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建造基地的建造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 3 ) 。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造密度和建造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 3旧城改造区新城区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拼接式住宅居住建造(含酒店式公寓)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大型超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D-30%20%28%45%40%50%FAR-1.21.64.02.85.53.5D-30%28%25%40%35%45%FAR-1.21.53.02.55.03.0工业建造(普通通用厂房)仓储建造公共绿地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 号的规定执行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 1、 D—建造密度, FAR—建造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合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造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造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路线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 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路地下建造退让小于主体建造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造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造用地边界的建造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二)多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12.5 米,南侧不小于 7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3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20 米,南侧不小于 10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6.5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规划设计规范

规划设计规范规划设计是对一个城市、区域或建筑进行长期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为了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需要遵循一些规范。
以下是规划设计的一些基本规范:1. 市场需求规范:规划设计应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定位,结合市场调研数据确定发展方向和主题,确保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和生活需要。
2. 生态环境规范:规划设计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建设空间,保留绿地和景观资源,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
3. 基础设施规范:规划设计应该确保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和居民生活的便利性。
4. 城市交通规范:规划设计应该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公交、地铁、非机动车道等,提高交通效率和运输能力,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5. 建筑设计规范:规划设计应该遵循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外立面设计、绿色建筑等,确保建筑和环境的协调统一,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6. 土地利用规范:规划设计应该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包括城市用地集约化、农村用地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7. 历史文化保护规范:规划设计应该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历史街区、文化景观等,保护历史和文化记忆,提高城市的文化内涵和吸引力。
8. 公共空间规范:规划设计应该注重公共空间的合理规划和设计,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等,提供公共活动场所,满足人们的社交和休闲需求。
9. 社会参与规范:规划设计应该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包括听取意见、开展调查和座谈会等,确保规划设计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与居民的利益冲突。
10. 可持续发展规范:规划设计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后代留下一个绿色、健康、和谐的城市。
以上是规划设计的一些基本规范,通过合理遵循这些规范,可以提高规划设计的效果和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是一个社会进步的体现,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各行业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保护以及市政工程等方面,分小节论述城市建设管理的条例和规定。
一、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指导性工作。
在城市规划方面,应制定以下规范:1. 城市总体规划:各城市应制定长远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布局和发展目标。
2. 分区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分区规划,明确各个功能分区的用地规划和发展方向。
3. 建筑控制线规划:制定建筑控制线的规划,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景观效果。
二、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证建筑安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建筑设计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建筑安全规范: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安全标准,保证建筑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2. 建筑节能规范:建筑设计应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3. 建筑外观设计规范:建筑外观设计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建设形象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保护环境,城市建设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噪音控制规范: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噪音控制标准,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噪音污染。
2. 水源保护规范: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注意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
3. 空气质量规范:城市建设需要关注空气质量问题,建立相应的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体系。
四、市政工程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需遵守以下规范:1. 道路建设规范:市政道路建设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道路通行和安全。
2. 给排水工程规范:给排水工程建设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确保水资源的利用和排放的安全性。
3. 城市绿化规范:城市绿化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选择适宜的植被和绿化方式,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最新城市建设标准规范

最新城市建设标准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对于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城市建设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1. 城市定位: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和规模控制。
2. 土地利用: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确保各类用地的均衡发展。
3. 交通规划:构建高效、便捷的交通网络,包括公共交通、道路系统等。
# 二、基础设施建设1. 供水系统: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效率和水质。
2. 排水系统:建立完善的雨水和污水排放系统,防止城市内涝。
3. 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三、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1. 绿地系统: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2. 污染控制: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减少工业和生活污染。
3. 生态保护:保护城市周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 四、公共设施与服务1. 教育设施:合理布局学校,满足居民教育需求。
2. 医疗设施:提供充足的医疗资源,保障居民健康。
3. 文化设施:建设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 五、住房建设与管理1. 住房供应:确保住房供应与需求平衡,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
2. 住房质量:提高住房建设标准,确保住房安全和舒适。
3. 住房政策:制定合理的住房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六、智慧城市建设1. 信息技术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2. 智能交通:发展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管理效率。
3. 智能安防:建立智能化的公共安全监控系统。
# 七、可持续发展1. 资源节约: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减少资源浪费。
2. 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3. 绿色建筑: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减少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 八、法规与标准1. 法规制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城市建设的规范性。
2. 标准制定:制定城市建设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

都市快题用典型第一节选址和布置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都市商业地区或要紧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都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侍候半径不宜超过300m。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四面;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正常距离应符合防火典型的有关。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许多于两个面的出进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许多于两个出进口与一边都市道路相邻接。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后头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要紧出进口前,按当地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四面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2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都市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
原有都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依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以下: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典型的,并采纳正常的采光材料。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典型的。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进口四面应设置停车场地。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正常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纳13-18km/km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道路的宽度可采纳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城市规划建设规范

