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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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保险公司名称),在此我代表公司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就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答辩,特此陈述如下: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被保险人姓名)要求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其因(事故原因)所遭受的相关损失,具体包括(列举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所引用的保险合同单据是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名称),根据我们的记录,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起止时间),涉及的险种为(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元。

保险合同中对赔偿范围、免赔额、赔偿条件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我公司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赔偿范围保险合同中我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事故原因)所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了明确约定,其赔偿范围应限定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原告要求的赔偿范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我公司在此向法院提出拒绝赔偿的意见。

(2)关于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按照约定的免赔额进行赔偿。

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未超过免赔额,但我们公司在此仍需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免赔额的约定。

原告要求在法院判决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其赔偿相关损失,我公司在此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1)原告主张的损失事实及证据不足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因(事故原因)所遭受的相关损失,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事实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我公司要求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足以证明损失的相关事实及金额,我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存在过错行为根据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相关证据,原告在发生(事故原因)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根据我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的,我公司可在事故赔偿中进行相应的减免或拒绝赔偿。

我公司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原告的过错行为,并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的减免。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
我代表保险公司,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指控进行答辩如下:
一、关于原告的索赔请求
原告声称发生了意外事故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然而,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只对合同约定的事故进行赔偿,这些事故必须符合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的条款和条件。

根据我们的调查,原告的事故并不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之内。

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二、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
原告声称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处理他的事故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确实,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处理可能存在延误的情况。

然而,我们要强调的是,延误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履行我们的义务。

我们已经在处理该事故资料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原告,并且我们的处理程序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操作。

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违反任何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原告质疑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声称合同存在不公平和违法之处。

然而,我们要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都应理解并遵守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是
基于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规定的,并经过双方商定和签署。

我们相信,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合法和有效的,并不存在原告所宣称的任何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我们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您的聆听。

保险公司辩护人
日期:。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我是[答辩人姓名],对于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审,我得好好说道说道。

首先呢,上诉人在上诉状里提出的那些事儿,我觉得有点站不住脚。

上诉人说咱们这个保险合同存在欺诈或者误导,这可真是冤枉人啊。

咱就说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那保险代理人可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把合同里的主要条款,包括啥时候能赔、啥时候不能赔,都给解释了一遍。

就像讲一个故事一样,从开头讲到结尾,每个情节(条款)都没落下。

我当时听得也是仔仔细细的,还问了好几个问题呢,这怎么能说是欺诈或者误导呢?这就好比我去市场买菜,菜贩子把菜的价格、新鲜程度都告诉我了,我也同意买了,回头我再说人家骗我,这没道理呀。

再说说关于这个理赔的事儿。

上诉人觉得应该赔,但是按照合同条款,他这个情况真的不符合理赔条件。

这就好比比赛有比赛规则一样,您不能说比赛输了,就说规则不对,得按您想的来呀。

合同里明确写了,[具体不符合理赔的条款情况],而上诉人的情况正好就对上了这个不赔的情况。

咱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出了事,保险公司就得赔,那保险公司不得赔到破产呀。

而且,在整个保险期间,我们保险公司也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的。

比如说及时寄送保险相关的通知啊,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啊,就像一个尽职的服务员,一直在旁边候着,该做的都做了。

还有哦,上诉人提到的一些所谓的新证据或者新理由,我觉得都很牵强。

就像是为了打官司临时拼凑出来的,没有啥实际的说服力。

这就像搭积木,看着是搭起来了,但是稍微一碰就散架了。

最后呢,我希望法官大人能明察秋毫,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事实和法律,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咱得尊重合同,尊重事实,这样大家心里都踏实。

答辩人:[答辩人姓名][日期]。

保险纠纷答辩状

保险纠纷答辩状

保险纠纷答辩状【正文】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方代理人,现就本案保险纠纷一事向贵庭提出答辩状,敬请审慎考虑。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原告声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应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但被告却未能履行赔付义务,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实真相的阐述针对原告的主张,我方提出如下反驳意见:1. 事故发生过程事实上,保险纠纷的起因是因为原告在车辆发生碰撞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原告应承担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却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告知义务。

