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为现状法律对策
12051 跨国公司治理的挑战与改善措施

跨国公司治理的挑战与改善措施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越国界进行经营,成为跨国公司,这些公司的治理面临了诸多挑战。
挑战一:文化差异跨越国界经营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文化差异的问题,这会导致沟通不畅、决策受阻等问题。
改善措施一:文化融合在跨国公司的治理中,应该重视文化融合,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借鉴优秀的文化,建设开放、包容的企业文化。
挑战二:法律环境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不同,导致企业在不同国家的经营需要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这是跨国公司治理的另一个挑战。
改善措施二:法律顾问跨国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团队,聘请一批资深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不同国家的经营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挑战三:信息安全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经营,需要传递大量的信息,这就面临着信息安全的问题,一旦信息泄露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改善措施三:信息安全管理跨国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的加密和保护,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挑战四:人员管理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经营需要管理海外员工,这需要解决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非常具有挑战性。
改善措施四:人才管理跨国公司应该采取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包括招聘、培养、激励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独特观点针对跨国公司治理的挑战,本文提出了多种改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关键还是建立一个开放、包容、创新的企业文化。
只有企业文化健康、活跃,才能够为跨国公司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结束语跨国公司治理的挑战是巨大的,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些挑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措施,不断完善和提升治理水平,才能够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跨国公司在我国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
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与母公司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
跨国公司的活动会给有关国家以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就产生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
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特别是像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承担特别的社会责任。
如果有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体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将得到有效的实施。
本文主要就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内容、承担责任的原因以及跨国公司目前在中国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最后提出促进跨国公司在我国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社会责任企业责任AbstractSince the latest several decades, th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world economic system and their activities lead to important effects and function to the glob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powerful economic abilities and the pursuit of high profit in the worldwide will create many collapses between the subsidia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the host company; the subsidiaries and the head companies; host country and the head country. The activities of such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will bring in adverse to the related countries even to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which leads 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As a special organizatio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undertake special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host country, especially in developing host countries like China.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would grow largely if a uniformed standard is set up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is exercised.This thesis is mainly focus on the content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host countries, the reasons of undertak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analyses of the situation of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China.【Key Word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investing in China,;policy,;standard ;performance目录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4)1.1跨国公司的含义 (4)1.2何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5)1.3跨国公司对我国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6)2.跨国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 (8)2.1从资源利用上来考虑 (9)2.2从企业的“社会契约理论”来考虑 (9)2.3从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主权、文化和自然环境等造成的影响来考虑 (10)2.4从全球经济格局的不合理性来考虑 (10)3.