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生艇操作和检查相关规定的解释
救生艇安全操作规定

救生艇安全操作规定第一条:除演习操作及应急救助外,不得随意使用救生艇。
放艇须经船长同意。
港内放艇应得到当地港监批准。
第二条:除“应变部署表”规定外,操艇不少于7人,机动艇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水手2人、机匠1人,由驾驶员担任艇长并携带手提对讲机与大船保持联系。
所有登艇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服从艇长指挥。
第三条:按船舶应变部署同时放多艘艇时,由各艇长分别负责检查和指挥。
放一艘艇时,由大副或水手长负责检查和指挥。
机械部分由轮机长派人检查。
第四条:放艇前,应检查、配齐艇内属具及备品,机动艇尤应检查储油是否充足,并须发动机器一次。
吊艇机械应进行运转实验,制动器应完好。
每个导向滑车、吊艇滑车、钢丝缆及吊艇钩等均应检查无损,艇底塞塞妥,装好舵板,首尾缆备好。
随艇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带好安全帽。
随艇机舱人员,必须携带必要工具登艇。
艇机内应备有足够24小时油量的燃油和机油。
第五条:负责指挥放艇的人,应向船长报告放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认可后才能放艇。
放艇前,应确认艇下船旁附近无障碍物。
第六条:航行中船长应掌握放艇时机,一定要在缓速、停车后余速不大时,才能下令放艇入水。
一般情况下,应放大船下风一舷的艇。
在风浪中放艇,应防止艇身与大船互相碰撞,必须在艇旁加放小靠垫。
解脱吊艇钩时,尽可能动作协调做到前后同时脱钩,防止先脱前钩。
对吊艇索及其滑车,事先应用缆索套住,脱钩后,及时拉紧,防止滑车晃荡伤人。
登艇人员除放艇操作者由舷边软梯登艇外,其它人员一律在登艇甲板上艇。
第七条:登艇后要保持低蹲姿势,并当心钩头等碰头,艇在离开大船之前要始终紧握救生索,无论天气如何都必须使用止荡索。
第八条:吊艇时,所有人员必须按指挥者命令操作,严禁擅自扳动刹车、使用摇柄和启动电机,一切动作都应密切配合,放艇时应保持匀速,禁止忽快忽慢,以保持随艇人员安全。
管理机电设备人员要注意限位开关的位置和动作情况。
第九条:救生艇在行驶时,必须遵守安全航行规章。
救生艇与救助艇操作管理指导手册

救生艇与救助艇操作管理实验指导书周文烈 编写船艺实验室1救生艇筏操纵工作程序1.1救生艇的吊放和固定(重力式艇架)1)艇长站在艇舷边指挥,先取下艇罩;接着两人登艇,解开救生索,塞牢艇底塞,检查稳艇索是否解开,带好首尾缆绳,送出止荡索,拔去安全销,解脱安全钩,检查短拉索是否系牢,卸下梁木。
2)听到艇长口气后,副艇长提起艇机制动杆,将艇降至登艇甲板,艇员登艇。
3)人员登艇完毕后,松掉止荡索和短拉索,将艇继续降至水面,保持吊艇索有一定的受力,艇上人员向上拉起联动脱钩操纵环,使艇脱钩。
4)放艇人员利用绳梯或救生索下艇。
5)装上舵柄,解脱首尾缆,撑开并迅速划离大船约1/4里处待援。
6)机动艇降落水面之前即应把艇机发动好,以便艇落水后即可动车驶离。
1.2吊艇及固定1)吊艇前,艇上除留2名技术熟练的挂钩艇员外,其余人员从舷锑或绳梯登上大船。
2)由大船调整好艇首尾缆使艇处于吊艇滑车的下方,尽量做到既易于挂钩又勿使吊艇索挂钩过于松驰。
3)前后吊艇钩一旦挂上后,应立即将艇吊离水面。
横摇时应选择大船自另一舷回变到正浮位置时迅速挂钩,然后尽可能在大船向另一舷横倾时将艇吊离水面。
4)将艇吊至艇甲板时暂停,装上短拉索,收进艇的首尾缆绳并盘好,打开艇底塞放净积水,将止荡索滑车组收进艇内,最后两名挂钩艇员离艇。
5)继续吊艇至存放位置,然后将稳艇索系牢。
插好安全销,切断艇机电源,艇长检查确认妥当后宣布解散艇员。
2气胀式救生筏的投放2.1检查充气拉索是否牢固系结于筏架上,解去存放筒上系绳。
2.2拔去筏架上的保险插销,板动投放手柄,气胀式筏存放筒则靠自重滚出舷外。
2.3气胀筏充气后将其拉靠大船舷边。
2.4人员从绳梯或舷梯处登筏,如高度不超过4.5米,可直接从船上跳人筏内,如筏倾覆,应先予以扶正。
;3救生艇艇机操纵工作程序3.1操作规程1)检查燃油箱燃油是否足够,检查机油量。
2)将调速操纵杆手柄放在 "慢"与"快"的中间,离合器操纵杆应处于"停车" 位置。
救生艇标准

救生艇标准救生艇是一种用于救援和紧急逃生的小型船只,以其在海上救援行动中的重要性而备受关注。
救生艇的设计和标准非常关键,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下面将介绍几个与救生艇标准相关的重要方面。
1. 救生艇型号和尺寸: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要求,救生艇应具备适应各种天气条件的能力,并能承载预定数量的乘客和船员。
救生艇的尺寸和类型应根据船舶的总吨位和乘员配备要求确定。
2. 救生艇结构和材料:救生艇的建造材料应具有耐腐蚀、抗冲击和耐用性,以抵御海洋环境的侵蚀。
常见的材料包括玻璃钢、铝合金和不锈钢等。
