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业政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黑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利用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工商数据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等方式丰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要加强跨部门、跨机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协查共享,积极主动掌握新模式新业态行业用工情况和不稳定就业劳动者情况,主动利用共享信息完成就业登记,不断提高登记覆盖率。
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劳动者个人承诺作为主要登记依据,将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作为辅助,建立健全个人承诺诚信档案,为逐步纳入信用系统提供依据。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证具体程序,精简登记信息,对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各地可参照附件1、2制定登记表格,为有需求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11.27【实施日期】1995.1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及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包括本省农村劳动力跨县(市)行政区域就业和外省农村劳动力来本省就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省、市(行署)劳动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
第六条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二)有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市(行署)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方可招(聘)用农村劳动力:(一)确因本地劳动力短缺的;(二)行业、工种所需人员在本地无法招足的;(三)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者招足的;(四)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用人单位跨省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跨县(市)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市(行署)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可采取下列方式:(一)派人前往应招(聘)对象所在地(以下统称输出地)直接招收;(二)委托输出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三)委托本地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二十四条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二十四条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2号),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就业提质扩容,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二十四条政策措施》。
一、起草过程在认真研究国务院和省政府政策基础上,借鉴北京、上海等地政策举措,充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实际,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7月份,市委常委、副市长孙恒还几次带领有关部门深入高校、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了实地调研,针对政策有关的19个部门,开展了两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二十四条政策措施》包含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切实兜牢重点群体民生底线、全方位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加强组织实施等6个部分。
主要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提出我市创新性举措。
一是明确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划型标准。
国家和省明确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30%返还。
我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作为企业划型标准,在援企稳岗政策执行上更有遵循。
二是明确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标准。
在省政府要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发放标准,即初级(五级)1000元,紧缺急需工种1200元;中级(四级)1500元,紧缺急需工种18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紧缺急需工种2500元,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县、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五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岗前培训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黑教学[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学﹝2008﹞40号)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适应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运行、程序化操作、制度化约束、科学化实施、便捷化服务、现代化办公”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就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工作规则》在完善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创新思路的原则,集工作机制、政策规定、就业指导、工作程序为一体,对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本规则,要通过辅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就业工作规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使就业工作人员和广大毕业生明确职责,把握就业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就业工作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各学校在贯彻执行《就业工作规则》过程中,要结合学习上述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具体工作中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
黑龙江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黑龙江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黑龙江省积极推行灵活就业政策,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人才流动。
对于进入灵活就业的人员来说,退休问题一直是他们关注的焦点。
因此,黑龙江省也制定了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福利,本文将对黑龙江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进行探讨。
一、退休年龄根据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和传统就业人员一样,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这一规定与全国的统一政策保持一致,旨在确保所有就业人员在一定年龄后可以享受退休的权益。
二、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以享受与传统就业人员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根据个人的缴费情况和工作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与正式就业人员相似,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根据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缴纳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缴费金额根据个人收入和就业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都需要按时、足额地缴纳。
这样一来,便可保证灵活就业者在退休时获得较好的养老金待遇。
四、退休金发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以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者选择一次性领取。
