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代 理 记 帐 许 可 证 - 上海财政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沪财会〔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9〕12号各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在备案工作结束后,将本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局会计处,并根据《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二、优化服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网上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的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优化审批服务。
同时,各区财政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实现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除财政部有关综合报告的要求外,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的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等情况,形成本区行业的综合分析报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2月15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沪财会[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5]64号财会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和考评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支持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自荐表;2.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推荐表;3.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用协议;4.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考评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资格条件第三章专家的聘用程序第四章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专家的使用与考评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和考评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支持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受聘参加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培训和咨询等活动,并接受管理中心组织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他人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专家名单定期在“上海财政网”和“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网站”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沪财会[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各区县财政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小微企业资信水平的重要作用,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年)》、《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小微企业资信水平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代理记账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小微企业的代理记账机构也是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的对象。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企业会计核算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本市企业财务外包和代理记账业务蓬勃发展,代理记账行业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态势。
但是代理记账行业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监管不到位、压价竞争、人才匮乏甚至违规执业等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沪财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2月10日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法规类别】财政管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9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9年9月1日【有效日期】2024年8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部门规范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4号各区财政局: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8月5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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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上海市,代理记帐,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财会﹝1995﹞50号【发文日期】1995-05-16【实施时间】1995-05-16【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4]24号《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字[1994]35号《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财会综字[1994]27号《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即使向我局反映。
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由各级税务部门来确定。
对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记帐的个体工商户,在代理记帐业务开展初期,主管税务机关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行除查帐征收方式以外的其它征收方式。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3名取得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同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至少取得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全国有效【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
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需符合 4 个条件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资格获批后要公示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办 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 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 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 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全国有效 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 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办法》规定,代理 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 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 无需重新申请证书。 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全国有效!【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0号,以 下简称新《办法》),将于 2016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代理记账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27号)将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许可 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所得 的,可处以相应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 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 账。经过 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 1 万多家,从业人员近 10万 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新《办法》 出台,将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 展,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 新《办法》共 30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也能代理记账 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 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 为四项。 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5.29•【字号】沪财会[1997]49号•【施行日期】199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7]49号1997年5月29日)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去年组建的上海市第四届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市会计高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01室,邮编:200002,电话:63254224〈直线〉;63219610×3401分机)。
市会计高评委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二、关于推荐形式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分为正常推荐和破格推荐两种形式。
凡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至3年;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员,作为正常推荐评审。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为破格推荐评审。
对于非财经专业的毕业生,还须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对于先评聘会计师职务,后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在取得学历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不得少于2年以上。
否则,须经答辩通过,才能进入评审。
对于先评聘经济师、统计师等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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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代理记账许可证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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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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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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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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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本
表。
二、本
表
格式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三、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2.专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的数量。
3.兼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数量。
4.专业技术资格: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专职或兼职: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四、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上海市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外,还必须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五、本表一式五份。
审批机关、申请机构各一份,市财政局、工商、税务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