此外,船体的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应对不同的浪况和振动条件。
3. 救生艇船体设计:救生艇的设计应考虑船体的稳定性和浮力,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或翻转时,乘员和船员仍能安全落地。
此外,救生艇还应配备自动充气设备或其他浮力装置,以确保即使出现漏水或泄气情况,仍能保持浮力。
4. 救生艇安全设备:救生艇还应配备一系列的安全设备,以提供必要的救援和生存条件。
这包括救生器具、浮筒、灭火器、通信设备、急救箱、药品、食物和饮水等。
这些设备应按照IMO规定进行选择和配置,并应经过适当的定期检验和维护。
5. 救生艇的航行和操作要求:救生艇的航行和操作要求是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地投入使用。
船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救生艇的操作技能和应急程序。
航行证件的要求和必备水手设备,如划桨、舵和锚等,也应符合国际和国内规定。
6. 救生艇的维护和检验:救生艇的维护和检验是确保其长期有效和可靠运行的关键。
船东和船舶管理者有责任确保救生艇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并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这包括救生艇的外观、机械、电气和通信系统的检查,以及吊装、下水、漂浮和驶离水面的测试。
救生艇标准的制定和遵守是保障船员和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安全脱离船舶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的设计、适当的建造和维护,救生艇可以在困难的海上环境中提供有效的救援和生存手段。
SOLAS公约救生设备相关要求

SOLAS公约救生设备相关要求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确保全球海上的人命安全。
其中,救生设备是SOLAS公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SOLAS公约对于救生设备相关要求。
首先,SOLAS公约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救生设备,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这些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浮筒等。
救生艇是一种处理水危险情况下的专用船只,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救生艇应该能够容纳的乘客数量,以及装载在最不利条件下的操作和使用要求。
此外,救生艇还需要配备适当的推进装置,如浆叶或机械推进装置。
救生筏是另一种常见的救生设备,可以承载大量的人员,通常用于大型船只。
根据SOLAS公约的规定,救生筏必须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展开和投放,同时应配备浮筒和划桨设备,以确保在水中的适航能力。
此外,SOLAS公约还要求船舶上必须配备适量的救生圈和救生衣。
救生圈是一种可以供人们浮在水上的圆形浮具,必须具有足够的浮力和可见性,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起人们的注意。
而救生衣则是一种可以穿戴在身上的个人救生装备,能够提供额外的浮力和保暖性能。
此外,根据SOLAS公约的规定,船舶上还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浮筒。
救生浮筒是一种容易使用的浮动装备,可以供人们紧急时使用。
它们通常是通过救生圈或其他设备连接到船舶上,以便乘客和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获得。
除了上述救生设备,SOLAS公约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救生登高装置、救生梯、救生管道和救生器械等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从船舶上撤离。
为了确保救生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SOLAS公约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根据公约的规定,船舶应定期进行救生设备的检查,包括救生艇和救生筏的操作能力、浮筒和浮标的密封性能、救生圈和救生衣的完整性等。
必要时,还需要对救生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救生艇和救生艇阀降落和登乘装置的检查和检验要求

