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学技术处

附件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二)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三)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四)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效益;能够给学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全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学院(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
开放型实验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学生教学计划外的实验项目,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第四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和文理渗透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2.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拟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3.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鼓励学生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应用型自选实验。
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4.文理渗透型开放实验:鼓励文科学生在校内各实验室利用实验条件进行能力培养,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兰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管理指导与协调。
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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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
第十九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附件1: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银钱往来结算及其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面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查处校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收费工作,管理收费票据。
第五条校内各执收部门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校。
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学校,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对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报名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其审批权在政府部门。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批准。
学校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执收单位发放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内部主要面向本校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计价收费。
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兰州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兰州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兰州大学是一所具有较高声誉和水平的综合性大学,其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对于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工作程序、优化有关决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本文将从控制评价的基本概念、重要性、评价流程及监督办法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概念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一个组织或企业内部,以一种系统化、有组织的方式对公司、部门或项目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等要素进行评价、监控、调整和改进,以确保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
内部控制包括经济效益、合规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其核心目的是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性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发现和改善组织中的管理漏洞,以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2.优化有关决策。
内部控制评价可以为管理层提供完整、有效及实时的信息,使管理层可以制定正确的决策。
3.提高财务报告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性。
控制评价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保证财务报告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性,并使企业能够履行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义务。
4.增强企业竞争力。
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具有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之一,促使企业保持健康、规范的经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评价流程1.评估风险。
评估风险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它包括确定目标、标准和风险等要素,以及确定控制缺口和改进方式等步骤。
2.制定控制活动。
在评估完成后,组织需要制定一些控制程序及规章制度,并将其纳入日常运营中。
同时,控制程序中的角色、责任与权限安排也是十分重要的。
3.日常监控。
日常监控是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环节,它是为了确保组织内部控制活动在其生命周期中持续有效。
监控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基础框架、信息与交流、监督和监控等方面。
4.评估结果反馈。
评估结果应及时进行反馈,将发现的问题传达给管理层,寻求改善方案,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
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超出本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
第六条出差人员预借或报销差旅费要填写《兰州大学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一)使用教育经费:1.一般公务性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经其他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3.工作调入或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4.学生出差,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科研经费: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为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流动,出差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一)出差人员办理借款应根据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因素合理预计借款金额。
对超过限额的借款,财务人员有权调减。
(二)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差使用信用卡结算,对于出差未借款的教职工给予一定奖励:出差天数在3天以内(含3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半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1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1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多发放2天伙食补助。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8-1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管委会是学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校级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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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第九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发展规划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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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
经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
第十条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草案形成后,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
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
内容涉及应由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兰州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并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就提交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发展规划处作说明。
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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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或“兰州大学”名义公布施行。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两办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相关网页发布;由两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两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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