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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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02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 业惯例现状分析
涉及领域和行业分布
高科技产业
主要涉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 域,这些领域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往往与技术 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
服务业
在金融、电信、教育等服务行业,限 制性商业惯例可能涉及市场准入、数 据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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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航空航天、机械设备等制造业领 域,限制性商业惯例通常涉及技术许可、 技术标准制定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主要国家/地区政策差异
发达国家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对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监管相对严格, 强调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过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等手段
进行干预。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性商业惯例的 监管方面相对较弱,往往更注重 吸引外资和技术引进,对限制性
特点
具有隐蔽性、不公平性和危害性,往 往通过合同条款、协议等方式实施, 对技术贸易的正常进行和公平竞争造 成不良影响。
表现形式及分类
表现形式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多种 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搭售、独家 交易、回扣、价格歧视、拒绝交 易等。
分类
根据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可分为 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根据实施 方式,可分为合同条款限制和非 合同条款限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逐步完善,国际技术贸易 有望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技术转移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
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未来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加强。
技术创新与合作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国际技术贸易将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与合 作,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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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一)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2.预期违约制度研究3.论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私法规则的保留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宽限期解约制度及其对中国合同法的借鉴作用5.对保障措施中“未预见的发展”要件的解读6.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7.论国际投资法中的间接征收问题8.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地位问题研究9.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10.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11.货物所有权转移制度研究12.论建立中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13.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14.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逃税避税及法律规制15.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争端解决机制16.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17.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18.论绿色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对策19.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0.论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法律管制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二)1. 我国的反倾销制度研究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3. 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4.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5. 设备进口与技术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6. 论技术发展对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挑战7. 跨国兼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 论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9. 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之完善10. 论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11. 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12. 论金融保险领域中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13. 中国企业国外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4. 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15. 国际重叠征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16.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法律实践17.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法中的作用分析18. 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19. 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三)1.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研究2.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研究3.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研究4. 国际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研究5.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范围研究6. 论国际贸易法的历史演进7. 论国际统一货物买卖法的发展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9.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0.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11. 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研究13.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研究14.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1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16.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17.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法律问题研究18. 研究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19. 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0. 我国现行外贸法律制度评析21. 我国的反补贴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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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经营者自身或通过与其 他企业的兼并等方式,对市场拥有 独占或控制权。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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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垄断行为形成的方式划 分
(1)自然垄断行为(经济垄断行为) (2)法定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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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垄断联合体的表现形式
(1)卡特尔: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市 场划分、商品产量、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的垄 断联合体。各成员在生产、销售和财务上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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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的商品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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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垄断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 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 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即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超经济 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
公约认为下列行为应特别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
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 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 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 解的表示或说法。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 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 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 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 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 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 秘密的行为手段。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第一节限制性商业惯例概述一、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一)发达国家的观点凡是构成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转让条件都属于限制性条款。

(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明显妨碍或不利于技术引进方的经济技术发展的条款应视为限制性条款。

(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的理解1980年12月5日在联合国第35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多边公平规则》:凡是通过滥用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所有行为或行动都叫做限制性商业行为。

(四)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理解⏹技术输出方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引进方施加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者影响国际技术贸易的,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商业行为或条款。

⏹其实质是在商业尤其是技术贸易中,法律所不允许的贸易一方限制贸易另一方的规定或行为。

一般是技术输出方在技术转让中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限制引进方,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是一种单向限制行为。

二、限制性条款的特征(一)非法性(二)限制性规定或行为具有隐蔽性(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管制(四)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五)限制性商业惯例来源于垄断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中公平竞争准则的损害(一)导致成熟技术的过度垄断优势,不利于促进成熟技术的扩散(二)不利于技术创新,延缓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三)被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不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四)不利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第二节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内容一、限制技术受让方研究、改进或发展受让的技术二、单方面的回授条款(Grant-back Clause)三、搭售条款(Tying Clause)四、限制技术受让方获得相似或者具有竞争性的技术(不竞争条款)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1、对运用转让技术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限制。

