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上)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bf8a542f-7160-11ec-8ae3-7cb59b590d7d以下是2021年正版三大本中民商法部分有关一些具体事宜的诉讼时效的时间知识点,本人整理入下,与大家共勉,如有疏漏之处,欢迎大家补足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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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监护: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自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生效。
(p017,三)2.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唯一宗族信息消失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它在战争中消失了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中,法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
(p018,三)三宣告死亡:(一)一般期间为四年,自自然人失踪之日起计算;(2)因战争而下落不明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以上两点法院的公告期为1年(3)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法院寻找公告期也为3个月(p019,三)四请求变更或撤销自成立一年以上可以变更或撤销之民事行为者民法院不予保护。
(p052,三)5.请求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p054,三)6.民法一般时效期限为2年;例外情况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产品责任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5)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但涉及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海上货物运输负有责任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在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期满后予以确认定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6)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儿童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p086-0877、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注册无效。
08年司考灾区延期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答案:B解析: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因此,A项说法错误。
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
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答案:A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只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
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Gaining wealth through hard work is the great pleasure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为您推荐】相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合阳县律师西乡塘区律师邹平县律师泗洪县律师蒙城县律师民事诉讼是有一定的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来提起诉讼。
那么,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呢?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都包含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三日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时效是指一定时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受到限制或者消灭的法律制度。
三日时效作为时效制度的一种,主要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短期权利行使期限。
以下将详细阐述三日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概述三日时效,即指权利人在法定或约定的三日之内不行使权利,超过该期限,其权利将受到限制或消灭。
三日时效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三日时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请求权,因三年不行使而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对时效的规定更为具体。
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三、三日时效的具体规定1. 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请求权的时效为三年。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债权请求权的时效可能缩短至三日。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债权请求权的时效缩短至三日:- 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请求权的时效为三日,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对某些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有特别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合同违约责任请求权。
2. 债务请求权的时效债务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债务请求权的时效也可能缩短至三日。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债务请求权的时效缩短至三日:- 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请求权的时效为三日,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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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BCD)。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ABCD)的权利。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
言字音序D
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ABCD)。A.从属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优先受偿性地役权消灭的事由包括(ABCD) 。A.地役权的期限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B.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 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C.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土地进行征收D.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 用地役权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 赁合
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元。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 项是正确的?(C)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 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一层楼房,年租金30万元。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正确 的是(C)。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著作权属于I可权不IJ?(D)D.知识产权
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B)。B.自愿原则
首字音序F
法律规定(D)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D)。D.法人法人机关成员执 彳亍职务的行为体现着(D)。D.法人的意志
首字音序G木艮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D)。D.出生
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上请求权、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及特征
(一)概念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 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制度。 (二)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即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涉外货物买卖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 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第9讲_诉讼时效
