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级建造师《法律》核心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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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

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

目录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2)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3)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 (5)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抵押权 (6)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质权、留置和定金 (8)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 (9)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10)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1)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11)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开标前的基本程序 (13)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开标后的基本程序 (15)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投标人、联合体投标 (16)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7)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可撤销合同 (19)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一) (20)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21)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承揽合同 (22)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施工节能的规定 (23)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25)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等 (26)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施工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27)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检验检测的规定 (27)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质量 (28)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质量保修书等规定 (30)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31)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二) (32)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仲裁协议 (34)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36)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和解的规定 (37)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范围 (38)2020二建《工程法规》考前必看核心知识点: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速记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速记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速记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3)基本制度(民事、经济、民族、刑事、诉讼)。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法人分类:营利、非营利、特别。

5.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6.委托代理终止: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7.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8.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转代理:紧急情况,被代理人利益。

9.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10.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1.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12.著作权主体:(1)单位作品完全归单位;(2)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3)委托作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3.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没有约定按连带。

14.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或拍卖、变卖。

顺位:登记——顺序——比例。

15.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从开工或材料运抵之日起到验收合格之日止。

16.严重后果: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7.施工许可证:3个月开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重点知识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重点知识汇总
无需批准,公布生效
备案主体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 委会
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法的横向冲突(不存在上下位关系)P5
同一机关制定
新的与旧的冲突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新的与旧的特别冲突
委会 自治区人大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公布方式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发布 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 自治区、州、县人大常务
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设区的市政法
批准主体
无需批准,公布生效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批准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批准
核准注册日
展期规定 不予展期
不予展期
可以展期

类别
作者
著作权归属
示例

单位作品
单位
完全归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权 第一类职务作品 第二类职务作品
职工
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有限使用权] 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
①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②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是第二类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受托人 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归受托人
地方法规 XX 地方 XX 条例
自治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单行条例
XX 规定、办法、实 部门规章
施细则
地方政府 XX 地方 XX 规定、
规章
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2020年最新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撤销:资质许可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2.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企业依法终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其他。

3.属于挂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视同挂靠: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5.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注意是属于还是视为】6.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简记为:没骗成,1年)【提醒:易考多选】7.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简记为:骗成了,3年)8.挂靠、超越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业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提醒:易考多选】9.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损失,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记忆要点:对外是一体,对内按约定)。

10.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提醒:易考单选】【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下列情形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核心考点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核心考点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知识点二】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2018、2015 年单选,2015 年多选)
【提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大事要有特别授权,全权代理算一 般授权。 2Z208030 仲裁制度 【知识点一】仲裁基本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知识点二】和解(2019-2018 年单选) 【提示】任何阶段可和解,但无强制力。
【提示】用益物权——“承包,建设,宅基,地”。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知识点一】债的发生依据(2018-2017 年单选,2019 年多选)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点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法律责任(2018-2017 年单选)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知识点三】质押、留置和定金(2019-2016 年单选,2016 年多选)
2020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核心考点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知识点二】法的效力层级(2017 年单选,2019 年多选) 【提示】根据“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纵向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知识点一】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2018 年多选)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知识点一】代理的种类、设立、终止(2017-2015 年单选)
【黄金记忆口诀】时间到了,事儿办完了,我不让你干了,你不想干了,你死了,我死了, 你疯了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知识点一】物权的法律特征与种类(2018、2016 年单选) 物权的法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知识点二】施工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2019*3,2018-2015 年单选)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汇总P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P6~7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11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P10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斐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重点汇总

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重点汇总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4种情形)(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1)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2)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020年最新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常考考点汇总

2020年最新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常考考点汇总

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3)基本制度(民事、经济、民族、刑事、诉讼)。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包括各类公司。

5.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6.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7.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9.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10.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本人存在过失(外表授权);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但应符合以下规定: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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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汇总P4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P5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P7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P8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P9 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10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P1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P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4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P16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P18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18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P20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

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P23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25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 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

P27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P30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P31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P3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P31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P32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P33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P33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P34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P3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P41 《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P42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42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P46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P4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于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P49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P47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P51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5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P56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P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P60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P61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P6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于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66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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