论国际技术转让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方法

论国际技术转让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方法

原 告支 付三 倍损 害赔 偿 。被告 不服 , 提
出 上 诉 。 第 9 回 法 院 驳 回 了 地 区法 院 巡
的判 决 。 案子 最 后 上诉 到美 国最 高 法
院, 最高 法 院判定 应 当依据 合理 性规 则
进 行分 析 。这里 需要 解释 一下 , 据美 根
产权许可 反托拉斯指南 》 中提 出了“ 全 安
于 垂 直 关 系 , 在 垂 直 关 系 中 竞 争 威 胁 而
关 于反 垄断 的经 济分 析 方法 , 比较
有 价 值 的 参 考 便 是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C nie t 公 司诉 G E slai公 司一 o t na n l T yvna
了限制性商业行为 。联合 国第 3 届 大会 5 通过 的《 于控制 限制性 商业 行 为的 多 关 边协议 的公 平原则 和规 则 》 限 制性商 对
2许 可双方 的市场支 配力在 判断 限制 性 . 行 为合法 性 时具有 重要 意义 , 果许 可 如 方 占据 市场份 额 的大多 数 , 则其 限制 行 为 即使是 垂直 限制 , 由于市 场上 没有 有 效 的竞 争对手 , 仍极 易形成 垄 断 。而 当 市 场 上存 在 多 个 许可 专 利 的替 代 产 品 时, 被许可人便拥 有更多 的选择 权 , 即使 许 可方采 用 了限制 手段 , 只会 增强 品 也 牌 间的竞 争力 , 不会对 市场 产生 垄断 的 效应 。现 在 , 多 国家的反 垄断 法 中都 很 有关 于市 场份 额 的规 定 。美 国在《 知识
人接 受苛 刻的 协议义 务 , 加不 当 的限 增 制 , 搭售 、 术 回授 等 , 仅凭 这些 限 如 技 但 制性行为本身 并不足 以判定 其 已经构 成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85.06.05•【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985年6月5日拟定)序言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1)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在所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的基本作用,(2)相信技术是人类进步的关键,各国人民都有权享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3)铭记着联合国大会和其他机构、特别是贸发会议就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作出的有关决定,(4)认识到需要促进充分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以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并需要同发展中国家合作,配合它们本身在这方面的努力,作为迈向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定性一步,(5)切望为了和平、安全和国家独立,并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促进国际科技合作,(6)力求促进增加国际技术转让,让所有国家,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及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均有同等参与机会,(7)认识到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需要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8)提请注意必须改善技术资料的交流,特别是促使关于有无代用技术的资料,以及关于如何选择符合发展中国家具体需要的适当技术的资料,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交流。

(9)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有效地帮助发展中国家选择、取得和有效使用适合它们需要的技术,以便逐步提高经济水平,改善生活条件,(10)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帮助创造条件,有利于在当事各方彼此同意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国际技术转让,(11)(12)第1章定义和适用范围1.1.在本行动守则中:(a)“当事人”指从事一般被认为是属于商业性质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的公法和私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个体的或集体的,诸如公司、商号、合伙和其他社团或其综合组织,不论它们是由国家、政府机构、法人或个人设立、拥有或控制,不论它们在什么地方经营,以及国家、政府机构和国际、区域和分区组织。

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

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

理论研究-139-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宗 莹(710127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随着国际技术转让的发展,以发达国家为主的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市场的支配地位,对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技术受让方实施限制性商业行为,严重阻碍了自由竞争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发展以及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

本文从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限制性业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国际技术转让的阻碍展开论述,并就我国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有关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一、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述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指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切做法或行为。

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界定标准,一直以来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

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联合国通过的《一套多协定的控制限制性商业的公平和规则》中,被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者图谋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协定或者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的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仍然存在分歧的。

欧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凡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商业自由竞争的做法都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而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通过专门的法律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加以规制。