跨国公司在中国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10)3.1跨国公司在中国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10)3.2跨国公司在中国有关社会责任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3)4.促进跨国公司在中国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对策 (14)4.1完善我国立法体制,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 (15)4.2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15)4.3为社会公众提供对企业的进行社会责任监督的渠道 (16)4.4纠正招商引资带来的误区 (16)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跨国公司在我国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浅析在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

◆经济与法2016・8(中)浅析在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王斐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对于国际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从事经济活动,当然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经济活动时,往往伴随有破坏环境、避税、商业贿赂、大肆并购等行为,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从环境保护法制、反避税、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规制东道国作者简介:王斐,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8.192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现状及其法律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外资的主要来源。
目前,作为跨国公司代表的全球五百强企业几乎尽数进入中国。
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给我国带来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华跨国公司的投资及经济活动也带来了一些不能忽视的负面影响及法律问题。
近年来一些在华跨国公司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涉及环境污染、商业贿赂、国家经济安全等。
因此,如何针对这些对在华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由于目前国际上并不存在所谓“国际公司法”,因此作为跨国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其设立和经营,还是要遵守母国或者东道国的相关国内立法,如各国的公司法等。
虽然我们提到跨国公司时,通常将其看作一个集团整体,但从法律地位的角度而言,跨国公司不是一个国际法人,而应该是多个国内法人的集合,仍应属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
当然,由于跨国公司设立和经营的多国性,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重心和规则又应与单纯的国内法人有所不同。
二、对在华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一)部分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环境利益的侵害资本都是逐利的,国际间流动的资本同样是以逐利为目的。
分析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新策略与的对策

分析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新策略与的对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跨国公司对于中国这个巨大市场的投资也变得日益重要。
近年来,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新策略逐渐呈现出来,其中一些新的投资手段为中国的企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于一些行业和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中国应该采取哪些对应的对策?首先,一些跨国公司开始采取技术转移和合作的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
这种形式不仅可以降低中国企业的技术门槛,还可以提高中国的产业和技术水平。
同时,它也可以让跨国公司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更好地了解中国国情。
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应该支持和鼓励,加强相关的政策引导和扶持。
其次,有一些跨国公司为了更好地进入中国市场,选择了与中国的本土企业展开合资和并购。
这种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但同时也会破坏中国本土企业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该加强对于这种合资和并购的审查和管制,防止跨国公司靠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市场。
再次,有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建立独立的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同时也为本地的就业提供了机会。
对于这种发展,中国应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避免跨国公司将中国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外移。
最后还有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与中国的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这种投资方式可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以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中国应该积极拓展这种投资方式,在与外资合作时保持谨慎,在政策上要公平、合理。
总之,针对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新策略,我们既需要积极拓展开放合作的空间和机遇,也需要加强相关管制和审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和安全。
在此基础上,中国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跨国公司在华灰色经营行为及对策分析

业 几乎 都 在 使 用 瑞 典 利 乐 一 家 公 司 的产 品 。 因
为, 如果 要使 用 瑞典 利乐 的灌 装 机 , 要购 买 瑞典 就
作者 简介 : 肖 武 岭( 9 5 ) 男 , 北 武 汉 人 , 州 师 范 学 院讲 师 、 士 。 17一 , 湖 湖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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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唯 ・ 经济探讨/06 8 20 ・- 9
注 重单 店规模 。截 至 2 0 0 3年 年 底 , 球 5 全 0家最
业 已落户 中国 。世 界 5 0强 在我 国的投 资项 目涉 0
及 广泛 , 括 石油 、 工 、 包 化 电子 电气 、 械 仪 表 、 机 计 算 机与通讯 设 备 、 家用 电器 、 运输 工 具 、 医药 、 品 食 饮 料 、 工 等所 有 制 造领 域 , 轻 以及 房地 产 、 息 咨 信 询、 物流管 理 、 融保 险 、 出 口贸易 、 金 进 餐饮 娱乐 等
