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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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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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二)设立的程序1、申请 :2、审批 :3、登记 合营企业申请者应在获得审批后一个月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概念及来源
比例要求
变更
增资
4、出资违约责任
(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A: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 B: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C: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5、经营期限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无股东会和监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人数:不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任期:4年。3、会议:A: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B:临时会议提议权人: 经1/3以上的董事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C:会议有效性: 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 才能举行。4、议事规则:由合营企业章程载明,但下列议案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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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 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 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 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 • (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府批准。 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 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 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 • 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 作关系。 • 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 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 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 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3.审批
(1)审查—程序/实质审查
(2)审批机构—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4.登记 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 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法人企业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 资总额

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 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 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 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 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外币
缴付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 外方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等出资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三)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出资
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 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 限。 2.一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资投资企业法

外资投资企业法
•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 国公民担任。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77张)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77张)

发起设立程序
发起人发起, 公司预先名称核准 草拟章程 行政审批
报送章程,验资, 申请登记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发起人认足股份
登记并发给营业பைடு நூலகம்照
7

募集设立的的特殊规定: A、为了防止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发起人 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开办公司,对发起人 认领的股份作出了最低限制。
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ABC

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 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 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 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 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 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 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未剥夺政治权 利)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 摊为生

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禁止) 4、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5、A股,B股,H股,S股,T股,N股
练习



某公司2008年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60 万元,2008年度的股东会会议中对修改公 司章程的事项作出决议,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 A.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B.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C.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D.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AD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该题所说的公司依法成立的注册 资本为260万元,可以判断该公司不是股份 有限公司,而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修 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别决议,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 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法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合营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
资方式 四、组织机构 五、经营管理 六、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 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任
何一方都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四、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 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五、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 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 资额之和。 1、法定底线: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某些特 定的行业中,规定了中方投入的最低比例。如:民 航,中方不低于51%.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 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已出现;(5)合作企业因违法被责令 关闭。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 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中的( )。 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B、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C、应当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他方有优先受 让的权利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 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 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项目三 外商投资企业法38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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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程序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
文件。 (3)审批,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30日内办理。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
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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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 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 构批准。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 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9 记 手续。
2.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
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项目三 外商投资企业法

内容纲要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 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
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
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
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3)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 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 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 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 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 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 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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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有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其实质条件有三个方面 ;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和产业政策的经营范围,国家鼓励举办 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 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齐全 ;
符合合同的投资或合作条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形式条件
(二)洽谈签约
协商签定——合资协议、合同 章程
(三)审批
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报国家对外经贸委及其 委托的省级政府审批,自接申请后9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
(四)登记注册
企业在批准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0 日内决定登记与否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一)投资总额
六、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 业合同中订明 。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 属;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 构。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 形式。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定义: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
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2、构成: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构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A、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资至少应占总额的7/10
B、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 1000万美元(含 1000万美元)的,注资本至少 应占总额的l/2,其中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资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 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仲裁解决纠纷

五、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
(一)立项
即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 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终止情形
1、合营期限期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5、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按 照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和经营管理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是依据合作合同而设立的“契约式”企业。合作者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均建立在合作企业合同的基础上。 其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可由合作双方约定共同管理、 一方单独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组织形式,可以是非 法人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 1、概念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 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种类
常称为“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3、主体
中方—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再次修改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
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3、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一)合营的期限
1、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
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
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 营一方权益的。
四、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要求
四、缴付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 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 价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出资 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以货币出资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 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 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同合营企业。
第一,项目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定批准 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当自接 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 记。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合作各 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法律对双方出资比例没有 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作价。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1、概念 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的法律主体 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 人资格,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受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不承认 所谓的域外管辖权,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管辖在中国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台港澳主体在内地投资的企业按外商投资管理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三、功能和作用
从资本输出国来看
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 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 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
3、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两良性发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三、功能和作用
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定报送 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
1、 董事会制。 2 、联合管理制 3 、委托管理制
五、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1、在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在缴纳所
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 回收 四、盈利的时候才可以回收投资,亏损时, 外方停止回收。风险的转移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经营范围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国家鼓 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 他行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公用事业;交通 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在限制行业设 立外资企业,须由外经贸部批准。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1、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 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 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P132) (1)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 (2)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 方式包括加速折旧和扩大分成比例。 (4)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而根据合同约定。
三、申请和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 应就拟设立外资企业的主要事项,向拟议中的 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提交报告,政府收到报告后30天内,以书面 形式答复。 申请由国家对外经贸委及其授权的省级政 府审批,在接申请后9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 批准后应在30天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 业成立后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失效
七、合营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
1、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
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3、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营各方
均可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
任副董事长
4、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若干人,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 董事会聘请,合营各方公民均可担任
5、总会计师通常由中国公民担任
案例
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 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 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 效合同 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 企业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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