由此得出,发达国家关注对市场垄断和商业竞争的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对一国经济的影响。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发达国家在技术输出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采取纵容和偏袒技术出让方的政策和态度,而发展中国家从自身国家经济发展出发,较多考虑的是技术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政策和态度是限制禁止的。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参考文献:
[1]胡充寒.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探析[J].河北法学,20XX,(3):10.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34.
[3]沈鸿.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及其法律管制[J].广东商学院学报,20XX,(5):82-83
篇二:国际技术贸易课程作业及答案4
a、允许的
B、禁止的
c、有条件允许的
d、无规定
答案:B
判断题
第6题技术咨询和服务中所使用的技术必须是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
答案:错误
第7题技术咨询方必须对其提出方案的实施结果负责。
答案:错误
第8题国际BoT项目期限一到,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将项目有偿移交给政府。
答案:错误
第9题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应是临时性的。
3..在签订技术贸易合同时,我方要具体分析,区别对一概拒绝。一般来说,限制性条款按其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有损于受让方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条款,对于这类限制性条款,受让方国家往往有强制性的规定,禁止任何企业接受,因此这类条款也被称为强制性条款;另一类是对受让方有利有弊的条款,受让方国家法律未对其作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利大于弊,企业就予以接受,反之则禁止接受,因此这类条款又被称为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我国规定的七条限制性条款中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对于个别的非强制性条款,经过分析和比较,认为接受后利大于弊的,按照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接受以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规定:如果获得技术一方所属国家的主管部门认为,某项技术转让交易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对其国民经济利多弊少,则含有限制性贸易条款的技术转让合同,仍被认为有效。
答案:错误
第10题发展中国家大都以“竞争”为标准来评定什么是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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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的技术出让方凭借在交易中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对技术受让方不利的限制性条款,维护和加强自身在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使交易地位变得更加优越。

然而,正是由于这种优越,打破了交易平衡,使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产生从可能变成现实。

当限制性商业行为被订入技术转让合同之后,就被称为限制性商业条款。

限制性商业条款成为限制性商业行为在国际技术贸易协议中的体现。

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订立,尤其对于在在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发展中国家而言,会明显减低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产生的关联效应,抑制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

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尽力排除发达国家所施加的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于是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双方之间出现限制与反限制的较量。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识上的分歧1.概念的分歧。

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联合国通过的《一套多边协定的控制限制性商业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中被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定或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的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仍是存在分歧的。

不仅拥有发达的经济和尖端的科技,而且有一种长期民主的自由市场,以及有受过良好训练且流动自如的劳动力的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认为,凡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商业自由竞争的做法都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来调整限制性商业行为,目的是通过国家干预来阻止限制贸易自由的各种做法,以维护自由竞争。

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凡是不利于或妨碍经济发展的做法即是限制性商业行为。

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通过专门的法律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加以规制。

从以上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分歧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侧重于对市场垄断和商业竞争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对一国经济的影响。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发达国家在技术输出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采取纵容和偏袒技术出让方的政策和态度;而发展中国家从自身国家经济发展出发,较多考虑的是技术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政策和态度是限制或禁止的。

2.限制性商业条款认定的标准不同。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利益的不同,不仅对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理解会有所不同,而且对于技术贸易中的某一做法或合同条款是否属于限制性条款的判断存在不同的标准。

发达国家采用的基本标准是“竞争”的标准,即主要看其是否妨碍自由竞争。

在具体判断某个条款是否具有反竞争性质时,发达国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例,法院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确认限制性条款是否违法。

所谓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对某些限制竞争意图明显、危害后果严重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一经发现即可判定其为违法,无需审查其是否合理或是否产生实际危害。

合理原则是指某些贸易行为虽然含有一些限制性条件,但只要没有超过商业上的合理限度,不会阻碍竞争,就不认为是违法。

第二种做法是,在反垄断法之外,制定一个更详细的规则,具体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内容,规定哪些条款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后果,因而属于限制性条款,而哪些又不在禁止之列。

日本和欧共体国家均采用这种做法。

与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发展”标准,从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角度对有关限制性条款进行审查,即凡是有可能形成任何依附性关系,控制技术受让方企业的生产、技术及销售活动,影响技术受让方国家经济独立和发展的条款,均应视为限制性条款。

这样界定的目的是防止本国企业对外国技术过分依赖,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技术贸易的限制性条款大多采取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厉的态度。

3.关于处理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差异。

关于处理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发达国家从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主张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选择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发生的争端,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

