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取得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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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一、跨年发票的情况:第一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发票。

第二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三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跨年发票如何处理:第一种情况: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合同跨年支付账务处理

合同跨年支付账务处理

合同跨年支付账务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逐渐增多。

在合作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系统和时间差异,有些合同可能涉及跨年支付,即支付时间跨越两个不同的年份。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将探讨跨年支付合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背景介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跨年支付合同的背景。

跨年支付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落在不同的年份。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不同,对于跨年支付合同的账务处理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二、跨年支付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1.确认收入和费用对于跨年支付合同,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确认收入和费用。

一般而言,在跨年支付合同的首年,只有已经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可以确认为费用,而在次年,应将收入确认为收入。

2.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是在上一年末签署的,并且支付日期跨越两个年份,可以考虑将收入进行分期确认。

例如,合同总金额为100,000单位货币,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50,000单位货币,第二年支付50,000单位货币。

在第一年,可以将50,000单位货币(即合同总金额的一半)确认为当年的收入,而第二年则将剩余的50,000单位货币确认为次年的收入。

3.建立预收款和应付款跨年支付合同还可以通过建立预收款和应付款来处理。

预收款是指在合同签署之后,客户已经支付但尚未提供服务或交付货物的款项。

应付款是指在合同签署之后,供应商已经提供服务或交付货物但尚未收到费用的款项。

通过建立预收款和应付款,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合同的经济实质和账务状况。

4.汇率风险管理如果跨年支付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还需要考虑汇率风险。

在合同签署之初,可以考虑使用远期合约或货币互换等工具来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对合同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以一家跨国公司与一家境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为例,合同总金额为1,000,000美元,分两年支付,第一年支付500,000美元,第二年支付500,000美元。

跨年发票使用 注意事项

跨年发票使用 注意事项

跨年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一、确认是否跨年
在使用跨年发票前,务必确认该发票是否跨越年度。

如果是,应按要求进行处理,以确保正确性和合法性。

二、避免重复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避免重复报销。

如果同一笔费用已经报销过,应将重复报销的部分进行调整或退回。

三、妥善保管发票
跨年发票的保管非常重要,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建议将发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定期备份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及时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避免拖延报销时间,以免影响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

五、注意费用合理性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注意费用的合理性。

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以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六、关注政策变化
政策变化可能会影响跨年发票的使用。

因此,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并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七、建立报销制度
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可以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报销流程的顺畅。

应明确报销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人等,以确保报销工作的
规范化和标准化。

八、加强与财务部门沟通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

及时了解财务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处理。

同时,财务部门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跨年发票的顺利报销和处理。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是指在一个财年结束后,下一个财年开始前,所开具的发票。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情况和要求,以确保正确处理和报销。

下面是一些正确处理跨年发票的方法:1.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在处理发票之前,需要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发票的有效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发票的有效期限为30天至1年不等。

确保跨年发票在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作为合法凭证。

3.确认发票的开具日期:跨年发票是在一个财年结束后开具的,但实际购买或发生的日期可能是上一财年。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开具日期,以便将其正确归属到对应的财年。

4.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跨年发票在抵扣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进行处理,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5.归档和保存跨年发票:对于跨年发票,我们需要进行归档和保存,以备将来的审计和查询。

归档和保存的期限也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来说,需要保存至少5年以上。

6.跨年发票的报销流程: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

在提交报销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跨年发票,并注明其所属的财年。

同时,需要填写清楚发票的抬头、内容、金额等信息,以便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7.与销售方协商处理:如果发票上的相关信息有误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及时与销售方进行协商处理。

一般来说,销售方有义务提供正确的发票和相关的服务,我们可以与销售方协商解决问题,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8.审核跨年发票:财务部门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进行审计和审核。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相关的购买或发生凭证,以便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税务申报。

总结起来,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认有效期限、核对抬头和内容、确认开具日期、税收处理、归档和保存、报销流程、与销售方协商和审核发票。

通过遵循正确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和报销跨年发票,确保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甚至是每年年底时,财会人员都会为了年度发票的问题伤脑筋,有的单位更是硬性规定,跨年度发票一律不准报销入账。

