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02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 业惯例现状分析
涉及领域和行业分布
高科技产业
主要涉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 域,这些领域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往往与技术 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
服务业
在金融、电信、教育等服务行业,限 制性商业惯例可能涉及市场准入、数 据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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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航空航天、机械设备等制造业领 域,限制性商业惯例通常涉及技术许可、 技术标准制定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主要国家/地区政策差异
发达国家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对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监管相对严格, 强调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过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等手段
进行干预。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性商业惯例的 监管方面相对较弱,往往更注重 吸引外资和技术引进,对限制性
特点
具有隐蔽性、不公平性和危害性,往 往通过合同条款、协议等方式实施, 对技术贸易的正常进行和公平竞争造 成不良影响。
表现形式及分类
表现形式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多种 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搭售、独家 交易、回扣、价格歧视、拒绝交 易等。
分类
根据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可分为 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根据实施 方式,可分为合同条款限制和非 合同条款限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逐步完善,国际技术贸易 有望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技术转移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
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未来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加强。
技术创新与合作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国际技术贸易将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与合 作,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反垄断法

•
•
除上述秘书、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一委员的职员外,委员会的所有雇员都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 ,要依据委员会规章或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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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Sherman antitrust law
反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 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 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 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 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 景的深刻影响。
反垄断法的解释
Antitrust law
反垄断法的解释
1、 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是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 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
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
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 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 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 商业惯例)。 2、《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 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 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 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 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返回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目录:1.要约:2.承诺:3.定期租船合同是:4.代位求偿权:5.反倾销税:6.倾销::7.商标:8.商标权: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10.BOT(建设—经营—转让):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2、外资企业:14、不质疑条款:15、国际重复征税: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7、居民税收管辖权:18、信用证: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20、直接投资(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第一节限制性商业惯例概述一、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一)发达国家的观点凡是构成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转让条件都属于限制性条款。
(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明显妨碍或不利于技术引进方的经济技术发展的条款应视为限制性条款。
(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的理解1980年12月5日在联合国第35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多边公平规则》:凡是通过滥用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所有行为或行动都叫做限制性商业行为。
(四)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理解⏹技术输出方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引进方施加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者影响国际技术贸易的,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商业行为或条款。
⏹其实质是在商业尤其是技术贸易中,法律所不允许的贸易一方限制贸易另一方的规定或行为。
一般是技术输出方在技术转让中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限制引进方,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是一种单向限制行为。
二、限制性条款的特征(一)非法性(二)限制性规定或行为具有隐蔽性(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管制(四)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五)限制性商业惯例来源于垄断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中公平竞争准则的损害(一)导致成熟技术的过度垄断优势,不利于促进成熟技术的扩散(二)不利于技术创新,延缓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三)被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不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四)不利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第二节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内容一、限制技术受让方研究、改进或发展受让的技术二、单方面的回授条款(Grant-back Clause)三、搭售条款(Tying Clause)四、限制技术受让方获得相似或者具有竞争性的技术(不竞争条款)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1、对运用转让技术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限制。
国际经济法名词1

14)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23、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24、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25、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3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3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3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国际服务贸易习题3

《国际服务贸易》习题3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三次产业划分说法错误的是()。
A、具有经济发展的阶段属性B、产业的发展会越来越脱离传统发展的模式的制约,发展出新的其他行业C、说明人类社会正在突破传统的经济价值观念的束缚D、发展趋势会螺旋上升,有时可能出现回转。
2.根据配第-克拉克定理,劳动力最终趋向于流向()。
A、第一产业B、第二产业C、第三产业D、信息产业3.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迈克尔.波特B、魁奈C、富兰克林D、奥尔顿4.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基本特征是()。
A、人力资本趋于密集,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B、能源资本趋于密集,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C、人力资本趋于疏散,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D、能源资本趋于疏散,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5.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如果一国为资本要素相对稀缺,劳动力要素相对丰裕,则该国应()。
A、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B、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C、生产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输出劳动要素D、引进资本要素,输出劳动要素6.下列采用否定清单的是()。
A、对本国金融业等关键领域不开放B、对本国金融业、电信业不开放C、只开放本国的金融业、电信业D、开放本国的金融业、电信业等关键领域7.下列()不是战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
A、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国际商品贸易增长速度B、发达国家间双向对流的服务贸易发展慢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单移动C、新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远快于传统形式的服务贸易项目的发展D、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性服务贸易增长较快,而发展中国家劳务贸易发展较快8.对限制性商业惯例与国际技术贸易对象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是()。
A、限制性商业惯例源于国际技术贸易对象的地域性B、限制性商业惯例源于国际技术贸易对象的时间性C、限制性商业惯例源于国际技术贸易对象的独占性D、限制性商业惯例源于国际技术贸易对象的私有性9. 最早把服务业归于非生产性的活动的是()。
A、亚当.斯密B、马尔萨斯C、约翰.希克斯D、大卫李嘉图10.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企业的集合的产业是()。
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

