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规范预付卡部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规范_预付卡部分

建议
(14)允许使用SSH的V1版本
建议
(15)没有禁止客户端通过telnet协议(明文传输)在内部网络内进行远程管理
建议
(16)没有禁止客户端通过telnet协议(明文传输)在外部网络内进行远程管理
禁用telnent登陆
2
结构安全
(1)无链路备份
有主备链路
(2)核心网络设备缺少冗余
提供网络设备允余配置
(3)链路使用同一运营商的线路
主备线路使用同一运营商
(4)系统中使用动态路由(包括OSPF、IEGRP等),但动态路由未启用动态路由认证。
使用静态路由不影响检测结果
3
网络设备防护
(1)SNMP community字符串为默认值
1.4.7现金充值
联机充值
1.4.8指定账户圈存
无
1.4.9非指定账户圈存
无
1.4.10IC卡脚本通知
无
1.4.11圈提
无
1.4.12脱机消费*(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1.4.13脱机消费文件处理*(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1.4.14脱机余额查询*(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1.4.15交易查询*
历史和当前交易查询
2
系统高峰时段的联机交易数量
无
3
对可预期的系统生命周期内,受理终端数量和发卡量的增长情况(3年)
pos:5000
卡 :50000
4
受理终端主要核心业务功能点分布比例。比如,POS终端系统,联机交易业务占70%,联机余额查询占20%,联机交易明细查询占10%等
消费:33%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号:银办发[2011]33号颁布⽇期:2011-02-12执⾏⽇期:2011-02-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贯彻落实《⾮⾦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中央银⾏⽀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付服务市场准⼊退出程序,规范⾮⾦融机构⽀付服务⾏为,防范⽀付风险,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
⼀、⾼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各分⽀机构要⾼度重视⾮⾦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融机构⽀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组并落实责任。
该⼩组由分管⽀付结算⼯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度加强监管。
总⾏⾃2011年起将⾮⾦融机构⽀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纳⼊分⽀⾏年度考核内容。
⼆、依法⾏政,做好⽀付业务许可初审⼯作(⼀)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
各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政,确保各项⼯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民银⾏⾏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民银⾏令[2004]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融机构⽀付业务许可⼯作要按照《⼈民银⾏关于⾮⾦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
审批程序中的格式⽂书参照《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政许可格式⽂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使⽤。
各分⽀机构对外公⽰的⾮⾦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2)实施。
对申请⼈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3)进⾏规范。
3.《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 第3部分:银行卡收单》

ICS03.060A11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123.3—2018代替JR/T0123.3—2014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第3部分:银行卡收单Test specification of non-bank payment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 facilities—Part3:Bank card acceptance2018-10-29发布2018-10-29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JR/T0123.3—2018目 次前言 (II)引言 (IV)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启动准则 (2)5功能测试 (2)6风险监控及反洗钱测试 (4)7性能测试 (5)8安全性测试 (5)参考文献 (65)IJR/T0123.3—2018II前 言JR/T0123《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互联网支付;——第2部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第3部分:银行卡收单;——第4部分:固定电话支付;——第5部分:数字电视支付;——第6部分:条码支付。
