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险投保规则(201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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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投保规则2007版.

个险投保规则2007版.



以上 上
均体检 均体检
医疗险的体检规则
被保人年龄
5
人身险危险保额大于等于50万 分公司本部高成长、高收入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人身险保额大于等于100万
意外险危险保额:对某一意外险而言,被保人在保险期 限内因意外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累计意外险危险 保额)
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对于某一包含有重疾保险责任的险 种,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而给付的最 高保险金额(累计重大疾病险责任保额)
累计人身险危险保额:累计寿险危险保额+累计意外险 危险保额
年交 150元(不包含摩托车职业加费)
职业与保额
职业类别:
寿险职业类别为 0、1、2、3、4、5、6; 意外险职业类别为 0、1、2、3、4、5、6; 重疾险职业类别为 0、1、2; 医疗险职业类别为 0、1、2; 0类 为拒保职业。
*意外险单独投保累计最高保额
职业类别
合众意外险 最高保额
第1-2类 200万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以下保险利益关系: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受益人的优先指定原则。 法定继承人。
投保区域
投保区域限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人为 异地者不予受理。(未在当地固定工作或居 住一年以上,且户口未在当地者。)
个人险投保规则初级培训教材
2007版
从“规则”说起
什么是规则?
夫贝贝刂
上则 规 ,: : 以古 正 便人 圆 让把 之 人法 器 遵律 也 守条 。 。文
刻 在 鼎
没有规则的生活
投保规则就像 新契约路上的红绿灯

个险一般投保规则

个险一般投保规则

其他地区
累计身故≤10万,累计重疾≤10万,意外伤害≤5 万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30万 累计意外伤害风险保额≤5万 身故给付保险金超过5万 3周岁(含)以下,累计重疾>5万,需提供出生证 明及相关儿童保健手册等 4周岁(含)至15周岁(含),累计重疾>30万, 需体检:A+血常规 16周岁(含)至17周岁(含),累计重疾>30万, 需体检:A+B+腹部B超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未成年人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3周岁(含) 累计身故≤20万,累计重疾≤20万,意外 以下 伤害≤5万 4周岁(含)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40万 至17周岁 累计意外伤害风险保额≤5万 (含) 特别约定 体检规则 身故给付保险金超过10万 3周岁(含)以下,累计重疾>10万,需提 供出生证明及相关儿童保健手册等 4周岁(含)至15周岁(含),累计重疾> 30万,需体检:A+血常规 16周岁(含)至17周岁(含),累计重疾 >30万,需体检:A+B+腹部B超
保额、保费的投保规则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
体检规则
高保额件的投保规则
职业加费的投保规则
保额、保费的投保规则
• 保额的相关规则 1.主险最低壹万元、壹份或壹档; 2.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应≤120万元; 3.职业类别与保额关系:1-4类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不做最高限制,5、6类见下 表,具体险种的最高投保限额看特殊险种规定: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
未成年人
学 生 残疾人
家庭主妇 孕 妇
特殊人群
外籍、港澳台人士 非本地人
军、警人员
离退休人员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残疾人
• 残疾界定 残疾发生必须两年(含)以上,投保时残缺部位及程度固 定,无相关其它疾病或后遗症。 • 投保特殊要求 1.以有正常职业为限,五、六类职业不予承保。 2.不能投保《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含有保险费 豁免责任的险种。 3.需要体检 • 投保时特别约定,由核保人员出具约定内容。 1.投保有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2.投保住院医疗保险。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遵守本通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追究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2010年社会保险法之前社保缴纳依据

2010年社会保险法之前社保缴纳依据

2010年社会保险法之前社保缴纳依据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社保缴纳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

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标准也是根据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的比例在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缴纳;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依据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情况,可以对社保缴纳的比例和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将社保缴纳的比例相对较高,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保障水平。

总的来说,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社保缴纳的标准也是根据一定的比例来确定的,具体比例在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社保缴纳的比例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这些规定和政策为社保缴纳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保障水平。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缴费金额2010-08-02 根据(京社保发〔2010〕37号)《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如下:(单1、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为197.82元,其中基本统筹183.69元、大额互助14.13元。

2、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按1.2%比例缴费。

3、2010年7月(8月划帐)三险的缴费标准将按新的社会保险标准扣缴,请您及时到北京银行存款,以保证划帐成功。

京社保发[2010]37号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doc京社保发〔2010〕37号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现就统一2010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37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111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26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422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1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2010年各险缴费基数和参保范围

2010年各险缴费基数和参保范围
4、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医疗保险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2、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9%+1%
2%+3
2422
1%
不缴费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一览表(一)
险种

社会保险缴纳说明(2010年度)

社会保险缴纳说明(2010年度)

社会保险缴纳说明(2010年度)(一)简介社会保险:目前我国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共5个险种,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各项保险缴纳比例按照户口的性质来分:1)城镇户口(包括外阜城镇,本市城镇)险种公司承担个人承担养老20% 8%工伤0.8% 不承担失业1% 0.2%生育(只限于本市城镇人员0.8% 不承担医疗10% 2%+32)农村户口(包括外阜农村劳动力,本市农村劳动力)险种公司承担个人承担养老20% 8%工伤0.8% 不承担失业1% 不承担生育(只限于本市农村劳动力)0.8% 不承担医疗10% 2%+3补充说明:农村户口人员在2010年1月1日起统一将养老基数调整到1490元,医疗基数调整到2236元。