华的 2 7家店 3 权 出让 给 中方 企业 。据商 务 部 5 20 0 3年 的一 项 调 查 显示 , 资 在 国 内建 立 的 3 0 外 0 余 家大 型零 售 企业 中 , 0 是 违 规 建 立 的 。更 值 9 得警 惕 的是 , 目前 外 国零 售 企业 已 经从 进 人 期 转 向全 面 、 速 的扩 张期 , 但 追求 开店 数 量 , 且 快 不 而
在 华扩 张 的速 度 也 日益 加快 。跨 国公 司在 我 国市 场上 的 灰 色经 营行 为愈 演 愈 烈 , 我 国的 市 给 场 经 济秩 序 和社会 环境 带 来 了负面影 响 , 国 内企 业 构 成 了 巨大 威 胁 。必 须 高度 重视 并 采取 对
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对策分析

世 界 各 国 的 交 流 不 断 加 强 ,越 来 越 多 的 外 资 进 入 我 国 , 出
现 了大量 的 在 华并 购现 象 。
(2 )跨 国 公 司 并购 国 内上 市 公 司 。 近 年 来 ,许 多外
商 以 外 国 投 资 者 身 份 跨 境 并 购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 或 以 具 有 中
定 品 牌 优 势 或 核 心 竞 争 力
明 、三 元等 国 内乳 业 巨头 都 使 用 利 乐 的 无 菌 灌 装 生产 线 及 相 应 的包 装材 料 。 美 国 的 可 口 可 乐公 司利 用 强 大 的 资 本 优 势 ,在 国 内设 立2 0多 家 生 产 基 地 , 仅 用 几 年 的 时 间 就 把 其 品 牌 完 全 根 植 到 中 国年 轻 一 代 消 费 者 的脑 海 中 ,可 口可 乐饮 料 、浓 缩 液 在 中 国 的 市 场 份 额 已经 达 到 7 O% ,具 有 显 性 的 垄 断 地 位 。 2众 多 本 土 品 牌 灭 失 . “ 造 大 国 、 品 牌 小 国 ” , 这 就 是 中 国 品 牌 格 局 的 制 现 状 。 跨 国 企 业 想 进 入 中 国 , 通 常 会 选 择 与 中 国 的 本 土 名 牌合 资 ,大 众 、宝 洁等 品牌 都 是 这 样 进 入 中国 的 。 用 品 牌 专 家 李 光 斗 的 话 说 ,跨 国 公 司 对 中 国 品 牌 的 策 略 历 来 都 是
用 以上三 种 方式 。
柯达公司从19 4年初 向 中国 政府 提 出 了全 行业 收购 中 9
国 感 光 材 料 企 业 的 设 想 , 希 望 通 过 收 购 中 国 感 光 材 料 厂 实 现 本 地化 生产 ,扩 大 在 中 国 的份 额 。 2 0 0 3年 中 国 最 后 一 家 感 光企 业 乐凯 被柯 达 收购 ,柯 达最 终 实现 了最终 的 愿望 。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模式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模式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到中国投资经营,其中既有欧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也有来自亚洲的新兴企业。
他们将目光投向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希望在这里拥有更好的发展机遇。
然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模式与本地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策略和对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跨国公司的在中国运营模式及对策。
一、符合中国市场的运营模式中国市场与其他市场不同,可以说是非常独特的。
为了让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中获得成功,需要为该市场设计符合该市场的运营模式。
这需要考虑到中国市场的文化、消费习惯、消费行为、政策法规等因素,来制定适合中国市场的商业模式。
跨国公司要想成功进入中国市场,就需要将自己的商业模式适应中国市场的需求。
需要注意到中国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特点,这将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关键因素。
例如,高端品牌在中国市场中的表现优异,因为在中国社会中,人们往往更注重个人的地位和身份,他们倾向于购买高端品牌以显示自己的身份地位。
另外,中国市场对于价格的敏感度较高,这意味着跨国公司需要调整自己的产品定价策略,以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
二、建立本地化的管理团队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成功并不仅仅取决于适合中国市场的运营模式,还需要具有本地化的管理团队和人才。
跨国公司的管理团队和员工应该要有一定的本地文化背景,并且能够理解、适应和与当地市场保持联系。
建立本地化的管理团队具有多个优势。
首先,能够提供有关当地法律、市场和文化的信息。
其次,当地专业人士更能够与当地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并获得支持和资源。
第三,本地化的管理团队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消费者需求,从而针对性地制定产品和服务。
三、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知名度跨国公司需要在中国维护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需要考虑设计符合中国市场的商业模式、建立本地化的管理团队,还需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形象和品牌。
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知名度的方式有多种,比如通过文化、慈善和社会责任等来塑造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商业形象。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策略与行为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策略与行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目光投向了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市场潜力无限,吸引了众多跨国企业前来投资和开拓市场。
但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策略和行为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困难。
一、了解中国市场的文化和法律环境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了解中国市场的文化和法律环境至关重要。
中国的文化背景和商业环境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
跨国企业需要了解中国消费者的文化偏好和消费习惯,了解本地化的产品需求和市场状况,才能制定适合中国市场的产品、价格和销售策略。
在法律方面,跨国企业需要了解中国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包括外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条件、知识产权保护等。
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长期发展的基础,一旦涉及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仅会面临法律风险,而且会对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带来极大的损失。
二、制定适合中国市场的产品和营销策略在中国市场,消费者的品味和需求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
跨国企业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的喜好和需求,为市场提供符合本土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营销策略也需要根据中国市场特点进行优化调整。
中国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但是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
