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

合集下载

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沟通技巧

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沟通技巧

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沟通技巧在企业和税务机构的沟通中,最怕的就是“说了半天,没人听懂”。

那种一开始还满怀信心,觉得自己这话说得滴水不漏,结果税务那边一脸懵,最后还是不得不“回到原点”,重新找人解释。

这种情况,不是一次两次,很多企业在与税务局打交道的时候,都有过类似的困扰。

沟通的诀窍并不复杂,关键是要避免“高大上”的词语,把事情讲得简单明了,让对方听得懂,听了愿意答应。

嗯,别小看这点,看似简单的沟通,往往决定了你能不能顺利过关。

跟税务机构沟通的时候,态度非常重要。

你想啊,如果一开始就拿着一种“我知道你们在做什么”的架势,税务人员肯定会感到不太舒服。

咱们先不管对方是不是觉得你不尊重他们,单单是这种“不把人当人看”的态度,就容易把对方的防备心理给激发出来。

所以,别急着摆架子,也别想着一开口就要占上风,轻松一点,保持平和的心态。

毕竟,税务局那边也不是“恶人”,他们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按照流程办事,规规矩矩的工作。

你态度好点,人家自然愿意多为你想点办法。

就像是家长和孩子沟通,别一开始就用“你必须听我说”的口吻。

给人留下好印象,沟通起来才更顺畅,不是吗?然后,咱们再来说说“讲重点”。

是不是觉得每次和税务局打交道,脑袋里就乱成了一团线?其实你得先理清楚,自己到底要说什么,讲什么。

很多人有时候会觉得,哎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工作那么忙,应该给他们讲详细一点,这样显得自己有理有据。

结果呢?一讲就一大堆,说得越多,越容易跑偏。

说白了,你讲的越多,税务人员的耐心就越少。

咱们其实就跟人家说:“我就是这个问题,希望你能帮我看看。

”不要去赘述背景故事,不要说“我来告诉你一下公司发展历程”,那不是重点啊!税务局可不关心你公司20年前是怎么成立的,他们只关心你现在交税的情况。

是不是?用一句话总结——“讲清楚了就好,别讲多了”。

细节还是得注意的。

比如,你要是能提供好资料,那基本上就等于给税务局“打了个好印象”。

毕竟人家工作压力大,面对成千上万的企业,谁都希望能快速处理事情。

税务工作中的危机处理指南

税务工作中的危机处理指南

税务工作中的危机处理指南税务工作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税务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危机和挑战。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税务工作中的危机处理指南,帮助您有效应对各类危机,保障税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危机和应对策略:1. 税务漏洞的应对策略税务漏洞是指利用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不足或模糊之处,从而获得不当税收减免或避税的行为。

税务部门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补充和完善漏洞,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稽查,发现并惩治违法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减少漏洞的滥用。

2. 税务舆情危机的应对策略税务工作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税务舆情危机,将严重影响税务部门的形象和声誉。

对于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问题,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舆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回应关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增加透明度。

同时,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与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纷争,化解危机。

3. 税收征管风险的应对策略税务征管风险包括内部人为失误、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等方面的问题。

税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防范内部失误。

针对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测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设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4. 纳税人维权事件的应对策略纳税人维权事件是税务工作中常见的危机之一。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以化解纠纷。

同时,税务部门应及时完善税收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待遇,从根本上预防维权事件的发生。

5. 公信力危机的应对策略税务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其公信力至关重要。

税务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 ethics。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2)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2)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六、灵活运用税款、罚款追溯时效1.关于税款的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

国税函 [2005]813号: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但是有些少缴税款的情形,要受到追溯期的限制,过了追溯期,就不能追缴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26 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特殊情况”按照〈征管法〉规定是指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那么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有哪些呢?主要是指一些不存在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一时疏忽,无意识导致的少交税款以及税收会计差异导致的少缴税款等情形。

例如,广州地税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也就是不认定为偷税。

(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帐;(2)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案例7】国税稽查局2010年10月在对某企业2009年度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超过列支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未做纳税调整,于是又调取其2008、2007、2006三个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调整该企业相应年度的所得额,补税罚款,收取滞纳金。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1)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1)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涉税危机公关是指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涉税事件发生时,企业如何应对方面的原则技巧,主要是研究和处理涉税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种策略与措施。

有句名言说道“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应对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每一个纳税企业无法回避的现实。

企业经营中出现涉税危机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由于账务处理的不规范及对税收政策的不尽熟悉,就容易导致企业承担一些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增加纳税成本,严重的偷税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预防涉税风险,化解涉税危机,正确的协调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呢?这也就是本次讲座所培训的内容。

