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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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供应、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药品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效率,降低药品成本,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第五条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六条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医院药品网上采购必须经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八条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

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第九条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二条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

第十六条对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库存药品应定期检查,及时登记,保持药库干燥、通风环境,做好防霉、防潮、防鼠、防虫等工作。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内使用的药品的质量安全,加强药品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订立本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三条药品采购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医院内部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条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操守,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供应商信息,建立稳定的供应商库。

第五条药品采购程序包含招标、定点采购、比选等方式,应经过科学合理的程序,并依照合同规定进行。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供应商管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七条药品储存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避光、干燥、防潮、防尘等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第八条药品的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需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并进行定期监测。

第九条药品采用先进的储存设备和技术,分类储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储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药品的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药品的储存期限应定期检查,过期药品应立刻处理,并及时记录。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二条药品的配送应依照医院内部配送制度进行,确保药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药品配送人员应持相关证件上岗,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严格遵守配送规程。

第十四条药品的配送过程中,应进行记录,记录包含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人员等信息。

第十五条药品的配送应及时,安全送至指定的收发单位,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收货单位应对收到的药品进行核对,并及时将配送记录反馈给医院药房。

第五章药品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内使用的药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医院内部制度的要求。

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与药品使用管理相适应的规范用药引导和培训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依照规范用药指南和患者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品。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对患者使用的药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品安全问题。

药房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药房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药房用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药房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药房,包括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等。

第三条药房应当建立健全用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质量安全。

第四条药房应当定期组织药品管理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用药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分类、储存、配药、发药、销售、管理、报废等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六条药房应当与正规药品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七条药房应当按照医院的药品目录和规范用药指南采购药品,严格控制药品种类和规格。

第八条药房应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并及时入库。

第九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资质、信誉、质量检测报告等信息,确保供应商合法、可靠。

第十条药房应当建立质量跟踪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药品的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药房应当按照药品特性和要求,采取适当的储存方式和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线等。

第十三条药房应当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药品混存。

第十四条药房应当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第十五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库存充足,避免缺货或过期现象。

第四章药品配药管理第十六条药房应当建立规范的药品配药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配方和用量。

第十七条药房应当明确药品配药的程序和责任人,配药前应核对患者信息和医嘱,确保配药准确。

第十八条药房应当保证配药人员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配药质量。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药品,如禁忌药品、毒性药品等,药房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需要调剂的处方,药房应当按照医师的要求进行药品调剂,并在调剂过程中完善记录,确保调剂准确。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该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确保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国家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第一原则,以质量为生命,保障公众用药权益。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生产、经营假劣药品。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监督等措施。

第七条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范,确定质量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品质安全管理。

第八条药品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明确标示产品名称、有效期、用法等信息。

第九条对于潜在质量风险的药品,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第十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原料药采购、贮存、使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原料药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原料或产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生产环境、设备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库房管理,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保证药品合格。

第十七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

第十八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第一时间掌握并处置风险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生产、经营假劣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责任人、品质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安全用药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用药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用药相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高用药效果,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本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药品管理制度,监督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的执行情况,并对药品质量安全负责。

药品管理委员会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药品采购管理1.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采购政策执行,选择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2. 药品采购应遵循“质量第一,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购进的合法性。

3. 药品采购应执行新药遴选程序,对新上市药品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药品储存管理1. 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能和储存条件要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的环境中,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 药品应按照效期进行管理,及时处理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防止药品过期或变质导致的用药安全风险。

五、药品调配管理1. 药品调配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与处方相符,避免用药错误。

2. 药品调配应遵循“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特性,合理选用药品。

3. 药品调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或护士进行,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六、药品使用管理1. 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指南执行,遵循个体化用药原则,确保用药效果。

2. 药品使用应遵循用药禁忌和相互作用原则,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3. 药品使用应定期进行疗效评估,及时调整用药方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1. 本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记录、报告和分析工作。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应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不良反应的发生。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一.剧毒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购入后,验收必须有三人参加,查验数量、查看封口、有无残损破漏水湿,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二.剧毒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要设置专库、专柜、专人管理。

严格按“五双”(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料)规定办理。

三.氰化物、砷及砷化物、金属铊、巨毒农药,鼠药及其他剧毒化学物品,领料单除领料人、课题组长、室主任签字外,还须经保卫处及主管所长同意后,才能领用。

四.各室、组及所内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剧毒、有害化学物品。

领用单位需用剧毒化学药品时,用多少,领多少,如确有剩余须立即退回库房,并办理退库手续。

五.领用剧毒有害物品,确有剩余不退回库房者,如遇失盗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有领用人及部门责任人负责。

