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商标确权诉讼中的运用——以乐途运动香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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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第一篇: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

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

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

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

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公需科目考试《知识产权》考试真题

公需科目考试《知识产权》考试真题

《知识产权》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版权独立原则2、在我国就新型电视机的制造方法可以提出(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B、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D、发明专利申请,不能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甲以3万元价格从画家乙处购得书法作品12幅。

甲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丙出版社制成年历公开销售。

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B、侵犯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C、侵犯乙作品的着作权D、行使乙授予甲的着作权4、知名画家甲把自己画的一幅画送给乙,乙一直珍藏在家中,在一次画展中,乙将上述画参展,乙的行为( )A、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侵犯了甲的展览权C、侵犯了甲的发行权D、不侵权5、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必须经过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向其支付报酬B、必须经过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但不必向其支付报酬C、不必经过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但要向其支付报酬D、不必经过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1——5 CDCDD6、我国甲公司在中国和日本均有注册了商标W,而日本的乙企业在其本国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W商标,乙企业侵犯了我国甲公司()A、在中国的商标权B、在日本的商标权C、在中国和日本的商标权D、在亚洲地区的商标权7、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A、商标B、商号C、专利技术D、计算机程序8、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哪种形式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A、文字商标B、图形商标C、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D、气味商标9、张某经过努力创作出一篇学术论文,依我们着作权法的规定()A、张某只有在其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着作权B、张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着作权C、张某的论文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着作权D、张某的论文须加注版权标记才能享有着作权10、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A、职务作品B、委托作品C、演绎作品D、汇编作品6——10 BADBA11、世界上第一个着作权国际公约是()A、《巴黎公约》B、《海牙协定》C、《伯尔尼公约》D、《尼斯协定》12、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有形财产权的五个基本特征是()A、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实践性B、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实践性C、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D、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和可复制性13、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A、最先申请人B、最先发明人C、所有的申请人D、所有的发明人14、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称为。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美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一、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通过绘画、雕塑、摄影、装置艺术等形式创作的艺术品。

美术作品的创作包括表现形式、构图、色彩、线条等方面的艺术处理,其作品的价值不仅在于艺术表现,更在于其对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

二、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美术作品的创作属于著作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2.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美术作品中的商标是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美术作品中的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可能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4.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名誉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5.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三、美术作品侵权的防范措施为了避免美术作品侵权,需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版权声明、水印等方式保护作品的版权。

2.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在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特别是涉及到商标、肖像等权利的作品。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

