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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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f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f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f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7种情形

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7种情形

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7种情形刑法中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的7种情况如下: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注: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二、盗窃犯罪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三、非法集资犯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赌博犯罪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五、诈骗犯罪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六、敲诈勒索犯罪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七、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B usiness 专题曾成杰是阳江当地的企业家,多年来的劳苦经营使他的企业在当地颇具知名度,也为他带来了不错的收益。

同时曾成杰还担任某协会会长、某商会副会长,可谓名利双收。

随着企业越做越大,资本越来越充盈,曾成杰开始疯狂扩张自己的事业版图。

曾成杰夫妇与他人合伙,投建汽配公司,在建设厂房期间,由于银行无法续贷,部分合作资金未到位,二人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曾成杰夫妇开始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

为取得借款人的信任,曾成杰夫妇对外宣称其名下拥有土地、多家公司、物业以及正在申领在建工程贷款,营造财力雄厚的繁荣假象,更向借款人许以月利率3—4.5%的高额利息。

起初,曾成杰夫妇从一些债权人手中筹借得3000多万元,借到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厂房建设和公司经营。

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许多项目也因资金不足搁浅,此时二人已入不敷出。

面对到期的银行贷款,高额的借款利息,曾成杰夫妇公司账户上已无可用资金。

然而,二人并未悬崖勒马,而是不断向更多债权人借款以维持资金链,后期借的资金用来归还前期借款利息。

起初,他们还能偿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随着利息越滚越多,二人无力偿还,开始拖欠债款,而未能收到利息的债权人开始上门追债。

迫于债权人的压力,二人铤而走资金犹如企业的血液,企业需要获得快速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这是商业的本质。

如何获得资金?理论上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利用留存收益、杠杆收购、吸收直接投资等8种。

但为什么有些公司大量圈钱不会涉嫌犯罪,而某些公司向外借贷就涉嫌犯罪了呢?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的雷区?本以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哪知已经触犯刑法案例一:焦英霞是哈尔滨市的传奇人物。

曾经是哈尔滨第七医院护士的她,出生于中医世家。

10年时间,她从一个200万元注册资金的企业起家,变身成一个从事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等生产开发的产业明星,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商业体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之逮捕的适用情形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之逮捕的适用情形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之逮捕的适用情形2017-2018司考刑诉法之逮捕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 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一)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 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③共同犯罪中, 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 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包括以下五项的一个或多个:(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 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即有一定证据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 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集资诈骗罪是我们在⽇常⽣活中经常遇到的罪名,那么有关此罪的司法解释以及刑法条⽂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将为您解决这个问题。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九九六年⼗⼆⽉⼆⼗四⽇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法》第⼀百五⼗⼀条和第⼀百五⼗⼆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构成诈骗罪。

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个⼈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个⼈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

诈骗数额特别巨⼤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要分⼦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其他组织或者个⼈急需的⽣产资料,严重影响⽣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法返还的;(6)使⽤诈骗的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追究上述⼈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追究上述⼈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和⾮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诈骗罪不予提起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诈骗罪不予提起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页眉可删)诈骗罪不予提起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诈骗罪不予提起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在意见书中说明对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予起诉的原因,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的证据缺乏的,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二次补充侦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案件最多只能退回两次。

一、诈骗罪不予提起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等。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审查批捕条件是什么?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证据不足的认定:可概括为三点: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

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司法机关对于立案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就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数额巨大。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一般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二、多次作案。

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多次作案表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犯罪惯性,危害性较大。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价证券、货币。

被告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价证券、货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货币实施诈骗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

五、虚构事实。

被告人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财物的,属于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被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情节或者信息,以达到欺骗目的。

六、利用虚假身份。

被告人利用虚假身份或者编造的虚假事实,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虚假身份可以包括冒充他人、伪造证件等行为。

七、利用虚假投资项目。

被告人利用虚假的投资项目,诱骗他人投资,并非法占有投资款项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虚假投资项目进行诈骗是当前诈骗犯罪中比较常见的手段之一。