救生艇和救生艇阀降落和登乘装置的检查和检验要求救生艇1.检查艇体的一般情况,艇体情况良好,无破裂、受损、变形,钢结构(特别是艇钩及坐板)无过度腐蚀:2.舭部扶正把手,扶正索连结情况良好;3.环艇设置的链环状可浮救生索状况良好,无老化、霉烂;4.防荡索的连接和快速释放布置正确、可用;5.舵板及基座架、螺旋桨、油箱情况良好;6.救生艇属具齐全、有效(饼干淡水、烟火信号、急救药箱等),过期的属具没有存放在艇上;7.艇内舾装件情况良好(浆叉、浆、桅、帆等);8.救生艇机启动试验,并作正、倒车离合试验,油箱有足够的燃料,外观干净,无漏油;9.反光带已按规定张贴;10.相应位置已粘贴IMO 标志;11.救生艇外的标志清楚、完整:开敞式救生艇应在艇的外部标有艇号、尺度、定员数(按实际属具配备)、船名:对于封闭式救生艇还要求在其顶棚的上部标有船名或呼号或 IMO No及艇编号;12.艇机的备件和维修工具完整、可用;13.检查船舶航海日志,查看上次救生艇放至水面的日期,公约要求常规救生艇至少每三个月降落至水面一次,对于自由降落的救生艇至少每六个月降落至水面一次,对于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要求每月降落至水面操纵一次,如果在航海日志中所记录的放艇试验的日期超过了上述的规定,则验船师应要求进行放艇试验;14.救生艇的修理要求如在检验中发现救生艇的严重缺陷,验船师应立即提出修理要求:•小缺陷如表面鼓疱、擦伤或轻微表面损伤可根据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在GRP表面上予以修理;•重大缺陷,例如裂纹、穿孔、加强部位的断裂等需制造厂或维修站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修理,修理后应进行满载负荷试验;15.尽实际可能对浮力箱或固体浮力进行检查;16.尽实际可能对耐火救生艇的检验与试验;•检查自供气系统的气瓶压力、各开口的密性情况及透气系统,不必将气瓶的气体释放进行效用试验,当气瓶压力低于原气压90%时,应重新充气,气体应为空气,绝不能用氧气;•操作说明是否张贴在控制位置附近;•确认喷淋系统随时可用;救生艇筏降落和登乘设备1.结合艇的试验检查艇架装置所有滑轮、滑车、卸扣、艇索及活动零部件处于良好状态,并有可靠的防护保养(如涂油脂);2.检查并试验手动与电动联锁装置;3.检查甲板到登乘梯顶部或从登乘梯顶部到甲板的过渡应设有扶手,且处于良好状态;4.确认撤离滑梯降落和登乘设备能由一个人在登乘位置展开;5.艇架金属结构件和固定零部件的最大耗蚀量超过原尺寸10%或有裂纹,显著变形时,应予换新或修理:活动零部件(滑轮、滑车等)最大耗蚀超过原尺寸10%,销轴的最大耗蚀超过原直径的6%或有裂纹,显著变形以及滑轮轮缘裂纹应予换新或修理;6.降落装置进行了对强度有影响的修理或改变后应做2.2倍安全工作负荷的强度试验;7.登乘梯踏板应无损坏,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滑处理,边绳无严重拉毛或破断痕迹;8.对艇筏降落站和登乘处所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对艇架回收限位器及弃船警报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

海安会MSC.402(96)决议(2016年5月19日通过)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还忆及其批准的《防止救生艇事故措施》(MSC.1/Circ.1206/Rev.1通函)和《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服务商认可条件的暂行建议案》(MSC.1/Circ.1277通函),认识到有必要为救生艇(包括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和救助艇(包括快速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建立一个统一、安全和文件化的标准,注意到MSC.404(96)决议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第III/3和III/20条的修正案,关于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还注意到上述公约第III/20条规定应按《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简称“本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在其第96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在其第3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1 通过《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该要求在公约第III/3和III/20条的相关修正案生效后,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3 还提请各公约缔约国政府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制造船上安装和使用的、按公约第III章发证的设备的该国制造商承诺确保独立服务商能及时经济地获得要求的设备、须知、专门的工具、备件、培训和附件;4要求秘书长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本要求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所有本组织成员。