一、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技巧化解涉税危机,协调税企关系,不能盲目迷信关系学,要在熟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说服税务机关放弃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运用政策,做合理合法的解释1.税收政策又多又杂,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难免出现差异,对于政策模糊,不明确的问题,要站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理解把握政策规定,积极争取成功的机会。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对于已销售商品房何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总局政策就比较模糊,各地理解掌握也存在很大差别,有的以办理产权证为标准,有的以签定销售合同为标准(如桂地税字[2009]117号,西地税发[2009]248号),有的以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为标准(如青地税函[2009]128号),还有的以缴纳契税为标准等,如此,产生争议也就难免,企业应站在本身的角度,按照有利于企业的理解跟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协调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开始签定房屋正式销售合同,2008年12月购房户办理完毕入住手续,交付钥匙,相关手续已全部到房管局备案。

企业危机公关的策略和技巧

企业危机公关的策略和技巧

企业危机公关的策略和技巧企业危机指的是任何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或经济利益受损的事件,如人为造成的事故、自然灾害、投诉与纠纷等。

面对这些潜在的危机,企业需要制定应对策略,采取公关措施来降低影响,保护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本文将从危机公关的基本原则、应对策略和技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危机公关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危机事情发生时,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事实核实,避免猜测和臆断,及时向公众释明情况。

2.快速反应原则:危机不等人,企业需要迅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降低负面影响。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危机应对机制,制定危机预警计划,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反应和解决问题。

3.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在危机公关中需保持公平公正,坚守道德底线,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利用危机谋取私利。

4.协调配合原则:企业在危机公关中需要与政府、媒体、公众等各方进行协调和配合,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发布信息,回应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建立合作关系,减轻负面影响。

二、危机公关的应对策略1.提前预防在危机出现之前,企业需要提前预防,预判危机风险,建立危机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危机的组织结构和流程,培训员工应对危机,保障信息安全等。

预防和预警是危机公关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在发生危机时准确迅速地作出反应。

2.快速反应在危机爆发之后,企业需要快速反应,发布信息,及时沟通,防止负面情绪传播。

快速反应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和流程,及时向内部员工和外部公众发布危机处理计划、事故情况公告、处理结果等信息。

快速反应需要关注舆情,负责人应该多方面整合信息,确保反应快速、准确。

3.有效解决危机处理需要针对性,制定相应的处理策略和方案。

在危机解决过程需要紧密与媒体和公众互动,传达正面信息,释放正能量。

要及时说明处理的进度,信息,以及企业做了哪些努力来解决问题。

及时的解决会让公众感到企业对于解决问题的认真和负责,减轻了负面情绪的危害。

三、危机公关的实施技巧1.舆情监控分析技巧舆情监控分析是危机公关应对策略中一项重要技巧。

税企争议解决与税务危机处理方法

税企争议解决与税务危机处理方法

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评定为d级。
4.本次评定范围内纳税人除被评为a、c、d级外,其余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为b级。
国税发[2003]92号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
9、年所得超过12万不申报有何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 第65号)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 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 记的内设机构。”
13、老板们需要什么样的财务?做财务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1、内外兼修,文武具备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3、做财务仅是做财务?
14、注税注会考过了,是在企业还是去事务所里发展好呀?
因人而异
因事而异
因时而异 我,干,还是不干呢?杨修:鸡肋食之无味弃之
可惜!
第二部分
税务登记申报争议沟通与应对,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报税中的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技巧

企业报税中的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技巧

企业报税中的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技巧在企业报税过程中,税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技巧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合作与沟通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风险,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

本文将从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合作的原则、沟通的技巧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与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

一、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在企业报税中,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至关重要。

合作与沟通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税务事务的办理和审核工作,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并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

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可以促进工作流程的畅通,避免信息的滞后和延误。

及时交流和共享信息,可以减少双方在报税过程中的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任务能够及时完成。

2. 减少纳税风险合作与沟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规和会计核算要求,从而减少纳税风险。

税务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指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要求,避免因为无知而犯错并受到罚款或处罚。

3. 优化税务管理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有助于优化企业的税务管理。

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可以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及时解决税务问题,确保企业的税务风险可控,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合作的原则在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中,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实现。

以下是几个合作的原则:1. 互信与尊重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应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工作关系。

税务部门应尊重企业的权益和合法权威,企业也应尊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决策权限。

双方应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作基础,共同推进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信息共享与透明信息共享与透明是合作的重要基础。

税务部门与企业应及时共享相关税务政策、制度和法规的信息,企业也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和透明有助于建立双方的工作信任,为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2)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2)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六、灵活运用税款、罚款追溯时效1.关于税款的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立: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

国税函[20051813号: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 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但是有些少缴税款的情形,要受到追溯期的限制,过了追溯期,就不能追缴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左:“因纳税、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英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立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特殊情况”按照〈征管法〉规定是指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那么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有哪些呢?主要是指一些不存在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一时疏忽,无意识导致的少交税款以及税收会计差异导致的少缴税款等情形。

例如,广州地税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立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7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也就是不认左为偷税。

(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帐:(2)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案例7】国税稽査局2010年10月在对某企业2009年度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超过列支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未做纳税调整,于是又调取英2008、2007、2006三个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检查, 结果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调整该企业相应年度的所得额,补税罚款,收取滞纳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涉税危机公关是指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涉税事件发生时,企业如何应对方面的原则技巧,主要是研究和处理涉税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种策略与措施。

