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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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是指设计和制定的法规,法律,条例和政策,旨在促进和规范教育和教师活动的法律法规篇章。

它是由政府和国家有意识地执行的,旨在实施教育发展的社会和法律政策。

教育法的基本含义是在教育活动中制定一系列有助于国家发展的法律规范,以此维护正当教育发展的稳定,并有助于实现教育发展的公平和公正。

教育法的特征有:1.有法定性。

教育法是具有法定性的,根据宪法,实施教育发展任务,保护公民拥有教育权利,管理教育活动,科学规划教育支出和巩固教育制度,形成法定的社会职能。

2.有领导性。

教育法具有领导性,旨在解决规范教育活动,提升教育质量,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益,改革教育管理,提升教育效率,发展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等重大问题,为教育行业提供领导。

3.有统一性。

教育法是教育活动的统一性规范,从而统一教育政策,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立法制定,加强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实现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升。

4.效性。

教育法的有效性体现在它的法律地位,因为它是由宪法所规定的,教育法能够生效,它的内容和形式应能满足需求,更新适应,使教育活动按照预期达到目标。

教育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是建立良好教育环境,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促进教育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教育法可以制定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促进教育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教育法的含义是将法律规范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其正式形式化,实施有效的教育政策,促进教育发展,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因为教育法都是市场社会所需,为了解决教育的社会差异和不平等,教育法都被用来管理教育活动,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利,减少教育的矛盾和冲突,有助于提升教育的质量,实现教育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教育法学第1章、法与教育法一、法的概述1、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P211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二、教育法与教育法规1、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3)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单向性、民主性、柔软性、指导性。

广泛性。

P243(4)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2、教育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者“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3、教育法规的含义(1)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范、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也是人们对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规类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一般法和特殊法。

(适用范围)(3)教育法规体系结构纵向结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

横向结构:教育的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2章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491、教育法律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简述教育法规的含义和类型

简述教育法规的含义和类型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教育事业而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教育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维护教育秩序和安全。

教育法规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教育法: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一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规,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部门规章:教育部门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制定的对教育事业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根据教育法规定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学校内部教育管理进行具体规定的文件,如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等。

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对教育行政管理进行规范的规章,如教育考试、招生录取等方面的规章。

教育政策和规划文件: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教育发展方向、目标、政策和规划的文件,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教育行动计划等。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维护教育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教师、家长和教育管理部门都应遵守和执行教育法规,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2017年春季《教育法学》期末考核参考答案

2017年春季《教育法学》期末考核参考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指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即是指狭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规章。

规章一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答:第一,对女子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三,对残疾人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四,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五,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的概念本章主要讨论教育法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教育法是什么,特点有哪些,功能和作用有哪些,内容和结构是什么,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怎样。

第一节教育法的含义一、教育法的含义概述(一)法律的定义“法”字中文古体是“灋”。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和刑是同义的。

第二,把法喻作水意味着法体现着公平。

第三,廌从去,表示正义之义。

(廌zhi 一种独角神兽,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的判断力。

)“律”字体现出平均奇一、统一的思想。

这些说明,“法”“律”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

但中国古代的“法”主要作刑律解,而“律”则为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

尽管在文献中偶尔也会出现法律合用,但主要还是重律。

这表明中国古代重律,而不是法。

《辞源》对“法”的解释是:法则、法度、规章;刑法,法律;标准,模式;方法,作法;效法,遵守;佛教的宇宙的本源、道理、法术。

西方主要民族语言中的法,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

主观法主要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从整体意义上或抽象意义上来说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教育法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调整的核心是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活动指正规的教育。

所谓正规的教育也即狭义的教育,是指专门的教育者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教育法律不涉及非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教育法的内涵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性质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指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种以法律形式规范教育行为和组织教育事务的法律体系。

教育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教育体系建设、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公平,还与个人的教育权益、职业发展等密切相关。

因此,深入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含义对于教育工作者和普通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教育法的含义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教育的目标和原则、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机构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活动的进行和评估等方面内容。

