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变基础及事故油池工程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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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概况 (3)

2.编制依据 (3)

3.施工准备 (3)

4.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 (3)

5.安全文明施工 (17)

6.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 (18)

7.环境因素辨识与预控 (19)

主变基础及事故油池施工方案

1、工程概况

本工程的施工范围为主变基础、构支架、油坑的基础及事故油池。主变基础采用C20混凝土,垫层采用C15混凝土。事故油池的地基落于回填的夯实土上。

2、编制依据

2.1、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

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 50300-2001)

2.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2.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的通知基建质量〔2006〕135号

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6)102号2.6、《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10.1-2005

3、施工前准备

3.1、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图纸、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学习,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了解各种设备安装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要求。

3.2、施工前准备好必需的机器具、工具及相关材料。

3.3、有关的安全用具和设施已经齐备,通道畅通。

4、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

4.1、基础施工抄平放线

4.1.1、基础:根据基础平面图及大样图,按建(构)筑物的轴线定位

得出相应的轴线,计算开挖放坡坡度(或采用坑壁支护开挖度),定出开挖边线位置。

4.1.2、用水准仪把相应的标高引测到水平桩或轴线桩上,并画标高标记。

4.2、主要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施工

4.2.1、基础工程

4.2.1.1、带形及独立基础施工顺序为:放样—机械挖土—人工清底、钎探—验槽处理—混凝土垫层—钢筋混凝土带形及独立基础—主体—回填土。

4.2.1.2、基础开挖

4.2.1.2.1、基础土方采用机械挖方。人工清底,以防机械超挖,机械挖方后,人工把轴线引入槽底并钉好水平控制桩。

4.2.1.2.2、土方开挖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开挖出的土方部分堆放在离开挖边线有一定安全距离的空地上,堆放高度不宜超高1.5m,堆土堆连续堆置,其顶面面向外倾斜,防止山坡水流入开挖方场地。多余的土方用自卸汽车运至监理指定的场地堆放。

4.2.1.2.3、基础开挖时,挖土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机械挖土应在基底标高以上保留30cm左右用人工挖平清底,如个别地方超挖,用砂、碎石填补夯实,基础开挖完毕,应排干积水和清底,及时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2.1.2.4、挖至基槽底时,会同业主、监理、设计、勘察等有关单位组织验槽

4.2.1.3、基础混凝土施工

4.2.1.3.1、基础混凝土浇灌时,槽底定好水平桩,挂好水平线,准确地控制好地基梁顶面标高,施工缝留在规范要求的部位,结构柱基础生根,弹好位置线并校核,防止位移。

4.2.1.4、回填土

4.2.1.4.1、采用合格的回填料由人工在基槽两侧同时进行回填,两侧回填高差要控制,以免把墙挤歪;深浅两基坑相连,应先填夯深基础,填至浅基坑标高时,再与浅基坑一起填夯。回填顺序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每层铺填厚度不超过250mm,用蛙式打夯机夯实,一些部分辅用人工进行打夯,打夯的压实度符合设计与要求。

4.2.1.4.2、分段分层填土厚度的两倍,上下层错缝不少于1.0m。

4.2.1.5、施工注意事项

4.2.1.

5.1、基坑开挖,应有水平标准严格控制基底的标高,标桩间的距离宜≤3m,以防基底超挖。

4.2.1.

5.2、回填土应按规定每层取样测量夯实后的干容重,在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后才能回填上一层。

4.2.1.

5.3、严格控制每层回填厚度,禁止汽车直接卸土入槽。

4.2.1.

5.4、严格选用回填土料质量,控制含水量、夯实遍数等是防止回填土下沉的重要环节。

4.2.1.

5.5、雨天不应进行填方的施工。如必须施工时,应分段尽快完成,且宜采用碎石类土和砂土、石屑等填料。现场应有防雨和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内。

4.2.1.

5.6、路基、室内地台等填土后应有一段自然沉实的时间,测定沉降变化,定后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2.1.6、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4.2.1.6.1、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照明措施,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护栏。

4.2.1.6.2、土方开挖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普查,清除安全隐患。对临近设施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4.2.2钢筋工程

4.2.2.1、材料

4.2.2.1.1、各种规格、各种级别的钢筋,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必须经物理性能检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监理、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2.2.2、钢筋加工

4.2.2.2.1、钢筋由加工厂统一进行加工(包括除绣、调直、切断、弯曲、成形、绑扎,焊接),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2.2.2、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应在使用前出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绣的钢筋不得使用。

4.2.2.2.3、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符合规定进行:

4.2.2.2.3.1、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2.2.2.3.2、冷拉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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