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课件

对合同法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期待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变化。 未来合同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等方 面。
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不断加强 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和机遇,以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和发 展。
诉讼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合同双方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纠纷。
04
合同法的未来展望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电子合同法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法将成为未 来合同法的重要发展方向,规范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和 争议解决。
绿色合同法的推广
为应对环境问题,合同法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鼓励绿 色生产和消费,推动合同履行中的环保责任。
建立和完善在线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制,便利当事人解决合同 纠纷。
合同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与国际合同法律制定
01
积极参与国际合同法律制定工作,推动国际合同法规则的统一
和协调。
加强跨国合同法律合作
02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同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合同违法行为
。
促进国际合同法律交流
03
加强国际间合同法律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合同法理论
合同签订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 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 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包括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合同法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03
合同变更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定义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情形
常见的合同解除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等。其中,法定解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的定义
解决方式
合同解除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应明确解除条件和程序,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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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的实践应用
CATALOGUE
03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的定义
包括合同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履行地点或方式的变动、违约责任的调整等。
合同变更的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合同中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日期。
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的定义: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的定义: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致使合同关系消灭,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
2024年-合同法第四版(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一、居间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居间人所提供的报告或者媒介服务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报告或者媒介服务,而非合同当事人的货物、劳务或者财产权益。
2.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二、居间合同的种类1.报告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根据居间人的报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联系并订立合同。
三、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报告或者媒介服务,并在合同订立后支付报酬。
(2)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人报酬,并赔偿居间人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2.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在合同订立后获得报酬。
(2)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报告或者媒介服务,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居间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居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居间合同的订立1.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居间人。
2.居间合同的订立形式:居间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1)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3)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4)合同的有效期限;(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间合同的履行1.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包括订立合同的机会、第三人的信用状况等。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违约责任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参与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总则第二十三章的第一节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范围。
根据这一节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该节还明确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数额。
第二节经济违约责任第二节围绕经济违约责任进行规定。
根据该节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的损失或者利益的丧失,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
第三节违约金第三节明确了违约金的作用和具体规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按照该节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和数额。
同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受损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实际损失。
第四节担保责任第四节围绕担保责任展开。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在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要求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规定,担保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并明确担保方式和范围。
此外,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划分,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追偿权利。
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五节对其他与违约责任有关的规定进行了说明。
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诸多问题,如不可抗力、债务人行为转让、债务人死亡等,都在该节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五节的规定为各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引。
总结《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其中涉及到经济违约责任、违约金、担保责任以及其他与违约责任有关的规定。
遵守合同是维护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本章共四条,规定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和居间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1.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和附则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和附则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居间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与_______(需求方)之间的居间服务。
1.2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渠道和专业知识,协助甲方与需求方建立联系,并促成双方就_______(具体合作事宜)达成合作。
1.3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方信息搜集、项目评估、商务洽谈、合同起草、协助签订合同等。
第二条甲方义务2.1向乙方提供与居间服务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2.2按照乙方的建议和要求,积极参与与需求方的商务洽谈,并尽快达成合作。
2.3在与需求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乙方义务3.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专业、高效的居间服务。
3.2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将甲方的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3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如遇利益冲突,应立即向甲方披露,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第四条居间报酬4.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
4.2乙方完成居间服务,且甲方与需求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居间报酬。
4.3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如甲方与需求方达成合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居间服务内容进行变更。
5.2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5.3甲方与需求方未达成合作,且居间服务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_______元。
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违约与赔偿合同作为一种合法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履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可能违背合同约定,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详细规定了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总共包括五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违约的定义、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违约损失的赔偿、经济处罚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
首先,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一条定义了违约行为,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不履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何为违约行为,为后续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的界定。
接下来,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详细列举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二条规定了违约方的责任,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一般违约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计算方式。
前者是对违约方根据损失程度进行合理补偿,后者则是对违约方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在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方面,合同法第二十三章明确了几种情况下的责任限制或免除。
例如,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违约行为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
此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合同索赔的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违约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了违约方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合同履行中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违约方进行全额赔偿。
此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强调了合理计算损失的重要性。
除了一般的赔偿责任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经济处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方支付的额外费用。
这种经济处罚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2023分则 第二十三章 居间标准合同

分则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一、概述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为了代表另一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事务处理,并以此获取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房地产中介、贷款经纪等。
本章将对居间合同进行详细的规定。
二、居间合同的基本要素居间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和居间报酬。
1. 合同当事人居间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分别是委托人、居间人和受托人。
委托人是指需要代表的一方,居间人是指居间合同的主体,负责协调双方的交易事项,受托人是指由居间人选派给委托人提供具体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指受托人要为委托人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或完成特定的交易事务。
合同的目的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3. 权利义务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为提供相关的委托信息,并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事务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为按照居间人的安排,提供具体服务和完成交易事务。
4. 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是指委托人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一般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收取。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要明确规定,并遵循市场行情。
三、居间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 订立要件居间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应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形式确认。
居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要求的条件后生效。
根据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签署补充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等。
四、居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变更居间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形式确认。
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过法律合规审查。
变更后的合同应取代原合同,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
2. 解除居间合同可以根据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解除。
法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一般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违反居间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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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 担合同义务,其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赠与物的所
有权于受赠人的义务 (二)瑕疵提担保义务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依 其意思撤销赠与合同。
二、客运合同的效力
❖ 承运人的义务 1.按照客票运输的义务; 2.救助和告知义务; 3.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4.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承担过错责任。
2.商业借款合同为ຫໍສະໝຸດ 成性合同,面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3.商业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4.商业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2.保密义务。
❖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容忍义务。 3.按期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或价款的义务。
第七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 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 合同。 特征: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 行为为标的;运输合同多采格式合同。
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
利益承受 四、特种买卖合同
特征: ❖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 修理、修缮合同 复制合同 测试合同 检验合同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1.完成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并妥善保 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保密义务;4.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5.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利益 承受
(一)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样品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 合同。无偿给予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 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 买租赁物。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特殊情况下的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受领标的物以及检验、通知义务。 2.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维修义务。 4.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
4.不作为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2.租赁权的物权化。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 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和融资租赁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合同。 2.出租人必须是依法经批准专营融资租赁业 务的租赁公司。 3.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格式、多务、有偿 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 终止的原因:租赁期限届满 ❖ 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留购、续租、返还
第六节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 赠人返还。
第三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 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借出钱款的一方 为贷款人,借入钱款的一方为借款人。
特征:1.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分类
❖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定期租赁与非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维修并使租赁物合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
3.瑕疵担保责任。 4.费用返还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 同的法定权利。
四、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 订立后,赠与人未履行赠与义务之前,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 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解除 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四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 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特征: 1.是出租人转移财产使用权于承租人,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具有临时性。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 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 等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检验及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