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刚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感觉就像是面对一个巨大的、有点让人头疼的怪兽。
行政法那复杂的条文和概念,就像怪兽身上数不清的鳞片,每一片都有着独特的纹理。
什么行政主体啦、行政行为啦,这些概念在脑袋里乱成一团麻。
就好比一群调皮的小精灵在脑子里蹦跶,你想抓住它们,可它们老是从指缝间溜走。
随着慢慢深入阅读,就像是逐渐找到了驯服这个怪兽的方法,或者说和那些调皮小精灵达成了某种和解。
我开始发现行政法的魅力所在。
行政法就像是一个精密的仪器,用来制衡行政权力这个强大的引擎。
它确保政府这个超级大车在法治的轨道上行驶,不会横冲直撞。
比如说行政许可,这就像是给政府的权力设置了一个门禁系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闯进老百姓的生活里指手画脚的,得有合法的理由,遵循规定的程序。
再说说行政诉讼法,这简直就是老百姓的“保护神铠甲”。
当行政权力这个有时候可能会失控的“巨龙”不小心侵犯到了公民的权益时,行政诉讼法就像一把闪闪发光的宝剑,让公民有勇气和能力站出来,对着巨龙说“不”。
而且,这个诉讼过程就像是一场在法律舞台上的精彩大戏。
原告、被告、法官,每个角色都有着自己的任务和规则。
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被巨龙的火焰烧焦了羽毛,被告行政机关也得老老实实地交代自己喷火的原因和依据,而法官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根据法律这个比赛规则,判定到底是谁在耍无赖。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例子那也是随处可见。
就像咱们身边那些关于城市规划的事儿,政府要进行拆迁改造,这可不是想拆就拆的。
行政法就要求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从规划审批到对被拆迁居民的合理补偿,每一步都得有法可依。
要是哪个居民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行政诉讼法就给他提供了一个说理的地方。
这就像在游戏里,大家都得遵守游戏规则,不管你是普通玩家还是游戏管理员(行政机关)。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新《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部法律在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受理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过去,由于行政诉讼的一些程序不明确,使得行政诉讼过程复杂且耗时,给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带来了困扰。
而新《行政诉讼法》通过明确规定,限制诉讼请求的范围,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期限,强调事实举证的责任等,进一步提升了行政诉讼的速度和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和范围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在过去,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撤销行政行为和赔偿损失,而新《行政诉讼法》则明确了其他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如回复要求提供法定事实依据、取消非法罚款、恢复被拘留人身自由等。
这不仅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被诉行为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综合效益。
再次,新《行政诉讼法》强调了公开审理的原则。
公开审理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通过公开审理,不仅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能够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新《行政诉讼法》提倡公开审理的原则,可以说是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在加强司法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司法的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限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对于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和对行政管理的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学习新《行政诉讼法》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它在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是“司法管辖强制”,即行政诉讼应由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审理和裁决,遵循正当司法程序和权利保护。
在此基础上,行政诉讼法特别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两项行政行为建立了分别的法律程序,以便及时准确地履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处理职责。
其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受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诉讼体系中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并有关于事实的基础数据及认定、诉讼及应当被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应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确保正当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诉讼。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相关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的立案、审理和解决程序,以及行政赔偿认定、计算等复议和赔偿实施程序等。
这样,行政诉讼法就为行政上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使当事人得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审判。
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权威地规范行政诉讼,形成正当司法保护制度,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审查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对我的实际工作将会大有
帮助,今后我会更加熟练地运用行政诉讼法,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上的纠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1.行政(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意义):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注: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3.行政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
区别: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
4.行政有实质行政和形式之分。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行政。
注:行政法研究的是公行政,即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5.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些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6.“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7.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
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三:
第三,我们还要牢记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行政审判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的,所有涉及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主体都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原则和原则。
在行政审判中,应当遵循法治精神,谨慎对待诉讼双方的权利,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必要时应采取保护程序。
并把诉讼权利有效地行使起来。
此外,行政审判的客观性也是需要尊重的,即审判者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受任何影响而决定行政审判的结果;诉讼双方应当了解行政各方面的法律程序,遵守法律规定,用正确的做法来处理案件,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
总之,学习行政诉讼法后,我对行政审判更加明白了。
上述几点原则和原则既是审判者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诉讼双方应当重视的原则,因为它们可以有效地促进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顺利和公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像是被丢进了一个满是规则和条例的大杂烩里。
行政法这玩意儿,乍一看就像是给政府这个超级大机器定制的一套超级精细的操作手册。
什么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啦,就好比是给每个小齿轮都画好了运行的轨道,这个轨道可不能乱,一旦乱了,那就像是齿轮卡壳,整个政府机器的运行就会出问题。
比如说,在日常生活里,我们经常会遇到城管执法的情况。
这城管呢,他们的权力就是由行政法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他们能管街边小贩乱摆摊,但也不能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得按照行政法规定的程序来。