附件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1 通则1.1 《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简称“本要求”)的目的,是为2.1所规定的设备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建立一个统一、安全和文件化的标准。
救生艇安全操作规定

救生艇安全操作规定除演习及应急外,不允许随意使用救生艇。
救生艇使用须经船长同意,港内用艇还应征得港口主管当局的批准。
放艇前的检查(1)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手套,随艇上下人员应穿救生衣。
(2)放艇前,应检查备齐艇内属具及备品,塞上艇底塞,检查首缆绳以及定位索的固定情况,检查其他属具与物品的固定情况。
机动艇应检查储油是否充足,并发动艇机一次。
吊艇机械应进行检查试验,制动器应完好,稳艇索、保险钩等已处于无妨碍位置,艇摇把已取下,每个导向滑车、吊艇滑车、钢丝缆及吊艇钩均应检查确认无损,艇下方至水面清爽。
(3)按船舶应急安排同时放艇时,由各艇长分别负责检查和指挥,放一艘艇时,由大副和水手长负责检查指挥,机械部分由轮机长派人检查。
(4)负责检查和指挥放艇的艇长,应向船长报告放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经认可并确认艇下方无障碍物,在船长下达放艇的指令后,方可放艇。
救生艇释放的一般规定(1)在使用救生艇时,应当严格按照起落操作章程进行救生艇的起落。
任何人员不应站在艇下方无护栏保护的甲板边缘以及吊艇钢丝一旦崩断可能回甩伤人的地方。
(2)航行中放艇,船长应掌握放艇时机,要在停车后余速不大时,才可放艇入水。
(3)一般情况下应放大船下风舷的艇,大船偏顶浪20°-30°,稳定航向,将艇放至水面后,快速解脱吊艇钩。
(4)应尽可能做到同时解脱前后钩。
大船有进速时应避免先脱前钩。
目前大多救生艇上配备有联动脱钩装置,当艇着水后拉动脱钩装置,首、尾吊艇钩同时解脱。
(5)救生艇在降落时应备有碰垫,同时用艇篙支撑,防止艇与大船之间的碰撞。
(6)对吊艇索下的滑车,脱钩后应当及时拉紧,防止其晃动伤人。
(7)机动救生艇的艇机应在落水之前启动起来,脱掉吊艇钩后立即驶离大船。
封闭式救生艇释放的操作程序封闭式救生艇的吊艇架一般都为重力式,放艇操作程序为:(1)解除救生艇的稳索,打开救生艇的舱门,松开外接充电电源插头,打开吊艇架的安全插销;(2)全体登艇人员依次登艇坐好系好安全带,只留1人在艇甲板;(3)留下的1人解开外面的系索后登艇;(4)艇长检查全体艇员登艇后关闭救生艇舱门;(5)艇长再次检查确认登艇人员的就位情况后,于驾驶位发动艇机,挂空档;(6)艇长发出放艇指令和警报并提示登艇人员注意;(7)拉动艇内释放手柄或钢丝,使吊艇机闸松动,降下救生艇;(8)救生艇降到水面后,采用承载或正常释放方式脱开艇钩;(9)拉动艇缆脱离装置的控制杆,解掉艇缆,操纵救生艇离开难船。
景区救生艇安全操作规程

景区救生艇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障景区游客的安全,提高救援效率,景区管理部门制定了景区救生艇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将详细介绍景区救生艇的操作流程、事故处理方法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以期景区游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快速地获救。
1. 景区救生艇概述景区救生艇是景区应急救援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速度快、操控性好的特点,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将游客转移至安全地带。
景区救生艇应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同时景区管理部门需严格把关救生艇的技术状态和日常维护,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稳定运行。
2. 景区救生艇操作流程2.1 上船准备•检查救生艇设备:确认救生艇配备完好,包括救生衣、救生圈、划桨等。
