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制度

合集下载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3篇)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制度,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力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

二、反诉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与原诉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原诉有牵连;属于本法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充分。

”三、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1. 与原诉有牵连反诉与原诉有牵连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具体表现为:(1)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原诉的诉讼请求而产生的,即原诉的诉讼请求是反诉诉讼请求的基础。

(2)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原诉的诉讼请求是反诉诉讼请求产生的原因。

(3)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即原诉的诉讼请求与反诉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2. 属于本法院管辖反诉属于本法院管辖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受理原诉的法院管辖。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

(2)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同一法院管辖。

(3)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 有明确的被告反诉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是明确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反诉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是原诉的原告。

(2)反诉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是原诉的原告的代理人。

我国反诉制度的语境分析

我国反诉制度的语境分析

我国反诉制度的语境分析摘要语境是指决定制度背后的一系列因素,也包括制度背后所处的社会环境。

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都离不开自身所处的语境,反诉也不例外,分析反诉所处的语境可以使人们正确的认识反诉存在的必要、反诉存在的缺陷以及反诉完善的进程。

本文立足于此,分析反诉所处的语境,以期待为反诉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反诉语境制度一、反诉制度概述反诉是指本案的被告向本案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特殊的诉。

反诉制度肇始于古代罗马法,由罗马法中的“抵销抗辩”发展而来。

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的初期,不承认反诉,直到公元7世纪,基于公平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被告的抵销抗辩,从而延伸到承认反诉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反诉制度,但是关于反诉制度的完善,各有各的见解:有的主张扩大反诉的主体范围,有的认为只向本案的原告提起反诉;有的主张延长反诉提起的时间,有的则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社会实际;有的主张建立强制反诉制度,有的则认为建立强制反诉制度不符合我国现实。

总之,在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过程中,过多的注重移植国外先进的制度,而忽视了反诉制度的语境分析。

二、语境分析的必要(一)语境分析是移植适合本国现状的法律的需要。

每一种制度都有其自身的语境,在一国能够得到很好实施的制度在另一个国家不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

研究本国的语境,然后移植与本国有类似语境的制度,可以使制度移植达到更好的效果。

法律移植也是如此,不仅仅需要研究国外先进的法律,更需要研究国外先进法律为什么能够在国外很好的实行,在此基础上,分析本国能否具备国外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语境,如果不具备,本国是否可以构建类似的语境,这样才能使法律移植更好的适应本国的现状。

(二)语境分析是制度创设的前提。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状况,需要不同的制度去实现自己国家的管理。

移植国外的先进制度虽然可以使得落后的制度得到发展,但是在国外没有类似制度的情况下,就需要本国进行创设,而创设一种制度的前提,便是分析当下的语境。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围绕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二)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三)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提起的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反诉请求明确、具体;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反诉审理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反诉案件应当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原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反诉案件继续审理。

(3)反诉受理期限: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的提起: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反诉的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将反诉案件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3)反诉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反诉。

反诉时效管理制度

反诉时效管理制度

反诉时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诉时效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诉时效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情形。

第三条反诉时效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以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事实提出反诉请求,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规定。

第四条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规定,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条法院应当依法正确把握诉讼时效的原则和规定,保障当事人诉讼请求主体权益,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迅速。

第六条法院要加强对反诉时效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落实,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七条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反诉时效管理工作,强化对工作责任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反诉时效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确保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行使诉讼权利。

第九条反诉时效管理制度要与司法公正和效率相结合,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威信。

第十条法院要建立健全反诉时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反诉时效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反诉时效的审查和处理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在受理反诉请求后,依法对反诉时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认真对反诉请求进行初审和复审,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院要加强对反诉请求的法律事实、证据和时效性进行审查和判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院要依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时效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反诉请求。

第十五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审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法院要加强对反诉时效处理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法院要建立健全反诉时效案件管理制度,保障反诉时效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第十八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案件的督办和监督制度,保障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案件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和进展。

第二十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案件的整改和处罚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三、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人的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四、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主体合格反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即被告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反诉请求有直接关联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即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

3. 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原告):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第一条反诉事项(1)_______(具体诉讼请求)(2)_______(具体诉讼请求)(1)_______(具体反诉请求)(2)_______(具体反诉请求)第二条反诉条件(1)乙方在甲方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2)乙方的反诉请求与甲方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3)乙方的反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反诉程序3.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讼材料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3.2法院收到乙方的反诉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乙方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3法院受理乙方的反诉后,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3.4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进行质证。

第四条反诉费用4.1乙方提出反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4.2乙方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的,视为撤回反诉。

