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刑罚裁量制度是什么,其包含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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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在我国,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3.特别累犯(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武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特殊累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2)一般累犯(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3)特别累犯(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4)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武大2004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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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
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
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
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
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2、甲某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
在服刑到12年时,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甲某曾经有一起盗窃一辆汽车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
对甲某应当如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法:()A、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后,再将该刑期与漏罪的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
B、将原来判决宣告的15年、10年刑期与漏刑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
C、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漏罪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12年,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所判的3年刑期合并D、将漏罪的9年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原判决的20年刑期合并,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3、甲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交代出曾犯盗窃罪。
甲的行为是()A、自首B、坦白C、立功D、揭发4、累犯应当()A、从重处罚B、加重处罚C、从重或者加重处罚D、酌情处罚5、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最高不能超过()A、3年B、2年C、4年D、1年6、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属于()A、先减后并B、限制加重C、先并后减D、绝对相加7、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A、王某1989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以后,于1998年又犯故意杀人罪B、赵某1988年1月1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于1995年犯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C、高某1985年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高某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吴某1997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又犯强奸罪8、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对甲数罪并罚,其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是()A、20年B、15年C、23年D、25年9、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A、可以执行B、仍须执行C、可不执行D、不须执行10、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因判10年有期徒刑,则甲必须执行的最高刑期为()A、18年B、20年C、23年D、25年11、甲先后犯有盗窃、强奸、抢劫3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年、15年,对甲数罪并罚,应处()A、有期徒刑10年B、有期徒刑30年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20年12、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限制4年后,关某交待其曾某于5年前拐骗12岁(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小孩给他人收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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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数罪并罚(4)
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 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数罪并罚或者一罪从重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一次并罚说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 的——数罪并罚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 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先数罪并罚,再先并后减。最后先减后并。 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 漏罪的——数罪并罚
第四节缓刑(5)
三、战时缓刑 ㈠适用条件 1、必须是在战时 2、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本质条件) ㈡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 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节累犯(4)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 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 事责任而言。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累犯不适用假释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1)
第四节缓刑(4)
㈢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考察机关——公安机关 6、考察的内容——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 ㈣缓刑的法律后果——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1、遵纪守法——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2、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严重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㈠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一般自首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㈡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特别自首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㈢意义: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第三节数罪并罚(1)
一、数罪并罚概述 ㈠概念——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 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 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 的刑罚。 ㈢数罪并罚的意义
第四节缓刑(1)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㈠概念和种类 1、概念——对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⑴一般缓刑 一般缓刑——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 一般缓刑 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 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 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 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 制度。 ⑵战时缓刑 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 战时缓刑 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 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第三节数罪并罚(3)
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 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如:【15年(原判)+8年(漏罪的刑罚)】=23年→限制 加重为18年-4年(已经执行的刑期)=14年(还需要执行的 刑期) 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 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如:(15年-4年)+8=19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6)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㈢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立功 ㈠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 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⑴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 查证属实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 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 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重点:累犯 自首与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第一节累犯(1)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㈠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㈢累犯与再犯不同。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概念——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一般累犯 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第一节累犯(2)
㈡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时间条件)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 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 罪——累犯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 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 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 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5)
㈢自首与坦白 1、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二者的相同之处: ⑴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⑵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⑶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死亡犯罪事实 ⑷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3、二者的区别 ⑴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归案 ⑵自首——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得罪行;坦白——交代已被发觉、 被指控的罪行 ⑶自首——供述为主动;坦白——供述为被动 ⑷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⑸自首——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7)
⑵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 ⑶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㈡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 ㈢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缓刑(2)
2、缓刑不是刑种,是刑罚适用、裁量制度之一 ⑴缓刑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 ⑵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 ⑶缓刑不同于死缓 ㈡缓刑的意义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 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四节缓刑(3)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4)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的程度,决 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的不成立自 首 ⑷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 罪?——不宜过严 ㈡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自首
第三节数罪并罚(2)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㈠原则供述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 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 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A、不同种自由刑如何并罚——折抵说 3、并科原则——附加刑
二、一般缓刑 ㈠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 罚——轻罪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质条件 ㈡考验期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3、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节累犯(3)
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 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 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 累犯的条件? 累犯的条件?——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学理:如 果在国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 责任,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 能符合 ㈡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 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3)
C、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条 件?——不需要 D、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脏物所在地、归还脏物——不能成 立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㈡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认定 ㈠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2)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 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⑴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⑵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⑶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