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各级供电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机运科是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工作,组织对供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预测并提出处理意见。
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
矿长是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具体安全并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二)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电气及电(线)缆管理组。
二、矿井高压供电行政管理(一)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及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矿井工作面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初级)。
(三)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四)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序列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统计数据。
及时机运科要有以下图纸及图表并及时更新:1、井上下用供电系统图。
2、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图象示意图。
3、矿坑电气设备布置图,地面高压输电线路示意图。
4、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5、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五)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六)井下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同理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应采用分列运行,不准随意用联络开关送电。
特殊情况下,需要合联络开关供电系统时,必须由用电队组申请,方可操作。
电缆截面的选择,须要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有效保证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
中央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
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供电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七)矿井下供电。
电线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其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杜绝重大供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区)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必须通过本单位机电科(区)审批。
(二)各单位生产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三)各单位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及线路,原则上由本单位机电队负责管理。
公司所属其它用户在矿井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 线路时,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矿井机电队,以下归用户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但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
各单位主要变电站增加负荷、盘位,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四)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执行“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安全供电。
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由用电单位转供电。
(六)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用电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用电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查找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
(八)各单位机电负责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对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停电管理1.井下停送电必须经值班主任或当班领导同意,由电工带班进行操作;2.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立即停电并从工作面和巷道撤出,禁止进入受电设备压力范围内,等笼式电梯和人车混合运输设备到位并上锁后,方可进入受电设备压力范围内进行作业;3.停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逐个开关停送电,并用电压表在开关上确认电压降到零后,方可继续下一个开关的操作;4.停送电作业完毕后,应在井下全面检查受电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并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恢复上岗;二、供电设备管理1.井下供电系统应一级、二级配电系统相隔不少于30m,当需重载或断路时,应分批次进行,以避免短路或过载情况的发生;2.百叶板及盖板应符合使用要求,恢复到位并锁好;3.禁止在供电线上悬挂其他物品,防止弯曲过度而导致断裂;4.禁止在供电线路下蓄水,防止漏电引起触电伤害;5.禁止修补设备电缆,如有损坏或老化应及时更换;6.每年至少对供电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三、安全疏散1.安全疏散应是井下最基本的应急措施之一;2.在井下设有警报器,并每隔30m安装一个安全疏散指示灯,以引导井下作业人员有序疏散;3.疏散指示灯应设立在容易看到的位置,标志清楚,具有良好的可见性;4.疏散指示灯的电源应设置独立电源,保证在停电时也能够正常使用;5.疏散口应设立在必要的位置,并保证其畅通无阻;四、安全文化1.真正的安全文化是在“严以律己”的基础上培育形成的;2.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多次进行安全会议和行业大会,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思想教育;3.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4.进行安全技能比赛及事故模拟演习等活动,增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应急能力。
五、安全责任1.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2.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停送电和供电设备检修、维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统筹安全和生产的关系。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2篇)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的停送电管理, 包括生产电力的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条目的和任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井的电力供应稳定, 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管理责任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各部门、班组和员工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五条停电条件发现以下情况时, 应及时停电:1.设备发生故障;2.电力系统出现异常;3.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第六条停电程序1.停止所有用电设备, 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处理;2.关闭电源开关, 切断电力供应;3.监控相关设备, 确保安全情况得到控制;4.停电处理完成后,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第三章送电管理第七条供电系统的管理1.定期检查供电系统的状态, 确保设备运行正常;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3.确保电力线路的绝缘状态良好;4.定期清理电力设备,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管理1.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 使用过程中严禁改变电路连接方式;2.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状态, 及时修理和更换;3.严禁擅自增加负荷, 超过设备负荷能力;4.用电设备的开关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九条应急预案制定矿井电力供应的应急预案, 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条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的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矿井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送电管理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检查记录对停送电管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处罚对违反停送电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奖励对在停送电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班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矿井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决定。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与权限。