(三)其中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养老保险:个人自行缴纳的8%(单位缴纳的20%全部划入社会公共帐户);医疗保险:个人自行缴纳的(2%+3元)+公司缴纳的0.8%(单位缴纳的其他9.2%划入社会公共帐户)(四)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住院1300元以上费用,按照不同级别医院,按不同比例报销,最高支付70000元。

个人另加的3元为大额互助费,用于支付年累计门、急诊费用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医保负担50%,个人负担50%;基本医疗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保负担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单位缴费中35岁以下人员按0.8%转入个人帐户,35—45岁的按1%转入个人帐户。

注意事项:如大家在非本市(北京)门诊就医,累计发生1800元(门诊起付线)方可报销,报销金额是超出起付线以外金额的50%。

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加盖急诊章的缴费收据、医院出具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五)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由在职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企业按照基数的0.8%按月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注:非本市户口人员在北京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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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保单受理周期为30天,逾期将作关闭处理;
- 23 -
6、照会需要要规定的时效内回复,否则将做关闭处理;如有照会不能 按时回复,请业务人员回复照会,申请延期;核保人员在接到申请延期 照会后,会再下发一份照会,照会回复时间自动延长; 7、重填写投保单时,需重新填写一份新的《投保提示书》,避免投保 单号不一致;
≥50万
≥75万
20-140
-4-
特殊人群-未成年人
1、投保资质 投保人应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投保人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 必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填写《未成年人投保声明书》。 如被保险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保险时,投保人必须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投保资料 未成年人投保时必须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 件中任一项,其中出生证明仅适用于2岁以下(不含2岁)未成年人。 2岁以下(不含2岁)儿童投保必须提供“儿童保健手册”,无“儿童保 健手册”者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3、投保限额
人身险保额与年收入的倍数关系
≤20倍
≤15倍
≤10倍
≤8倍
2、保费与收入配比 累计年缴保费不应超过投保人税后收入的30%; 趸缴除外。
- 10 -
高额件的财务核保
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所有有效保险单和正在申请的投保单
中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50万的保件。 审核要求:
不得提前预收保费或签署银行转帐授权书
家庭主妇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30万,如其配偶在本公司拥有保险的,可放宽至50 万,纯寿险+意外险30万。 离退休人员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50万,纯寿险+意外险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
-6-
特殊人群-其他
军人 必须为非拒保类职业; 不受理医疗险; 人身险风险保额达到30万时,需个案审核。 孕妇 投保前提:孕期≤28周者,提供围产期手册; 累计寿险、重疾险风险保额上限30万; 医疗险及意外险延期至分娩后一个月受理; 孕期>28周者,延期至分娩后一个月投保。
- 14 -
地域核保
2、出境人员 出境指离开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出境人员需填写《离开本地问卷》; 不接受现已在国外人员投保,在投保单审核过程中,若因客户出国而引起 投保单无法完成承保,公司可谢绝本次投保申请; 可提供的纯寿险及纯意外险累计风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是5类以上,或一直在世界各地工作,拒保; 投保时已明确有出国意向的人员,核保员需对出国原因、所去国家等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
- 16 -
医疗核保
3、体检表
- 17 -
医疗核保
4、体检其他规定 核保人员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增加化验及辅助检查等体检项目; 对于未达体检标准的,我司也可以进行随机抽检; 以任何理由拒绝体检的投保申请,均不被公司接受,其今后的投保申请均 需参加公司的抽样体检;
- 18 -
二、部分产品细则
最高保额(万元)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0-2周岁 3-17周岁 其他城市 0-2周岁 3-17周岁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10 30 10 20 10 累计身故保额 10
对超出限额的投保申请,由核保员根据被保险人具体风险状况要求体检及生调,身 故保额需符合监管要求,超出部分以特约方式承保。 -5-

