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如下:
1. 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必须重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管理,确保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和有效性。
2. 安全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和个人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3. 安全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检查与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事故报告和调查: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并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高危作业管理:对于高危作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7.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8. 应急预案和演练: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9. 安全技术措施的评价和更新:企业应针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更新和改进安全技术措施。
10.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一、规定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劳动力在工作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险,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关于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
我国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促进劳动力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改善,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推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定内容1.劳动保护1.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明确各类劳务人员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1.2 企业应当对每位员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1.3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4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和预防,并依法提供有关职业卫生问题的资料。
1.5 企业应当对发生的劳动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2.劳保用品管理2.1 企业应当配备适合员工身体条件和工作场所要求的劳保用品。
2.2 企业应当选用合格、安全的劳保用品,并定期检验、测试。
2.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和监督。
2.4 企业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劳保用品培训,提高员工的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2.5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失效和损坏的劳保用品,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三、规定的意义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机制,企业能够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同时,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的执行,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总之,健全的劳动保护机制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对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积极的意义。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劳动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劳动保护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劳动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劳动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四)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五)处理劳动保护事故和职业病;(六)组织职工参加劳动保护培训;(七)其他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劳动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劳动保护工作计划;(二)审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三)审议劳动保护经费预算;(四)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五)处理重大劳动保护事故和职业病;(六)其他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设备安全防护、作业环境改善、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等;(二)劳动卫生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等;(三)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四)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一、劳保用品类别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中身体免受不应有的伤害,公司为相关岗位或人员配备了相应劳保用品。
如工作服、防尘口罩、防尘面具、手套(纱、橡胶)、雨衣、水鞋、胶底靴、绝缘皮鞋、安全带、安全头盔、防紫外光面具、防紫外眼镜等用品。
二、发放规定
员工到岗后,由各部门主管根据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需要给予领取并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三、员工应妥善使用和保管配发的劳保用品,对于使用周期较短的劳保用品统一
采取以旧换新给予发放。
如因个人对劳保用品使用、保护不当造成损坏、遗失的,新配发的劳保用品按实价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四、各部门应做好劳动保护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并严格要求员工按规定及
时、正确使用和佩戴劳保用品或器具,以确保作业员工的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
五、对于工作要求或监督不到位而产生的劳动安全事故,公司将追究责任主管的
责任,并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因员工个人不服从规定,不按公司和主管要求使用或佩戴劳保用品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员工应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制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规定:规定了工作场所的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标准,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的要求,清洁卫生、通风、照明等条件的要求。
2. 劳动者的个人防护装备规定:要求雇主根据不同工作环境和岗位的特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3.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避免长时间的工作导致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4.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规定:包括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如工资支付、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工伤事故防治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旨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受伤劳动者的权益。
以上是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的一些方面,具体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的实
施是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其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和防护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劳动安全规定: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防止火灾、爆炸、毒物泄露等危险事故的措施。
2.劳动卫生规定:规定雇主必须提供良好的劳动卫生条件,包括通风、照明、噪音控制、卫生设施等,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规定:规定雇主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产生职业病的因素,并为劳动者提供预防和治疗的措施。
4.劳动保护设备规定: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如头盔、安全鞋、护目镜等,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5.特殊行业的劳动保护规定:对一些特殊行业(如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劳动保护规定,以应对特殊的安全风险。
6.劳动保护培训规定:规定雇主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这些劳动保护和防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和贯彻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聘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确保雇员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身体健康负有保护责任,应向员工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订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为员工供应岗位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备,并进行相关培训。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确保员工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如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矫正。
第九条公司应为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供应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订立认真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疏散和救援。
