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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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处罚细则“三违”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发生事故的祸根。

“三违”不灭,事故不止。

因此,为有效地控制和逐步消灭“三违”,使安全管理走向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三违”分类标准“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作业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对作业人员构成明显威胁的不安全因素的性质、轻重程度,将“三违”分为、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三个等级。

本细则未涉及的“三违”情节,由安全科认定,并定期补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违章指挥的。

2、对制止违章和揭发隐瞒事故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设备运行中,岗位司机离岗或睡觉的。

4、安全员或有关职能科室领导要求停产,不听劝告的。

5、凡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用公物干私活的,除按严重“三违”罚款外,再按公物价值两倍赔偿,价值较大的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6、凡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损失的,最低按损坏设备价值的1/2进行赔偿。

7、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的。

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9、其它类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

二、“三违”处罚:发现“三违”行为,除按以下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凡属一般“三违”,罚责任者50—200元。

2、凡属严重“三违”,罚责任者200—500元。

3、凡属特别严重“三违”,罚责任者500—1000元。

4、对重复出现“三违”人员按50%累加罚款。

5、举报“三违”的,经安全科落实后,按“三违”轻重等级给予罚款30%的奖励,多抓多奖。

三、对“三违”人员的教育1、安全科对“三违”情况下达处罚通知单,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由单位负责人到安全科落实。

2、一般“三违”者,停工学习培训一天。

3、严重“三违”者,停工学习培训三天,写出检查张贴在安全宣传栏内。

4、特别严重“三违”者,停工学习培训七天,写出检查张贴在安全宣传栏内。

某高速公路工程三违处罚细则

某高速公路工程三违处罚细则

某高速公路工程三违处罚细则
以下是某高速公路工程的三违处罚细则:
一、违反纪律规定
1. 一般违纪行为:对于工程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排班等违反工程纪律规定的行为,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的方式进行处理。

2.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离职守、冒领伙食费、违规操纵工期等严重违反工程纪律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停职、降职、开除等处罚。

二、违反安全规定
1. 一般安全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操作等一般安全违规行为,一般采取罚款、扣工资等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处理。

2. 严重安全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爆破、擅自使用不合格设备、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等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停工整顿、吊销承包资质等处罚。

三、违反环境规定
1. 一般环境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倒垃圾、违规排放污水等一般环境违规行为,一般采取清理、处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2. 严重环境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堆放有害废弃物、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破坏等严重违反环境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停工整顿、吊销承包资质等处罚。

四、违反质量规定
1. 一般质量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未按规定执行、施工不按标准要求等一般质量违规行为,一般采取整改、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2. 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劣材料、偷工减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停工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请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处罚细则和处理方式应根据具体工程的要求、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制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风城油田作业区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惩戒力度,有效遏制习惯性违章行为,预防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办法》,制定“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合作开发采油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分级第三条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生产场所(区域)等因素,将“三违”行为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种。

严重违章行为:可能危及操作者和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作业区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可能导致操作者受到一定伤害或给作业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严重违章行为:一、违章操作行为(一)共性违章操作行为1、进入阀池、容器内等有限空间场所作业时,违反“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2、在高处(2米以上)作业,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3、在天然气间等0区防爆场所,未采取措施情况下使用非防爆工具;4、不按规定储存、放置汽油、轻质油等易燃易爆液体;5、给储运车辆装卸原油、轻烃等易燃品,不按规定作业;6、开关井口、工艺管线上的带压闸门、收球筒盲板等,未站在侧面的;7、需要泄压后方可实施的操作,没有泄压就拆卸、紧固、调整带压管道、容器上的附件等行为;8、不办理作业票就进行动火、电气、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或对特殊作业的施工监督不到位;9、违反电气规程进行电气作业;10、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而从事锅炉、电工、电气焊特种作业;11、不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未对班组人员就当天工作进行安全交底就进行操作;12、材料或物品随意堆放而堵塞消防逃生通道,随意挪用消防设施,随意拆除消防装置;13、随意跨越高温高压管线;14、交叉作业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5、交接班时不按要求进行交接;16、不按周期保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未定期校验;17、三相设备有接零(地)要求的,使用两孔插座。

