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接待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接待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宁委办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接待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宁委办发[2006]74号)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接待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拼搏,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接待任务,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接待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进取,奋发向上,推动全市接待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对全市接待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再立新功。
附件:1、南京市接待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南京市接待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南京市接待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0个)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公安局警卫处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办公室中山陵园管理局办公室中共玄武区委办公室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鼓楼区委办公室下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江宁区委办公室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附件2:南京市接待工作先进个人名单(20名)王祚明中共南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科员胡兵南京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吴芸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处副处长吴冬霖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顾蕾中山陵园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缪晨虹南京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巫海荣中共白下区委办公室秘书潘莹中共秦淮区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杨薇建邺区接待办主任石红珍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科(接待科)副科长李晶晶中共下关区委办公室副主任郭清琳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待科科长(副处级)宋永平栖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清志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卢平中共浦口区委办公室科员高建平中共六合区委办公室副主任茅志祥溧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赵老虎高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接待室副主任李扣全南京城市规划建设展览馆管理部副部长(副科级)汪盛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机动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宁委[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3号)中共江宁区委、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审核,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江宁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江宁区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江宁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城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19日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任务(一)规划问题。
对已有城镇小区未按标准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按每1万常住人口不少于12个班的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幼儿园配建标准。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区政府要协调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项目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教育、规划资源、建设等部门,抓紧选址、规划、设计、施工,保证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7日——结束——。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4•【字号】宁委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60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4日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7〕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23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宁委办发〔2018〕4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结合南京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绿色兴农,着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发展新格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降低利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增加绿色供给为目标,加强重要资源保护,强化重点区域环境治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联动、全产业链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为促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支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宁镇扬同城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宁镇扬同城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宁镇扬同城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宁镇扬同城化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宁镇扬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升我市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打造扬子江龙头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定位围绕特大城市、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城市定位,充分发挥省会城市以及宁镇扬区域核心城市优势,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加快建设“一带一路”节点城市、长江经济带门户城市,发挥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门户城市作用,引领宁镇扬一体化进程,打造扬子江城市群龙头城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宁镇扬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初步建成具有较强活力和竞争力的国际性大都市区,南京作为宁镇扬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实现与镇江、扬州基础设施同城通达,主枢纽站间半小时通达、主城区间一小时通达,产业体系互补共荣,生态环境共保共治,民生服务同城共享,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建成和谐、幸福、宜居的优质生活环境和生态文明区域。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产业体系分工协作1.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南京市实施方案》,大力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电网、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等七大类14个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升级计划和智能工厂示范建设,推动企业装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着力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江宁民发〔2018〕100号签发人古德武

江宁民发〔2018〕100号签发人:古德武关于开展2018年“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区救助站、各街道民政办:目前,已全面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区救助站和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切实做好高温炎热天气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高度重视“夏季送清凉”救助工作。
区救助站、各街道民政办要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为着力点,把“夏季送清凉”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要建立完善联动和快速响应救助工作机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生活无着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服务,切实让困难群众在炎热季节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是扎实开展街头主动救助工作。
区救助站、各街道民政办要主动作为,积极牵头,加强与公安、城管、卫计、公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街头主动救助、流动救助、拉网式排查等有效方式开展联合救助。
主动加大救助力度,特别是对商贸区、公园、广场、涵洞、待拆迁房屋、地铁站、车站等流浪人员易集聚地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耐心劝导其进站避暑接受救助;对不愿来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矿泉水、清凉油等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防暑物品,并发放求助引导卡,留下联系方式,做好录像留存。
对患病的特别是其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疾病患者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