•检查救生艇技术状况:检查救生艇的浮力、排水系统等技术细节,确保其运行正常。
•配备专业救生人员:确保救生艇上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他们应具备紧急救援的知识和经验。
2.2 游客上船•接受指挥:游客应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有序排队上船,严禁超载。
•佩戴救生衣:所有上船的游客必须佩戴救生衣,并确保救生衣固定可靠。
•分配座位:根据救生艇的载客量合理分配座位,保证安全稳定。
2.3 救生艇启动•按照救援计划及时出发:在紧急情况下,依照事先制定的救援计划,按照指示快速启动救生艇。
•注意救生艇操控:救生艇驾驶员应熟悉救生艇操控方式,确保航行的稳定与安全。
3. 景区救生艇事故处理方法对于景区救生艇可能遇到的事故,景区管理部门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以最大程度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
3.1 火灾事故•报警:在发现火灾事故后,立即向景区管理部门报警,并同时通知救生艇上的人员。
•紧急疏散:按照救援方案规定的疏散方式,迅速将游客疏散至安全地带。
•利用灭火器扑灭火源:如果条件具备,救生艇上的人员可以使用救生设备中的灭火器扑灭火源。
3.2 漏水事故•紧急报警:对于救生艇漏水事故,驾驶员需要立即向景区管理部门报警,同时通知救生艇上的人员。
•漏水控制:驾驶员应尽快采取控制漏水情况的措施,如使用紧急堵漏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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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生艇操作和检查相关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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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是船员在危难时刻的救星,是保证海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让船员莫名惶恐的是一个统计信息:在救生艇操作事故中伤亡的人比它从海上救起的人还多。
相当一部分船员对放艇操作谈虎色变,宁愿违反规定,也不冒放艇导致事故的危险。
这种思维方式可能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船舶在港口国检查中被开具缺陷甚至被滞留,而其潜在危险在于救生艇的操作可靠性没法得到验证,船员不熟悉操作要领,以至于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有效予以使用,甚至导致事故。
公司曾就救生艇降落操作问题与大量船员进行过沟通,了解他们不按规定实施放艇操作的原因,结果发现超过半数人员并不知道如何进行操作和检查能符合SOLAS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只是简单的认为:放艇危险。
最典型的事例是救生艇的自由降落操作,当进一步问起辅助方式降落和模拟方式降落操作时,鲜有人能准确予以解释。
也就是说船员并不一定清楚,即使不必自由降落救生艇,也可以用其他方式的操作满足“公约”的相关要求,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在此,把相关要求进一步予以解释。
一、 从存放位置做必要的移动
按照“公约”第III章,第20条6.3的规定:“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将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
这个操作应每周进行,并把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
常见的问题是,没有真正进行检查,没有把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或对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记录了同样检查和试验。
这种检查是很容易验证的,因为吊艇钢丝的导向滑轮转动会留下痕迹,如果滑轮轴的润滑油表面干燥且被厚厚的灰尘覆盖,显然没有在近期进行过这种操作。
按规定这种检查的结果应记入“航海日志”重大记事栏,而这一栏只能由大副或船长填写。
如果船舶所配备的救生艇是自由降落式仍每周记录这种检查,很容易招致PSCO对记录真实性的质疑,并提出检查操作的细节问题,这显然给船舶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在实施港口国检查时救生艇不能靠重力自动释放出,船舶无疑会被PSCO滞留。