第五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原告):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注意事项:1.反诉条件:乙方在提出反诉时,必须确保反诉请求与甲方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确定和识别诉讼标的的学说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导读反诉是指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的独立之诉,旨在通过一场诉讼活动、解决两个诉,实现诉讼经济,规避矛盾裁判。

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适用并不不理想,这不仅表现在启动难,同时也表现为审理难、解决难。

本公众号曾在往期反诉相关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本期邀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反诉制度的构建与发展阐述观点与见解。

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第二审中提出反诉的问题(一)《民诉司法解释》328条之间的逻辑矛盾《民诉解释》第328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然而,第二款同时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这就出现了司法解释内部逻辑矛盾的问题,给司法审判制造实践难题。

(二)完善措施建议1,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作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活动的推动者,在二审中处理反诉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以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例外规定为辅在当事人就二审反诉问题作出选择时,可以考虑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要方式,另外,辅以例外规定以适应更多情形。

为此,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1)当事人合意模式(2)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法院主动适用为辅(3)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例外规定为辅二、反诉当事人的扩张《民诉解释》第233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这是对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作出的限定,其间存在有诸多问题。

(一)严格限定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之弊端1,违背诉讼经济原则且容易造成裁判矛盾举例说明:甲、乙二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互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甲起诉乙,请求赔偿,乙则反诉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反诉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的适用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2. 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3. 反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三、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反诉的适用条件如下:1. 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同一方;2.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3.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下提出;4.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四、反诉的程序1.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2. 法院在收到反诉状后,应当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 原告收到反诉状后,应当按照反诉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状;4. 法院根据反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决定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决定分别审理。

五、反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六、反诉的效力1. 反诉的提出,不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2. 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依法独立审理,不得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3.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撤销1. 被告在反诉中,有权请求撤销其反诉;2. 法院在审理反诉过程中,认为被告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撤销其反诉。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概念与意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

被告未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w/mslw/lw_79199.html摘要: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在理论体系构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它都具有自身存在的重要价值和积极意义。

反诉制度源远流长,发展到今天,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一种制度的良好运行,关键在于与实践相结合,去指导实践,这样才能保持永久的活力。

但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理解分歧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程序,没有统一标准,存在着若干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反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反诉的特点、提起的条件、反诉的制度价值、反诉的性质以及其历史沿革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论述,特别将针对反诉制度实际运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

关键字:反诉,本诉,反诉之反诉第一部分:反诉制度概述一、反诉的概念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反诉,是民事诉讼诉的一种,是相对于本诉来说的一种诉。

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

所谓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反诉制度,直接涉及到反诉内容的条文有两个:一是第52条规定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二是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间接涉及到反诉内容的有:第59条关于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的规定和第1 29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特点1、提起时间的特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讼进行过程中提起,以便于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2、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反诉提起以后,本诉的原告就成为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就成为反诉的原告。

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各自都具有了双重身份。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相对于本诉的一种独立之诉,其诉讼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撤回本诉并不会影响反诉的继续存在。

4、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是针对原告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5、反诉请求与本诉诉讼请求的牵连性: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应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牵连性。

三、反诉提起的条件:反诉作为诉的一种,首先应该具备诉的要素,这是一个最先决的条件。

反诉的提起,还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条件: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2、案件要求:反诉必须是属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否则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没有管辖权,反诉也就不能成立。

3、时间条件: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后,案件作出判决前的诉讼阶段内提出。

4、管辖条件: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只有这样才能合并审理。

5、诉讼程序要求: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否则无法将二者合并审理。

6、牵连关系: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

该条件是反诉能够成立的实质条件。

第二部分:反诉的制度价值反诉制度,已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确认。

如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反诉的明确规定。

各国法律确立反诉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劳力和费用,以及避免本诉与反诉的裁判发生矛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反诉制度的立法本意来看,反诉制度目的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同时达到诉讼效率、经济的目的。

(一)、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内容。

反诉是诉的一种,是一种特殊情形的诉,缺少反诉的诉的制度,是不完整的、不成熟的。

对反诉制度进行设置和完善,才能补充、丰富和完善我国关于诉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成熟。

这是反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方面所具有的的价值和意义。

(二)、将两个有联系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可以避免人民法院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减少分别进行诉讼的成本。

同时解决了当事人双方这两方面的争议,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达到诉讼经济的效果。

(四)、通过设置反诉制度,给被告提供了一种为避免因原告起诉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的救济手段。

这样就能平等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通过反诉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基于实体权利义务形成的债权、债务发生抵消。

反诉与本诉往往是彼此对立的、对抗的诉讼请求,这样就为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债权、债务的抵消提供了条件。

(六)、反诉制度的设置,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于行使诉权,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息讼的作用。

原告起诉被告,在本诉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反请求,这样,原告就不能毫无顾忌地起诉。

