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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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笔记 (6)

教育法笔记 (6)

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

(T)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

“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济。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3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

最近,我们又再次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

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

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

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4篇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吧!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

教师 ___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

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

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

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

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 ___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教育法》立法依据、性质、目标、教育方针立法依据:宪法规定教育的性质: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是故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规定的教育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二个必须”和“一个培养目标”,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接班人”这是我国第一次的立法形式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第一,重视德育教育的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法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教育有的继承和宏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吸收有创造的学习。

第三,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制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公共利益:说明①我国教育是人民教育,发展教育业是全社会的共同性。

②办学全体都应具有公共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③教育事业应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社会,人民公共利益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宗教分离:指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是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是教师不得强迫学生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

3.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第一,学制制度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综合体。

《教育法》关于我国学制的规定有如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了学校教育类型即国家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种类型的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摘抄笔记(3篇)

义务教育法的摘抄笔记(3篇)

第1篇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该法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二、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 义务性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 公开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三、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1.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年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年限为九年,包括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

3. 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应当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

4. 义务教育阶段的师资力量: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待遇,提高教师素质。

5. 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负责,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运行。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和管理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合理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

4.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不得有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1[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1[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1>学习笔记一. 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教育法》复习笔记

《教育法》复习笔记

《教育法》复习笔记题型:1、填空(1×10=10);2、解释(3×5=15);3、简答(8×5=40);4、讨论(20×1=20);5、案例(15×1=15)1、依法治国: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等。

3、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涵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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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第三中学十二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程《教育法》学习笔记培训时间: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培训地点:学校会议室培训内容:《教育法》培训方式:集中学习培训人:章宇川学时:3学时第一学时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教育法》的颁布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制定其他教育单行法律均应以《教育法》为依据,4、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1)依法治教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2)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

(3)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等,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要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等。

6、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义性质和方向上。

(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7、教育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部委教育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7)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8、学校设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类教育机构。

9、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的权利。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11、教师的权力:(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称简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作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充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12、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法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学时1、学生较容易受侵害的权利:(1)学生的受教育权(2)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3)学生的人格尊严(4)学生的身体健康权(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2、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力:(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庆的学业证书、学痊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不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当教师、学生或学校的权利受到某种侵害时,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方式来实现其权利,这时他们的权利才是真实的,才能被尊重,这种途径或手段,就是教育行政法律救济。

根本作用就是保护教师、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依法行政。

6、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是指教育管理活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即被管理者),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7、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以及教育行政赔偿。

8、教育申诉:作为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途径,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教育申诉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学(受教育者)申诉两类。

10、教育申诉的受理机关:A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B而受理学生申诉,只有“有关部门”,有可能是学校或所在教育机构的上级主管,也可能是学校指定或特别设立的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

11、教育申诉的范围:一是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二是认为学校或者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教育申诉的处理:(1)教育申诉的处理时限(2)教育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学时1、学校事故:狭义是指因过失或者意外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广义的学校事故则将故意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也包容在内,如将教师体罚学生致伤也视为学校事故。

2、学校事故的表现有:1、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2、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3、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4、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5、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6、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7、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8、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9、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10、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3、学校事故发生后,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实质是赔偿问题。

学校一般依“过错原则”进行赔偿,即有过错应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有无过错”是确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4、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监护人代理。

5、学校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订立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的内容应全面、明确。

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是标的。

三是数量,四是质量,五是价款或者报酬六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是违约责任八解决争6、学校有关的犯罪行为:(1)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是学校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2)教师的犯罪行为、学生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犯罪主体对学校、师生的侵害所造成的犯罪行为。

7、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可能触犯的罪名: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2玩忽职守罪3、贪污罪,4、挪用公款罪,5、受贿罪6、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7、招收学生舞弊罪。

8、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强奸罪,诈骗罪,行贿罪等。

8、教师常见的犯罪行为:1、过失致人死亡罪2、过失重伤罪3、故意伤害罪4、侮辱罪5、玩忽职守罪,6、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罪、7强制犯猥亵、侮辱妇女和猥亵儿童罪、8、其他犯罪,如行贿罪、故意杀人等。

9、学生常见的犯罪行为: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盗窃罪,4、抢劫罪5、放火罪6、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7、其他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等。

校外人员常见与学校有关的犯罪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寻衅滋事罪,3、故意伤害罪、4、抢劫罪,5、敲诈勒索罪和绑架勒索罪6、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7、交通肇事罪8、其他犯罪,如故意损坏财物罪、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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