二、降下救生艇
“公约”在第III章,第19条3.3.1.5规定,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公约没有规定重力式救生艇应降落到什么程度,一般认为是降到船员能够登乘的位置(如果船员从救生甲板登乘)。
这个规定并不适用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这个操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如果救生艇的放艇刹车失效,救生艇可能直接降落水面。
故如果艇员不需要登艇进行该操作,尽量避免人员登艇,大船的速度应降到足够安全速度(5节)以下,带好救生艇首尾缆绳。
按规定,弃船演习的过程同样要记入航海日志,但在实际操作时有两项内容常常被忽略: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旅客(“公约”第III章,第19条3.3.1.8),以及测试应急照明系统(“公约”第III章,第19条3.3.9)。
三、救生艇降落下水,并在水面进行操纵
每艘救生艇(包括左右舷的重力式救生艇及船尾的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都需要在3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搭载操艇船员,降落水面,并在水面操纵的操作(“公约”第III章,
第19条3.3.3)。
如果是专用救助艇,在合理和可行时,每个月进行这种操作,无论如何在3个月内要进行一次(“公约”第III章,第19条3.3.6)。
这个操作是船员最有顾虑的项目,绝大部分严重事故也是在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几个重要的概念对重力式和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分别进行分析。
1. 重力式救生艇
1)非承载释放(off load release):救生艇充分入水后,前后吊艇钩不负重,将其解脱后救生艇可驶离,这种操作为非承载释放(参见“救生设备规则”4.4.7.6中关于正常脱钩的相关规定)。
进行这种操作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脱钩的顺序,理论上讲,最安全的做法是同时脱前后钩,救生艇亦配有同步脱钩装置,但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该装置未能动作,也还可以在艇首尾分别脱钩,此时,由于涌浪的影响,登艇人员站立不稳,同步脱钩操作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一旦出现脱钩不同步的现象,可能导致一个吊艇钩受力,救生艇一端被吊起,造成艇员失去重心摔倒或坠海或被救生艇挤压的事故。
对于巴拿马型船舶而言,即使该船的横摇只有5度,一端吊艇钩的升降运动幅度也可达1.5米(1%船宽/度横摇),大船在低速甚至静止时横摇5度是非常普遍的。
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在于同步脱钩,如果无法实现,应先脱大船余速反向的吊艇钩(前进时先脱后钩),带好救生艇首尾缆绳,利用扶手绳或安全带控制艇员重心,演习尽量选择在平静的海面进行。
2)承载释放(on load release): 1980年3月27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Alexander Kielland”号石油勘探工作平台的惨剧,123名工程技术人员因救生艇虽然降落至水面却未能脱钩在惨剧中丧生,为此,“公约”规定198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的救生艇必须配备静水压力联动释放装置,即当救生艇充分降落至水面时,该装置能使吊艇钩自动脱开,以便迅速驶离。
该装置还应能在救生艇距离水面有一定高度时,通过“有意和持续的动作”在吊艇钩受力状态下将救生艇脱钩,迅速驶离大船,即承载释放。
承载释放操作需要关注几个问题,一个是脱钩时大船的余速,“救生设备规则”规定的余速可以达到5节,实际操作时可以适当降低余速,但在营救落水人员时不应一味强调余速而贻误时机,特别是海水温度比较低时。
另一个是救生艇距离水面的高度,“救生设备规则”规定的试验高度是3米,按IMO MSC.1 Circular.1205中建议,脱钩的高度为“尽可能接近水面”,
具体操作时建议控制在0.5-1米之内。
“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中并没有对重力式救生艇在演习时需进行承载释放操作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救生艇进行年度检验时,专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该操作。