按月领取养老金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一次性领取则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求。
不同的个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领取方式。
五、养老金调整为了满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需求,黑龙江省制定了养老金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内相关政策规定,每年都会对养老金进行适度调整,以适应物价上涨和通胀等因素带来的影响。
这样一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可以保持一定的实际价值。
六、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以继续享受灵活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依然可以获得医疗保险的报销和补贴,以减轻其医疗费用的负担。
七、其他福利除了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之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还可以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比如享受节假日福利、参加养老活动等,这些福利可以帮助他们在退休后过上更为充实、健康的生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黑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9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残疾人实现较高质量的就业,增进民生福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我省区域内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3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支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地要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以外的自主创业者(不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创办符合区域产业特色、发展前景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创业项目,应给予重点扶持,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具体可参照《绥化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自主贴息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绥人社发〔2018〕220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采取多种灵活的反担保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贷款申请人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教联[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8﹞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以及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人力资源,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龙江人才强省和高教强省战略的实施和完成我省全面振兴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龙江振兴的大系统中,努力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
各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整理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毕业生生源信息的生成1.2008年毕业生生源信息的生成过程2.补生源的有关程序第二部分:毕业生的简历及推荐材料的制作3.毕业生生源地信息的核对要求4.毕业生网上修改发布个人简历信息5.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填写6.就业协议书号的重要性第三部分.签订协议书的有关要求7.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步骤8.双方就业意向书与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区别9.签订三方协议时,应把和用人单位约好的内容写进三方就业协议书10.三方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11.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后,想更改签约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12.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第四部分:派遣及办理户籍转迁手续的相关要求13.应届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及落户的相关时间要求14.当单位不能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时办理派遣手续的问题15.《报到证》的作用16.春季毕业研究生领取“报到证”的时间安排17.户口迁移证问题第五部分.特殊情况学生的就业:18.委托和定向培养毕业生的就业19.结业学生的就业政策20.毕业生办理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21.学生不能按时毕业延期的问题第六部分.毕业生的改派及报到证的补办:22.毕业生办理改派的时间要求23.毕业生改派手续的流程24.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补办程序第七部分.就业网网址及学校就业中心办公地址第一部分:毕业生生源信息的生成1.2008年毕业生生源信息的生成过程2008年毕业生生源数据是由预计于2008年获得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证的所有同学的相关信息组成。
本科毕业生生源由学校教务处提供的当年度毕业生的数据形成,毕业研究生名单是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相应数据形成。
以上数据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汇总整理后交由相关学院学工办相应负责辅导员老师审核而最终确定。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2007年9月20日)列入2008年毕业生名单的学生,才可办理就业(办理《就业推荐表》、签定《就业协议书》)、出国或报考录取研究生(含做博士后)等有关手续。
2.补生源的有关程序如毕业生在与辅导员老师核对相应毕业生生源名单中发现遗漏,需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生补生源登记表》(表格下载地址/news/view.asp?id=5462),并请辅导员老师认定后于9月20日之前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过期则不能办理2008届毕业生派遣手续。
注:经校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2008年毕业生将获得学校就业网的相应登陆资格。
第二部分:毕业生的简历及推荐材料的制作3.毕业生生源地信息的核对要求毕业生由辅导员老师那里获取就业网登陆权限后登陆就业网,然后登陆“签订登记”——〉核对并修改“生源所在地”信息,具体填写要求如下:本科生:填写高考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市名称。
硕士生:如为本科毕业应届录取我校研究生,则生源所在地填写本科之前高考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市名称;如为参加工作后录取我校研究生,则生源所在地填写转入工大前的户口所在地;博士生类同硕士生。
简单说,生源所在地一般是指该生在“非高校学习阶段”的户口所在地。
特别要注意的是生源所在地填写应具体到市,如生源地为县,应具体到地级主管市。
注:定向生必须详细填写准确的“定向或委培单位”。
4.毕业生网上修改发布个人简历信息毕业生登陆就业网后必须修改其个人基本资料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以及个人电子信箱信息务必准确),同时填写简历有关的其它相关信息,院系相关老师负责其简历的审批。
5.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填写制作书面推荐表的程序:院系负责老师组织毕业生在就业网上下载并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院系负责老师在学生在校表现栏中填写学生在校表现及鉴定,并加盖学工办公章——〉院系负责老师收齐推荐表后统一到就业中心盖章。
如有学生推荐表学生在校表现栏未填写或院学工办未盖章,则就业中心一律不予办理盖章手续。
推荐表的有关要求:毕业生必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前填写;一个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原件,若需联系不同的单位,请用复印件,待完全确定了所去的单位正式签约时,再将原件交就业单位。
若需更改推荐表内容,需将推荐表原件退回就业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填写新的推荐表;考研、出国等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也需填写推荐表。
