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doc 16页)
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代位权的名词解释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源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通常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来行使的。
二、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损害,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例如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三、目的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或者故意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保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范围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并且不能侵犯债务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五、结果代位权的行使结果可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代位权行使成功,债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或者权利,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但是,如果代位权行使失败,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甚至可能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或者诉讼费用等额外负担。
因此,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谨慎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重点名词解释与简答

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名词解释】1、协议鉴证协议鉴证是指协议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旳自愿申请时其所签订旳协议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旳法律制度。
2、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协议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旳过错而导致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协议为有效成立旳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旳损害。
3、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协议旳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履行自己旳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也许不履行时,另一放可以据此拒绝对方旳履行规定。
4、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次序,协议成立后来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协议旳一方财务状况恶化旳状况,应当先履行协议旳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协议。
5、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次序旳,应当先履行旳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期,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对应旳履行规定。
6、同步履行抗辩权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次序旳,应当同步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期,有权拒绝其履行规定。
7、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旳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旳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旳准备时间。
8、▲预付款预付款是指业主为了协助承包商处理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旳资金短缺,从未来旳工程款中提前支付旳一笔款项。
9、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旳组织。
10、▲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旳方式提供一定旳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旳担保方式。
11、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承包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旳一切损失旳险种。
12、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构造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括机械工程原因旳多种建造工程旳险种。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将对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 依据代位权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无效等情况。
(2)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且未因法定事由而解除。
(3)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包括以下情形:(1)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2)债务人虽行使到期债权,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行目的;(3)债务人虽行使到期债权,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
3. 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代位权的行使1. 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权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证据;(3)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损害债务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明。
2. 诉讼程序(1)起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
(2)受理: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依法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对代位权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判决。
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

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代位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重要制度,它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则,它是一种关于实体上权利的制度,其实现途径有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
我国代位权诉讼规定在实体法中,而代位申请执行规定在程序法中;现阶段,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代位申请执行操作起来很难。
如何完善我国代位申请执行程序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代位权的概述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设立的基本出发点是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平衡。
代位权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为了防止债权人对代位权的滥用和保障债权人正当行使代位权,因此,应当严格界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行使代位权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此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之一。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关于提起代位权要件的规定也未加以完全明释。
但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由此可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也是代位权成立要件之一。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一般将债务人“怠于行使”理解为:1.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2.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权人要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有效、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要合法、有效、到期。
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 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代位权
法律术语
01 特点介绍
03 行使 05 司法解释
目录
02 成立要件 04 效力 06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 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 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 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2)代位权的限度 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 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3)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 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成立要件
实施对象
具备条件
实施对象
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的名词。
啥叫代位权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哇塞!是不是有点绕?别急,咱们慢慢说。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但是王五又欠张三钱,可张三呢,他就是不去找王五要。
这时候,李四急了呀,李四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去跟王五要这笔钱。
这就是代位权啦!
那为啥要有代位权呢?哎呀呀,这可重要了呢!要是没有代位权,那债务人耍赖不去要别人欠他的钱,债权人不就惨啦?那债权不就没法保障了嘛!所以呀,代位权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合同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履行。
再来说说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哟!要是本来债权就有问题,那还代位个啥呀?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啦。
啥叫怠于行使?就是该行动却不动,懒洋洋的,可把债权人急坏了!还有还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自身的债权。
啥意思呢?比如说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些就不能代位啦。
那行使代位权有啥效果呢?哇!这可有意思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也就是说,从王五那里要来的钱,直接
归李四啦!但是,要注意哟,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呢!
总之呢,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名词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对于咱们理解合同的公平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那可是相当重要呀!怎么样,这下是不是有点明白啦?。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好嘞,咱来说说代位权这个事儿。
啥是代位权呢?就好比你有个好他欠你钱,可他呢,又有别人欠他钱。
正常情况下,他应该拿别人还给他的钱来还你,可他呢,要么是懒,要么是不好意思去要,就这么拖着不找那个人要钱,也不还你钱。
这时候啊,你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一样,可以越过他,直接去找欠他钱的那个人要钱,这就是代位权啦。
再给你打个比方吧。
你种了一片果树,到了收获的季节,你把果子卖给了一个果商,果商说好了会给你钱的。
可是这个果商啊,他自己还有一笔钱没收回来呢,是另一个人买了他很多水果没给钱。
这时候你眼巴巴地等着果商给你钱,可他不去找那个人要,你咋办?总不能一直干等着吧。
这时候法律就允许你直接去找到那个欠果商钱的人,让他把钱给你,当然啦,这个钱也不是随便要的,只能要果商欠你的那部分。
这就像接力赛一样,本来是果商接了钱再传给你,现在果商不跑这一棒了,你就直接跑到前面去拿属于你的那部分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是为了保护合同里的债权。
要是没有这个代位权啊,那很多债权人就只能干瞪眼啦。
比如说,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乙公司欠着甲公司的货款呢。
丙公司又欠乙公司一笔钱。
乙公司呢,不知道咋想的,就是不去找丙公司要钱,还跟甲公司说自己没钱还。
甲公司要是没有代位权,那就只能自认倒霉吗?那肯定不行啊!所以啊,这个代位权就像是给债权人的一把尚方宝剑,让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呢,这个代位权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行使的哦。
你得满足几个条件才行。
就好像你要进一个很高级的俱乐部,得达到人家的要求才能进去。
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合法有效的,这就好比你进俱乐部得有入场券一样,你要是跟债务人的债权都是不清不楚的,那肯定不行啊。
其次呢,债务人得怠于行使他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什么叫怠于行使呢?就是他明明能去要这笔钱,却不去要,就像你朋友明明可以轻松地拿回别人欠他的钱,却天天在家里躺着不去要一样。
还有啊,债务人的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没去要钱,但是他有别的办法还你钱,那你也不能轻易就行使代位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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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备受各界关注。
该解释中,对代位权作了长达12条的解释,浓墨重彩,占40%的篇幅。
借此合同法颁布一周年之际,为了帮助广大审判人员学习理解、正确适用该解释,本刊特约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经处处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曹守晔同志撰写了此稿。
该作者是自合同法的试拟稿至合同法颁布全过程的参加者、合同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员,对立法精神理解透彻,且看他对代位权所作准确而权威的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
现就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诸问题略述己见。
代位权的概念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各国民法大都设立有债的担保制度———事先保障和违约责任制度———事后保障,还有针对损害没有特
别担保的一般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债的保全。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
所谓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诉讼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一)积极要件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 合法性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
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
至于债权的发生依据则在所不问,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可。
合同之债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在所不问,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
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2 因果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然而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理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对此,有四种主要观点:(1)只要两个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不考虑其他实质条件;(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应持续一定的期间,待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行使其债权,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刚刚到期而未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认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持续期间以多长为合适,有的主张一个月,有的主张二个月,有的主张应视债权的性质与内容而定;(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发出了催款通知、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等,就不能认为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1)不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
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故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期间,才
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
(2)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怠于”之列,以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串通造假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进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故规定债务人已经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可组成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的事由。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中的“损害”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中的赔偿,如果要求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则于债权人殊为不公,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总之,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的,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
3 期限性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一)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