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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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基本属性的分析——兼析证据三性的不合理

证据的基本属性的分析——兼析证据三性的不合理

对作为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何基本属性,在我国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诉讼实践和理论中,常常将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作为认定证据的法律理论依据。

但这一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作理论上难以逾越的缺陷,如无效合同要审理阶段如何认定,用证据的三性理论是无法解决这类问题,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虽然解决此类证据的认定难的问题,但仍未全部解决证据的三性理论存在的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证据的基本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前,应用证据三性的理论对证据内容不具合法性认定是无法操作的,如无效合同的认定,只能是因该证据不具合法性而不予认定,我们否定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事实来审理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得无证据可以支持,因此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后,证据的三性理论有了明显的变化,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性,对证据本身内容合法性不再作为审查认定证据的要件,跟原先的证据三性有了很大完善,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但这仍未能解决证据三性理论本身的缺陷,如对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法庭应如何认定,根据新的证据三性理论,我们可以很容易做出结论,对该证据因其来源不合法而不予认定(即不认定为是证据),这对当事人而言处理结果影响不大,但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究竟是不是证据,却是回避不了的,我们要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却以要认定这一事实违法,同时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又是证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存在,不对欠条内容认定的依据之一,这是法院对当事人做出民事制裁的事实依据,如构成刑事犯罪则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证据。

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既是证据又不是证据。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有极为复杂的问题。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包括: 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 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 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 鉴定结论; • 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 据形式,应当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在未经查证 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 则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 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和程度等。 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其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 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 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 据强,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书证是以其内容来 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 在的方式和状态等证明案情的。 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 件事实。 • 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 充分。

行政执法考试参考资料1

行政执法考试参考资料1

行政执法考试参考资料(仅供参考)1、行政执法证据具备证据的一切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关联系: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使用书证的主要规则:(1)必须有原件(2)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必须注明出处,并经原件的提供人或保管人证明。

(3)某些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律法规的形式要件。

(4)专业技术性的书证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5)以记录形式制作的书证,必须具备包括制作人、提供人等签名或者盖章在内的完整形式。

(注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使用物证的主要规则:(1)必须有原物(2)在同一行政执法程序中必须确保物证的同一性(3)复制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被视为物证。

(4)将数量较多的种类作为物证时,可以依职权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4、使用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规则: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

5、获取行政执法证据的程序:取证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应当首先相对人出示有关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不得刑讯逼供,不得以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等等。

6、许可证的撤销、吊销、注销(1)、许可证的撤销:对因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2)、许可证的吊销: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许可的活动,依法取消其获得的许可效力。

(3)、许可证的注销: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失去效力,当出现特定事实而使行政许可活动无法事实时,可以对许可证注销。

7、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刑事证据学_自考题集

刑事证据学_自考题集

《刑事证据学》复习题集二00六年三月《刑事证据学》习题集第一编总论本编重点章节:第一章* 第四节*第二章细看内容p55“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完备的一部法典”此处可能出判断题。

一、诉讼证据的意义是什么?诉讼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它包括了那几个方面的意思?答: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这一概念强调诉讼证据应当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1)、诉讼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就杜绝了诸如想像、猜测、分析、估计、推论、等并非客观存在的其他因素作为证据。

(2)、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争议的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

这就把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材料排除于证据之外。

(3)、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

这就把某些形式上不合格的材料排除于诉讼证据之外。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如何理解,他们的关系怎样?答: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属性(一)、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只有已知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明未知问题的证据。

证据本身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

除了物证、书证这种实物证据以外。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都是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以及从事勘验、检查的人员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已经不是纯客观的东西了。

就有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某些误差,而不可能是纯客观的东西。

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两层意思。

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由于每个证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复述能力各不相同,这种反映现象就不一定能够如实地重现案件经过与本来面目,因此,不能认为所有证据都是“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客观”的东西。

(二)、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请有关联。

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

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同案件事实关联的事实,才能对案情起到证明作用。

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

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

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马秀娟任何在诉讼中使⽤的证据均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应在该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定的客观联系,使该证据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在诉讼中。

关联性引导诉讼主体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对证据的关联性判断是证据判断和运⽤的⾸要问题。

⼀、证据关联性的内涵及其在证据规则中的地位 (⼀)证据关联性的涵义界定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亦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且这种关联或联系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

[1]证据法上的关联性即事物与事物之间在逻辑上和经验上的相互联系。

然⽽对于这种“联系”并不易下定义。

不仅理论和实践都⼴泛使⽤的关联性概念并不那么清晰,证据理论对其所作的解释就更是纷繁复杂、莫衷⼀是。

英国学者史蒂芬对证据的关联性有⼀个经典的论述,他认为,关联性是指“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互相联系,以⾄于按照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其中⼀项事实本⾝或与其他事实相联系,能够⼤体证明另⼀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