6.就业协议书号的重要性就业协议书号是就业中心为每一名08届毕业生发放的不重复的唯一号,学生从毕业年级开始直至毕业都需要用此协议书号登录就业网,领取相关就业资料。
请各位毕业生包括考(保)研究生、博士生及出国的学生务必牢记本人的就业协议书号。
(如被别人盗用,请及时与就业中心老师联系)第三部分.签订协议书的有关要求7.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步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分别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协议即生效,再由学生将单位盖好章的《就业协议书》返还给学院学工办盖章,并由学生登陆就业网在“签订登记”处登记就业去向,学院负责老师负责审核审批,学院〃学生〃用人单位各执1份就业协议书。
其中个别城市会对同意落户的毕业生发放审批函,毕业生取得此函后原件交辅导员老师,本人一定要留复印件。
要提醒同学们注意的是,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还学院学工办,因为学校将按教育部的要求,于3月上旬(春季毕业生)、6月上旬(暑期毕业生)分二次上报就业方案,从而为同学们办理派遣手续。
否则,无法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也就无法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等派遣手续。
8.双方就业意向书与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区别双方就业意向书并不等同于三方《就业协议书》。
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研究生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本科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而双方就业意向书通常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签订。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了解毕业生的签约诚意,会急于和毕业生签订双方协议,但学校不会依据双方就业意向书来作就业方案的。
有两点值得同学们注意:一是这些用人单位会以签订了双方协议的同学情况而形成最后的录用名单,不签双方协议就可能会失去加入该用人单位的机会;二是落笔一定要慎重,如果违反双方协议,也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9.签订三方协议时,应把和用人单位约好的内容写进三方就业协议书三方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和责任:毕业生承诺愿意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就业报到;用人单位及其人事上级主管承诺按规定接收毕业生并明确是否能办理毕业生的落户手续;对于具备落户要求的就业协议,学校承诺办理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时所需的材料如“报到证”及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手续。
此外协议书中还规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协议书”最后一页有“备注”栏,毕业生可以把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好的内容加以注明,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在万一发生纠纷时也好协商解决。
否则,日后就可能要承担签约时未明确的违约责任。
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注明的内容应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可能会影响协议的达成;二是有些内容是属于劳动合同来约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对此有统一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你个人的特殊要求;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和你个人已经有了另外较为详细的两方协议约定,可以不必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重复注明。
有些用人单位还有可能对某些条款(如薪金等)提出保密而要求不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注明。
10.三方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三方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
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签订的协议书。
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止的这一段时间。
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个人所签订的双方合同。
主要约定工作职责、薪金福利、劳动保护、服务年限、保密内容、违约条款以及各种保险等等。
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
11.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后,想更改签约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能违约,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的,毕业生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然后持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应注明违约责任方及违约原因)和原先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再到学校就业网下载《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书登记表》由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周一、周三下午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
应届毕业生违约手续办理时间是4月1日以后,签约国防用人单位的一律不能办理违约手续。
如果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后(在2008年6月1日后)解除协议的,原则上先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然后再持新单位的接收手续、就业协议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
12.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可以两种方式参加就业:一是确定考研未被录取后,及时联系用人单位签约;二是在考研过程的同时联系用人单位,可以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须告知“本人是考研待取的毕业生”,按就业上报就业方案,待考研成功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该生录研的函件,同时将就业方案进行修改。
另外,保研的学生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资格。
第四部分:派遣及办理户籍转迁手续的相关要求13.应届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及落户的相关时间要求①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学校上报应届毕业生就业方案(含出国、考研及做博士后等毕业去向)有时间上的规定,如2007年为:春季毕业研究生3月15日前,暑期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6月1日前。
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将其毕业去向列入就业方案,报教育厅审批,并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证》;2008年的具体日期还未确定,但也在3月初和6月初。
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区就业并将其个人户口落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审批也有时间上和相应程序上的要求。
一般过程是用人单位须提前向其所在地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报落户指标,然后单位在落户手续审批截止时间前递交接收毕业生的相关材料,相关政府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不同地区的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对所规定的截止时间也不尽相同,每年都有变化:如上海市的单位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2007年审批截止时间为6月底;深圳市的单位由深圳市人事局审批,2007年截止时间为9月底;北京市属单位由北京市人事局审批,2007年截止时间为7月底;驻京中央部委的单位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分春秋两次办理等等。
因此,到非生源地区就业的毕业生,要关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当年的相关规定,须在当地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办理签约手续,并将送审材料(《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英语等级证书、体检表等)按所规定的时间内交用人单位上报其有关上级人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