本部分为JR/T0123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R/T0123.3—2014《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第3部分:银行卡收单》,与JR/T0123.3—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第3部分:银行卡收单》修改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第3部分:银行卡收单》;——增加了风险及反洗钱管理制度要求(见第6章);——增加了对自建机房的物理安全要求(见8.1);——增加了主机对象审计、应用操作审计的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网络安全中对网络域安全隔离和限制、内容过滤、网络对象审计等的要求(见第8章,2014年版的第8章);——修改了主机安全中对访问控制范围等的要求(见第8章,2014年版的第8章);——修改了应用安全中对可信时间戳服务、登录访问安全策略、日志信息的要求(见第8章,2014年版的第8章);——增加了数据安全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使用的要求(见8.5);——增加了运维安全文档管理要求(见8.6);——删除了文档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9章);——删除了外包附加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10章);——增加了SM系列算法的使用要求(见第8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机构入围名单及业务范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机构入围名单及业务范围
检测业务范围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测机构名称 网络支付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 银行卡检测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化工程总体研究中心 √ √ √ √ √ √ √ √ √ √ 银行卡收单 √ √ √ √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 √ √ √ √ √ 备注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规范 第1部分:互联网支付(V3.0)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规范第1部分:互联网支付1 范围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制定支付服务业务系统(互联网支付)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检测方案。
非金融机构若将支付服务业务系统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则还应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附加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00.51-2010 软件工程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 16260-2006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GB/T 18905-2002 软件工程产品评价——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8567-2006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9385-2008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6-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 14394-2008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5332-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18336-2008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4号)3 术语和定义3.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s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a)互联网支付b)移动电话支付c)固定电话支付d)数字电视支付e)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f)银行卡收单g)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3.2互联网支付internet payment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收付款方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页脚内容1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5篇)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____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____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或“预付卡受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预付卡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含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的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生物特征信息。
第三条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保障预付卡发行、使用和受理的安全,依法对购卡人身份信息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高效、平等自愿、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第二章发行第七条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购卡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八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2023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某某年预付卡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某某〕第2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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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卡片冻结/解冻