跨国企业需要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包括定位、价值主张、宣传推广、渠道建设等,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三、加强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行为需要注重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
与政府合作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开拓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和运营都具有一定的决定性作用。
在政府和社会层面上,跨国企业需要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协助当地社区和政府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引入和培养本地人才在中国市场,本土人才对于跨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引入和培养本地人才不仅可以满足企业在产品、销售和服务方面的本地化需求,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融入中国的商业和文化环境,从而更好地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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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为的现状与法律对策摘要:中国在加入 wto 后,面临跨国公司滥用其资金、技术上的优势,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进而限制甚至排出国内企业竞争的现状。
尽管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上都还不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表现及我国法律管制方面的缺失,进而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提出设想和建议,从而维护我国正常的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管制一、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典型表现(一)国际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协议是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限制竞争的手段。
根据wto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报告,仅1997年,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高达6.7%,相当于811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①由此可见,卡特尔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之大。
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巨大,所受到的国际卡特尔协议的影响更为巨大。
2001年12月,远东班轮公会等六家班轮公会和运价协定组织之间通过运价协议,以国际班轮公会的名义宣布,从2002年1月15日起在中国港口向中国货主以同一标准征收”码头作业费”。
远东班轮公会与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排除了货主的议价空间,单方面地组成联盟,这是典型的是明显的卡特尔协议。
2002年,美国ebay公司向国内电子商务服务商易趣注资3000万美元。
随后,易趣与新浪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签订排他性协议,独占上述门户网站的网络广告。
如此一来,淘宝等国内其他电子商务网站无法通过新浪等门户网站获得推广的机会,其品牌知名度和业务发展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对类似的协议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该法第二章即规定了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的几种表现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将垄断协议的形式规定得过于具体,实际上忽视了许多其他可能的垄断协议。
这就需要我国尽快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反垄断法》,避免跨国公司以及国内的市场主体利用法律的空白而继续实施卡特尔协议。
(二)滥用市场地位缴纳专利费。
2002年,国内dvd市场做大,dvd开始普及后,上述专利联盟则立刻出击,要求中国的dvd企业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达成专利费缴纳协议。
中国企业猝不及防,只能就范。
2.技术标准垄断严格来说,技术标准滥用是专利垄断的一种,只是因为技术标准属于全球通用的标准,其专有性和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单纯的专利权领域。
技术标准垄断与其他滥用知识产群行为不同,其外在表现上具有合法性。
另外,技术标准持有人并不直接参与一国市场竞争,却能够对市场竞争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例如,在第二代移动通信标准领域,国际通行的标准有cdma与gsm两种标准。
由于我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行标准使得国内企业只得向这两项标准的制定者和权利所有人缴纳不菲的许可费用。
可喜的是,我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缺陷。
在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中,中国提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标准,并且已经被国际电联列为待选国际标准之一。
3.捆绑销售所谓捆绑销售,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迫使交易对象违背自己的意志,使其遵守不合理地条件,购买搭售的商品或服务,承担不合理地义务。
在我国,跨国公司捆绑销售的例子比比皆是。
2004年,四川德先科技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以及索尼株式会社。
③其诉由即是被诉方在自己的商品中采用了所谓的”智能识别技术”,使得索尼品牌的数码摄像机与数码相机只能识别索尼生产的电池,从而排除了消费者购买其他品牌电池应用于索尼摄像机以及相机中。
二、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反思与对策(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缺陷1.立法缺陷2008年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应对各类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实施后,效果最为显著的是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避免了因经营者集中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进而滥用这种地位的行为,使我国的市场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但=在实践中,反垄断法也暴露了许多问题。
跨国公司在经营中还存在大量限制性商业行为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责任主体不全面从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的所指的垄断行为实施者是经营者,及市场竞争的参与者。
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实施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体并不仅限于经营者,还包括对经营者有直接影响的第三者。
前文中已经阐述过,在滥用知识产权中,限制竞争行为实施主体不仅限于一个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可能来自市场外的第三人。