2.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1)自由降落方式(free fall launching):属于承载释放方式,“公约”所要求的“在3个月内进行搭载操艇船员,降落水面,并在水面操纵的操作”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使用后面所述的辅助降落方式。
如果使用自由降落方式,除船舶SOLAS“训练手册”中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登艇的艇员应该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熟悉操作规程,人数符合说明书中的要求;--- 将救助艇做好必要时施予援助的准备;
--- 避免在有涌浪的开敞海域进行该操作。
与重力式救生艇承载释放相同,“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中并没有对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在演习时需进行自由降落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救生艇进行年度检验时,专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该操作。
2)辅助降落方式(secondary means of launching):由于船员对自由降落方式入水有本能的恐惧,为解除这种恐惧,船员可以利用救生艇的吊臂将救生艇吊降至水面,再脱吊环钩,见图-2。
这种操作可以载艇员,也可以不载艇员吊降,载艇员时要注意操作说明书中关于登艇人数的规定,艇员随后用绳梯登艇要注意避免被摆动的救生艇挤伤。
3)模拟降落方式(simulated launching):虽然辅助方式降落救生艇能满足关于救生艇在水面操纵的要求,但不能验证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故“公约”要求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六个月时间间隔进行一次自由降落或替代它的模拟方式降落,对承载释放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试验的方法非常简单,用一根专用的钢丝通过卸扣,固艇座眼板和艇尾部眼板将救生艇和固艇座连接,由于艇的重量由艇释放钩与固艇座连接承受,故钢丝绳应略承松弛状,见图-3。
按照正常释放方式将释放钩成功解脱,救生艇会从滑道上滑落一定距离(约20公分),从而证明脱钩装置状态良好。
简而言之,辅助降落方式和模拟降落方式加在一起,相当于一个救生艇自由降落入水的操作。
四、救生艇的回收
虽然救生艇操作事故大多在放艇过程中发生,但究其原因,都是由于前一次收艇时承载释放装置没有适当复位所致,如图-5。
在图-6中,右侧红色箭头所指的螺帽松动,导致左侧黑色箭头所指的内锁杆前段不能止住联动的释放手柄,所幸的PSCO发现了这个缺陷,滞留了船舶,但避免了后续恶性事故的发生。
导致承载释放装置不当复位的原因除船员不熟悉相关操作外,设备本身的潜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
为此,IMO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包括:
--- 船员需熟悉包括互锁装置在内的承载释放装置的操作;
--- 应张贴有一份用工作语言写出的清晰的使用须知,同时配有警告标语;
--- 承载释放装置应设计成能让艇内的船员清楚地看到该装置已经正确完全的复位并可以起吊;
--- 释放手柄应被标记为与背景反差明显的颜色;
--- 包括互锁装置在内的钩子和释放装置应处于正确的状态;
--- 承载释放装置需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
--- 必要时安装防止救生艇跌落装置(FPD)。
从以往的登轮检查情况看,船舶急待解决的问题是船员不详细阅读设备说明书的问题,具体表现是:
--- 张贴的救生艇操作说明与实物不符;
--- 不能准确回答回收救生艇搭乘人数限制;
--- 不清楚登艇人员是否应该穿着救生衣;
--- 不能准确指出释放装置正确复位的位置。
公约对救生艇特别是承载释放装置的检查,试验和维护有非常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船员特别是主管设备的船员万万不能将这些活动流于形式,船长和大副应该对三副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次放艇操作之前要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针对识别出的危险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认真落实,如此,这些风险就可以被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