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通知9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
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
关于征求《吉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关于征求《吉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学校对原《吉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含附件1《吉林师范大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附件2《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及附件3《吉林师范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部分已划线标明),并拟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部门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12月1日(下周一)上午11:00前上报至人事处师资培训科。
特此通知。
吉林师范大学人事处2008年11月24日吉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严格评聘程序和标准,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吉林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的范围评聘范围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现有在编且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申报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一致的人员。
“评聘结合”的范围为教师系列(含中小学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这三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在省人事厅、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及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自主评聘”,实行“评聘结合”。
评聘结果报送省人事厅、教育厅审查备案,其专业技术职务全省有效。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仍需报送省各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对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学校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二、评聘的资格条件1.教师、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凡申报评聘高等学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吉林师范大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申报评聘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吉林师范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规定,符合规定学历年限、任职年限要求、通过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提交业绩报告、科研成果及证书等。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突出以用为本,注重实践,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科学化水平。
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绩效表现、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综合评价,把政治思想、职业素养、知识更新、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的重要条件。
充分发挥能力业绩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岗位总量管理和岗位结构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管理与业绩条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业绩条件考核与工作表现考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系列评审与校级评聘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即评聘条件公开、评聘程序公开,评聘结果公开。
三、范围及方式2015年7月1日前,符合吉林省教育厅规定的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才派遣)、场站全民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一)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研究系列(含管理系列)、实验系列实行评聘结合。
(二)其他系列如图书、出版、档案、卫生、会计、工程、农艺、畜牧(兽医)等系列,根据岗位空余及工作需要情况,确定向各省级高评委推荐人选。
评审通过后由学校进行聘任。
(三)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我校教职工必须在学校申报评审,不在学校申报评审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和兑现工资待遇;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我省不再对其进行职称评审和核准发证。
四、评聘条件(一)评聘结合人员在有空岗情况下予以申报。
一岗可多人竞争。
(二)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基本条件和学校调整的部分评审条件。
1、为体现公平竞争,各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条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基本评审条件基础上,调整到不低于高校教师系列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吉人社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动地质、煤炭、冶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地质、煤炭、冶金行业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21日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章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第六章申报和评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工业强国的重要力量。
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煤炭、冶金系列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人员编制核定、机构设置与干部岗位设置的方案

关于人员编制核定、机构设置与干部岗位设置的方案关于人员编制核定、机构设置与干部岗位设置的方案 Document Actions为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与效益,加速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增强学校的竞争力,我校历时五年进行了两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学校的发展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主要有:校、院两级的责、权、利划分尚不清晰;以教师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还缺乏力度;校内岗位津贴的激励作用发挥不充分;教师工作量和实验人员工作量的统计办法不够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不理想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校要与时俱进,启动新一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新一轮改革要着力解决在第二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反映出问题。
要加强编制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和办学效益;要在现行校内津贴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津贴标准,向教学科研一线骨干教师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倾斜的校内分配力度;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起更为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吸纳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新一轮改革要分三步实施。
首先核定校内各类人员编制,调整设置处级机构,设置处级干部职数和完成处级干部选任。
第二步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并完成聘任。
第三步明确划分校、院两级管理权限,实施新的校内分配政策。
现就人员编制核定、机构设置与干部岗位设置提出以下方案。
一、人员编制核定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
生师比是学校确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依据,本次核编将生师比定为15:1。
在基本教育规模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职员所占比例分别为65,、20,和15,。
各类人员编制详见附件一。
科学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未列入总编制,所需编制另行核定。
二、机构设置调整由于近三年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原有部分机构职能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为指导,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为目标,在合理设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完善评聘制度,规范评审程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做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象我院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新调入医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岗位上试用五个月考核合格,才能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任职年限和要求卫生技术专业职务申报条件参见卫人发〔2001〕164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0)462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琼人劳保专(2007)51号《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其它说明:1、取得后继学历拟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取得后续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1年以上方可申报,申报初中级职称人员后续学历确认以当年度12月31日前截止。