卡冻结/解冻
1.2.9卡片挂失/解挂
无
1.2.10锁卡/解锁
无
1.2.11退卡
无
1.2.12销卡
无
1.3
密钥和证书管理
1.3.1认证中心公钥管理
无
1.3.2发卡机构密钥管理
1.3.3IC卡密钥管理*(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1.3.4发卡机构证书管理
无
1.3.5IC卡证书管理
1.7
资金结算
1.5.1客户结算
清算批处理
1.8
对账处理
1.6.1发送对账请求
清算批处理
1.6.2生成对账文件
商户,发卡方对账单
1.10
差错处理
1.7.1长款/短款处理*
调帐处理
1.11
统计报表
1.8.1业务类报表*
对账单报表,财务报表,交易统计报表等
1.8.2运行管理类报表*
商户开通报表,机构售卡报表,风控运行报表等
查询:450000
消费:300000
其他(续期,改密,积分等):120000
7
压力解除后系统自恢复时间
1分25秒
8
“日终批处理”对应的系统功能,数据量及响应时间要求
100000条数据
20分15秒
网络安全测试
编号
检测项
对应说明
1
网络访问控制
(1)未划分核心域、管理域等网络不同区域,核心网边界未进行有效隔离
2.3.3控制移动POS机的安装
《移动POS安装要求》
2.3.4终端安全检测报告
联迪E550安全检测报告
2.3.5密码键盘安全检测报告
联迪E550安全检测报告
2.3.6终端监控管理
《POS终端巡检制度》
《商户走访记录表》
性能
以下声明的系统指标已经在被测系统中实现。
编号
检测规范要求
系统指标
1
系统实际部署的受理终端数量和发卡量
1.4.7现金充值
联机充值
1.4.8指定账户圈存
无
1.4.9非指定账户圈存
无
1.4.10IC卡脚本通知
无
1.4.11圈提
无
1.4.12脱机消费*(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1.4.13脱机消费文件处理*(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1.4.14脱机余额查询*(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1.4.15交易查询*
历史和当前交易查询
脱机交易风险管理
2.2.1TAC验证*(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2.2.2MAC验证*(脱机交易类必测项)
无
2.4
终端风险管理
2.3.1POS机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消的管理
《POS机管理制度》
《POS机服务作业单》
2.3.2POS机密钥和参数的安全管理
《POS机密钥和参数的安全管理》
(9)访问生产区服务器的终端机可同时访问互联网
网络设备不允许远程访问
(10)未进行地址转换,以隐藏内部网络结构
进行地址转换,外部使用转换后地址访问机器
(11)防火墙访问控制规则中存在冗余的允许策略
删除多余的允许策略
(12)系统对Internet提供服务,但访问控制粒度未控制到端口级。
网络设备不提供给外部访问
风险监控
说明:*标记为必测项
编号
检测项
系统情况
2.1
联机交易风险管理
2.1.1联机交易ARQC/ARPC验证
无
2.1.2联机报文MAC验证
MAC校验
2.1.3卡片状态控制
卡激活,挂失,解挂,冻结等
2.1.4单笔消费限额
风控设置
2.1.5当日累计消费限额
风控设置
2.1.6当日累计消费次数限制
风控设置
2.1.7单笔充值金额最大值
1.2
卡片管理
1.2.1制卡*(无卡片发行情况不适用)
卡资料管理
1.2.2卡片发行*(无卡片发行情况不适用)
售卡
1.2.3卡片激活*(无卡片发行情况不适用)
售卡激活
1.2.4充值
联机充值
1.2.5卡片有效期延长*(无卡片发行情况不适用)
卡有效期延期
1.2.6更换*(无卡片发行情况不适用)
换卡管理
1.2.7密码修改
系统与检测规范内容对应关系说明
银行卡检测中心:
系统的功能、性能、风险监控和文档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规范_预付卡部分》内容的对应关系说明如下:
功能
说明:*标记为必测项
编号
检测项
系统实际功能
1.1
账户管理
1.1.1客户支付账户管理*(联机交易类必测项)
卡片发行
卡片激活
卡片冻结解冻
卡片挂失解挂
划分核心区域将测试,监控,生产分开
(2)未部署入侵检测类安全产品或进行有效的入侵检测防范
未检测到
(3)日常办公网可访问核心生产服务器和网络设备
使用vpn限制对网络设备访问
(4)数据库服务器与WEB服务器位于同一区域,未合理划分DMZ区
将数据区和web服务器分开
(5)在路由器或者交换机上未配置QOS,也未做其它网络流量控制
做网络流量限制
(6)防火墙访问控制规则中未配置默认的拒绝策略
放火墙配置信任访问策略
(7)未对可登录核心系统主机的主机范围进行限定
控制生产环境的机器是否可访问
(8)无法对非授权设备私自联到内部网络和内部网络用户私自联到外部网络的行为进行检查,准确定出位置,并对其进行有效阻断
对机器的从内向外或者从外向内访问进行严格限制
2
系统高峰时段的联机交易数量
无
3
对可预期的系统生命周期内,受理终端数量和发卡量的增长情况(3年)
pos:5000
卡 :50000
4
受理终端主要核心业务功能点分布比例。比如,POS终端系统,联机交易业务占70%,联机余额查询占20%,联机交易明细查询占10%等
消费:33%
查询余额:67%
6
一年的业务量(交易笔数,如果交易类型有多种,请分别说明)
无
1.5
交易处理
1.4.1联机消费*(联机交易类必测项)
联机消费
1.4.2联机消费撤销
联机消费撤销
1.4.3联机余额查询*(联机交易类必测项(密码卡不适用))
联机余额查询
1.4.4退货*(密码卡不适用)
联机退货
1.4.5冲正交易*(联机交易类必测项(密码卡不适用))
自动冲正
1.4.6异常卡交易*
异常卡包括激活卡、挂失卡、坏卡、冻结卡等非正常状态卡片
(13)在不影响双机切换等情况下,重要服务器在网络设备上未进行MAC和I版本
建议
(15)没有禁止客户端通过telnet协议(明文传输)在内部网络内进行远程管理
建议
(16)没有禁止客户端通过telnet协议(明文传输)在外部网络内进行远程管理
风控设置
2.1.8账户余额限额*
卡账户限额(非实名:1000;实名:5000)
2.1.9大额消费商户交易监控
风控运行情况查看
2.1.10密码错误情况下的交易请求
用户密码错交易
2.1.11非法卡号交易*
系统pos不支持非协定的卡
2.1.12卡片有效期检查
交易检查卡有效期
2.1.13无磁无密交易
无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