第三章防护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订立防护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防护要求,并向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员工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手套、耳塞等,鼓舞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工作场合进行定期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出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警示标志系统,对工作场合的不安全区域和不安全物品进行标识和警示。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特地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防护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防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并推行安全文化,鼓舞员工自动参加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事故统计和报告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归档和分析,为事故的防备和处理供应参考。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利于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根据职业特点,合理地发放教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做好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健津贴是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的一项劳动保护的辅助措施,是国家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关怀。
做好保健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第7号《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精神,确保女职工的安全与保健。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第五条发放防护用品是预防教职工在学校、科研、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第六条严格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要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准不用,更不准变换。
第七条从事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危害工作的人员一律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工作服和化纤鞋、袜、帽子、手套等。
第八条凡从事多种作业的工作人员,按主要工作工种发给防护用品,保障安全。
第九条教工外出实验特殊需要棉、毛大衣可向库房借用,交押金,用后归还,退回押金。
第十条经济承包单位、劳保用品原则上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健津贴管理第十一条保健津贴不是福利待遇。
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工种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不直接从事规定范围工种的人员不得享受保健津贴待遇。
第十二条随着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从事新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符合享受保健津贴范围的,需新办申请。
具体办法: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监测审核,提出意见报上级机关领导批准,方能享受。
第十三条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按校实字[97]第3号文件执行;医疗卫生津贴按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厅(卫生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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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的防治。
3.职责
3.1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依据有关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与发动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严格按劳动保护法规办事,随时收集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向行政提供信息,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
3.2工会主席
3.2.1督促、检查、指导公司各级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1.2监督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3技术安全部
3.3.1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3.3.2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视和测量。
3.4机关其它部室、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项目部
按规定要求安排工作、落实员工劳动保护、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病防治和控制措施。
4.劳动保护相关术语
4.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3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4.4 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4.5劳动保护: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施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所进行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即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进行的保护。
5.员工聘用相关要求
5.1现场作业人员聘用前由项目部查验应聘者的身份证,识别是否是未成年工,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管理人员聘用前由人力资源部查验应聘者的身份证,识别是否是未成年工,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
5.2聘用前应了解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和获取有关信息,应聘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体检报告和职业病体检报告;
5.3不得拒绝符合岗位条件的妇女就业;
5.4身体状况不适应应聘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
6.员工劳动保护
6.1体检
每年初,公司组织在职员工到指定医院体检;劳务人员的体检由劳务单位组织;长期从事易患职业病岗位的人员(木工、油漆工、电焊工等)除每年一次的体检外,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病体检。
6.2作息制度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执行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6.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配备
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发放,具体执行《劳保用品控制程序》;
项目部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项目部组织发放,具体执行《劳保用品控制程序》;
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执行公司《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6.4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安全设施机具及防护控制程序》、《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控制程序和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6.5季节性劳动保护
6.5.1夏季劳动保护
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工作,控制员工加班加点,高处作业人员的时间须适当缩短;
露天作业,应搭设休息凉棚,防止热辐射,并要洒水降温;
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如清凉油、风油精等,现场提供清凉饮料;
6.5.2冬季劳动保护
要及时检查、修补通道防滑条,及时消除斜道、通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和积雪,做好防滑措施;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明火动用申请和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夜班工作人员应发放防冻棉衣等。
6.5.3雨季劳动保护
雨季作业,要做好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和防台风等工作,值班人员应配备雨衣、雨鞋、手电等必备用品。
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7.1禁止安排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Ⅳ级以上劳动强度的作业;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连续负重20kg和间断负重25kg的作业(材料搬运);
经期女工不得从事低温、冷水、Ⅲ级强度体力劳动、Ⅱ级高处(5-15m)及以上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工从事以下劳动:·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作业;水泥、砂石搬运作业和Ⅲ级强度体力劳动作业;焊接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频繁的攀高、下蹲、弯腰作业。
7.2女工保健规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建立女职工台账,掌握女工孕、产、哺等动态;
对有两次自然流产史的女工,应暂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
工作岗位;
怀孕7个月后,工作场所设立休息座位;
产假恢复工作,允许1-2周时间逐渐恢复工作量。
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禁止使用未成年工。
9.职业病预防
9.1职业病的范围
具体执行《职业病名单》(卫生部[02卫法监发108号])。
9.2职业病预防的主要内容
焊工主要预防电光眼炎和焊工尘肺;
砼搅拌机操作工、砂浆搅拌机操作工、取样员、砼工、木工、机操工等预防矽肺病和噪声耳聋。
9.3职业病预防方法
改善施工环境、作业条件并合理选用施工技术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具体执行《安全设施机具及防护控制程序》、《劳保用品控制程序》中相关规定和要求。
10.监视和测量
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项目部的劳动保护管理过程每年进行两次监视和测量,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每月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监视和测量,具体执行《过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1.罚则
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因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及其他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公司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并按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4条第4.2.c款、第4.2.f款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