- 21 -
三、投保实务
- 22 -
1、投保单不能用刀刮或修正液涂改;
2、以下信息不能涂改:姓名、证件号、险种信息栏、问题及健康告知、 签名、日期。其他非重要信息若发生涂改,需投保人签字确认;
3、投保单声明栏:“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必须为投保人本人亲自抄 写,不再需要单独签字确认; 4、投保单签署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将投保单交到公司营运柜面受理;
个险投保规则— 李琳
四川分公司营运部 2010年8月
目录
产品通用规则
部分产品细则
投保实务
-2-
一、产品通用规则
-3-
保额要求及地区分类
目前我司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超过80万元,累计豁免险风险保额不超过 50万元; 对于超出限额的投保申请,将在投保单向再保公司申请临时分保; 四川地区为二类地区; 地区分类主要体现在以下项目类型:
职业类别 5类 寿险(含重疾险) ≤30万元 意外险 ≤20万元 住院补贴 ≤60元/日 住院补偿 ≤10000元 门急诊 ≤3000元
6类
5、6类职业
≤20万元
≤10万元
≤60元/日
≤10000元
≤3000元
纯寿险+意外险≤20万
3、原驾驶问卷废止。
- 13 -
地域核保
1、境外人员 包括持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投保时须在投保地居 住6个月以上,且在投保地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投保时填写《外籍人士 问卷》; 重大疾病定义根据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医疗险责任范围仅限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大陆地区; 其他投保资料: 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 港澳同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通行证”) 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对拒保类国家或地区外籍人士谢绝投保; 核保员综合外籍人士在大陆居住的稳定性及收入状况,确定可接受的险种 及保额。
特殊人群-其他
成年学生 年龄:超过18周岁仍就读者,不含军校、警校、飞机学校、体校或运动技术 学校等特殊学校学生;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50万,如其父母在本公司拥有保险的,可放宽至 100万,纯寿险+意外险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 收养子女
提供资料:有合法收养证明的或收养子女已入收养人户口的。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 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
保额、保费与收入
1、保额与收入配比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18-35 36-45 46-55 ≥56
- 20 -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保额要求:20元—140元,每20元为一份。 日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日收入的80%(即被保险人年收入的2‰)。 五、六类职业最高投保日额为60元/日。 未成年人、成年学生、家庭主妇、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待业人员、无固 定职业人员的住院津贴型产品最高日额为20元/日。 保额不得超过关联保单主险(寿险、重疾险)保费的1/20(关联保单主险为趸 交时,不超过1/200;关联单为生命至惠时,不超过至惠保费的1/10,至惠趸 交时,不超过1/100。 最高可保日额取上述所有相关规定中的最小值。 该险种只能按一次新契约投保,且同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生命住院每日补贴 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中的任一种。即如果其中的一个险 种在有效期、宽限期内或正在申请投保中,则不得再投保以上险种中的任何 一种;如客户已投保“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需要另外投保“住院 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只要累积“日额”未超过最高限额即可。 该险种目前只能按照“A+C”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相关要求同住院费用补偿 B/C款。
下岗、待业人员 无收入下岗、待业人员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5万。
-7-
特殊人群-其他
残疾人 投保前提:残疾发生在2年以上且部位及程度己固定,无其他疾病或后遗 症,从事职业类别表中1-4类工作; 提供《残疾问卷》; 残疾程度及投保限额需符合公司规定:
体检要求 残疾程度 双眼 失明 单眼 聋哑 聋且哑 聋或哑 一上肢缺失 截肢 一下肢缺失 二肢以上缺失 小儿麻痹后遗 单侧 有 症或跛行,有 双侧 无使用辅助器 无 材 脊椎显著弯曲 * * * * * * * * * * * * * 不受理 10 5 20 10 10 5 10 5 20 10 20 10 10 10 5 10 5 5 不 受 理 普通检查 * 胸部X光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10 累计意外险 保额 不受理 意外伤害 医疗类险 种
3、异地核保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方为异地者不予受理; 异地者:指非当地户口且未在当地工作或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
- 15 -
医疗核保
1、体检资料有效期 标准件为一年,次标准件为六个月; 客户年龄超过或达到50周岁,资料有效期为六个月; 高额保件资料有效期为六个月;
2、体检要求 意外险体检标准 被保险人最近发生意外,但无法提供痊愈证明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率增加 被保险人既往有残疾 意外险累计保额超过200万 体检保额的说明: 累计体检额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既往及本次正 在申请的) 附加豁免责任,投保人的“保额”=主险保费×剩余付款期,投保人的体 检要求按此保额累计计算。
医疗险承保限制 类 别 免体 检额 财务问 卷 主险最低 保额 生命住院费补偿用 B/C款 附加意 外住院 补偿 住院每 日补贴 类(元 /日) 意外门急 诊
生存调查
收入证明
一 类 50万
二 类
≥50万
≥75万
≥100万
1万元,且 为1千的整 数倍
1000-30000 500050000 1000-20000 20-200 2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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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住院费用补偿B/C款
B款投保年龄:18至60周岁;C款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投保单C15项(是否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填写。“农经合”不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 投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者必须是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者必须是没有参加公费 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该险种只能按一次新契约投保,且同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附加意外住院费用 补偿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 险(B/C款)”、“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C款)”中的任一种,即如果 其中的一个险种在有效期、宽限期内或正在申请投保中,则不得再投保以上 险种中的任何一种。 该险种目前只能按照“A+C”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即:“长期寿险(或重疾) +生命住院费用补偿B或C”组合销售,不可以单独投保“生命住院费用补偿B或 C”;如果客户既往投保过长期寿险(或重疾),则允许新契约投保“生命住院 费用补偿B或C”,但需要与既往保单进行“A+C组合销售计划”关联操作。 A+C组合销售要求: 两份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长期寿险(或重疾)必须为公司目前可以销售的个险渠道终身险或两全险, 意外险生命至安、定期寿险生命至惠、养老金险生命至祥及万能险除外; 各险种需满足一般投保要求; 该险种不能附加其它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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