发展中国家则强调,技术受让方国家对于技术转让中所发生的争议案件,享有行政和司法上的管辖权,并且当事方对准据法的选择自由,技术出让方必须受技术受让方所在国公共政策的约束,有关公共政策的要求不能由技术出让方以合同的方式排除适用。

二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特征通过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识上的分歧,可见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的单向权利限制。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施加于受让方的限制,广义上有三种类型:出让方对受让方限制、受让方对出让方限制、国家依主权管理出让方和受让方。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所指的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施加的限制。

在一般的贸易往来中,交易的双方平等协商,就协商一致的结果达成协议,但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往往利用自身技术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限制性条款限制处于劣势的技术受让方。

技术出让方以合同这种表面平等的形式,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从削弱竞争,以满足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2.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对受让方实施的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行为。

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如果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受让方在某些方面所做的限制,则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技术出让方若是滥用其优势地位,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侵犯技术受让方的权益所实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行为。

3.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为获取最大利润,凭借其专有技术的合法独占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贸易自由。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专有技术所有人在法定的保护期限与地域范围内享有合法独占权,但是如果技术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向自己购买并无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转让技术的条件,并将该条件规定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技术出让方的这种限制性商业行为,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合法的独占权的范围,而且构成了对其优势地位的滥用。

既限制了竞争,侵犯了技术受让方权利,也给国际技术贸易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有关涉外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建议限制性商业行为阻碍了国际间正常的经济和技术贸易往来,特别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亦不利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因此,各国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均通过立法予以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虽然我国已有一些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技术贸易的扩大,这些法规存在的缺陷日趋明显:立法形式过于单一;条款列举杂乱无序;审批机关的审批能力有限;一些法律规定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等。

可见,亟需完善我国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

1.完善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

一方面,应借鉴各国反限制的经验,细化限制性条款。

可借鉴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细化可操作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条款。

在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规中,尽可能详细的分析阐明各类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和违法的界限,从反垄断法自身的特点和内容出发,将限制性商业行为按不同的形式分别归入不同类型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中进行分析,充分体现从反垄断角度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点;另一方面,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限制性条款。

对于限制性商业条款不能一概而论加以拒绝。

在技术贸易的谈判中,常常是在双方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进行签订的,如果技术受让方对出让方的要求一概拒绝,双方又坚持互不相让,就可能达不成协议,也就无法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因此,企业在技术引进谈判中,对技术出让方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于不同类型的限制性条款,必须以我国法律为依据,适当参照国际惯倒,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具体对待,以促进我国技术贸易的发展。

2.增设我国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原则性规定。

首先,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原则。

我国引进所需先进技术的目的在于加速本国工业化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改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维护国家主权。

发达国家常常通过限制阻止发展中国家利用引进技术发展自身工业技术力量,向发展中国家倾销陈旧或过剩产品。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要小心谨慎,真正做到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利国利民的先进技术。

其次,遵循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应保持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我国企业应抓住外方企业也急于转让技术以收回成本,取得效益的心理,不被其表面的技术优势吓倒,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从公平交易和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既不能有损我国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技术出让方的实际情况,应该具体做到:坚持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双方受益;坚持交易公平合理,交易条件符合双方实际。

最后,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我们不仅要遵守国际条约,而且要密切注意其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决定,以适应世界潮流。

同时,仍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作为技术引进的直接参加者,应该多了解国际惯例,用以辨别那些名为国际惯例,实质上是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

3.加强执法的协调统一,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在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中原则上规定了合同不应包含的各项限制性条款的同时,赋予了审批机关特别的权利,即经过授权的审批机关特别批准的合同中,可以保留限制性条款的内容。

实质上,这就给我国审批机关在执法中留下了余地,使执法机关能自由裁量限制性条款的接受与否定。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各审批机关对限制性条款认识不一、掌握的紧松程度不一以及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因素,缺乏一个统一的对可保留的限制性条款的认定标准,于是在相同或类似的限制性条款在相同或类似的合同情形下,有的限制性条款被批准,有的则不予批准,可见,执法的弹性过大。

因此,加强执法的统一,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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