八、其他欺骗手段。

被告人利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其他欺骗手段可以包括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等方式。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数额巨大、多次作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价证券、货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虚假身份、利用虚假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欺骗手段等八种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司法机关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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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审查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因素,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研究集资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里总结规律,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集资诈骗罪及相关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如何为后续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是否批准逮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执行逮捕后,若涉案人员最后被认定为无罪(此处暂不讨论无罪类型),逮捕行为即属于错捕,办案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故相较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逮捕既严厉又相对慎重。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其之后极有可能被起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证据和事实的问题显而易见,当事人也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之结果。

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

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人能否促使检察院充分、全面认识到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集资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模块,一是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共性探讨;二是从集资诈骗罪个罪特征,研究其可能存在的不予批准逮捕的个性情形。

若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选择变更强制措施,按照具体案件情况,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

一旦执行逮捕,若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上述两种可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一直会被羁押至一审判决生效为止。

此外,抛开个罪而言,监察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动,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如何与检察院之间进行衔接,留置措施如何与逮捕之间衔接?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保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职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能够降低监察体制改革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制度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司法公正亦是有益的。

那么实务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对于本文所研究的集资诈骗罪,又存在哪些特殊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情形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对于办案机关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进行总结,则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种是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至于无罪的理由,既可能是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种是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捕的情形。

其中包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于有罪不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捕直诉”的情形。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一、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一)行为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二)行为人虽存在集资诈骗的相关行为,但未达到法定定罪标准(三)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二、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二)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三)“不捕直诉”(四)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一、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基于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拟从人民检察院对诈骗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具体情形,对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及相关案件的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阶段的无罪辩护提供参考。

事实上,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尤其是前两种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系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该种不予批准逮捕因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体现无罪辩护的目的。

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无罪,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才是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行为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并不惩罚单纯的“思想犯”。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其他要件也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犯罪。

因此,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不论是在审查批捕环节,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办案机关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果关系等客观方面的讨论。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诈骗方法,非法募集公众资金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集资诈骗罪是由非法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复合而成。

因此,在该类案件中,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比如是否采用诈骗的方法和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比如行为人向多人借款,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并不构成面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因此,若只是一般的非危害行为(如普通的生活交往和职务行为等),则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在此情况下,检察院会基于上述无罪理由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行为人虽存在集资诈骗的相关行为,但未达到法定定罪标准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符合集资诈骗罪行为方式非法集资和诈骗行为,但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不符合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检察院依法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故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集资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依法应认定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三)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1.行为人不具有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因而不予批准逮捕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要求直接故意,且需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来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自己供述来断定,也不能仅凭损失结果来断定,否则极易陷入主观归罪和片面归罪的错误逻辑。

比如大量的集资诈骗类犯罪都是以公司、集团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行为人仅仅是受涉案公司、集团雇佣履行职责,行为人并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集资诈骗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集资诈骗罪的提成,行为人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反而是社会观念所鼓励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亦不构成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因而不予批准逮捕集资诈骗犯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集资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同时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从通过相关的客观事实表现出来的,在实践中,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非常多样,比如:集资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肆意挥霍集资款或者逃跑,能及时返还的;没有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集资诈骗罪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罪,其不仅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否则,仅仅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行为人依然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

因此,在实务中,辩护人不仅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要兼顾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其他非法集资犯罪,才能达到促使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效果。

(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必须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但在审查批捕环节,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在实务中,比如行为人作为涉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为该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对行为非法性有明确认知,或者证明行为人参与犯罪的相关事实,从而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或者在某些集资类案件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实施了诈骗行为,行为人收到数百万股金和借款,但是没有查出行为人有抽逃出资、侵占挪用的行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关于行为人不具有集资诈骗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相关情形归纳,来源于实务中司法机关对集资诈骗罪指控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及其理由,具体可参见笔者《从40个无罪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9个无罪辩点》一文。

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涉及前文述及的“不捕直诉”等情形,即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的,可能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而此种情形不代表当事人必然无罪。

对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对行为人依法取保候审后,会继续侦查。

在后续的继续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行为人符合起诉的条件,也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另外,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存在两种不了了之的情况,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有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了了之;另一种系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不以事实清楚的无罪作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替代性理由。

但从本质上,这两种不予批准逮捕最终都会达到无罪的效果。

二、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取保候审规定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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