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厂房防火规范

厂房防火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3 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的规定提高: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
GB16912-1997氧气与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范

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基本要求5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6氧气生产和设备7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8氧气管道9检修维修10氧气使用11劳动卫生前言为了确保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安全,本标准对氧气厂(站、车间)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能源总厂、武钢能源总厂氧气厂、武钢钢铁设计研究院、天津钢厂氧气厂、攀钢氧气厂、新余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鞍钢氧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维发、马大方、靳瑞安、蔡令放、郭玉玲、赵雅泉、王旭、吴用明、庄胜强、王大忱、黄小武。
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企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标准未被引用的相关标准亦应视之有效。
G 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 B固定式钢直梯G B固定式钢斜梯G B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 B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 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 B7144-86气瓶颜色标记G B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 B8336-87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 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 B9251-89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 B10877-89氧气瓶阀G B1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 B12137-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 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 B13004-91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 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 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G 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 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 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 B 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 B 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 B 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 B J61-8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 B J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 B J140-90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 B 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车间消防等级

车间消防等级
车间消防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车间的生产性质、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建筑高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车间可以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消防等级,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消防要求和标准。
甲类车间是指使用或产生甲类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或熔化的可燃固体的车间,这类车间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需要采取严格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乙类车间是指使用或产生乙类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或熔化的可燃固体的车间,这类车间的火灾风险较甲类车间低,但仍然需要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丙类车间是指使用或产生丙类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或可燃固体的车间,这类车间的火灾风险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丁类车间是指使用或产生不燃烧的可燃液体或可燃固体的车间,这类车间的火灾风险较低,但仍然需要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戊类车间是指使用或产生不燃烧的可燃气体或甲、乙、丙、丁类可燃液体或可燃固体的车间,这类车间的火灾风险最低,但仍需要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总之,车间的消防等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不同类型的车间需要采取不同的消防措施和设备,以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前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1.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耐火等级类别汇总

重点一、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不应低于一级: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一类高层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厂房,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何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锅炉房(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粮食筒仓(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不应低于三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的单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单层丁类厂房,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其他形式1 .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2.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5.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关于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

关于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耐火等级划分: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耐火等级最高,四级最低。
不同耐火等级对应着建筑构件在火灾中保持其结构完整性和稳定性的时间长度。
2.建筑构件要求:
-一级耐火等级:所有主要建筑构件如防火墙、承重墙、柱、梁、楼板、楼梯等均为不燃性材料,并且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例如防火墙一般要求耐火极限为3小时以上。
-随着耐火等级降低,各级别对应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相应减少。
例如二级耐火等级时,虽然也是采用不燃性材料,但耐火时间可能比一级低0.5小时或更多。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较低,通常只适用于一些特定场所或者非重要建筑物。
3.特殊规定:
-对于甲乙丙类仓库以及甲乙类厂房,内部的防火墙耐火
极限要求更高,不得低于4.0小时。
-高层厂房、使用易燃物品的厂房(如甲乙类生产厂房)、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等特殊场所,必须达到至少二级耐火等级。
4.其他要求:
-耐火分隔与疏散设施的设计也需符合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如防火门、窗及吊顶等部位的耐火极限要与主体建筑相匹配。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过低。
5.法律法规依据:
所有这些要求均基于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具体数值和细节可能会随着法规更新而有所变化。
总之,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地方相关法规,确保各类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满足安全需求,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
厂房防火等级划分标准

厂房防火等级划分标准
厂房防火等级划分标准是指厂房火灾发生时,根据厂房的类型和使用环境,将厂房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和规范。
厂房要根据使用环境进行划分,若厂房建筑物为城市中心,一般要求防火等级为一级,而在偏远、偏僻地区,可以按照二级或三级等级进行划分。
其次,根据厂房的类型进行划分,一般来说,涉及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贮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防火等级不低于一级,有一定危害的厂房,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最后,根据厂房的防火措施和规范,将厂房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一般来说,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站等设备,安装报警系统、烟雾报警器等,将厂房划分为一级,安装消防水管网、消防水池等,将厂房划分为二级或三级。
厂房防火等级划分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厂房的防火能力,减少火灾发生时的损失,从而保护厂房的安全。
因此,厂房建设者应当根据以上划分标准,合理安排厂房的防火设施,提高厂房的防火能力,以保护厂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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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注:①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储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等。
液氮、液氩设施的要求同上。
②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氩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吊顶。
制氧、压氧、充瓶间及计算机房、主控制室的建筑采用吊顶结构时,应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灭火器,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站内各主要部位有“严禁烟火”的7.3.6 各岗位配置有CO
2
防火标志
灭火器,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1)消防设施应齐全完备,各岗位配置有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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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站区外围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围墙或栅栏。
(3)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防火间距内无易燃物、有毒物品的堆积。
(4)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5)合理布置醒目的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