2023年“三违”处罚细则

2023年“三违”处罚细则

2023年“三违”处罚细则1. 背景介绍在实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我国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为了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了新的“三违”处罚细则。

2. 细则内容2.1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2.1.1 在建设项目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根据不同违法情节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并责令改正。

2.1.2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停工、停产、关闭、歇业等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不超过100万元,并责令改正。

2.1.3 违法排放污染物,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

2.2 未按照要求履行环保责任的处罚2.2.1 未按期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的,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不超过设施建设和投资总额的10%。

2.2.2 未按照规定报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不超过100万元,并责令给予整改。

2.2.3 违反环境监测规定,不出具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报告虚假,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不超过100万元,并责令改正。

2.3 违反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2.3.1 违法采矿行为,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不超过采矿量价值的30%,并责令停止采矿,恢复环境。

2.3.2 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水域等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不超过占用土地估价的30%,并责令恢复原状。

2.3.3 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违法扩大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处以罚款不超过违法用地价值的50%,并责令整改。

3. 处罚原则3.1 按照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罚力度上的区分。

3.2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3 高度重视环境损害的恢复修复工作,对于存在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要责令违法者进行恢复修复,并由其承担相应费用。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煤矿生产环境复杂、作业条件恶劣等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的实施细则。

一、违规操作处罚细则:1.1 违规操作的定义: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1.2 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1.3 违规操作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操作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违章指挥处罚细则:2.1 违章指挥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指挥规定和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2 违章指挥的处罚措施:对于违章指挥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指挥行为,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违章指挥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章指挥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违规设备处罚细则:3.1 违规设备的定义:违规设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机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未经安全检测、维修的情况。

3.2 违规设备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3 违规设备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设备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违规管理处罚细则:4.1 违规管理的定义:违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员工的行为,提高职工的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和其他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处罚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主观恶意、严重失职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私自离岗等;2. 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 违反单位规定的财务制度,涉嫌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4. 违反单位规定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如严重失职、懒散或不作为;5. 不听从有关上级和领导的合法命令,拒不履行职责等;6. 违反法律法规,有碰瓷、偷税漏税、偷工减料、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等行为。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本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处罚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警告:书面口头警告,记录违纪事实和处理措施,告诫其改正错误;2. 扣工资:依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当月工资一定比例。

第七条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记过:书面鉴定,记录违纪事实,同时影响晋升、转岗等;2. 停职: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以警示他人。

第八条对于特别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开除: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再聘用;2. 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处罚措施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局限于本处罚细则所列。

第三章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发现:上级、同事、群众或巡视组等发现三违行为后,应立即向单位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报告;2. 调查: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协调调查,搜集证据,核实违纪事实;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参照本处罚细则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4. 通报:对于处罚决定内容较重要的三违行为,将予以通报,公开示范。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1)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1)

****“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以下简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业务部室、区队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三违”含义及分类与等级第三条“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情况分为严重“三违”、较严重“三违”、一般“三违”。

根据性质分为三类,即作业类违章、装置类违章和管理类违章。

第三章“三违”申报制度及“三违”处理第四条无论任何人抓的“三违”都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性质,同时及时向安全环保监察部汇报“三违”人员的姓名、违章地点、违章事实及性质;升井后或结束工作后按程序向安全环保监察部交纳书面材料或在井口填写《****现场查处“三违”登记表》。

否则,所抓“三违”无效。

第五条违章处理通过“通报、处罚、教育、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分清责任,查明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进行落实。

第六条人员违章处理包括经济处罚、待岗学习及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济处罚标准“三违”人员具体经济处罚标准按照《****违章行为及处罚标准目录》中经济处罚标准执行。

