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定稿
危险驾驶案卷书

危险驾驶案卷书
危险驾驶案卷书是一份详细的文件,记录了涉及危险驾驶的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
这份文件通常由执法机构或法院编制,用于记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程序。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危险驾驶案卷书的大纲:
危险驾驶案卷书
一、案件概述
1. 案件编号
2. 被告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
3. 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4. 指控的罪名和相关法规
二、案件事实
1. 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
2. 被告人当时的酒精浓度或药物摄入情况
3. 被告人是否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4. 当时的路况和天气情况
5. 是否有其他人或财产受到伤害
三、证据部分
1. 酒精测试结果或药物检测结果
2. 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据
3. 证人证言和警方报告
4. 被告人的供述和申辩
5. 其他相关证据
四、相关程序
1. 警方到场和处理情况
2. 被告人被捕和拘留情况
3. 法院的传票和出庭通知
4. 法庭程序和裁决结果
5. 上诉情况和结果(如果有)
五、结论部分
1.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
2. 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分析
3. 对裁决结果的解释和理由
4. 对未来类似案件的警示和建议(如果有)
这份危险驾驶案卷书只是一个示例,具体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危险驾驶案卷书需要包含有关案件的所有关键信息,以便对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分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标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分析了引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加强危险驾驶罪应对措施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交通安全、犯罪构成要件、应对措施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一)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二)定罪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标准,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法定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都有具体规定,包括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有相关刑法解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和量刑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一)社会危害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人员构成了危险,还对周围的人员、设施和财产造成了潜在威胁。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在不断增加。
(二)主要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等。
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普法宣传危险驾驶罪讲座

普法宣传危险驾驶罪讲座
一.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汽车市场日渐开放,乘用车数量由近年来急剧增加,消费者的汽车技术要求越来越高,许多消费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汽车知识水平,以期能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和更好的服务。
但是,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机操违法行为,低头族开车形象越来越普遍,造成许多车祸,带来许多家庭不幸,影响交通安全、威胁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引发社会重视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
二.危险驾驶犯罪
1.定义
危险驾驶犯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擅自变更车辆设计性质,以超过正常性能和参数的行车速度及行为,以及酒后驾驶、赛车、不尊重交通规则等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2.定罪标准
(1)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者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轻微事故的,可以适用危险驾驶犯罪。
(2)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者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可以适用危险驾驶犯罪。
三.普法宣传
1.宣传正确交通观念
正确的交通观念首先要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其次要熟悉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出行的口号,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
2.引导正确的驾驶行为
在开车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超速,不抢路,不越线,不酒后驾驶,不违反其他交通规定。
同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时制止自己的不安全行为,提醒他人不要违反交通规则,以保障自身安全,倡导安全出行。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认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
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危险驾驶罪的本质、构成与界限(一)抽象危险犯的定位及对我国刑法的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途径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途径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通说,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地拓展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言为定。
[1]14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
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该犯罪无需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要件,法官在适用时,就个案判断行为人是否造成对象处于实质的危险状态。
反之,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将对于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直接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法官只需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推定危险的存在,是经验性的结果。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立法者认为具体危险犯的行为本身还不足以代表典型的危险,所以附加“致生危险”为确认其危险的客观要件,来限制其处罚范围。
[2]抽象危险犯的设立,通说认为是针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回应,从而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化。
1986年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著名的“风险社会”理念并建构了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研究、推论、区别、比较等认识能力,它不是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能够日趋完美”。
[3]26现代社会风险的滞后性、突发性和超常规性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将酿成难以控制、估量的侵害后果。
2021年全国共发生途径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人数年均增长7.3%。
[4]23我国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侵害的反应和报复,还有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大任务。
“因此,从社会安全的角度,立法者应将刑法的防线向前推置,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每一个公民、团体、社会、国家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应面临的矛盾。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案件承办人:根据我们的调查与分析,我将提供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粗心驾驶或者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危险情况的发生,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刑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我们的意见。
首先,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三)故意遮挡、篡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四)非紧急情况下驾驶危险机动车的;(五)违法限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驾驶的;(六)逾越分道或者逆向行驶的。
”此外,根据刑法第32条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考虑因素包括:危险程度、造成的损失、目的和动机、犯罪过程、心理情况等。
在本案中,根据我们所了解到的事实,被告人韩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导致多人受伤。
经过初步调查,我们发现以下证据支持危险驾驶罪的指控:1. 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过血液酒精测试,韩某血液酒精浓度超过了法定限值,因此被判定为酒后驾驶。
2. 韩某无有效驾驶证。
根据档案记录,韩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
3. 韩某违法限制驾驶人身体状况驾驶。
经过医学鉴定,韩某被诊断出心脏病,且没有按照医生的建议暂停驾驶。
4. 韩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结果,韩某超速行驶,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
5. 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根据医院的医疗报告和受害者的陈述,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并且导致严重的车辆损毁。
基于以上证据,我们认为韩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我们建议将韩某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量刑考虑上,我们建议法院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性、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依法判决其刑罚。
