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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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支付结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辖内村镇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及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含牧区,以下同)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牧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与村镇银行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为村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代理行可以是村镇银行的主要出资行,也可以是其主要出资行以外的具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出资行,是指出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的一家或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以出资股份占比确定该村镇银行主要出资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业务子系统。

本办法所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除村镇银行通过前列业务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外,还包括票据制版、票据业务专用章刻制等。

大小额支付现代支付系统(大小额支付)参与者业务知识考试

大小额支付现代支付系统(大小额支付)参与者业务知识考试

现代支付系统参与者业务知识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一个正确选项,错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30分)1.现代化支付系统由( A )两个应用系统组成。

A、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C、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D、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2.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可以采用( A )。

A、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B、直接接入模式或间接接入模式C、一点接入模式或多点接入模式D、总对总接入模式或属地接入模式3.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国库实时扣税业务属于小额( A )业务。

A、实时借记B、定期借记C、实时贷记D、定期贷记4.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应如何处理?( D )A、可以更改或撤销B、不得更改和撤销C、可以向提入行分中心申请止付D、可以向提入行申请止付5.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 D )批准。

A、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B、人民银行总行C、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D、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6.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 A )。

A、拒绝受理通知书B、拒绝付款回执C、退票理由书D、拒绝受理理由书7.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下列( C )属于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A、国库批量扣税业务B、代付工资业务C、个人储蓄通存业务D、网银贷记支付业务8.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如某系统参与者在6月5日发现一笔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在6月6日10:00发出查询,查复行复查时间错误的( B )。

A、6月7日11:00B、6月7日15:00C、6月6日17:00D、6月7日10:009.城市商业银行签发( D ),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支付清算模拟试题

支付清算模拟试题

所有单选题1、支付系统行号中第4至7位为______。

A:行别代码B:地区代码C:机构顺号D:CCPC代码答案:B难度:1知识点:支付系统2、临时存款账户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______。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B难度:1知识点:支付结算基本制度3、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不可能是______。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答案:A难度:1知识点:支付结算基本制度4、______是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支票B:银行汇票C:本票D:商业汇票答案:C难度:1知识点:支付结算基本制度5、______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支票B:汇票C:本票D:票据答案:B难度:1知识点:支付结算基本制度6、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出具______的身份证件。

A:代理人B:被代理人C:代理人和被代理人D:授权人答案:C难度:1知识点:支付结算基本制度7、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______通过行名行号系统提出申请,经______通过行名行号系统进行初审,______审核后生效。

A:所属上级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B: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人民银行省会中支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C:所属直接参与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答案:C难度:1知识点:支付系统加入、退出8、被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______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A:2年B:1年C:6个月D:3个月答案:A难度:1知识点:支付系统加入、退出9、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书面通知后______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系统行号撤销等相关手续。

A:5个B:10个C:20个D:30个答案:C难度:1知识点:支付系统加入、退出10、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______;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跨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跨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跨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跨行支付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支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行支付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跨行支付系统的接入、业务处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跨行支付系统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公正、保密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跨行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对跨行支付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系统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接入管理第五条跨行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的银行业务经营资格;(二)具备与跨行支付系统相适应的技术设施和人员;(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参与者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接入跨行支付系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批准。

第七条参与者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接入跨行支付系统,并确保接入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八条跨行支付系统提供以下业务:(一)跨行汇款;(二)跨行转账;(三)跨行缴费;(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参与者应当遵守业务处理规定,确保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和合规。

第十条跨行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过程中,参与者应当严格执行支付指令,不得擅自篡改、延迟、拒绝支付指令。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跨行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参与者应当加强对跨行支付系统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参与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参与者应当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风险防范。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参与者应当加强跨行支付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十六条参与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银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银办发[2010]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支付系统试题

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的信息传递方式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

2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的原则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3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如代收水、电、煤气等公于事业费业务。

4 、小额汇划业务采取日间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方式。

5.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的借记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6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7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是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8 、目前,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9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资金汇划业务,收费标准为每笔5.5元。

10 、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清算窗口时间,已筹错的资金可以用于错帐冲正、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弥补日间透支、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等扎差净额清算。

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和即时转账支付等清算,正确的顺序。

11 、下列定期贷记业务不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

12 、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清算资金的特点是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13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最大汇款金额不得趁过2 0 0 00元。

14 、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小额支付系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时,在第3个系统工作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15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X24 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一工作日为…..至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

16 、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国库批量扣税业务于下列哪种支付业务:定期借记业务17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所述现代化支付系统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应用系统。

支付结算考试(答案)

淄川联社支付系统上线测试题(20100906)单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3分)1、发报中心经NPC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押);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押)。

2、查询查复书应配对保管,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工作日,超过的必须以(磁介质)保存。

5、小额支付系统清算:轧差净额按(场次)提交清算,异地业务场次和清算时间由(人总行管理)部门设定;同城由(人行济南分行管理部门)设定。

每场净额在清算时点发送(NPC)清算;法定节假日,每日一场,节假日后(第一个大额工作日)清算6、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截留在(受理行),通过(扫描影像)将信息传输到(出票行),出票行审核付款。

涉及(信息传输)和(资金清算)两个过程,前者有(CIS系统)完成,后者由(小额支付系统)完成。

7、操作人员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

操作人员与(操作代码)一一对应。

操作人员禁止与(业务无关操作),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9、支付清算系统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系统运行异常的预警信息,运行部门及时报告本单位业务和技术主管部门。

10、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11、支付信息保存时间:NPC联机30个营业日、CCPC联机7个营业日。

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7分)1、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支付业务金额起点是( D )。

A.2万元B.50万元C.5万元D.以上都不对2、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 A )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

A 间接参与者B 直接参与者C 特许参与者3、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B)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384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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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0-09-10 19:12:3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

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十二条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三条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加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一)申请书。

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三章变更第十八条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退出第二十一条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直接参与者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三)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申请的;(二)因未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相关事项的;(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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