第四条矿山应当配备专职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山应当制定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及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山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靠的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过程稳定可靠。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八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巡检制度,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检,确保供电稳定。
第十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电源,确保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矿山应当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矿山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设备,防止误人或者损坏。
第十三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全面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设备维修记录和档案,对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矿山应当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八条矿山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矿山应当建立电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电气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矿山应当开展定期的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及电气安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井供、用电管理,切实整顿供电秩序,减少浪费,堵塞漏洞,降低原煤电耗,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安全,不生产”的方针,严禁各用电队组强行将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3条矿成立供电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向春副组长:童树斌刘海龙成员:王火炬丁文进常天奎赵连根郭志忠办公室设在机电队,由机电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供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全矿供电管理监督与检查。
2、建立和完善矿用电管理、用电考核等相关制度。
3、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4、对供电、节能有功单位与个人提出奖励。
机电队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主要供电系统的设计、检查、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供用电管理制度,审核供用电计划。
对本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责任。
第4条全矿的 10KV高压供电干线(电缆)、主要供电设施(包括井下变电所、主驱动机房、通风机房、各高低压配电室、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第5条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煤电站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内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第6条各掘进单位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队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
第7条各用电队组必须协助机电队按要求进行移变、开关等电气设备的安装、摆放,按要求敷设吊挂电缆等工作(执行《井工三矿井下设备摆放及安装管理规定》及《井工三矿管路铺设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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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矿井供电管理范围: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第三条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第四条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第五条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110KV、原煤年产量在3MT 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第七条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用电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向采、掘工作面供电前,用电单位提前一天向机电办(科)提出申请,机电办(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供电。
(四)井下电器设备禁止安放在微风巷和封闭墙外10米范围内。
(五)低压馈电短路保护整定值在满足灵敏系数和设备启动条件下,应尽可能取低。
当供电距离过长短路值不满足灵敏度要求时,可采用带有相敏保护功能的馈电开关。
第十一条停送电、检修管理(一)井下凡需要增减负荷、改变供电线路的停电以及停电处理故障、隐患而影响其它单位的,必须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
(二)停送电应填写停送电申请单,内容包括:停电原因、停送电起止时间、停送电线路、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停送电操作程序及安全措施、停送电单位负责人、操作人及所影响地点的供电系统图。
(三)停送电申请单由申请停送电单位填写,电管队审查签字,经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调度所总值班在停电前的班前调度会议上统一布置,分送安监处、调度所、通风区(影响局扇的)、电管队、停电单位各一份,申请停送电的操作人员必须按审批意见严格执行。
工作完毕后向调度所汇报,并由调度所通知有关单位。
(四)井下发现电气危及安全或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时,可先停电处理,并立即向调度所汇报,事后向电管队汇报登记。
(五)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掘进工作面供电时,必须由在现场的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方可送电。
(六)因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其事故追究报告必须由机电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
(七)对有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在开关上有明显提示文字。
第十二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一)设计规定1、煤巷、半煤巷、石门(井筒)揭煤时,工作面必须具有主、备局部通风机,主、备局部通风机采用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其上级高压要来自不同母线段,每台专用变压器最多向4个不同掘工作面的局扇供电。
2、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局扇安置地点、台数和功率),电管队统一设计。
