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保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保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劳保防护用品的种类1.头部防护: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面屏等。
根据不同作业环境和风险程度,员工应正确佩戴相应的头部防护用品。
2.呼吸道防护: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在有粉尘、有害气体或有毒物等环境下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呼吸道防护用品。
3.手部防护:包括防护手套、防护袖套等。
对于接触化学品、尖锐物体或高温物体等有风险的工作,员工必须佩戴相应的手部防护用品。
4.身体防护:包括防护服、防静电服等。
在特殊作业环境中,如接触有毒物质、高温、强辐射等,员工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身体防护用品。
三、劳保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1.质量检查:劳保防护用品应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确保产品符合使用要求。
2.正确佩戴:员工在作业前应对防护用品进行内外观检查,并正确佩戴。
佩戴时要调整至合适的位置,确保保护效果最大化。
3.定期更换:防护用品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磨损、老化等现象,员工应及时更换新的防护用品,以保证其正常使用效果。
4.废弃处理:用过的防护用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5.储存管理:未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并做好防潮、防阳光暴晒等措施。
四、劳保防护用品管理责任1.公司责任: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并负责购买、检验、分发等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个人责任:员工应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及时更换损坏的用品,并妥善保管和处理好废弃用品。
五、劳保防护用品的培训和教育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劳保防护用品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定期更换和废弃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参加考核。
六、违规处理和奖惩制度1.对于违反劳保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员工,将按照违规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多次违规或者情节严重的员工,甚至可能给予解雇等严重后果。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须经公司管理部门批准。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劳动防护意识,增强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预防职工工伤、职业病和其他职工健康危害,采取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工作场所防护设施。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备、使用、保管、维修和更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环境和岗位需求进行选择。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计划,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条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注重质量和耐用性,并兼顾舒适性和人体工程学原理。
第三章配货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结合职工具体情况和工作环境,合理配置,并注重保养和更新。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可以根据岗位特殊需要进行个性化定制。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场所防护设施两类。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防护垫等。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应根据职工人数、工作岗位和工作特点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章使用和保管第十三条职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并保持清洁、整洁。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提醒职工重视劳动防护,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保管,建立完善的物品登记制度,用于追踪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和更新。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检查防护效果,一旦发现有磨损、破损、过期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第五章维修和更新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工作应交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维修和更新。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指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护、保护、安全性能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生产工艺、工艺流程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追踪。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产品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投诉和回访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质量证明等信息,并接受消费者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劳动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劳动保护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劳动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劳动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四)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五)处理劳动保护事故和职业病;(六)组织职工参加劳动保护培训;(七)其他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劳动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劳动保护工作计划;(二)审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三)审议劳动保护经费预算;(四)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五)处理重大劳动保护事故和职业病;(六)其他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设备安全防护、作业环境改善、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等;(二)劳动卫生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等;(三)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四)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进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头灯,穿工作服和水鞋,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2、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绝缘手套和绝缘鞋;3、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电焊手套或绝缘手套、防护面罩;4、进入坑道或有粉尘作业地点的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5、进行掘进作业等强噪声作业的人员应佩戴耳塞;6、从事迎头掘进、支护及爆破的人员应穿好防砸背夹。
二、其他规定1、防砸背夹使用相关规定1.1背夹的配备人员为掘进、支护、爆破及监护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好背夹;1.2背夹不使用时,应保持平整状态,禁止折叠,以免造成铰链脱落损坏防护板;1.3背夹护板有裂痕和缓冲垫脱落应严禁使用;1.4背夹发现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自主进行修复,无法进行修复的,应进行更换。
2、自救器使用相关规定2.1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确保每人一台压缩氧自救器,并保证在使用年限内;2.2压缩氧自救器自配置之后起,由责任人进行保管和维护;2.3在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发现有损坏、不完好现象及时交还;2.4领取者必须随身携带,进入工作面后,压缩氧自救器可存放在离工作面10m的位置存放,严禁乱丢乱放。
3、气体检测仪使用相关规定3.1每个作业班组配置至少两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气体检测仪,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3.2使用气体检测仪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设定的报警值是否符合规定,电量是否充足,若仪器出现问题,严禁使用。
附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标准。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和防护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劳动安全规定: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防止火灾、爆炸、毒物泄露等危险事故的措施。
2.劳动卫生规定:规定雇主必须提供良好的劳动卫生条件,包括通风、照明、噪音控制、卫生设施等,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规定:规定雇主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产生职业病的因素,并为劳动者提供预防和治疗的措施。
4.劳动保护设备规定: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如头盔、安全鞋、护目镜等,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5.特殊行业的劳动保护规定:对一些特殊行业(如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劳动保护规定,以应对特殊的安全风险。
6.劳动保护培训规定:规定雇主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这些劳动保护和防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受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验收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 质量可靠,性能稳定;3. 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4. 价格合理。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采购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1. 产品合格证;2. 产品说明书;3. 检验报告;4. 外观检查。
第八条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使用。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工作性质、岗位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发放种类和数量。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高风险岗位;2. 依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3. 定期检查,及时补充;4. 个人专用品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1. 劳动者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2. 人力资源部门登记造册;3. 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确保用品的完好和清洁。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1. 使用期限到期或失效的;2. 损坏、变质无法继续使用的;3. 新型号替代的。
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劳动者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丢弃。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检查其完好性,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和贯彻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聘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确保雇员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身体健康负有保护责任,应向员工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订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为员工供应岗位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备,并进行相关培训。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确保员工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如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矫正。