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

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

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

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_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_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 、基 本 案 情 2005 年, 法国美誉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 女 用 香 水 “Le Classique”和 男 用 香 水 “Le Male”分 别 采 用 了 设 计 师 琼.保 罗. 戈 尔 捷 设 计 的 “着 紧 身 衣 的 女 性 上 半 身 人 体 形 状 ”和 “着 海 魂 衫 的 男 性 上半身人体形状”的两种瓶子作为包装物。上述两款分别在法国, 美 国, 韩国, 香港等地申请并获得了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 同时在中 国 大 陆 也 申 请 了 注 册 商 标 和 外 观 设 计 。法 国 美 誉 公 司 诉 称 被 告 汕 头 市 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水采用了与原告上述几乎一样的香 水瓶, 并在中国, 荷兰等地进行销售, 作为实用艺术作品, 被告侵犯其 著作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据中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 应属于法国设计师本人, 并不能因为法国美誉公司获得部分使用权而 拥有著作权, 故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败诉。2006 年, 琼.保罗.戈尔 捷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其主张。 案情不难理解, 但带给笔者的思考是, 此案中原告在申请了外观 设计的前提下并没有以此来作为其诉讼的依据, 倘若以侵犯人体香水 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进行起诉, 那么一审的结果会不会有所变 化? 人体香水瓶究竟属于 “实用艺术作品”还是“外观设计”? 在此案中 虽以认定人体香水瓶为实用艺术作品而设计者享有著作权而胜诉告 终。然而留给笔者的疑问却是: 类似于人体香水瓶这样兼具实用艺术 作品和外观设计特征的权利客体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保护? 实用艺术作 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下文中, 将展开论 述。 二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与 外 观 设 计 的 概 念 及 各 国 立 法 体 例 ( 一)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各国立法体例 要确定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首先应当 明确的是这两种客体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始见于《伯尔尼公约》, 1948 年文本, 据《伯尔尼公约 指 南 》解 释 , 公 约 使 用 这 一 一 般 性 术 语 来 概 括 各类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设计, 包括小摆设, 珠宝, 家具, 墙纸, 装饰品等 等。后来又有各国不同的学者对实用艺术作品下过定义, 但由于我国 未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故而缺乏一个明确, 统一的定义。 在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后, 目前主要对实用艺术作品有以下两种类型的 定义: 1.将实用艺术作品归于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第 8 款规定, 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 他 方 式 构 成 的 有 审 美 意 义 的 平 面 或 者 立 体 的 造 型 艺 术 作 品 。依 据 是 否 具有实用功能来分类, 将美术作品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纯 美 术 作 品 是 指 以 美 术 技 术 制 成 的 只 具 有 欣 赏 价 值 的 造 型 艺 术 。而 实 用美术作品则是指以美术技术制成的各种与实用相结合, 并具有欣赏 价值的造型艺术。 2. 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包涵外观设计。世界知识产权 组 织 编 写 的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 曾定义为: 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1〕 从这 个 定 义 上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法院认定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并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应纳入美术作品一类181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公司侵犯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法院确认了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在艺术性的问题上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这种创作高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东 辟 右 0 1 3年 第 3期
性 ,就可 以认 定一件 实用艺术 作 品。独创性 和可 复制性是 实用艺 术作 品纳入 版权 法保护 的条件 ,功 能性 即实用性 则表 明实用艺 术作 品是特 殊 的版权保 护客体 ,是其 区别 于其他作 品类别 的身份标 志 。 从 实用
性 与艺 术性 的结合 方式 上 。又可将 实用 艺术作 品分 为两种 情况 : 实用 成分 与艺 术 成分可 以分 离 的实用 艺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阐 明 自己 的 观 点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界 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 ”一词来 源于英 文 “ w o r k s o f a p p l i e d a r t ” 。 《 保 护文学 和艺 术作 品伯尔 尼公 约》 ( 以
下 简称 《 伯尔 尼公约 》 )实用 艺术 作 品界定 为 “ 具 有实 用性 、艺 术性并 符合 作 品构成 要件 的智 力创作 成
在 我 国对实 用艺术作 品是否 可 以归入 现行 《 著作 权法 》 中的美 术作 品 ,直 接为其 提供保 护 ,还是 对 实用艺 术品作 为单独 的作 品类 型予 以保护 ;将实用 艺术作 品归入美 术作 品是立 法 的本意 ,还 是 与著作权 法修 改前一样 ,美术作 品不包括 实用艺 术作 品 ,如果归人 著作权保 护 ,保护 的标准 应该 是怎样 的 .这 些 问题 ,部分人 持赞成 态度 、部分 人持否定 态度 ,也 有人认 为是不 明确 的 ,本 文欲通 过讨论 实用 艺术作 品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

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

本题B选项正确。

3.答案: 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1. 引言本著作权说明书旨在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提供指导。

本文档主要包含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著作权管理等核心内容。

2. 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著作权是指对美术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种艺术形式,它们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产物,表达了作者的独特思想和审美观点。

著作权涵盖了美术作品的原创性和表达形式,以及作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际上的公认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对作品的复制权 - 对作品的发行权 - 对作品的展览权 - 对作品的表演权 - 对作品的改编权 - 对作品的署名权 - 对作品的保护权等3.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3.1 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然取得和登记取得。

自然取得是指作者完成美术作品创作后,依法自动获得著作权。

作品在创作完成的瞬间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手续。

然而,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作者在创作完成后进行登记取得著作权。

登记取得是指作者主动向相关机构申请登记,以便获得更强的证据力和权益保护。

在登记取得著作权时,作者需要提供作品的相关材料和创作过程的证明。

登记取得的著作权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可在维权时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3.2 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指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

为了保护著作权,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在作品上加注著作权标识,包括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创作年份等信息,以确保他人知悉作者的权益。