3、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设计,需经矿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的安装与验收1、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安装,必须在供电设计审批后,方可实施。
2、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安装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由矿组织有关单位审批。
、3、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使用的设备、电缆等严禁井下倒装。
4、安装完毕后,由电管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
(三)运行、维护1、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时,严禁任何人停电,但危及人身及安全的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及有批准停电申请的不在此限。
2、主扇有故障启动备扇时,该工作面停止作业并在8小时内对主扇进行维护更换,恢复运行。
(四)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的拆除1、需要拆除线路时,由使用单位向电管队提出拆除申请,经电管队同意后,方可拆除。
2、拆除前需由使用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措施中包括停电影响范围,由矿组织有关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井下工作面3300伏供电(一)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短路保护整定,参照执行《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并经由矿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二)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保护接地执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但工作面刮板机、转载机、采煤机电机可不打局部接地极。
(三)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检漏保护参照执行《煤矿井下低压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在无其它规定前,其主要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电网绝缘低于50KΩ时立即跳闸,漏电闭锁值为100KΩ。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设施的试验、使用及维护(一)队检漏保护装置应采用全系统跳闸方式,不得只进行检漏继电器模拟试验。
(二)井下供电做到十个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带电搬迁电气设备;不准甩掉过流保护及接地保护装置;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照明综合保护、安全火花信号、皮带机保护、局扇风电闭锁装置;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体;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沼气检查,不准送电;由故障的供电线路未曾进行瓦斯检测不准强行送电;电气设备装置及机构失灵的不准送电;失爆电气设备、失爆电器不准送电;违反“安全规程”和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的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五条电气试验工作(一)岗位编制1、电气试验员应由技能资格不低于中级电工的在职人员,并经电气试验专业培训,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2、各单位所有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供电设施的继电器保护整定、防雷装置的检测(以下称电气试验)业务必须有一定的岗位编制,并有一名从事电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分管。
试验工作量相对较小单位,试验员允许兼职其他业务,但必须以电气试验为主。
3、在岗的电气试验人员应进行业务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培训。
(二)业务分工1、各单位6/10KV总进线、35KV、110KV的电气试验业务,由集团公司电气试验检测站承担。
2、各单位电气试验设施及相关仪表的校验认证业务,由集团公司电学计量鉴定站承担。
3、6/10KV及以下系统的电气试验业务,由各单位电气试验组承担,由集团公司电气试验检测站审核。
4、35KV、110KV系统的继电保护方案,由电气试验检测站负责编制。
并负责向各单位提供一侧母线的阻抗值及相关时限。
5、6/1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方案,由各单位机电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六条变电所运行维护(一)矿机电负责人确定本单位供电方式并按照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运行。
(二)对有SF6电气设备的单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运行维护规定。
(三)矿井供电系统的改造方案要经集团公司审批,6/10KV系统变动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矿井两路电源在雷雨等强对流天气应分列运行,并制定合环倒电操作措施(不能合环操作的矿井除外),联络开关设定速断保护。
(五)工广变电所、风井变电所、开关站、矿井主副井、风井电力设备应选择国内、外高档成熟可靠产品,包括断路器、高压保护测控装置、直流电源装置等。
(六)继电保护的整定应满足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如果由于电网运行方式、装置性能等原因,不能兼顾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则应在整定时,按照如下原则合理取舍:1.局部电网服从主系统电网;2.下级电网服从上级电网;3.局部问题自行消化;4.尽可能照顾地区电网和下一级电网的需要;5.保证重要负荷供电。
(七)地面变电所采用电子式综合保护以缩短动作时间极差。
综合考虑断路器跳闸断开时间、整套保护动作返回时间等因素,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保护的配合可以采用0.1s的时间极差。
(八)各矿要坚持矿井电器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遇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加强对矿井工广变电所、地面抽风机房电工值班,机电负责人必须在调度室或变电所值班。
(九)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本矿继电保护方案的计算整定校核,杜绝越级跳闸事故发生。
(十)各单位要制定、完善矿井停电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操作演练。
(十一)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要能提高各级变电运行人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正确、快速判断和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矿井电源线路管理(一)安装工程分公司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矿、矿建项目部电源线路及潘三、谢桥矿风井电源线路的安全运行工作。
(二)新建或改移线路施工方案要报集团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参与并对线路竣工的验收。
(三)每年雷雨季节前,由集团公司资源环境管理部配合,安装工程分公司要完成所维护线路走廊内树木的清理工作。
(四)安装工程分公司要制定雷雨季节线路维护措施,各种辅助备件贮备齐全,遇雷雨大风等强对流电气要加强领导人员跟班、值班,提高线路事故抢险的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
(五)安装工程分公司每月对线路全线进行巡视;每年至少一次全线夜间巡视,检查导线连接部位发热、绝缘子污秽放电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对全线某段或部件登杆检查弥补地面巡视工作不足。
(六)35KV、110KV架空送电线路必须全线敷设架空地线,每杆塔必须打接地极。
在雷雨季节,必须完全防雷设施的检查试验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七)在线路终端杆塔上或在变电所进户线墙上安装合适电压等级的氧化锌避雷器,在雷电活动频繁地形复杂的地区安装线路型氧化锌避雷器。
其避雷器选用高档品牌产品。
第十八条对外转供电(一)各单位要与被转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要求被转供电单位及时报送负荷增减数据。
(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外转供电线路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停电,通知用电单位进行处理后方可送电。
(三)各单位不再新增对外进行转供电,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供电时,应有地方供电部门委托,转供单位领导批准。
5KW以上的用电负荷必须报集团公司“三电办”批准。
(四)对外转供电开关的保护定值要根据被转供电单位的负荷增减情况,定期进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杜绝越级跳闸引起的停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