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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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验收实施细则

预验收实施细则

预验收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预验收实施细则,以规范预验收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一、预验收的目的预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最后一次验收,是为了核实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目的在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为竣工验收奠定基础。

二、预验收的范围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建设的主体结构和设施是否建造完好,符合设计要求;2.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符合标准规范;3. 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是否合理、规范;4. 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预验收的流程1. 建立预验收组: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预验收组,确定组长和成员,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制定预验收方案:编制预验收方案,包括预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工作内容等,报相关部门备案。

3. 调查研究:对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确保对每一个细节都做到心中有数。

4. 实地检查:预验收组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5. 总结汇报:根据实地检查情况,编制预验收报告,提出问题整改的建议和措施。

6. 指导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限。

7. 跟踪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定,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预验收的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预验收实施细则,做到依法验收,依规验收。

2. 加强预验收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预验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3. 加强预验收技术规范和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不断提高预验收的水平和效益。

4. 做好预验收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验收过程可追溯、可查证。

5. 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良现象,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总之,预验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和验收标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属于曾经申请过规划验收咨 询服务的,应当提交
属于依法需要验收批前公示 的,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 况)
18
(二)市政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申请函
1
2 案件数据信息表
1
3
提供《建设工程档案 预验收认可书》
1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文证编号,
如有调整,应提供规
4 划部门批准调整《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
案件数据信息表
建设项目性质 □住宅 □办公 □学校 □科研 □厂房 □仓库 □体育 □市政配套 □商业 □其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测量记录册号
违法建设行政处 罚决定书号
项目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幢数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住宅套 建筑高 数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幢数
层数 地上 地下
用地批准书
属于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单
复印件 位名称与规划许可的建设单
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复印件
属于违法建设处理过的,应 当提交
复印件 原件
属于曾经申请过规划验收审 查服务的,应当提交 属于需要验收批前公示的, 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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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范围: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5 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特别规定的程序:现场踏勘、批前
行车库 其他层架空/避难层 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结合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计划规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0—目验收工作由计划规划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1—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上述手续中使用的表格由计划规划处统一编制。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2.8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1.2 本细则参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编制。

1.3 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4 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1.5 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包方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材料和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1.6 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方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包方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2.1 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2 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包方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3 工程验收的程序3.1 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阳住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阳住建〔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3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5日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市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定)为保证市政工程质量以及在完工后能够及时得到维护管理。

按照中心有关要求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特制定如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实体验收工作(实体竣工验收)工程实体验收在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时邀请接收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一、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中心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实体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施工许可证。

3、办理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必须完成A类报监)(附表1:对报监的解释、报监所需材料及各标段未完成A类报监、缺少的资料明细)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证明文件)。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内容完成后,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验收申请报告及评估报告到建管中心总工办。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预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预验收活动。

三、预验收管理机构公司设立预验收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工作。

该机构由预验收管理人员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预验收管理流程预验收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预验收申请:甲方工程项目部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提交预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手续等信息。

2. 预验收准备:预验收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预验收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准备工作,检查工程项目资料齐全性、准备验收工具等。

3. 现场勘查:预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前往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4. 检查报告:验收组将现场勘查结果整理成检查报告,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列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5. 整改汇报:建设单位根据检查报告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汇报。

6. 预验收结论:预验收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出具预验收结论,决定是否通过预验收。

7. 预验收结果:“合格”表示通过预验收,“不合格”表示未通过预验收,需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五、预验收管理规范1. 预验收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确保预验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做好预验收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准确完整,方便查阅和核查。

3. 建设单位应配合预验收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积极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4.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预验收管理制度的落实预验收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验收质量和科学性,做到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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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建筑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竣工验收顺利通过,最大限度消除完工工程质量缺陷,提高客户满意度,制定本细则。

1.2 术语定义
竣工预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前,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质量检查验收评定。

1.3 管理原则
公司成立工程竣工预验收小组,如下:
组长:公司质量分管领导
副组长:公司质量保证部经理
成员: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和工程管部人员;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和项目质量总监;各专业分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二、职责分工
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

2.1 分工
2.1.1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分工:质量保证部、工程部、科技部
2.1.2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分工:质量保证部、科技部
2.1.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分工:质量保证部
三、管理内容
3.1 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及预验收流程。

3.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①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项目部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验收标准,并提出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

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应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③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④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⑤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齐全。

3.3 工程竣工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符合预验收的项目应在预验收前15天向公司质量保证部书面申请预验收。

②公司质量保证部收到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后,对符合竣工预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公司工程、质量、技术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等组成预验收组进行预验收。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预验收组。

工程竣工预验收流程
③工程竣工预验收现场工作程序
a项目部、专业分包单位分别汇报工程概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项目自行检查验收情况;
b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d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填写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形成书面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及整改要求(需要时),预验收报告存档于公司质量保证部。

3.4 工程竣工预验收的同时,应进行竣工项目法务评价工作,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竣工项目法务评价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5 公司收集整理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建立工程竣工预验收档案(台账及有关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预验收时间、预验收小组人员、验收评价意见、能够显示预验收组成员及预验收过程的照片等信息,并随工程质量月度报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四、监督与检查
4.1 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对公司各项目质量月报中的工程竣工预验收信息进行检查考核,发现有违反本细则情况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4.2 公司质量保证部将工程竣工预验收情况纳入对公司各项目质量管理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五、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1、预验收组及预验收照片
注:验收组参加验收的照片,不少于5张,照片部位至少应包括地下室、主体结构、屋面、机房、室外等。

2、工程概况
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除表中注明外,其他抽查项目由预验收组协商确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6、分部工程预验收现场抽查
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涉及的分部工程均应现场抽查。

7、住宅工程实测实量抽查
注:1、抽查房间不少于5%,且不少于5间。

2、每间每个指标实测实量不少于5个点,合格率80%以上,该指标合格,记录“合格”,抽查合格率少于80%,或存在超出最大偏差范围1.5倍的检查点,该指标记录“不合格”。

3、不合格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8、工程竣工预验收遗留的整改问题及商定解决办法
9、预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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