目录中无对照条款的,按“三违”性质及严重程度,比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或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罚。

“三违”行为轻微,违章人员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不再给予经济处罚。

对认识不到位、不听劝阻或有威胁行为的,经济处罚加倍。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普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查清事实,采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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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岗位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三违”细则。

第一条上班迟到、班前会上睡觉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条未组织班前会入井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培训三天。

第三条酒后入井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三天。

第四条穿化纤衣服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条携带烟草、明火入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条下井人员携带手机或其它电子物品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八条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条戴安全帽不系带,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条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罚款50元,并且按原价赔偿矿灯自救器。

第十一条不遵守检身员管理,故意互相嬉戏打闹者,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者,罚款100元,停工培训一天。

第十三条违规走辅运大巷者,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扒、蹬、跳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五条乘坐人车时,不关车门或互相嬉戏打闹。

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乘车时横七竖八乱躺,或将身体、携带物件伸出车外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躺在移变、电缆上睡觉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十八条无证上岗或持证过期上岗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十九条睡岗、脱岗、空岗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二十条跨转载机、皮带机,不走行人过桥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通盛装,乱扔乱放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二十三条不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二十四早出井、早消卡等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二十五条登高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防护绳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进行教育。

第二十七条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二十八条开工前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生产条件,冒险继续组织生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三十条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者,按每根50元罚款,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二条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队组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三十三条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带班队长。

第三十六条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八条采煤机割煤时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九条采煤机割煤时顶底板割不平或出现台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条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发现一架罚款100元,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四十二条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人员登上滚筒跟换截齿,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六条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人员进入空顶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干打眼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迎头排水不及时造成积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条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一条综掘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并佩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二条综掘机停机后不使用停机闭锁按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三条综掘机在不闭锁状态换截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四条综掘机割煤后退机达不到规定距离,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机掘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六条掘进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施工,超控顶作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七条未及时紧固锚杆,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八条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九条锚杆打设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范围,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条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一条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二条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三条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喷浆时不使用净化水幕,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五条喷浆料管堵塞后,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对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六条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六十七条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人员不走过桥跨皮带、溜子,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八条一人开多部设备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九条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就随意停开皮带、溜子等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七十条机电设备不按规定注油,注油时不用注油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一条用铁丝代替专用销子,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二条带电挪移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谈话。

第七十三条不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谈话。

第七十四条高压作业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五条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六条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七条设备检修时,不挂接地线,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八条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九条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八十条检修电气设备不验电放电,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一条通信、信号电缆与高压电缆混挂在一起,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二条用铁丝吊挂电缆,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八十三条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四条机电设备甩保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五条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六条机电设备失爆不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七条人员在电缆、移变上坐,卧者,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八条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九条设备连接处的连接螺栓松动不及时紧固继续使用,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九十条皮带机尾无防护栏,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九十一条电、氧焊前未对作业区域洒水,并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二条电、氧焊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洒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三条氧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四条机车运行时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五条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取下控制手把,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六条车辆停放不设阻,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七条拉放车物料捆绑不牢,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八条拉人车运送人员时,超员乘坐,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九条拉料车坐人者,罚款司机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条不按规定注氮或喷洒阻化剂者,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第一百零一条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探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瓦斯超限后,不按规定及时断电撤人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人员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四条瓦检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五条瓦检员一人多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不按规定清洗气室或不在规定地点对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零七条瓦检员不按瓦斯设置点规定的时间、路线检查瓦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瓦检员漏检,不认真填写牌板,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图表,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对高冒出瓦斯区域,瓦斯检查有少检漏检现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距超过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一条风筒距工作面超过规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二条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未及时处理,一个破口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条风筒不按标准吊挂,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四条风门、闭墙工程质量低劣,漏风严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五条风门连锁装置失效不及时维修,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六条同时开启两道风门,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矿车撞开风门,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八条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有杂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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