有句名言说道“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应对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每一个纳税企业无法回避的现实。

企业经营中出现涉税危机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由于账务处理的不规范及对税收政策的不尽熟悉,就容易导致企业承担一些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增加纳税成本,严重的偷税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预防涉税风险,化解涉税危机,正确的协调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呢?这也就是本次讲座所培训的内容。

一、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技巧化解涉税危机,协调税企关系,不能盲目迷信关系学,要在熟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说服税务机关放弃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运用政策,做合理合法的解释1.税收政策又多又杂,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难免出现差异,对于政策模糊,不明确的问题,要站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理解把握政策规定,积极争取成功的机会。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对于已销售商品房何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总局政策就比较模糊,各地理解掌握也存在很大差别,有的以办理产权证为标准,有的以签定销售合同为标准(如桂地税字[2009]117号,西地税发[2009]248号),有的以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为标准(如青地税函[2009]128号),还有的以缴纳契税为标准等,如此,产生争议也就难免,企业应站在本身的角度,按照有利于企业的理解跟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协调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开始签定房屋正式销售合同,2008年12月购房户办理完毕入住手续,交付钥匙,相关手续已全部到房管局备案。

在2009年缴纳土地使用税时,该公司将已经办理完毕入住手续的一期房产占地面积从总土地面积中剔除,交纳了土地使用税。

而税务局检查人员认为应从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起才能确认产权转移,才能剔除一期房产占地面积,因而与企业在何时剔除一期房产占地面积上产生争议。

企业认为: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税[2006]186号及财税[2008]152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认为,购房户办理了入住手续,该公司就对房产不具备控制权了,属于税收文件中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就应该剔除其占地面积,是否取得产权证并不是确认“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唯一标准。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问题,财税[2008]152号文件确实容易产生争议,在税务实践中也比较难于统一。

比如,青岛、广西、西安的不同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

2.由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在税收执法中也常会出现错误,对于政策非常明确,税务人员理解运用错误的情形,要据理力争,通过沟通协调,尽力达成目的。

【案例2】A公司欠东方贸易公司100万元,2009年5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A公司以一批脱水蔬菜抵顶该100万元,东方公司做账务处理:借:库存材料 1 000 000贷:应收账款 1 000 0002009年6月,东方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顶账货物销售,结转了销售成本100万元。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中提出因该批货物没有发票,所结转的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涉税问题,该企业应如何解释呢?其实,关于抵偿债务的存货处理问题,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上有明确规定。

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双方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是双方都能接受、认可的价值,因此该成本的结转,是否取得发票就不是关键问题了。

没有发票,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列成本。

要说服税务人员,就得找到不需要发票的政策依据,依据所得税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跟税务机关解释。

再来看一个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的案例。

该问题目前政策规定比较模糊,基层税务实践中的掌握标准也不一致,分歧较大。

该咨询培训公司在培训客户时偶有销售书籍行为,有时单张发票开具的培训服务费金额小于销售书籍金额,比如总金额1 000元,发票上开培训费400元,培训资料费600元,地税征收机关依据单张发票金额认为该情形的销售书籍资料应到国税局开发票,不能使用地税发票。

我们看该公司是如何解释说明的。

【案例3】关于我公司混合销售行为开具服务业发票的说明XX区地税局:我公司主要提供营销、管理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在培训过程中偶有向客户卖书行为,所开发票为地税服务业发票。

贵局认为,我公司部分发票存在销售培训资料金额大于培训费金额的问题,依据单张发票认定我公司销售培训资料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的培训资料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我公司在咨询、培训中开具销售书籍金额大于培训费金额的发票。

我公司认为我们所开发票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不存在未按规定开具问题,理由如下: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进行了解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因此,以单笔业务,单张发票划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是不正确的。

其次,《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已经将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废止。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判别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适用的政策时,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外,普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再以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来判定其应纳税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判定标准主要看纳税人的经营性质,依据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判定。

我公司主要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培训中销售培训资料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使用地税发票,合理合法,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问题。

二、运用案例,做类比陈述2008年,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检查中国移动后,针对各地检查组反映的问题以《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的方式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做了解答。

其中关于不合法凭证问题,解答中提到:中国移动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劳务费等费用时,以复印件、收据、白条、分割单等不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确认费用是真实、合理的情况下,限期其换取合法票据后进行扣除,如果不能取得合法票据,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合同及分割单等凭证作为合法票据进行扣除。

该解答对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合法凭证做了规范,那么其他企业具备同类型情况的,就可以参照。

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客观上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登原始凭证的,就可以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运用税法级次,进行申辩1.税法的效力层次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税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

(1)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2)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

现行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税收法律,制定的税收行政规范。

(4)税收规章部门税收规章: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的税收规范。

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地方政府税收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

(5)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为指导税法执行或实施税收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是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的规定:需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承认其效力。

2.运用法律级次进行抗辩例如,转租房产是否对转租人征收房产税问题,《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