2、公派出国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计算任职年限;到期不归因公申请延期者,可计算任职年限;因私申请延期者,不计算任职年限;延期期满仍滞留不归者,视为自动离职,不计算任职年限;3、自费出国人员一律不计算任职年限;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不计算任职年限;5、在职攻读定向、委培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计算任职年限;统招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6、根据《海南省城市医师晋升中、高级职称前下基层工作实施办法》(琼卫人[2014]14号)完成下基层服务工作;7、按照《海南省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各年度《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
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是对吉林省内各类专业人才进行职称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职称评定是对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激励和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
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职称评定工作,促进专业人才成长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称评定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职称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职称评定应当以专业人才的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为评定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人才的水平。
3. 综合评价原则。
职称评定应当综合考虑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全面评价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
4. 突出实践能力原则。
职称评定应当突出对专业人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评价,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二、职称评定的主要内容。
1. 学术水平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和贡献,包括学术论文发表、科研项目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评价。
2. 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包括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评价。
3. 业务水平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在工作中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包括项目管理、团队合作、业务拓展等方面的评价。
4. 综合素质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包括专业知识面广度、学术思维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三、职称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1. 申报资格审查。
申报者应当符合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定程序。
2. 学术评审和专家评审。
评定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者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审。
3. 公示和听证。
评定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听证,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公开。
4. 职称授予。
符合职称评定标准的专业人才,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获得相应的职称授予。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吉教职改字[2002]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教职改字[2002]35号)省属高等学校:现将《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和人事厅《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1、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实际需要,以及办学规模、专业发展方向、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状况,教学科研水平等因素,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编制定员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
岗位设置应与学科建设、发展相适应,以学科设岗为基础,保证重点学科和基础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兼顾一般学科。
3、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优化组合。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布不合理、不平衡的状况应有计划进行调整,使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逐步做到科学合理,人和事统一,岗和职相符,达到“精干”、“高效”、整体优化组合的目标。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学校类别│结构比例(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的百分比)││├────────┬────────┬────────┤││正高│副高│中级│├────┼────────┼────────┼────────┤│一类│8│30│45│├────┼────────┼────────┼────────┤│二类│6│30│40│├────┼────────┼────────┼────────┤│三类│5│30│40│├────┼────────┼────────┼────────┤│四类│3│25│40│└────┴────────┴────────┴────────┘分类说明:一类: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和培养高等院校师资,重点专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形成以科技开发、科技推广为重点基地的高校;省级重点院校。
《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各市、地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维护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销);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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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工师字〔2013〕114号签发人:栾立明关于印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部门:现将《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2013年12月29日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2013年12月29日印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对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范、科学、公开和公正,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依据省里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
职务评聘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按需设岗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公开评聘工作的程序和任职条件,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由校相关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校长任组长。
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规划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方案,审核决定有关职务评聘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成和调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三)确定评聘指数。
(四)受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认定、评审、聘任及相关的投诉、举报和质询。
(五)商议决定与职务评聘有关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七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聘工作办公室)。
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担任,办公室根据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和委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日常事务。
校评聘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调研、文件起草和修订。
(二)受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申请、业务咨询。
(三)具体组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为评聘工作提供服务等。
(四)负责量化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教务处组建教学业绩考核专家组,负责教学业绩量化考核排名;科研处组建科研业绩考核专家组,负责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排名;协调组建监督组,负责监督评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政策执行情况,接待质询、举报、投拆。