对于此类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实施主体,反垄断法以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均未有所提及。
(2)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全面《反垄断法》第二章至第四章中,对三种垄断行为做了一些具体规定。
但是,除了经营者集中之外,其他两种行为的描述都过于笼统和简略,而且不够全面。
例如,对于垄断协议具体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仅限于9种行为,其中包含兜底条款。
在这些规定中,判断协议是否属于垄断协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无正当理由”。
这种模糊的主观标准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垄断协议往往具有很深的隐藏性,无法单纯地以其表现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这种以表现形式为构成要件的方式限制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增加了反垄断实践的难度。
2.缺乏统一的反限制性商业行为调查管制机构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中,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行使协调指导全国反垄断工作的职能。
而对具体行使反垄断职能的机构未作明确的规定,仅规定由国务院指定。
在实践中,国务院并未设立专门的反垄断委员会。
这就造成了立法与执法上的脱节。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设置,我国承担具体反垄断职能的国家机构包括以下三个:第一,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审查、听证工作;查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代表我国参与国际反垄断协议的协商制定工作。
④第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查处价格违法与价格垄断行为为。
⑤第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定反垄断执法措施,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
⑥这三个机构都属于非专业的反垄断机构,仅仅属于某个国务院组成机构的下属机构,很难对反垄断案件进行系统、专业的调查和分析,更枉论行使具体的职能了。
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就大打折扣,也使得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大行其道。
(二)中国应对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建议1.完善我国反垄断的相关立法(1)完善责任主体的规定既然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其制定的目的必然是维护我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笔者建议将我国反垄断责任主体限定为,任何经济实体,只要其所实施的行为对我国市场产生了或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即为反垄断责任主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完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应在原有形式要件的基础上,增加结果要件,作为兜底条款中界定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依据。
所谓结果要件,即以行为产生的结果作为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
其次,增加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
应当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以及后果,在反垄断法中增加相应的篇幅。
从而为我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避免因跨国公司对其知识产权的滥用造成对我国市场秩序的不利影响。
2.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我国目前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过于松散,各个机构都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执法权难以得到保证。
且各自的职能划分不清晰,以至于出现了大量的执法空白,大大减损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发达国家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很值得我国借鉴。
这些国家一般都设立独立的专业反垄断机构,如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
⑦笔者认为,我国既然已经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应该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就应该落在实处。
大刀阔斧地进行反垄断机构改革,撤销分散于不同部门的三个反垄断机构,成立全国统一的反垄断委员会。
该机构应行使以下职能:第一,制定和完善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执行细则;第二,根据《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包括垄断协议调查与审核、滥用市场地位行为调查与查处、接受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核、跨国技术转让协议的审查、调查统计国内各行业的垄断状况、等执法职能;第三,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反垄断协议的协商与制定;第四,负责指导、组织、帮助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调查的应诉;第五,其他与反垄断有关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设立的反垄断机构应属于中央机构。
由于跨国公司采取的垄断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全国性,权限下放至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不但无助于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进行,反而可能妨碍执法的统一。
注释:①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的防范对策[z].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gsld/yjbg/ktbg/yjzx/200505/t2005 0513_48097.html②金明路, 柴志贤. 跨国公司垄断行为及防范对策[j]. 浙江学刊, 2002. (2). 193②侯志红. 四川德先科技在沪起诉索尼涉嫌垄断[n]. 中国证券报. 2006年6月30日(2)④商务部反垄断局重要职能[z]. 参见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公告./aarticle/gywm/200809/20080905 756026.html⑤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职能[z]. 参见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告. /jj/default.htm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能[z].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网站公告./zzjg/jgsz/200905/t20090523_48854.html⑦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67作者简介:陈晓军(1983--),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