- 监测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 和第三方签订合同,明确授权和侵权责任等事项。

- 寻求著作权保护机构的支持,如版权局、专利局等。

4. 著作权管理著作权的管理是指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合理利用著作权、运用著作权保护作品、维护权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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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 商标法》第 三十二条 规定 :“ 申请商 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 现 有 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 使用并有一定 影 响的商标 ” 。此处 的 “ 现有 在先权 利” 包括 “ 著作权 ” 。由于 ,著作 权 依创作 完成 时 自 动产生 的特点 。故而经常有当事人以现有在先著作 权对 系争 商标注册 的合法性提 出质疑 。本文便 以原告乐途运动香港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原告” )诉 被告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评 审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被告” ) 、第三人琪尔特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 第三人 ” ) 为例 ,对美
首先 ,众所周知 ,我 国的著 作权 登记 备案 制度遵 循 自愿登记 的原 则,著作权登记证书 中所载明的作品的样本 ,作品创 作 、发表 的时 间均 是按 照申请人 自 行 申报 的著作权登记备案 申请表中的 内容填写 ,著 作权 登记机关本 身并不会对著作权等级证书 中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 的真实性做 实质性审查 。因此 ,本案原告仅仅提交一份著作权登记证书 ( 复印件及 公证件),佐 以原告 自己的董事会 主席 出具 的 “ 双菱形 图形 ”创 意及著 作权的宣誓书 ( 复印件 ) ,根本不 足 以证 明该 幅美 术 图案 为原 告独创 , 更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述及的该美术 图案 的在先创作和发 表时间 ,也不足 以证 明原告享有 “ 在先” 的著作权 。 其次 ,即便依 2 0 1 1 一F一0 5 1 6 6 2号著作 权登 记证 书所载 明的 内容 , 该著作权登记证书 的发证 日 期为 : 2 0 1 1 年1 2月 2 6日, 而 系争商标 的申 请 日为:2 0 1 1年 3月 2 2日,我国著作权 登记机关 的办理著 作权登 记的 时限为 3 O 个工作 日,亦即该 幅美 术作 品申请著作权 登记备 案的时 间为 2 0 1 1年 1 1月中下旬。据此 ,系争商标 的注册 申请 日明显早于该 幅美术 作品的著作 权登 记备案 申请 日。加之 ,如前所述 ,我 国著作权登 记机关 并不对 申请备案登记的作 品的创作完成 日 和发表 日 做实质性 审查 ,仅仅 依据著作权登记备案申请 人的 申请 文件填写 。故 ,2 0 1 1 一F一 0 5 1 6 6 2号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原 告享有 “ 在先” 的著作权。 三、系争商标并不侵犯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著作权 如前所述 ,本案 中的美术 图案并 不具备 《 著作权 法》 意义 上 的独 创性 ,不应 当作为 《 著作权法》 意义上 的作 品加 以保 护 ,更遑 论 系争 商标 侵犯原 告 的所谓 的著作 权。 即便 认定 该美 术 图案 于 《 著 作权 法》 意义上的作 品,系争 商标与 原告所 谓的美 术作 品之 间 的对 比仍 应遵 循 “ 实质性近似 ”及 “ 接触可能性 ”双重判断标 准。而鉴于该美术 图案仅 仅为简单的几何图形的组合 , 其 所谓的 “ 独创性 ” 即便存在 ,也极低 。 由此 ,在该美术图案的独创性 高度极低 的情况下 ,对其所谓 的著作权 的 保护范围亦应当较小 ,亦 即 :应 当严格把 握 “ 实质 性近似 ” 及 “ 接触 可能性” 标准 ,只有 在系争商标与该美术 图案 的相 同或几乎完全相 同的 情况下 ,才能判定二者构成 “ 实质性 近似” 。本案 中系争商 标与原告 所 谓 的美术作品之 间显然没有达到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程度 。据 此 ,系 争商标并未侵犯原告所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综上 ,笔者认为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第三人的系争商标并未 侵犯原 告所主张的现有在先著作权 。同时 ,该案也进一步说明虽然理 论上 ,著 作权作 为在先权 利可 以全类别对抗在后商标权 ,但是 由于作品的 “ 独创 性” 高低存在差异 ,是否能够引用 《 商标 法》 三十二条还需个 案分析 。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美 术 作 品的 著 作 权在 商 标确 权 诉 讼 中的 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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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乐途运动香港有 限公 司诉 商评委一案为例
范 晓讷
摘 要 :我 国 《 商标法》规 定申请 商标 注册不能侵犯他人现有著作权 ,而著作权 则依据作 品完成 时 自 动产 生,并不经过权 力机 关的审 查核 准,从 而导致 商标确权非诉及诉讼案件 当中,当事人 经常主张在先著作权对 系争商标的 注册的合法性提 出质疑 。笔者在此便 以乐途运 动香港有限公司诉 商评委 一案 为例 ,浅析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商标确权诉讼 中的运 用。 关键 词 :著作权;商标;确权诉讼
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商标确权诉讼 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
原告于 2 0 1 3 年1 2月 2 3日向被告提作出商评 字 [ 2 0 1 4 ]第 0 0 0 0 1 0 7 7 4 4号 裁定 书 认定原告 的无效宣告理 由不成立 ,维持系争商标 注册 。原告认为被告 裁 定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 ,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 院提起确权行政诉 讼 。原告在诉状 中主张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原告的现有在先美术作 品
著作权 ,并 以在评 审阶段 向被告提交的 2 0 1 1一F一 0 5 1 6 6 2号著作权 登记 证书及其董事会宣誓 书作为证 明。笔者在分析原告诉状及相应证 据的基 础上认为 : 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缺 乏相应 的独创性 ,不应 当作为 《 著作 权法》 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