第九条公司应为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供应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订立认真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疏散和救援。
第三章防护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订立防护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防护要求,并向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员工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手套、耳塞等,鼓舞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工作场合进行定期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出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警示标志系统,对工作场合的不安全区域和不安全物品进行标识和警示。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特地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防护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防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并推行安全文化,鼓舞员工自动参加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事故统计和报告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归档和分析,为事故的防备和处理供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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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1、项目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购本项目部所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2、项目部负责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
用品,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项目部要有专(兼)人对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管理,登
记列表,并落实到人。
4、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
行随时检查。
当发现使用不符合防护要求或过期用品时,项目部安
全员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经理,责令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使
用该用品,并及时更换新的用品。
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防
护要求或过期用品,并可直接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主管领导报告。
5、项目部要保存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采购凭证(复印件),以备公司检查。
6、项目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置的劳动保护、防
护用品。
7、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
8、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
手套、防护面罩、口罩、护目镜、耳塞、灭火器、应急医药箱和必
要的、季节性的用品等。
9、采购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有效。
同时,采购的用品还应符合国家健康
安全、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
二、电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
严禁非
电工作业。
强电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并严禁酒后作业。
2、所有绝缘、检测、作业工具、仪器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
并要定期检查、校验。
3、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4、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
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5、项目部安全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
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
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6、临时用电拆除或移动时,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或移
动。
7、施工现场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可靠
的防雨设施。
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完整、严密。
使用中的配电箱
内严禁放置杂物。
8、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
放材料。
因作业需要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天棚内或移动照
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9、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使用的料具,要放入随身工具袋携带,不得投掷。
1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11、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且严禁乱拉、
乱设。
照明灯具需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应
采用绝缘物与其隔离,距离工作面高度在2米以上,并配有熔断器
和防雨措施。
三、电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焊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
严禁
非电焊工作业。
电焊作业时,电焊工应穿电焊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高处作业时,电焊工应系安全带。
2、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米范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雨、雪、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
雨、雪后要清除积水、雪后方可作业。
4、电焊作业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电焊工具(如:焊钳和连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并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作业。
5、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6、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要根据介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在密封环境内长时间电焊作业时,要有通风措施,以免造成烟气中毒、缺氧反映等。
8、电焊作业地点潮湿或电焊工身体出汗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电焊工要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要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9、电焊作业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10、电焊作业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改接二次回路时;
(3)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更换保险装置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电焊作业现场时。
11、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2)在电焊作业点的正下方5米外设置护拦,并设专人监护。
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
(3)必须戴盔式面罩。
焊接电缆要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肩上;
(4)电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12、电焊作业时,严禁把焊钳夹在腋下去搬焊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子上。
13、电焊作业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焊把线应无破损,且绝缘良好。
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14、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5、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要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6、清除焊渣时,要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
焊条头要集中堆
放。
17、电焊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
18、电焊作业后,必须拉闸断电,并将地线和焊把线分开。
在
确认火已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制定
本规定。
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
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及其他不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
全网(必要时)、防滑鞋、移动式梯子。
5、高处作业时需使用的安全标志、机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
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并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方可
投入使用。
施工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6、高处作业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要随时清扫干净。
拆
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要及时清理、运走,严禁抛掷。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梯子底部要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要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为宜,不得有缺档。
8、梯子如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
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9、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
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0、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要牢固
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五、施工设备、机具管理规定
1、管理要求
(1)施工设备、机具要有专(兼)人负责管理,定人定机,要
建立台帐,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以保障人身和机具安全。
(2)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仪器仪表的管理、
维护、保养、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3)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仪器仪表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包括: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锯、压槽机、套丝机、台钻、试压泵、手持电动工具等。
(5)施工现场设备、机具使用、维修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废物等,要防止渗漏,集中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2、操作要求
(1)电焊机
1)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防砸地点,下方不得有堆土和积水。
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杂物。
2)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