考点 3:诉讼时效★★★第五部分 诉讼制度【学习提示】 本考点应当完整的进行把握,所有内容均有考核可能性。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的效力: (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 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 不丧失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 2) 对债务人的效力: 产生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一审可以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 基于新的证据 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审不能( 3)对法院的效力:被动适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例题·单选题】( 2019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 B【解析】选项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例题·单选题】( 2016年)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答案】 D【解析】选项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浅谈诉讼时效【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仍有一些争论之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梳理,力图准确、全面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价值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请求的事件,让人无法释怀,让人不禁怀疑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诉讼时效在西方法制史上称为消灭时效,西方法史学家认为消灭时效起源于罗马的裁判官法。
之前,罗马法对债权采取永久保护方式,实际操作中给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之后每个裁判官通常在其上任之初就发布告示,为了案件处理方便,宣布根据特定条件,在其当政的一年内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相当于给权利人规定了诉讼期限。
后来经过演变,产生了消灭时效制度。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的认识,是否太过于流于表面,在我国要制定民法典之际,实应进一步探讨。
在现今市场化大背景下,是否太过于执着于效率而忘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核心,因噎废食,有失偏颇。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哪些权利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则事实上,学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倾向于将请求权作为客体。
民事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核心是给付之诉,而其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的分类如下:1.债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3. 时效的分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 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 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 (1)异同点 不同点:①起源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法律效果不同。 共同点: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②均以一定期间 之经过为要件;③均以权利变动为法律效果。 (2)立法例 ①统一主义立法(如法国、奥地利、日本) ②分别主义立法(如德国、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 思考:我国民法典中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规定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日本:规定于“总则” 德国、瑞士:规定于“物权” 意大利:规定于“所有权” 取得时效的一般要件: a. 以所有人的名义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 b.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德国:土地30年;动产10年 瑞士:不动产10年;动产5年 日本、意大利:善意10年;恶意20年 c. 是否以善意为要件 德国、瑞士:以善意为要件 日本、意大利:不以善意为要件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A.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 算。” B. 环境污染侵权,3年。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4年。 D.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⑤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 人之日起计算。 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 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 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 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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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9 页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上)
在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时效援用是否得到法院允许,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民事法律公平原则的实现。近年来,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时有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发生。法院认定消灭时效完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无从行使,从而导致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改变。由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行使,受害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本来应该得到的救济,使得其生活长期处于非常困苦的境地,而加害人得到无须履行本来应该由其负担的损害赔偿义务的时效利益,使得其可以规避自己的责任。法律为什么要对侵权的损害赔偿设立专门的消灭时效制度,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与其他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不同之处何在,如何避免上述不利于受害人救济的情况发生?为回答这些问题,需要重新审视一下消灭时效制度本身,并对这一制度的实际运用进行一些分析。本文拟在为回答上述问题所必要范围内,对消灭时效制度的性质、作用及其运作的现状做若干考察,尝试着回答这些问题。
一、消灭时效的概念 1.时效概念 关于时效的概念,近现代民法中较早的明确表述,有法国民法第2219条对时效所下定义。该条规定:“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尽管各国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各有差异,时效期间长短不尽相同,但法国民法第3编第20章规定的时效制度的各项原则多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采用,并为各国学说所接受「1」。
早年,我国学者曾指出,时效者,以于一定期间内,一定事实状态之继续为其成立要素之法律事实也。析言之:(1)时效系以一定期间之经过为要素,(2)时效系以一定事实状态之继续为要素,(3)时效为法律事实。此法律事实,有为取得权利之原因者,有为丧失权利请求权之原因者,前者之时效,谓之取得时效,后者之时效,谓之消灭时效,学者通常统称之为时效焉。时效之基础:(1)永续状态之保护。凡有与正当权利相异之事实关系发生,权利人固得主张其权利,以回复原有之状态,然此事实关系,如已经过长久之时间,而不予以保护,则适足以影响社会之安全,故法律特设时效制度,而使行使权利者丧失其权利,此时效制度存在之理由一。(2)避免举证之困难。就通常情形而言之,某种事实状态,如已经过长久之时间,则其证明资料多属湮灭,故法律特以时效为证据之代用,而使永不行使权利者丧失其权利,此时效制度存在之理由二。上述两种理由,又依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而有畸轻畸重之差,即在取得时效,偏重于第一种理由,在消灭时效,尤其在短期消灭时效,则偏重于第二种理由「2」。
时效制度,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设,故关于时效之规定为强行法。(1)其期间不得加长或减短。(2)时效期间之利益,不得预先抛弃,但不妨碍抛弃已经完成时效之利益。(3)性质上不得因时效消灭之请求权,不得因当事人之契约,使变为得因时效而消灭,亦不能变更时效中断或不完成之原因「3」。