最后,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管,提高交通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减少危险驾驶造成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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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指导教师高志玲职称讲师学生姓名侯学超学号20081711106 专业法学班级2008级法学1班院(系)法学院完成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摘要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和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存在的立法问题存在争议,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被热烈的讨论,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不应一律入刑。
对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如何判断虽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但应该以公共危险性为其判断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应当包括恶意灌酒者以及劝酒者和应当尽注意义务的相关人。
我国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也应适当扩大,同时还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缺陷,使其更为完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立法完善THE THOUGHTS ABOUT SOME QUESTIONS OF CHARGE OF DANGEROUS DRIVINGABSTRACTAs a new crime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traffic violations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Article 133 of the Criminal Law. Whether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is heated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I think that not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Objective aspects such as the standards of drunk, however, Each sticks to his own version or argument. To public risk, chase race driv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vicious circumstances standard. The subject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is general subject, I think that those malevolent to urge somebody to drink should be included. Driving behavior should be expand, and we have to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make it perfect.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 ; legislation issues; legislative improvemen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及基本构成 (1)1.1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1)1.2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2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4)2.1 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4)2.2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4)3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几点思考 (5)3.1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5)3.2 对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的判断 (7)3.3 醉酒驾驶的主体范围 (8)3.4 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9)4 借鉴外国及澳门地区的立法,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 (10)结语 (13)致谢 (14)参考文献 (15)我国是机动车事故的重灾区,众多交通事故中因醉酒、飙车等危险性驾驶行为肇事造成的后果尤为惨重,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驾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屡屡出现,仅靠行政处罚显然达不到其应有的惩治效果。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于危险性驾驶行为缺乏刑法上的约束力,醉酒驾驶行为只有在重伤、死亡或者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时才给予按照交通肇事罪科以刑罚处罚。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缺乏刑罚的规制致使人们意识的麻木,为有效遏制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使醉酒驾驶等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能够起到防微杜渐,教育以及警示的作用。
1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及基本构成1.1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人类之所以能用刑罚手段制裁同类,是因为同类的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
对此,贝卡利亚早就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①因此,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行为入罪时,首先必须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判断。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特别是近十年来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将我国推进到“汽车社会”。
汽车拥有量的增多,在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同时,违法驾驶事件也日益增多。
近年来,交通肇事频发,群众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民众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深恶痛绝。
在高风险社会中,交通工具作为生活组成部分之一,其本身又给生活带来严重威胁。
特别是当交通工具作为身份财富的象征,危险驾驶与炫富娱乐连接起来,在当下存在仇官仇富社会心态的情况下,民意容易极端化表达,如果没有宣泄的渠道,就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
四川成都孙伟铭案、江苏南京张明宝案、广东佛山黎景全案等一系列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于此同时,一些人将汽车作为宣泄的工具,将道路作为嬉戏的场所,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公众对此反应强烈。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网络①[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技术的发达,也为立法者探寻民意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
而现行的行政处罚模式难以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在公安机关集中整治后,全国恶性醉驾、飙车案件仍然频频发生。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对于此类案件,在刑法上一般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前者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即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定性为犯罪,而后者的法定刑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又显得处罚过重。
由于各地不同的情况,以及法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于是,全国人大审时度势,关注民生,顺应民意,出台了处罚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个全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在公众的热盼中出台。
其将超出社会容忍限度的高度风险行为适时犯罪化,契合当前我国社会的情势,符合民众要求“平安出行”的心愿。
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助于培养民众良好的交通规范意识,倡导一种“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交通伦理,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1.2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要注意四点:(1)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
危险驾驶的行为很多,《刑法修正案(八)》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而未将吸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将打击危险驾驶的重点集中在最普遍、最多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上。
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世界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并不是依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我国也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医学实验表明,在醉酒状态下,即使行为人的意识清晰但行为动作不完全服从大脑控制,如果驾驶机动车辆,势必会存在客观危害性。
追逐竞驶,是《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一个新概念。
追逐竞驶,是指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实施了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
(2)场所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危险驾驶罪的场所是“道路”,不仅仅局限于“公路”,而是包含“公路”在内的“道路”。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
将发生危险驾驶罪的场所规定为“道路”,可以避免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
(3)交通工具界定。
危险驾驶罪要求驾驶的交通工具是机动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
(4)情节条件。
追逐竞驶需要情节恶劣,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即使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可能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否则会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致于危险境地。
明知要驾车,仍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行为人就具有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并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