2. 未履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赔付条件和程序,包括保险事故通知、索赔材料的提供等。

然而,原告并未按照约定的程序履行相关义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有效的赔付调查。

3. 损失评估的差异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全额赔付,但是对事故的损失评估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评估结论,原告对事故损失进行了夸大和不实的陈述,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我们要求对事故损失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并基于此进行合理的赔付。

三、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分析针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履行及相关责任,我方认为以下法律依据和案例能够支持我方的观点:1.《合同法》第四章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对于保险合同解释和执行提供了具体指导。

3.类似本案情形的判决案例,证明被告未履行赔付义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全额赔付。

四、请求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请求贵庭判决如下:1. 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主张;2. 确定被告对事故的必要赔偿责任,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适度的赔付。

五、陈述与证据的提供会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意见:1. 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书;2. 原告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相关证据;3. 对事故损失的公正、客观评估报告;4. 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引证。

关于保险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保险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保险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一方,就本案涉及的保险纠纷,谨向贵庭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案件事实回顾根据案件材料,原告在XXX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理由是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通知和报案。

基于此,原告提起了本案。

二、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

与此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遵守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合理要求。

在本案中,原告碰到了交通事故后,尽管没有立即向保险公司通知,但是其仍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原告在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来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并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三、保险公司违约行为的指控原告在起诉中指控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 未实施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原告在本案中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应的申请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程序履行,从而拒绝了赔偿申请。

我们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2. 未充分核查赔偿资格保险公司在拒绝赔偿时仅仅以原告未按照程序通知为由,而未对原告发生的事故及损失进行全面核查。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事故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定原告的赔偿资格。

事实上,原告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均表明其合法的赔偿资格。

因此,保险公司未充分核查赔偿资格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我方的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恳请贵庭判决如下:1. 裁定保险公司立即履行赔偿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2. 裁定保险公司承担由此次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二篇)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二篇)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表,谨以本答辩状,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进行回应,并提供有关证据和辩论。

第一部分:事实描述原告方称,本案发生于2019年6月1日,当时被告方的保险代理人向原告方销售了一份汽车保险。

然而,在2019年7月15日,原告方车辆被盗,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但是,被告方拒绝了原告方的赔偿请求,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出赔偿。

尽管事实如此,但我代表被告方认为,原告方所提出的指控是基于误解和对合同约定的错误解读。

以下是我们的辩解:1. 被告方与原告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被告方应该在原告方车辆遭受盗窃的情况下提供赔偿。

然而,我们认为,原告方在保险合同中提供的信息存在重要的遗漏和错误,这导致了我们拒绝了其赔偿请求。

2. 在购买保险时,原告方并未如实向被告方披露车辆的真实价值。

根据合同条款,原告方应该提供车辆的真实价值,以便于我们确定赔偿金额。

然而,原告方在填写保险申请表时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价值。

我们坚信如果当时提供了真实的价值信息,赔偿金额将会有所变化。

3. 被告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出具了相关报告。

我们认为,通过调查报告可以证明原告方故意隐瞒事实,并企图从我们公司获得不当的赔偿。

我们会在庭审中提供这些调查报告,以证明我们的辩解。

第二部分:法律依据1.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遵守互信原则,即双方应当相互诚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有权根据客户提交的信息判断赔偿的合理性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属实或存在重大遗漏,被告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拒绝资格。

3. 被告方已经执行了相应的调查,并提供了调查报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调查报告是作为审判的重要证据之一。

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中充分考虑这一证据。

第三部分:证据及争议焦点1. 我们将提供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证明原告方故意隐瞒事实并企图获得不当赔偿。

保险理赔答辩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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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答辩状范文关于保险理赔答辩状大家会写吗?下面就是整理的保险理赔答辩状范文集,欢迎阅读参考。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

负责人:****答辩人因邓**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与被告谭**在商业险合同中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条款为合同双方一致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本案中有关商业三责险的赔偿纠纷应当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二、原告诉请中关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计算过高,且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答辩人的赔偿范围。