要是他们乱执法,那小贩就可以拿行政法这个“尚方宝剑”来保护自己。
这时候我就觉得行政法特别像一个超级裁判,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
再说说行政诉讼法,这简直就是老百姓维权的“秘密武器”。
以前我就想啊,要是政府部门做了啥让咱老百姓觉得不合理的事儿,咱能咋办呢?就只能默默忍受吗?读了这本书才知道,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行政诉讼法就像是给咱老百姓打开了一扇通往公平的大门。
比如说,要是哪个部门乱收咱的钱,或者不合理地拒绝给咱办事儿,咱就可以大摇大摆地走进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告他一状。
这就好像是给那些可能会任性的行政权力上了一道紧箍咒,让他们不敢胡来。
读这本书的时候也真是不容易。
那些法律条文啊,就像是一群穿着严谨制服的小士兵,一排排地站在那里,看起来都差不多。
我得瞪大了眼睛,仔细分辨它们的不同。
有时候,一个条文多读几遍,感觉脑袋里都要绕成一团乱麻了。
但是呢,当我慢慢理解了一些条文背后的逻辑和意义之后,又有一种特别的成就感,就像是破解了一道道神秘的谜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二章

第⼀节⾏政法律关系 ⼀、⾏政法律关系:⾏政法所调整的⾏政关系,即⾏政主体因⾏使⾏政职权和接受⾏政法制监督⽽与外部⾏政相对⼈、⾏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的以及⾏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的为⾏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1、⾏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政主体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使职权⽽与作为⾏政相对⼈的个⼈、组织发⽣的关系; 2、⾏政法治监督法律关系:作为⾏政法制监督对象的⾏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监督⽽与作为⾏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机关、司法机关、专门⾏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个⼈、组织发⽣的关系; 3、内部⾏政法律关系:⾏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相互之间以及⾏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发⽣的各种关系。
第⼆节⾏政主体 ⼀、⾏政主体:指能以⾃⼰名义⾏使国家⾏政职权,作出影响⾏政相对⼈权利、义务的⾏政⾏为,并能由其本⾝对外承担⾏政法律责任,在⾏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政机关: 1、涵义:是指依宪法或⾏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2、特征: <1>⾏使国家⾏政职能,管理国家⾏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实⾏⾸长负责制; <4>⾏使职能通常是⽣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泛地与个⼈、组织打交道。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使特定⾏政职能的⾮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地位表现在: <1>⾏使⾏政职能时享有⾏政主体地位; <2>可以⾃⼰名义⾏使职权,并由其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执⾏本⾝职能(⾮⾏政职能)时,不享有⾏政权。
第三节国家公务员与⾏政⾏为的其他实施者 ⼀、国家公务员:指国家法定⽅式和程序任⽤的在各级国家⾏政机关中⼯作的,依法⾏使国家⾏政权,执⾏国家公务的⼈员。
行政诉讼法笔记整理(所有)

第一章:行政的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萌芽于十八世纪形成于十九世纪发展与二十世纪。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1.法国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院的前生作为行政法学产生的标志,并将法国成为“行政法母国 2.英国(普通法制度)3美国1946《联邦行政程序法》(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1.法国在《人权宣言》众的宣言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观点(三权分立)2.行政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夫人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特指一般行政)3.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4.行政法的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A.行政理论的发展 B行政权的扩张 C。
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二: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一)1.中国古代只有“官治之法“但是没有“治官之法”。
2.《临时约法》中写道:“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并第一次提到了行政诉讼,但是关于行政诉讼法,其他特别诉讼另以法律之3.发展A.初创阶段1949—1957B.停滞和受摧残阶段1957—1978C.重创和发展阶段1978—1989D.发展和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现今a.行政诉讼法的建立1989.4.4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救济制度的完善1990年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建立行政复议制度,1994年又制定了国家赔偿制度c.行政活动规范化1996.《行政处罚法》2000《立法法》 2003年《行政许可法》(二)社会结构的变迁与中国行政法学政府的职责在于:保护产权稳定宏观经济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1.社会主体结构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2.社会权利机构由国家制造转为市场交易产生3.社会关系结构从身份走向契约(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1.政府身份的变化,要求行政法学。
2.政府权利结构的调整3.政府新的行为方式的出现在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所面临的转型1.权利与服务行政2.公产制度3.管理方式问题行政法的总体逻辑首先:“官管民”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官)对行政相对人(民)做出行政行为其次: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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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在将近5个月的学习后,我们的课程《行政法》在期末考试的靠近中告一段落。
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有关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为了让我们更好的掌握《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一学期所学进行巩固,所以让我们读关于《行政法》方面的书籍,并写读后感。
所以在当当网上找相关教材,一本教材映入眼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
选这本教材的的考虑是,关于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比较多而且杂,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且费力,案例,可以与知识点、现实紧密结合,看书中所学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图表,可以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的表现出来。
这样,学习《行政法》就不会那么枯燥,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本书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主编:沈福俊;副主编:周卫昕、曾刚;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这套教材是由华东政法大学负责编撰,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高地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资助。
这本书是按照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讲述和分析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套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本书特色(1)案例崭新而典型。
本书选取的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
使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
(2) 分析深入而精到。
本书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法律思维的培养。
(3)图表清晰而全面。
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
(4)引据权威而翔实。
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读书有感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若想了解行政法就必须先了解行政。
行政法上所涉及的行政活动专指行政中的公共行政,并不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形态。
所以,我们把行政定义为“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若想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性就必须了解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公益性行政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私人活动的主要特征。