严重者、应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六.严格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把防火、防盗工作落实到实处,经常检查水、电、门窗,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21.对物理、化学、生物中的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危险化学药品专用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危险化学药品柜,必须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危险化学药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河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明确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教师领用危险化学药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必须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为领取。

6.对实验中危险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药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药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药物的使用、储存、运输、分发、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机构药物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药物使用安全,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规范药物使用流程。

3. 责任明确:明确药物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4. 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药物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药物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药物采购与验收第四条药物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采购制度执行,确保采购渠道合法、质量可靠。

第五条药物验收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内容包括:1. 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是否清晰完整;2. 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泄漏、霉变等情况;3. 药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条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药物储存与运输第七条药物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分类存放,确保储存条件适宜。

第八条药物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确保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受损坏、污染。

第九条药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记录:1. 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2. 储存和运输环境温度、湿度等;3. 药品出入库时间、数量、经手人等信息。

第四章药物分发与使用第十条药物分发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医嘱和患者需求进行。

第十一条药物使用前,应核对患者信息、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使用药物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药物使用后,应做好以下记录: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给药时间等;2. 药物不良反应发生情况;3. 药物使用效果评估。

第五章药物回收与处置第十四条药物回收应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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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了进一步配合医院管理年活动,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目标主要措施, 结合本院药品购销、管理、使用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以促进我院药品管理和药品使用安全的持续改进。

1、药品采购、保管、存放应符合相关制度规程。

(1)药剂科负责全院所有用药的采购和供应。

采购药品应由药库保管员每月根据药品库存数量和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申请, 由采购员严格按招标采购中标目录采购计划并上报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后, 由采购员按计划挂网采购;药品入库前质量管理员应按《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仔细验收, 检查品种、规格、批号、效期、供货商、生产商、数量是否与要求相符, 如有不符应作退货处理。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中止妊娠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和登记制度, 专柜加锁, 帐物相符。

(3)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分区放置, 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架)上应悬挂醒目标示;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驰剂及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门区域或专用药柜(架), 并在该区域或该药柜(架)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一般按剂型分区存放的药品用绿底白字标示剂型, 高危药品区用白底黑字并加黑框标明“高危药品”。

(4)对所有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加强效期管理, 做到先进先出;落实近效期挂牌警示制度。

各药房、药库及各病房在摆放堆码药品时, 应将效期较近的药品放在易于拿取的外侧;每个月至少两次检查所有在库或在架药品的效期, 各药房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库房效期在六个月内的应挂“近效期”警示牌, 并记录;库房内存货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 应视药品使用情况安排退货事宜;各病房到期药品应及时报废处理, 并做好销毁记录。

(5)落实《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 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 药品报损率<3‰ 。

药库、各药房每天两次查看库房内各处温显度表, 并记录, 如超出规定水平应及时运行除湿机或通风设备;病室也应保持药品存放区干燥、温度适宜, 每天记录温湿度。

药品存放区域不得存放其它无关物品。

如因储存不当导致药品破损、变质、霉变、降效等情况, 将对药品养护者进行处罚。

2、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 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 严格执行“四查十对”, 力争准确率达100%, 出门差错<0.01‰。

(1)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 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 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 剂量、用法;
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经处方审核后, 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 应告知处方医师, 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 经办药师应当签名, 同时注明时间。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 应拒绝调剂, 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3)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度, 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 并与医师联系请其使用专用处方纸重新处方;
(4)落实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制度, 发现越级使用或超剂量使用的应暂停调配并及时与医师联系, 必要时请医师双签字或请上级医师签字;
(5)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 检查药品外观性状、标签, 看有无变质, 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6)审方、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3、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 保障用药安全。

(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 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包括每种药品的
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2)门诊药房常设药师一名, 解答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3)为弥补病区药房药师不能直接查看医师处方行使审方权的缺陷, 病区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病房, 查看患者病历和用药记录, 一旦发现不合理用药, 及时与临床医师沟通, 修改用药方案, 减少药疗损害;同时接受临床医师用药咨询、必要时参与制定药疗方案, 保障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4)作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协助临床医师及时发现和上报药物不良反应, 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反馈至临床一线, 确保用药安全。

4、各病房、门诊、急诊各科用药安全责任人为科主任及护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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