对未成年人,应会同公安机关,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坚决杜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因发现不及时、救助不力而暴死街头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是切实加强救助机构内部管理。
区救助站要落实24小时值班、服务接待等制度,保持求助电话的通畅,发现或接到生活无着人员线索后,要在尽快到达现场并实施救助,对距离较远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要指导街道实施应急救助。
要准备好充足的救助物资,及时启动临时救助程序,确保求助人员得到有效救助,同时要注意救助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江宁区民政局颁布单位:江宁区政府[字体:大中小] 【标题】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字号】江宁政发(2006)263号【颁布单位】江宁区政府【实施时间】2006年11月14日【实施时间】2006年11月14日【类别】综合行政【是否有效】有效【唯一标志】15.415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区范围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三)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四) 受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岗位。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诉讼的要求出面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行为。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起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涉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及出庭应诉。
第七条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但对每一起案件的出庭应诉,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参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江宁政办发(2007)81号关于转发《南京市江宁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完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积极维护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区地震办制定的《南京市江宁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南京市江宁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预防行动3.3地震预警的分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信息报送和处理4.3通信4.4指挥与协调4.5紧急处置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8群众的安全防护4.9次生灾害防御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4.13信息发布4.14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保险5.4调查和总结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6治安保障6.7物资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习7.1公众宣传和教育7.2培训7.3演习7.4监督检查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8.1平息地震谣言8.2特殊时期戒备9、附则9.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管理与更新9.3责任与奖惩9.4制定与解释9.5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区政府负责处置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并配合上级政府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事件。
整合资源、协调高效。
构建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功能完善、系统联动、决策科学的地震应急技术平台,确保地震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依法规范,预防为主。
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对地震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南京市江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区政府设立的本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江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科技局局长区发改局局长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建设局、区法制办、区科技局、区地震办、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市容局、区房产局、区水利局、区商贸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人防办、区广电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药监局、区科协、区武警消防支队、区供电局、区电信局、区人民保险公司、区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南京市江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区域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震情监测、医疗急救、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保卫、防震减灾宣传、生命线工程保障、抢险救灾等组。
1、办公室: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对外联络、条件保障等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震情监测组:以科技局为主。
主要负责震情监视,定期组织震情会商;发现地震前兆异常则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积极做好地震应急宣传工作,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震后迅速组织地震现场考察;进行震灾评估等项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卫生局为主。
负责组建医疗急救队伍,制定医疗应急方案。
从现场救护、伤员后送、卫生防疫及药品调送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保证在地震一旦发生之后,能以最快的速度投入抢救,以达到减轻人员伤亡的目的。
4、交通运输组:以交通局为主。
负责交通运输的指挥与调度。
尤其是做好震后伤员的后送,救灾物资的抢运及交通线路上故障的排除和抢修,以便震后早日做到畅通。
5、通信保障组:以电信、移动公司为主。
保证地震观测数据、震情意见及指挥部有关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快速传递。
同时要做好震后通信仪器设备的维修、通信线路抢修及通信物资设备供应等的准备,确保防震减灾工作的顺利组织实施。
6、救灾物资供应组:由民政局归口,以发改局、商贸局、财政局、粮食局为主,负责救灾物资的调拨、储运和供应。
震后早期首先要保障供应灾民的生活必需品,如煤、米、油、盐、副食品、日用品以及搭建临时防震帐篷所需的物品等。
7、治安保卫组:以公安分局、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支队为主。
组织人员进行重要目标警戒、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
对生命线工程和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震后要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不法分子抢窃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
8、防震减灾宣传组:以区委宣传部为主,科技局地震办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做好本区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震前主要是普及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为防止宣传中造成不必要的人为惊慌,凡涉及地震方面的稿件,均应征得地震办公室的同意。
9、生命线工程保障组:震前对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要进行检查保养。
震后保障供电、供水、供气。
以各有关部门为主负责。
10、抢险救灾组:以驻军部队、武警支队为主。
震前要认真做好地震发生后抢救伤员和保护国家财产、抢修重大或重要工程设施的应急准备工作。
2.2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如下图。
3 预警和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地震台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区)政府。
预报区所在的县(区)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3.3.1地震预警级别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3级递进式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预警:“4级至5级地震”;“5级至6级地震”;“6级以上地震”。
3.3.2地震预警的发布在省、市人民政府发布我区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地震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1.1地震灾害分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以上、300以下人员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我区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我区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我区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以下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下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我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 级,依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由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
必要时请市政府支援,并相应提高响应等级。
(3)、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由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我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区地震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启动省级地震应急预案。
(4)、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由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我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市、区级预案,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再由省政府向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级总体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