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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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投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代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2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资源型项目管理的通知》(九龙坡委办〔2008〕5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2〕16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及类别评审范围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及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建设项目。
其评审类别为:(一)预算评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计划外新增,且立项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实施评审。
立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个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审,也可以委托财政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招标范围内工程费用作为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和投资控制的限额。
(二)预算变更评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计划外新增,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单个建设项目实施评审,其结果作为区委、区政府调整投资的参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45号)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
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
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2日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一、总说明(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审批报告、实施方案的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统筹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借款、政府信用担保融资、政府配置的土地储备或特许经营等,投资建设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含补助资金、贴息资金)或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及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或对某一技术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后评价。
第四条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区县、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项目。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九龙坡区城市更新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三高三宜三率先”的发展愿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规划与实施第五章资金筹措第六章政策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关于城市更新的有关要求,推动城市结构调整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快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推进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推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助力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根据《重庆市城市更新工作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区城市建成区的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及城中村等城市空间的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提升的活动,主要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老旧工业片区转型升级、传统商圈提档升级﹑传统风貌区保护传承、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空间优化升级等。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公共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城市空间结构完善、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防洪排涝、城市治理、新城建、中国建造、新型城镇化等任务,结合城市体检,聚焦推进城市存量空间提质增效,注重区域统筹和平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公共服务完善,探索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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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投资的相关办法和管理规定,综合平衡政府投资,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各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设立。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目标要求,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每年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从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分政府主导、社会主导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三大类。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全区项目运行情况,在年中适时对全区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全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是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区财政部门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未纳入年度计划、特别重要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会商,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投资量进行认真匡算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按照规定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包括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议;(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国家、市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进行核准的应在项目下达投资概算前进行核准。
项目资金来源中,政府投资(含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业平台资金、镇财政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不含),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书获得批复后,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业主单位、招标方式、建设时序等事项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技术、工程、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
拟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专章编写,融资方案经审定后,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同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二)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四)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六)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其它项目除外。
土地平整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进行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或涉及环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进行评审,直接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未获得可研批复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初设审查。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编制,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能够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二)能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概算的依据;(三)能够满足主要设备、仪器、材料招标、加工、订货的基本需要;(四)能够指导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资概算审批申请书;(二)投资概算审查报告;(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并下达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履行项目审查程序。
(一)概算投资规模超过可研批复10%以上的;(二)初步设计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三)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设内容不一致,且增加的建设内容规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评审部门按照项目施工图,对立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最高限价和投资控制限额的依据。
经区财政预算评审后工程费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的项目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且项目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以内、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以内且单项变更未超过合同总价10%的,应当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二)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在变更实施之前,由业主或代理业主单位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变更评审。
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和区财政评审部门预算变更评审结果对项目变更进行审批。
以上变化如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批准。
如不立即施工变更内容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分管区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调整投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