”其后,西蒙勋爵⼜下了个更为简洁的定义:“如果证据在逻辑上能够证实或者推翻某项待证事实,那么它就具有关联性。

即使冒着语义重复的风险也可以说,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那些使待证事项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的证据。

”美国学者威廉斯认为:“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意图证明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着合理的关系,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或者没有⾜够的证明价值,那就是⽆关联的。

” ⼤陆法系国家同样强调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学者们认为,证据的关联性实际上就是“证据对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的必要的最⼩限度的证明能⼒……⽆关联性的证据,当然没有证据能⼒。

”[3]有的国家明确规定,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

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酌定采信。

例如,意⼤利《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如果需要获取法律未规定的证据,当该证据有助于确保对事实的核查并且不影响关系⼈的精神⾃由时,法官可以调取该证据。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

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

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

(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

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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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
现在,证据已经是论语常用的语词之一。

但是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证据是法官确认案件事实的“原因”;有人认为,证据是举证与调查的“结果”;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有人认为,证据是对案件的“反映”;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料”;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还有人认为,证据是“事实材料”与证明手段的统一。

总之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979年7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默示地沿用了这一定义。

因此,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将其作为界定证据概念的法律依据从而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定义。

但是严格地讲,我国诉讼法上的这种规定并不是证据的定义,也是不规范的、不科学的。

(一)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一个全称肯定判断,即“所有S都是P”。

在这个判断中,主项S是周延的,但是谓项P却是不周延的。

这也就是说,所有S都是P,但是并非所有P都是S,因此这个判断中的主项和谓项是不能颠倒的。

例如,我们可以说所有的“海南人”都是“人”。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所有的“人”都是“海南人”。

同样道理,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这并不等于说所有“证据”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中也可以有不属实或者不完全属实的东西。

由此可见,诉讼法上的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对证据采用的要求,即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未必能达到这一标准。

或者说,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是真实的,但是包括诉讼活动在内的现实中的证据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

(二)从司法实践上看
在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及审判机关都可以收集和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举证,这些证据都可能有真有假,因此需要认真地审查评断。

按照“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显然都不称为“证据”,因为它们都存在着不属实的可能性。

实践中,审判机关审查判断之后用做定案的证据也会有真有假,否则就不会有冤假错案了。

有时,法官采信的证据被后来的事实证明为假;有时,法官决定不予采信的证据又被后来的事实证明为真。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一审法院委托法医对被害人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法医鉴定后认为被害人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其伤情构成轻伤。

但法官经过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综合评断,法官认为法医鉴定结论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未予采信。

我们能因此就认为法医鉴定结论不是证据吗?它是证据,只是没有被法官采信而已。

事实上该案的二审法院又采信了法医鉴定结论,将其作为二审推翻原判的根据。

如果是因为一审法官没有采信的被告人供述就说其不是证据,那么二审法官采信之后它怎么又变成了证据?同一个东西,一会儿是证据,一会儿不是证据,而且仅仅以法官是否采信为标准。

这不仅否定了证据的客观存在性,而且否定了证据的统一确定性。

其结果必然是证据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三)从认识论上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理的。

但是这不等于说世界上的事物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知的,即并不等于说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

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

因此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
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不是“绝对真理”,都只能是“相对真理”。

或者说,人们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和具体证据的认识都不是百分之百地“属实”,而是在不同程度上的“属实”,即是“拟制事实”。

由于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再现的工具,因此正确界定证据的涵义对于立法和执法活动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哲学中认识论的有关规律,基于证据的功能,笔者认为,证据就是在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围绕其证明责任内容而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

根据上述证据的涵义,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它与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的涵义之间的区别在于它把“事实”改为“根据”。

由此可见,本文定义的证据具有以下属性或基本特征。

一、宣称真实性
这里所称的“宣称真实性”是指提出证据方在提出证据时是肯定其真实性、客观性的,也就是说提出者是认为其具有真实性才提出来来证明本方主张的。

如果提出者认为这个证据是不真实的,那么这个证据便不会也不能被提出来。

但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客观存在,是要经质证、审查判断后才能得出。

也就是说提出者提出的这个证据虽然认为其有真实性,但实际上其内容的真实性或许是不存在的。

所以这个属性与诉讼法中的证据的客观性的属性是有根本区别的。

但是,提出者提出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在现有的水平和条件下可以感知的。

如幻想中的事实就不能用作证据。

二、合法性
这是所说的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被采取信的资格问题,即不是指证据所证实的内容具有真实性,而是指必须为法律容许,不包含立法上所规定的排除规则,才可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它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这主要是指证人证言。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能力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那些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基于同样的理由,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的七种形式;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

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因此使用刑讯手段提取的被告人口供就不具有这种证据的合法性。

再如:律师不经法庭许可,自行向受害人收集证据等,其取得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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