以上学说清楚地显示出我国近现代民法时效制度与大陆法系时效制度的继受关系,并且这些学说亦为直至今日之学者所继承「4」。在立法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对民事权利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在近年的民法编纂工作中,学者又把有关取得时效的内容写进了物权法草案中「5」。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http://www.lawtime.cn/ask/
第 2 页 共 9 页 关于消灭时效,许多民事上的权利都有涉及,本文仅限于探讨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许多国家民法除一般的消灭时效规定之外,对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专门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在第1编总则和第3编物权中分别规定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又在第85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的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有损害事实或确定赔偿义务人之时起,因3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在不知的情形下,自加害行为发生之时起,因3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日本民法第1编总则中规定了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又在第724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者时起3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侵权行为之时起经过20年时亦同。”希腊民法除一般的时效规定外,在第937条规定“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时起,因5年的时效消灭,无论在何种场合均服从自行为时起20年的消灭时效。侵权行为同时是依据刑法服从更长期间的消灭时效的犯罪行为时,刑法上的消灭时效也可以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国除在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应受刑罚的犯罪的场合,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适用治罪法第637条以下有关时效的规定以外,民法没有对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做特别的规定,原则上依照第2262条的规定「6」。意大利民法第2947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所致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要在权利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对任何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行造成的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行使期为2年。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并针对该犯罪行为确定了一个较长的消灭时效,则该时效亦准用于民事诉讼。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因非消灭时效引发的各种原因而消灭或者在刑事诉讼中作出了不可改变的判决,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自犯罪行为消灭时起或者自不可改变的判决发出时起算”。我国民国时期民法第197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还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上述列举的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规定中,以德国为首,多数国家规定了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有的国家只规定了短期时效,有的国家还规定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发生交叉时的时效处理。我国民国时期民法及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均采德国模式。根据以上考察,我们看到,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特点是,其时效期间多为一短一长,相对于一般时效期间而言,短期时效比较短,长期时效比较长。那么,为什么法律要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做这样的规定呢?以下我们分别来考察一下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1)短期时效 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根据及其历史发展,日本学者末川博教授较早地进行过研究。诚如末川教授所指出,在私法领域构筑起侵权行为的统一体系是18世纪末以来,欧洲各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后的事情。因此,关于作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债务的消灭时效被统一地进行考察,也只有在近代民法典出现之后才会开始。末川教授按照时间顺序对普鲁士普通国法(1794年)、法国民法(1804年)、奥地利民法(1811年)、德国民法(1896年)、瑞士债法(1911年)中关于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规定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这种特殊的时效规定的根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上的,源于罗马法的私的刑罚诉权制度的展开的传统性法规的存在,另一个是实质方面的,即从时效制度本身对这种请求权认定特殊时效的理由。
就时效制度的实质方面的根据而言,如果受害者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态度长时间不请求,该受害者就会被看成是忘掉了痛苦者不值得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在现实中同一事实状态长期继续的场合,无论该状态当初是何原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http://www.lawtime.cn/ask/
第 3 页 共 9 页 因产生,其已逐渐地被社会正当化了,突然改变该状态反而会破坏现存的秩序,因此,为了普遍的安全,在法律上承认该状态的继续是必要的”。
此外,还可以考虑“眠于权利之上者”不值得保护。也就是说为谋求法律生活的圆满发展,让享有权利者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该人懈怠其权利,对该个人来说就不得不招致不利益的结果是有必要的。并且在这里是通过赋予时间,来控制权利人对权利行使的态度,这也是出于使现存秩序正当化的要求「7」。
继末川教授之后较为系统地研究了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问题的内池庆四郎教授总结了过去的各种学说,指出“支配短期时效的立法的基本发想是,(1)经过长期间之后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的要件事实的证明,特别是损害的确定变得困难因此有必要尽快地确定法律关系;(2)相当的期间经过之后,受害者的受害报复感情一般来说已经镇静下来,因此不应该承认使问题复活的做法;(3)知道了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却长期地将之放置不管者是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等理由”「8」。
(2)长期时效 关于设置长期时效期间的理由,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如果权利人任何时间一旦知道权利被侵害,只要在2年内起诉到法院,法院就应当给予保护,那么就会发生与时效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相悖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长期时效「9」。近年,有学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对自己是否享有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被侵害并不必然明知。如果此类情形还是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时间就可能拖得过久,民事法律关系久悬不决的状态就难以解决。为克服诉讼时效制度的这一缺陷,民事立法就有必要另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加以补救。即当权利发生后,不论权利人是否明知权利被侵害,只要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请求权),该权利就无法得到公力救济的保护”「10」。这种见解的根据与大多数学者的相同,但不把20年期间视为“长期时效”而称为“法定期间”等。
外国学者对长期时效期间设置理由的认识,与上述中国学者的理由大同小异,理论界的状况也与中国理论界大致相同,分为认为是“长期时效”和不是时效这样两种学说,这里不再赘述。有价值的,是国外判例理论中的丰富论述。例如,日本京都地方裁判所的法官认为,日本民法第724条后段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长期时效期间的宗旨,“是鉴于同条前段规定的3年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者,加害者的法律地位被受害者主观方面情况如何所左右处于浮动状态,而专门从加害者保护的角度出发,试图不问受害者的认识如何,划一地确定围绕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而作的规定”「11」。就是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因为短期时效考虑的是尽量避免受害人在尚不知受害发生和加害人时,时效期间就已经完成的状况出现,将起算点放在了受害人是否知道损害和加害人这一主观状态上,所以长期时效要从加害人方面考虑,规定一个客观上的期间限制,使加害人的法律地位不致由于受害人主观方面的情况而总是处于浮动状态,以此来谋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