答辩人作为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只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数额。

(具体数额见答辩人提供的赔偿明细表)第三、本案中被告谭**属于违章超车,依照商业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在符合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加扣10%的绝对免赔率。

”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湖南省***市人民法院答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二〇xx年xx月xx日民事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因民事诉讼原告的亲属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 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 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的亲属死亡的侵权者, 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 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辆粤l02116 车挂靠车主市集装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 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 除被保险人以外, 没有其他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乔现志与平安财险濮阳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乔现志与平安财险濮阳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乔现志~男。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现志诉被告平安财险濮阳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现志~被告平安财险濮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相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现志诉称~原告系豫J28579、豫J5050挂重型厢式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南乐三兴货运公司~原告于2008年9月3日以南乐三兴货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为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2009年6月30日8时~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该车辆在106国道南乐县乔崇町村南加油站处发生交通事故~将乔旭艳、赵俭连撞伤住院治疗~原告为此次事故垫付医疗费现金等39341.56元~乔旭艳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乔旭艳经济损失55778.2元~但对原告的垫付款并未处理~原告多次向被告处申请理赔~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垫付款40841.56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濮阳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

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现志系豫J28579、豫J5050挂重型厢式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原告乔现志将该车挂靠在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处。

原告乔现志于2008年9月3日将自己所有的豫J28579半挂牵引车、豫J5050挂车以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平安财险濮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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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保险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因原告姚志强诉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暖气水淹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中保险责任第五款(三)
仅承担“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渍。

”因暖气水淹而导致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

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字及提示条款的手工抄写,证据证实天安公司已就该赔偿保险责任说明及理赔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说明。

二、损失由第三人引起保险事故,天安保险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供热公司已同意索赔,有天安公司与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作为证据。

则假如天安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则对致损第三人供热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原告诉求数额并无明确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根据天安公司勘察现场记录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对财产损伤并未进行评估,事故的损失程度及数额难以确定。

原告诉求2 万元保险补偿夸大损失程度。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2016 年月日篇二:保险公司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2009 年3 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09 年4 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 年7 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 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B0 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陈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闽B 号车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闽B6 号车驾驶员陈死亡、闽B6 号车乘客郭受伤,闽B6 号车驾驶员陈、乘客郭系本案案外人,因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陈、郭。

四、原告为农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1.原告住所地为莆田市秀屿区号,属于农村地区;2.原告提供了莆田市城厢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欲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但
是该《证明书》内容明显系虚构,主要理由:(1)莆田市城厢区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是201 年,却开具出原告200 年上班的证明;(2)根据证明内容,原告担任经理一职,月均收入达到人民币万元,那么原告应当提供其依法纳税的凭证;(3)开具证明中0 年月日入职上班,知事故发生由将近两年的时间,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理由,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元,故非医保费用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 元/ 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 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 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 元/ 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 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 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 元/ 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 元/ 年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人数及受抚养年限由法院依法审查。

这里指出原告主张其父母的生活费,应当根据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由各个子女分担。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
B 号车驾驶员陈饮酒驾驶的
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
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 一四年月日
篇三:保险公司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55 号。

负责人:张恒,公司经理
因原告李学付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

原告主张的皖
C71235 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应结合庭审中原告及车主的举证情况予以确定,如原告及车主无法提供有效地证据原件,则依法不能认定被告的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的事实。

二,撇开本案的保险关系不说,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关于医疗费150000 元。

答辩人认为,由于交强险中包括住院
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在内只有10000 的责任限额,故答辩人最多
也只应在10000 元限额内承担责任。

此外,由于目前答辩人至今没有收到原告提供的之间副本,无法
核对证据,如原告无法提供医疗费、病历等证据原件,其主张的医疗费不应予以支持。

2.关于诉讼费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等规定可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及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同时,答辩人对皖C71235 号肇事车辆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不是对事故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答辩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

该费用明显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故答辩人不应当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代理人:2011 年5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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