矿产开发情况和监管情况等信息。
四、实施步骤1.成立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制定矿产开发监管的工作计划。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矿产开发监管的联合工作机制。
3.开展矿产开发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地矿产开发情况,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4.逐步建立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五、监管效果评估1.定期或随时开展矿产开发监管的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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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2012-04-17 09:54:0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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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
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定期向地矿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以向国家提出建议,作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政策的基本依据。
统计年报要求矿山企业填报的容有:矿种、矿山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职工人数、地测机构人数、年产矿石量、产品方案、企业年利润、企业现价总产值、矿床开采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年度开采矿段位置、矿体赋存状态及开采技术条件、选矿方法及选矿流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
题及建议、设计利用储量、年末保有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产精矿量、年现价产值等容。
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入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
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地简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涉及到矿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维护问题,不单纯是企业行为。
政府确需进行监督,但其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插手干预,企业法人直接把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就可以了。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
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
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
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
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
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三率”考核的容包括:“三率”指标是否已作为本矿山企业法定的考核指标,是否与本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是否作为矿(局)长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容;制定的“三率”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列入生产计划并分解到班、组;“三率”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其计算是否正确,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矿山填报的“三率”指标是否与“三率”统计台帐相吻合;监督检查对非正常损失矿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监督检查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定和执行“三率”指标有哪些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促进了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经验、问题和建议等。
三、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工作制度,简称为“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在总结部分省(区、市)开展矿产开发年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从1991年起,一些地方对各类矿山企业开展了年检工作。
1992年以来,年检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
实践证明,年检工作强化了依法治矿,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了矿业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
为此,地矿管理部门于1991年专门发文对年检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授权和规定,对在中华入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2)年检工作要在各级入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省毛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和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同级地矿管理机构开展年检工作,督促所属矿山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接受地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年检的主要容包括:矿山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容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采矿、选矿作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油、气田采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定期考核情况及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
挂钩情况;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填报情况;矿山企业储量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报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立及地质测量工作规程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依法缴纳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税、费的情况;无证开采和采富弃贫等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禁止进入流通领域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4)年检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四、矿产督察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矿山环境,依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1989年,地矿主管部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入员,分为国家级和省(区、市)级。
国家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受聘任部门委托可以进行跨省(区、市)巡回督察。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所属市(地)管辖区除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可向同级矿业主管部门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
兼职矿产督察员负责对所在的行业或部门的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工作。
矿产督察员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有权参加矿山企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会议,进入采矿、选矿工作现场及其他与采选矿有关生产活动的场所,调阅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和技术报告;有权调查、纠正和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有权参与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储量转出和即将关闭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的审批;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表扬和奖励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派出单位授予的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其他监督工作。
矿产督察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方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方法,除了对矿山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审查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统计年报表和矿产督察及抽样调查外,还可实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矿山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及专职与兼职的督察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