在私人日常活动中,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就可以为其个人利益展开相应的活动。
而行政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2)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行政的持续性是针对其与立法之间的区别而言的。
立法是制定一般性法律的活动,法律一旦制定完成,立法活动即告结束。
而行政由于要时刻保证法律的贯彻和实施,维持整个社会的日常运转,必须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行政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
行政机关往往不需要当事人启动程序便可以直接对于相关的事项予以处理,而且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应当主动实施的职能。
(3)行政的法定性行政活动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因此行政活动需要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接受法律监督,防止行政不当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损害。
行政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以及行政方式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和制约。
(4)行政的裁量性行政的裁量性,又称行政的权宜性或行政的自由性。
行政具有裁量的特征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不能预见所有的社会生活情境,且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速度。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由于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能拒绝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应当根据事务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判断自由。
但是这种裁量也并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肆意判断,其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治的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5)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性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这也就决定了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面不可能采取比较呆板的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这就造成了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例如行政主体可以用强制力实现行政目的,也可以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引导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共同完成行政目的。
从行政的特征来看,行政法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具有相应的特征。
正是因为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行政的裁量性和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性的存在,加之行政公务员一般都有多重身份,既是公民,也是行政公务员,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果混淆了两者的对应性及法律关系,可能导致身份和行为的错位,如公民以公务员身份处理私人事务,利用行政职权优先权实现自身的私权利益,就可能产生滥用职权行为。
行政人员在行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行政的公平、公正。
(1)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较差,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一些执法单位越权办案,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或者存在随意审批、许可,在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来谋取利益。
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些单位或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
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
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各部门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涉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或存在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2)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
一些执法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类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视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随意使用处罚方式以从中获利;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
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用金钱来解决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事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应强烈。
(3)有些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比如在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拆迁住户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动用暴力强制拆除公民的住房。
另外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蔑视弱势群体,遇到纠纷,不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暴力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紧张。
造成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有执法体制的原因还有执法人员自己存在的问题还有体制外监督不力等原因,归纳有如下:(2)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
不少年纪较大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的有关程序要求了解比较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
二是一些执法人员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
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执法人员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就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受贿、贪污。
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
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
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3)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相互矛盾,相互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
比如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许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执法人员不按程序办事,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近些年,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行政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进步,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执法领域和一些部门也存在一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尤其在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部门更为严重。
若想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就必须加强立法建设,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使执法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依法办事,让人民群众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要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另外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除此之外,还要全社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发挥党政、人大、立法、司法、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使得行政工作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篇二: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