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城市,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生活、工作和发展的空间。
而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则如同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准则”,决定着城市的形态、功能和品质。
城市规划建设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首先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序性和稳定性。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规范,城市的建设可能会变得杂乱无章,各种建筑和设施随意布局,交通混乱,公共服务设施分布不均,这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运行效率。
规范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
在城市规划中,对于建筑的抗震、防火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合理规划的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场所等,能够在灾难发生时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规范也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规定,如道路的承载能力、水电供应的稳定性等,确保城市能够正常运转。
再者,城市规划建设规范有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
通过合理规划城市的用地,保护生态敏感区,控制建设用地的扩张,能够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在建筑设计方面,推广节能、环保的技术和材料,也有利于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那么,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呢?首先是土地利用规划。
这涉及到对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划分,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文教区等。
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能够减少城市内部的通勤距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同时,要考虑到未来城市的发展需求,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交通规划也是关键的一环。
包括道路网络的布局、公共交通设施的设置、停车场的规划等。
良好的交通规划能够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出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建筑规范更是不容忽视。
它涵盖了建筑的高度、面积、外观、结构安全等方面。
不仅要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还要考虑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以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同样重要。
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要合理,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在城市规划建设规范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城市规划中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个 成 功 的 设 计 方 案 , 该 是 美 观 现 实 用 并 重 的 。 只 有 美 感 而 欠 缺 实 应
对 可 既 城 市标 志性 建 筑 的创 造 亦 是 城 市 特 色 的 又 一 体 现 , 北 京 的天 安 门 、 如 故 用 性 的 设 计 , 设 计 师 来 说 , 能 已 是 称 心 之 作 , 切 合 设 计 追 求 美 的 目
一
一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 规 置 等各 项细 则 必须 做 出恰 当 的切 实 反应 来 满 足城 市规 划 要 求 。 些 要 求 一 很大 的。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这
般 包 括 :对 用 地 性 质 和 用 地 范 围 的 控 制 , 于 容 积 率 、 筑 覆 盖 率 、 化 覆 “ 对 建 绿 盖 率 、 筑 高度 、 筑 后 退 红 线 距 离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 及 对 交 通 入 口 的方 位 建 建 以
的 影 晌 , 地设 计 及 建 筑 设 计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之 中 的土 地 使 用 和 建筑 布 场
二、 建筑 设计 方 案审查 的 内容
重 要 的建 筑 是 一 个 城 市 的 象 征 , 的 好 坏 对 一 个 城 市 的 形 象 影 响 也 是 它 划 设 计 的 要 求 ; 是 对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本 身 进 行 评 审 , 它 的设 计 思 想 是 否 二 看 符 合 设 计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 有 这样 才 能选 出好 的作 品 。 只 1建 筑 的功 用 性 和 经 济 适 用性 审 查 、
展 而积 累 、 淀 和 不 断 地 更 新 。它是 传 统 、 惯 、 则 或 是 人们 的认 同 , 积 习 规 它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第八章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3)。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二)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20米,南侧不小于10米,东西均不得少于6.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四)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表4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退蓝线、绿线根据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
(四)不同层高的组合建筑宜依据其最高级别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第二十八条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退让道路距离规定如下: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宜小于30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九章建筑间距控制要求第三十条一般规定(一)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新区1.4,旧城改造区1.2。
不同方位间距参照表5。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5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四)日照间距须满足大寒日2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
第三十二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的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宜不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同时满足消防、日照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宜小于10米;(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第十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五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气象、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十一章建筑物的景观控制第三十九条一般规定(一)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二)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各种管线入地敷设(水电表出户安装)、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并注意景观要求。
(三)新建住宅的太阳能设置范围和位置,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执行。
(四)住宅底层不得设置封闭式实体院墙。
(五)建筑外墙宜采用新型材料,历史街区风貌协调区及老城区建筑外立面形式、主色调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景观控制(一)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外立面形式,以丰富城市景观。
(二)严格控制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小型商铺带(商铺带长度不宜超过沿道路长度的一半)。
(三)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独立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沿城市道路一侧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明装的雨水落水管,屋面雨水不得排放至人行道上。
(四)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上需设置空调器室外机位、太阳能热水器的,应当与建筑立面一并设计,并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五)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围墙形式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居住建筑的阳台必须封闭(且应统一设计)。
第四十一条沿道路两侧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城市沿道路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沿次要道路高度在3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具体要求见城管执法局关于亳州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住宅建筑物的面宽控制沿街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5米。
附录A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简称容积率),系指建筑总楼板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建筑基地上,建有单楼层5千平方米,共两层楼的建筑,则容积率为100%。
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与占地面积不同)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5、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6、超高建筑指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7、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8、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2、汽车停车率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可按单元式出租、出售的公寓,满足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允许少量(30%以内)单元降低日照要求,可按居住建筑处理。
15、居室卧室、起居室(俗称厅)。
16、道路红线一般指城市支路以上的道路边界线。
17、绿线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景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
18、蓝线指河流、湖泊等水域与防护设施用地边界线。
19、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20、开放空间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C、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D、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E、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