(五)负责综合排序推荐。
(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八条基层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层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基层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在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基层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部)领导和本单位有高级职称人员5-7人组成,行政负责人任组长。
基层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等文件精神,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工作。
根据岗位指标数及当年下达的指数,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推荐参评人选。
(三)完成校评聘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九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委员会委员按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委员产生原则》产生,校长任评委会主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聘量化办法、评聘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
(二)审阅申报各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任职资格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教学业绩量化考核排名表》、《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排名表》,并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聘限额进行评议、投票。
第四章规则及程序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基本资格审核制度。
基本资格审核分为学历资历审核、教学业绩审核、科研业绩审核。
审核依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进行。
基层评聘领导小组要依据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对申报人员的基本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校评聘工作办公室负责复核。
符合资格的呈报给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量化考核、综合排名推荐。
(一)量化考核分为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学历学位三个方面。
(二)教学和科研业绩按权重系数进行综合排名:正高4:6;副高5:5;中级6:4。
(三)教学系列和其它系列实行独立排名,依据综合排名,按不超过评聘指数的200%推荐参评。
如果其它系列没有推荐人选,可将排名第一者排在200%推荐参评人员名单后参评。
第十二条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教学系列和其它系列分别核定指数评聘;正高逐步实施分系列、按学科核定指数评聘。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与业绩考核实行公示制度。
(一)基层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二)学历资历、业绩考核及排名,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确定拟聘任人选,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评聘程序(一)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连同相关业绩材料送交基层评聘领导小组。
(三)基层评聘领导小组组织评聘推荐。
(四)校评聘工作办公室进行基本资格审核,对符合基本资格的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排名。
(五)对学历资历、业绩考核及排名进行公示。
(六)召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会议,产生拟聘任人选。
(七)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
(八)向上级机关报批备案。
第五章其它问题第十五条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问题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有出版、卫生、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等。
(一)申请中级及以下职务者,须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按规定程序参加学校评聘。
(二)申请高级职务者,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须参加学校评聘后,向校外高评委推荐参评。
第十六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晋升职称,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延迟1年。
(二)教学工作中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的延迟1年,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延迟2年。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不合格者延迟2年。
(四)职称考试作弊、谎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伪造学历学位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
(五)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根据其所犯事由和情节轻重延迟3—5年。
第十七条本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评聘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需要由省级职称评审部门审定的,由校评聘工作办公室报送,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2014年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学历学位量化考核标准2.教学工作量化考核细则3.科研业绩量化考核细则附件1学历学位量化考核标准为了鼓励攻读学历学位的积极性,制订本量化考核标准。
一、本量化考核标准适用于各系列各级别参评人员。
二、多学历学位按最高等级计算。
三、具体如下:项目标准博士研究生(双证)2A博士研究生(单证) 1.2A硕士研究生(双证)0.5A硕士研究生(单证)0.3A双学士学位0.1A附件2教学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为了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参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制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量化考核细则。
一、教学工作量化范围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业绩三个方面。
(一)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下发教学任务书、登记、审核、备案(含辅导员带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量为准。
(二)教学质量1.教学质量优秀奖;2.教学讲课比赛获奖;3.教师专业技能竞赛获奖。
(三)教学业绩1.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的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秀教学团队等;2.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的精品课程或教师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或优秀课程;3.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研项目以及其它横向的教研项目;4.公开出版的教育部规划教材和普通教材;5.教研成果及获奖;6.获得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各项奖励;7.其它未列入的教学业绩,视情况由学校认定。
二、教学业绩的认定(一)教研项目1.教研项目的级别认定以项目审批单位为依据,其中:国家级教研项目系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项目等;子课题降一档认定。
省级教研项目系指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育技术研究项目等,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项目按省哲学社科规划办项目同等标准认定。
校级教研项目系指校内批准立项的各类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
横向教研项目以实际到账教研经费额度为准,且立项在教务处登记备案的给予认定。
纵向、横向教研项目经费以2万元为基数,分值记为A,经费每增加1万元增加0.1A。
2.各类项目从立项之时,三年为一个研究周期,周期内未完成的项目,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得到上级主管项目部门批准的,项目不予认定。
3.参与外单位教学研究项目的成果,学校不予认定。
(二)教材1.教材中参编人员的认定一律以出版标明为准,有关部门出据的编写证明无效,特约编委不予认定。
教材字数认定以书上标明为准,如果没有明确指出参编人员具体编写字数,则按参编人数均分字数计算。
教材中编者及参编人员的文章、封面设计、版式设计不再重复认定。
2.一本教材均以独立书号为准,同一书号多册视为一本图书。
3.教材中主编在自己承担字数的基础上另加全书总字数的20%,副主编在自己承担字数的基础上另加全书总字数的10%。
(三)教学获奖成果1.教育教学成果奖系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学校颁发的教学成果奖;2.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系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学校评选的奖项;3.教育技术成果奖系指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评选的奖项;4.教材奖系指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评选的优秀教材奖;5.教师讲课比赛、教师专业技能比赛系指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评选的竞赛;6.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系指政府主办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学会、权威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需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