我国 《 著作 权法 》 所 称 的作 品的 基本 要 求 为 “ 独创性” ,亦 即 : “ 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 。由此 ,虽然 《 著作权法 》 意义上 的作 品并不要 求其具有诸如专利权一般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 但 是也必 须满足最低 限度 的创造性 的要求 ,不能无限制 的 突破 “ 最 低限 度 的创 造性 ” 底线 。据 此 ,诸如简单 的字词 、公众熟知 的短语 、口号 ,以及线条或者 图案 的简 单 拼凑、罗列 ,从根本上来说均为社会公共资源 ,为社会公众所熟 知和 惯用, 都 不具备 《 著作权 法》 意义 上的作 品所要 求的 “ 最低 限度 的创 造性” ,不能作 为 《 著作权法》 意义上 的作 品加以保护 ,更不能 以此妨 碍社会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合 理使用 。 原告所主 张 的美 术 图案 《 L o z e n g e d e v i c e o f ot L t o( L O T T O菱形 图 案) 》 仅仅用 简单 的线条勾 画出的,内部填 充黑 白两 色的菱形 图形 的叠 加 ,整幅 图案的线条规整 ,色块匀称 ,组合方式规范 。无 论是描画菱形 图形 的线条 ,还是线条所勾画出的菱形图案 ,还是菱形 图案 内部填充 的 黑 白色块 ,乃至菱形图案 的叠加组合方式 ,都是社会公 众所熟知 和常用 的图形 、符号 ,公众所 惯用 的绘图 的基本 方法 以及 图画填 充 的基本 方 式 、图案 的基本 的叠加组合形态 。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并没有体 现出 任何 精神 劳动和智力判断成果 ,其更接近于数学符号 、几何 图形 的基本 组合 形态图,而不是 《 著作权 法》 意义 上的作 品。换言 之 ,原告 所主 张的美术 图案根本 不具有 “ 最低限度 的创造性” 。 此外 ,原告所主张的美术 图案的表 达极为简单 ,构成 要素常见 ,组 合形式常态化 ,针对该 幅图案的构成要 素和构 图,不 同的个 体各 自独立 创作而表达相同的可能性极大 ,如若将该 幅美 术图案作 为 《 著作权法 》 意义上 的作品加 以保护 ,不啻为赋予原告垄 断社会公共领 域的资源 的权 利 ,是极不恰 当、不合理的 ,必然导致对于社会公 益的损 害。 二 、原告所提交的 2 0 1 l—F一0 5 1 6 6 2号著作权 登记证书及其 董事会 宣誓 书不 能证 明原告对 于其所主张的美术图案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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