理论研究-139-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宗 莹(710127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随着国际技术转让的发展,以发达国家为主的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市场的支配地位,对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技术受让方实施限制性商业行为,严重阻碍了自由竞争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发展以及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
本文从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限制性业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国际技术转让的阻碍展开论述,并就我国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有关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一、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述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指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切做法或行为。
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界定标准,一直以来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
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联合国通过的《一套多协定的控制限制性商业的公平和规则》中,被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者图谋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协定或者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的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仍然存在分歧的。
欧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凡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商业自由竞争的做法都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而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通过专门的法律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加以规制。
由此得出,发达国家关注对市场垄断和商业竞争的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对一国经济的影响。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发达国家在技术输出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采取纵容和偏袒技术出让方的政策和态度,而发展中国家从自身国家经济发展出发,较多考虑的是技术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政策和态度是限制禁止的。
国际贸易学考试重点

国际贸易学考试重点1、总贸易与专门贸易:这是由对于进口与出口的统计标准的不同而分成的两种贸易类型。
在前者的体制下,是以国境作为统计对外贸易的标准,认为凡是进入该国国境的商品一律为进口,称为总进口,凡是离开该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称为总出口。
总进口额加上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
在后者的体制下,是以关境作为统计对外贸易的标准,认为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后才列为进口,称为专门进口;凡是离开关境的商品都要列为出口,称为专门出口。
专门出口额加上专门进口额,即是一个国家的专门贸易额。
2、要素密集度:生产各种商品所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或比例,根据商品所含有的密集程度大的生产要素种类的不同,可以把商品大致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土地密集型、资源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等不同类型。
3、斯托尔怕-萨缪尔森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夫冈•斯托尔泊和保罗•萨缪尔森在1941年建立的。
在假设下,认为从没有贸易转到自由贸易,会使在价格上升的行业(出口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土地)的报酬提高,而使在价格下降的行业(进口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劳动)的报酬降低。
其假设是:一国生产两种商品,使用两种生产要素,每一种商品都不是另一种商品的投入物;有竞争;生产要素的供应量是给定的;两种生产要素得到充分运用;一种商品时土地密集型的,一种是劳动密集型的;两种生产要素在各部门流动但在各国间不是;开展贸易提高了其中一种土地密集型商品的价格。
定理:根据以上假设,从没有贸易转到自由贸易,毫无疑问会使在价格上升的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提高,而使在价格下跌的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降低。
4、比较成本理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成本理论,第一次以无可比拟的逻辑力量,论证了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不限于绝对成本差异,只要各国之间产品的生产成本存在着相对差异,就可参与国际贸易分工并取得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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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业惯例
(一)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
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方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都叫做限制性商业惯例。
当前,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技术贸易因为限制性条款而达不成协议。
这不是存在于个别国家的问题,而是涉及整个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全球化问题。
(二)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特点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首先要区分哪些限制是限制性商业惯例。
虽然存在许多限制性商业惯例,但是并不是所有限制都属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范畴。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制性商业惯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
2.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政治歧视的做法的行为
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
限制性商业管理表现形式很多,联合国1981年4月10日拟定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列举出20条限制性惯例。
但代表转让方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想使限制性惯例在《守则》中合法化,而遭到了以七十七国集团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终因双方的严重分歧,该守则未获正式通过。
但是,《守则》草案总结了国际技术转让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术转让的普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际上有较广泛的基础,因而对指导国际技术转让、建立良好的国际技术贸易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限制性商业做法:
1、一揽子许可
一揽子许可即把被许可方需要的技术和不需要的技术作为一个整体,一起许可给被许可方。
被许可方不得只购买其需要的技术,而不购买其不需要的技术。
2、搭售
搭售即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对技术的使用权的同时,必须向许可方购买某种原材料、零部件或机器、设备等货物,或者必须接受许可方所提供的某种服务。
3、限制被许可方获得类似或竞争性技术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与许可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也不得从许可方的竞争者那里取得被许可方所需要的技术。
4、限制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了有关的技术后,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研究和发展,也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改进。
或者对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设定某种不适当的条件。
5、对使用人员的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使用许可方所指定的人员,或者要求被许可方不得使用某些人员或未经其同意的人员。
6、对生产能力或产品范围的限制
即许可方以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产品的产量或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
7、对广告宣传的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遵守许可方所提出的条件,如事先取得许可方书面同意、使用许可方的名称或服务标志等。
8、不异议
不异议即许可方不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也不得对许可方的其他权利提出异议或指控,或者协助任何第三方进行针对许可方的此类异议或指控。
9、单方回授
单方回授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后者对技术所作的改进和发展无条件地让许可方分享;但是,被许可方却无权分享许可方对技术所作的任何改进和发展。
10、价格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价格,必须符合许可方的某些限定,如许可方所规定的价格表、价格上限、价格下限或价格的季节浮动率等。
11、销售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只能通过许可方,或者只能通过许可方指定的人销售;或者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以许可方或其指定的人作为自己的合同产品的总经销商等。
12、出口限制
即许可方通过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
从实际情况上看,限制出口的方式主要有:
禁止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
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的国别或地区;
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量;
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价格;
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渠道;
规定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必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同意。
不过,在以下三种条件下,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的国别或地区一般被认为是正常的,不属限制性商业做法之列:
禁止向许可方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禁止向许可方与任何第三方间已有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禁止向许可方已有独家经销商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13、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以某种形式参加或控制被许可方的经营管理,并以此作为许可交易的必要条件。
14、强制要求对失效的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为已经失效的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
15、要求过长的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同意过长的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
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是否过长,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16、对于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有技术加以限制
即许可方或者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被转让的专有技术,或者必须继续支付费用,才允许继续使用该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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