它不仅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也对家长、政府和社会有相应的监督和支持作用。

其次,教育法的含义还体现了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法不仅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还通过制定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依法履职,保障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教育法的法治化还包括对教育行政和监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的规定,以及对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教育法的法治化,可以提高教育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育法的含义还包括对于教育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和解决。

教育法从法律角度对教育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例如学生的入学与退学、学生的考试与评价、学生的纪律与行为规范、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估与认证等。

教育法的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教育环境,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教育质量。

总之,教育法的含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教育活动,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教育法不仅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还体现了教育的法治化和对教育领域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教育体制建设水平,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强对教育法的研究和了解,以更好地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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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的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
动和教育关系的规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力
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
育法是国家大多数公民
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
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
律的法律体现。

2)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能:教育法通过
规定教育主题在法律上
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
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
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
的。

(=)标准功能:教
育法之所以具有规范功
能,其中重要的原因是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
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教
育行为的标准,人们进
行教育行为还是不进行
教育行为时教育法律为
准绳的,教育行政部门
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学
校开展教育活动,司法
部门办理教育方面案
件,也都式一教育法律
为最高标准。

(三)预示
功能:根据教育法律规
范和教育法律的实施过
程,人们可以预先知晓
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
活动或在什么范围内开
展教育活动。

(四)强制
功能:法律是国家意志
的体现,尽管要依靠教
育使其的以坚决贯彻
执行。

3)教育法的作用?(一)
指引作用:教育法-的作
用指教育法体现了国家
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
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
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
动。

(二)评价作用:教
育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普
骗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
准,具有判断,衡量人
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教育
法律规范的预示功能决
定了教育法具有教育作
用。

(四)保障作用:依
法治教是现代教育发展
的重要特征。

4)学校的权利?一,按照
章程自主管理,二。


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
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
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
或者处分。

五。

对受教
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
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

七。

管理,使用
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
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
5)学校的义务?一,遵守
法律,法规。

二,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
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一适当的方式为受
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
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
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
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
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
监督。

6)学生基本权利?(一)
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
育资源的权利。

(二)享
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
的权利。

(三)享有公正
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
书的权利。

(四)享有申
诉权。

(五)享有人身权。

7)学生权利保护?(一)
国家保护。

(二)家庭保
护。

(三)学校保护。

(四)
社区保护。

(五)司法保

8)学生义务?(一),遵守
法律,法规。

(二)遵守
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
长。

(三)努力学习,完
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9)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一)保护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二)维护教育
法的权威(三)促进行
政部门依法行政。

(四)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
设。

10)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方式。

凡是侵犯了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
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
以通过诉讼渠道来求得
司法救济。

二是行政方
式。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
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
政方式。

三是仲载和调
解等其他方式。

主要指
通过教育组织内部组织
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
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11)“教育”的立法宗旨?(一)发展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

(二)保证
教育公平,提高全民素
质。

1.保证教育公平。

2.提高全民素质。

(三)
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建设12)教育法的基本原
则?(一)方向性原则。

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原
则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这是由我国
的基本社会制度规定。

(二)公益性原则,教
育作为公共服务活动,
其公益性是教育发展必
须坚持的。

(三)独立性
原则。

教育活动是一个
开放性的系统,教育发
展与政治,经济,科技,
文化发展有密切的关
系,但教育发展也有其
内在的规律,因此,教
育发展应保持其相对独
立性。

(四)公平性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确定
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

13)义务教育立法的
宗旨?2006年“义务教
育法”开宗明义务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而儿
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
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
定本法”。

14)义务教育的性
质?1.强制性 2.义务
性。

3.免费性4.公益性。

5.公平性。

(三)义务教
育的目的。

15)教师的权利和义
务?(一)教师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

(三)
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
权。

5。

民主管理权 6.
进修培训权。

16)教师资格的构成
要件?“教师法”第十
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
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
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
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
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
师资格。

”教师资格过程
要件包括国籍,品德,
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
方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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