双方当事人往往权衡利弊,综合考虑,以致达成相互的谅解,避免矛盾的激化,使双方各自的请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均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把一切民事纠纷都诉诸于人民法院去解决。

第三部分:反诉的沿革和历史发展反诉,作为一种制度,属于认识的范畴,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的发展,“社会实践的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是无穷的,人的认识的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也是无穷的”,“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永远没有完结”,反诉制度从古到今,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罗马法时代据历史资料记载,在罗马直到形式诉讼的初期,还不承认反诉。

到七世纪,从公平的观点出发,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抵销抗辩权,从而承认反诉。

当时的反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告必须在应诉的时候提起;(2)、受诉法院对本诉本身有管辖权;(3)、须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可以抵消。

到了优斯其尼安帝时代,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须在被告应诉期间内提起;(2)、本诉与反诉不必有牵连关系;(3)、须本诉的管辖法院承认反诉的审判籍;(4)、本诉与反诉的裁判必须属同一个诉讼程序,以便同时辩论和裁判。

意大利学派意大利学派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建立了反诉的理论。

有人主张不论什么请求都可以在应诉前提起反诉,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辩论和裁判;而有人主张,只要在本案终结以前,不论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反诉。

还把反诉分为两种:(1)、在本诉前提起的反诉,称为固有的反诉;(2)、在应诉后提起的反诉,称为类似的反诉。

三、德国的反诉制度德国的古代法律,也承认反诉,但不允许反诉与本诉同时辩论和裁判。

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规定反诉与本诉视地区而定:在萨克逊法律规定,反诉与本诉须有牵连关系;在萨克逊以外的诸国,承认固有的反诉与类似的反诉。

德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请求或提出的防御方法有牵连关系时,在本诉的言词辩论终结前,不论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反诉。

”第四部分:反诉的性质关于反诉的性质,在国内外理论界有很多争论。

下面首先概要介绍以下几种学说:独立的诉讼说日本诉讼法学者板仓博士主张此说。

他认为,反诉是要求用判决保护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诉,具有独立的诉的性质。

攻击方法说在日本的一些学者中,有人主张,反诉的性质不是防御方法,而正是被告提出的一种攻击方法。

辩护方法说前苏联法学家克列曼认为,反诉是不过是一种辩护的方法。

特殊形式的答辩说该学说认为,“反诉是答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与一般的答辩不同,即存在着被告向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分析以上四种学说,笔者认为,(1)、“独立的诉讼说”过于绝对。

因为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基本的前提,是基于本诉而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此种“独立”具有很大的依赖性与相对性。

(2)、“攻击方法说”显然不符合反诉的最基本的性质。

因为反诉是一种诉,是一种请求,而不是一种所谓的“手段”或“方法”。

(3)、“辩护方法说”,则把反诉视为一种“辩护方法”。

此种观点将刑事诉讼辩护中的“辩护”引用到民事诉讼中,会引起概念和意义上的混乱;而且“辩护方法说”把反诉的性质最终界定为一种“方法”,显然也违背了反诉是一种诉,是一种请求的最基本的性质。

笔者认为,“特殊形式的答辩说”,科学地界定了反诉的基本性质,1、首先,反诉的提出是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请求,其目的包括抵销、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这显然具有答辩的性质。

而且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的方式,可以随同答辩状提起,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反诉是一种“答辩”。

2、但是,这种答辩和一般的答辩不同,反诉要求自己独立的反请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因而,这种“答辩”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答辩。

第五部分:关于我国反诉制度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52、126、129条几个相关条文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诉制度,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理解分歧意见较大,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程序,没有统一标准。

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虽然存在反诉制度,但这种反诉制度是初步的、概括性的、很不成熟的。

因此,在反诉制度的理论与实际运用中也大量存在着一些需要探讨、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一)司法实践中适用反诉制度的一些错误做法我国反诉制度设置的出发点在于全面、公正、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错误地适用反诉、处理反诉的现象频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院对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分开审理,导致法院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其二,将根本构不成反诉的诉讼请求强行纳入诉讼程序一并审理,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诉讼拖延,致使诉讼程序更加复杂化。

特别是第一种情形,法官随意地将反诉与本诉分离的情况非常严重。

这样就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合法权利;破坏了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根本上背离了反诉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也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究其原因,一是将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会使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避难就易”就成为法官选择的做法;二是目前对法官工作成绩衡量、考核的指标是案件的审理数量和结案率。

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致使法官为了追求办案数量和结案率,将本诉与反诉分别审理;三是我国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文化素质、知识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有待提高,责任感、使命感有待增强。

(二)关于反诉提起的时间的界定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可以提出反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