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精选文档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06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065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抢劫罪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欠乙10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逼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B.甲欠乙2万元的转包费,甲为逃避支付而将乙杀害,其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
甲的行为仅成立故意杀人罪C.甲在乙的住宅内向乙的饮料内投放安眠药,打算两小时后进入住宅取得财物。
乙喝下安眠药后基于其他原因立即外出,甲再次进入无人在内的乙的住宅取走了财物,对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未遂,实行并罚D.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正确。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例如,抢回借条、逼迫被害人填写虚假的收条等,均可认为是劫取财物。
B正确。
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这种占有方式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
因此,不符合构成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劫取财物的客观特征。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消灭债务是其杀人的动机)这种行为之所以不定抢劫罪,在于这种行为并没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把被害人杀了,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
但是,如果是抢回借条的,则实际上已经使债权债务凭证消灭了,所以成立抢劫罪。
C正确。
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强行劫取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钱并不是犯罪分子抢来的,甲的行为不能成立抢劫罪既遂。
D错误。
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
第2题: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题: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5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513 单项选择题第1题:交警徐某在执勤时发现胡某酒后驾车,遂将其车辆扣押并开回交警局,途中因正值午餐时间便到一路边餐馆吃饭,并将车辆停放在餐馆门口,饭后发现汽车已不知被谁撞坏。
此案应如何处理?( )A.属于个人行为,由交警徐某赔偿B.不予赔偿,但应给予适当补偿C.交警徐某没有过错,应由撞车人承担责任D.属于国家侵权,应由交警徐某所在机关赔偿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主要在于判断两点,一是交警的行为是否与职权相关,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该交警因执行公务而依法扣车;二是交警扣车后导致汽车受损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当认为交警履行职权扣车后便对该车负有看管保护的义务,而题中交警徐某显然并未尽到这一义务而导致车辆受损,应认定为交警已违背了该项义务,构成违法侵权。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2题:甲向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
县建设局告知甲补正申请材料。
甲的邻居得到乙申请施工许可后,向县建设局申请听证。
县建设局通知甲、乙当月20日举行听证。
听证举行后,县建设局又通知甲,许可决定期限延长十日。
对此,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A.甲有权对告知其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B.甲无权对告知其参加听证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C.乙有权对告知其参加听证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甲有权对告知其延长许可决定期限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在本题,县建设局告知甲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举行听证、通知延长期限,都没有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都不可诉。
故本题应选B。
第3题:某省甲市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委托A房地产公司负责旧房拆除。
旧城区居民罗某因无法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而拒绝搬迁。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
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
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卷二真题试卷第39)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解析:判断了本题的考点在于行政诉讼的特殊管辖与级别之后,基本的解题思路就出来了。
本案是因不动产提起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同时,本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而本案复议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
综合题目所给出的条件并结合一上:述法律规定,本题正确选项必须满足特殊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两个条件,只有B项符合。
2.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
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0)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正确答案:B解析:单项选择题的特点在于答案选项的唯一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18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180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由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对于检察院撤回公诉的案件,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能调就调,调不了直接判决C.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能调就调,调不了告知另行起诉D.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附带民事诉讼《高法解释》第142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选项缺少“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条件,故错误;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选项错误;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C选项也错误;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D选项正确。
第2题: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题: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由特别情况外,为培养锻炼公务员,应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B.公务员刘某因表现特别优秀,依程序被越一级晋升职务C.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D.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不受规定的编制限额的约束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 0 0 8 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 分,共50 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 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 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 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
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2006年试卷2第74题)A.甲B.乙C.丙D.公诉人正确答案:B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故选项D错误。
乙14岁,为未成年人,对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仅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也可以不出庭,选项B正确。
甲是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告,应当出席法庭,丙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依法应当出席,其不出席将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故选项A、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B。
知识模块:第一审程序2.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2009年试卷2第31题)A.被告单位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C.检察院D.法院正确答案:C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1.[参考答案]D[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法定原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的确有保障民生的考虑;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故AB项分别讨论的都是立法、司法上保障民生,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问题,故说法正确。
C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罪犯甲的惩罚、教育,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因此,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正确。
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错误。
陷阱提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换言之,并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参考答案]A[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死刑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解析] A项,符合《刑法》第48条的规定,即如果能够将甲的杀人行为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就可判处甲死刑;反过来,如果对甲的杀人行为,不能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就不能判处甲死刑,因此,该说法正确。
同时,结合本案来看,甲对毫无过错的恋人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其行为实际上也是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的,这进一步佐证了A项说法的正确性。
B项,刑法权威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故该说法错误。
C 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
D项,刑罚适用不能不适度考虑民意,可是,不同网民之间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和明确,而且易变,因而不能和民意划等号,而且死刑适用事关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不能由网民的意见所左右,因此,其说法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题及答案二(1篇)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题及答案二(1篇)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题及答案二 1第1题张某用红糖和白酒的混合物生产了价值20万元的假感冒药,正准备销售,__获,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B.以生产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不构成__【正确答案】:C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只要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假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
因此,张某的行为成立生产假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__、最高人民__《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张某生产伪劣产品,货值达20万,尚未出售就__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__;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于张某应当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
所以只有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2题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__期限?( )A.需要延长__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__批准手续的时间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__同意延期__的时间C.__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__的案件,__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D.__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__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正确答案】:A最高人民__《关于严格执行案件__期限__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__、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__决定延期__的,自案件宣布延期__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__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__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__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__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__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__决定延期__1个月之内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__、鉴定的期间:(7) __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__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9)中止诉讼(__)或执行至恢复诉讼(__)或执行的期间;(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__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1)上级人民__ 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阅;(12)执行中拍卖、变卖__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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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C项正确。
A项:甲重伤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关系,乞丐的介入属于较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A项错误。
B项:乙纠集他人持凶器将李某逼至江边,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跳入江中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B项错误。
D项: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在汇款过程中的失误,并不妨碍丁敲诈勒索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并不中断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解析A项: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甲作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吸食毒品会产生幻觉或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吸食,并因此伤害了伍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后产生幻觉伤人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甲对伍某的伤害并非主观故意和积极的追求,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所以,A项正确。
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根据具体符合说,乙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杀害的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人的故意,且发生了其希望发生的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项中丙触犯爆炸罪,且有证据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C项错误。
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丁实施砍杀行为是在14周岁生日当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丁某并未达到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解析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包括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C项: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由于甲认识错误而误以为不构成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所以,C项正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所以,A项错误。
BD项:处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
甲只是主观上认为,不存在确实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B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解析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吴某开枪,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所以,A项正确。
B项: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吴某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犯数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B项错误。
C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是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所以,C项错误。
D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行为犯数罪,不应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解析D项:根据《刑法》第21条前两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若保护的个人利益大于损害的公共利益,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防卫行为,并未要求防卫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A项错误。
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所以,B项错误。
C项:首先摆脱的是合法追捕,且侵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解析ABC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所以,ABC项错误。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