实际上这些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吗?税法上关于跨年度发票的处理基本上有如下两方面的规定:1.汇算清缴时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由此可见,税法上并没有跨年度发票不准报销入账抵扣税款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中有关于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要求,这是许多企业甚至税务部门不认可跨年度发票的依据。

然而从“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关于费用支出的要求来看,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的”这类规定来看,又使得发票跨年度报销入账成为合理合法的。

税法实际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尤其倚重的是“收付实现制”。

纵观税法体系,我们反而从“增值税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中可以找到跨年度发票没有报销入账抵扣税款限制的依据。

关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的时间限制,2010年1月1日以后是180天,2017年7月1日改为360天,2020年3月1日开始甚至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

至此,关于跨年度发票可以报销入账的问题应该没有疑问了。

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入,今年开了票怎么处理账务呢?

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入,今年开了票怎么处理账务呢?

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今年开了票怎么处理账务呢?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本年补开发票之后,涉及的不仅仅是账务问题,还有税务问题。

其实从会计⾓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开具发票的问题,⽽是对收⼊的确认问题。

在账务处理⽅⾯,未开票收⼊既然已经确认,在补开发票时就不需要再次进⾏账务处理在企业的经营业务当中,有⼀部分是先在会计上确认收⼊,再补开发票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条件,包括以下5个⽅⾯:1、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连接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3、收⼊的⾦额能够可靠计量;4、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5、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其实只要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就能够确认收⼊。

⽽且可以看出,会计上对于收⼊的确认并不会把发票的开具情况作为考虑因素之⼀。

所以既然已经确认了收⼊,不管有没有开发票,都应该及时进⾏账务处理,所以补开的发票时就不存在⼆次账务处理的问题。

在税务处理⽅⾯,未开票收⼊的税款所属期就进⾏了纳税申报,补开发票时,就需要在申报⽅⾯进⾏正确的处理,避免重复交税。

如果纳税⼈还没有开具发票,就确认收⼊,在申报的时候,应当将未开票收⼊填写在申报表的对应栏次。

在税务上及时确认纳税义务,避免产⽣滞纳⾦。

在补开发票的属期进⾏申报的时候,因为该笔收⼊已经进⾏了纳税申报,所以应当将补开发票⾦额的负数填写在未开票收⼊的相应栏次,避免重复交税。

未开票收⼊在税务处理⽅⾯相对⽐较繁琐,确认收⼊当期进⾏纳税申报时,在“未开具发票收⼊”栏次填写正数,⽽在补开发票当期进⾏纳税申报时在“未开具发票收⼊”栏次填写负数,这样既可以避免推迟确认纳税义务的风险,⼜可以避免产⽣重复纳税的问题。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入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入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是⼀年汇算清缴季,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总是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账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因为发票邮寄或者出差等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常会存在上⼀年应该进⾏怎样的财务处度发⽣的费⽤,不能在12⽉31⽇结账前报销⼊账。

出现这样的现象,应该进⾏怎样的财务处理呢?跨年度取得发票⼊账的政策依据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在税收⽅⾯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的相关成本、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发⽣⾦额进⾏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应扣未扣⽀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该项⽬发⽣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1.先计⼊成本费⽤,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先计⼊当年的费⽤,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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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当年成本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进当年成本费用的跨年的
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

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发票认证或确认的期限为360天。

但我们还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说一下取得的跨年发票及跨年后发现的成本费用的处理方法:
(1)上年年底结账前提前统计和暂估已经发生的费用入账,到明年汇算清缴前(5月31日前)将有效票据收齐后,直接做账,由于该费用已经暂估入账,因此,在做账时一正一负,两个凭证相互抵销不会影响次年的利润,只是将正式有效票据规范入账冲销估价而已;
(2)如果到次年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尚未取得上述已经暂估入账的有效票据,应该调增上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5月月1日后取得但没有在上年度账面上体现的、企业发现又确实属于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公司可以向税务局做出专项申报后,可以追补当年度计算扣除所得税,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个适用于上年即没有暂估成本,发现时又过了5月31日的情况
(4)跨年的发票不是上年的暂估成本,或者也没有进行专项申报(不超5年),但却报销,这个费用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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