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1)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1)

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2009年7月26日,税务分局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对张某应缴纳的罚款进行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于8月20日向税务分局下发裁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裁定不予执行。
争议问题:裁定书送达税务分局后,在当地税务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张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张某的行政处罚适用程序正确,课处的罚款金额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属有效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法理分析】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过罚相当”。
该当事人虽然存在违法事实,但当事人违章的出发点并非拒缴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且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后果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张某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目的是偷税,其偷税额也仅有200元,对其偷税行为最多也只能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跟偷税行为相比,情节显著轻微,所处罚款额不应高于偷税行为可处罚款的上限1000元,而税务分局对其处以1800元的罚款畸高,显失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执行。
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沟通技巧

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沟通技巧在企业和税务机构的沟通中,最怕的就是“说了半天,没人听懂”。
那种一开始还满怀信心,觉得自己这话说得滴水不漏,结果税务那边一脸懵,最后还是不得不“回到原点”,重新找人解释。
这种情况,不是一次两次,很多企业在与税务局打交道的时候,都有过类似的困扰。
沟通的诀窍并不复杂,关键是要避免“高大上”的词语,把事情讲得简单明了,让对方听得懂,听了愿意答应。
嗯,别小看这点,看似简单的沟通,往往决定了你能不能顺利过关。
跟税务机构沟通的时候,态度非常重要。
你想啊,如果一开始就拿着一种“我知道你们在做什么”的架势,税务人员肯定会感到不太舒服。
咱们先不管对方是不是觉得你不尊重他们,单单是这种“不把人当人看”的态度,就容易把对方的防备心理给激发出来。
所以,别急着摆架子,也别想着一开口就要占上风,轻松一点,保持平和的心态。
毕竟,税务局那边也不是“恶人”,他们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按照流程办事,规规矩矩的工作。
你态度好点,人家自然愿意多为你想点办法。
就像是家长和孩子沟通,别一开始就用“你必须听我说”的口吻。
给人留下好印象,沟通起来才更顺畅,不是吗?然后,咱们再来说说“讲重点”。
是不是觉得每次和税务局打交道,脑袋里就乱成了一团线?其实你得先理清楚,自己到底要说什么,讲什么。
很多人有时候会觉得,哎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工作那么忙,应该给他们讲详细一点,这样显得自己有理有据。
结果呢?一讲就一大堆,说得越多,越容易跑偏。
说白了,你讲的越多,税务人员的耐心就越少。
咱们其实就跟人家说:“我就是这个问题,希望你能帮我看看。
”不要去赘述背景故事,不要说“我来告诉你一下公司发展历程”,那不是重点啊!税务局可不关心你公司20年前是怎么成立的,他们只关心你现在交税的情况。
是不是?用一句话总结——“讲清楚了就好,别讲多了”。
细节还是得注意的。
比如,你要是能提供好资料,那基本上就等于给税务局“打了个好印象”。
毕竟人家工作压力大,面对成千上万的企业,谁都希望能快速处理事情。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2)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六、灵活运用税款、罚款追溯时效1.关于税款的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
国税函 [2005]813号: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但是有些少缴税款的情形,要受到追溯期的限制,过了追溯期,就不能追缴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26 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特殊情况”按照〈征管法〉规定是指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那么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有哪些呢?主要是指一些不存在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一时疏忽,无意识导致的少交税款以及税收会计差异导致的少缴税款等情形。
例如,广州地税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也就是不认定为偷税。
(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帐;(2)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案例7】国税稽查局2010年10月在对某企业2009年度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超过列支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未做纳税调整,于是又调取其2008、2007、2006三个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调整该企业相应年度的所得额,补税罚款,收取滞纳金。
企业危机公关处理的策略与技巧

企业危机公关处理的策略与技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面临一些危机,这些危机往往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发展。
应对并解决危机成为企业公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讨论企业危机公关处理的策略与技巧。
一、事先规划危机公关处置方案当企业面临危机时,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危机公关处置方案。
该方案需要考虑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对内需要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制定解决措施,并将方案告知员工,调动员工积极性。
对外需要制定危机公关处置方案,建立紧急联系制度,及时与各方沟通,控制危机发展。
二、及时发表公开声明面对危机,企业需要及时发布公开声明,阐述企业的立场和态度。
公开声明需要语言简练直接,内容真实可信。
同时,企业还可以发表正面报道,增强公众对企业的信任感。
例如,当三鹿奶粉事件发生时,三鹿集团在第二天即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对事件的深切悔过和道歉,采取了积极措施降低事件对社会的影响,得到了广泛认可。
三、善用社交媒体进行公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公关的重要渠道。
企业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发布宣传信息,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
例如,在车辆制造企业特斯拉的电池安全问题上,特斯拉利用Twitter进行直接回应,及时解答公众关注的问题,有效控制危机扩大。
四、配合政府部门和媒体企业在遇到危机时需要积极与政府和媒体合作,建立沟通机制。
企业应该主动与政府机构联系,协调处理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
同时,企业还需要与媒体保持良好关系,及时向媒体提供真实信息,减少假消息的传播。
例如,2017年北京地铁9号线故障事件中,北京地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并在媒体上提供事故原因及处理进展,为危机解决做出积极努力。
五、依靠公信力高的第三方机构企业在危机处理时需要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提高危机处理的公信力。
例如,台湾航空公司失事后,企业依靠国际民航组织和政府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公开声明,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危机公关处理需要严密规划,及时发布公开声明,善用社交媒体进行宣传,配合政府和媒体,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
企业税务检查沟通应对技巧(一)

企业税务检查沟通应对技巧(一)Part One了解各方面的资讯一.了解税务稽查的层级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只有了解税务稽查内部的层级情况,了解稽查本企业的税务稽查处于哪个层级,才对本企业的工作有最大的帮助。
国家、省、市、区(县)这四个层级的稽查局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举例说明,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稽查业务以及全国的稽查方向。
如果某个企业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该企业可能牵扯到一个全国性的案件。
如果只是区(县)稽查局进行稽查,则有可能是一个范围相对比较小的举报案件或日常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税务管理局、税务大厅、大企业的管理部门也有部分检查职能。
例如,管理局通过纳税评估等手段行使部分检查职能。
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审计署、财政部的专员办、海关也有部分税务检查的职能。
所以当遇到税务检查时,铂略财务培训建议企业首先要明确是哪个层级的税务机关进行的检查。
二.了解税务文化税务作为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其自身必然有很大的行政部门的特点,但税务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又有很多其自身的文化,当了解这些文化以后,对企业的稽查应对工作有很大帮助。
税务第一个特点是业务性强。
税务局不但是一个管理部门,更重要是一个业务部门,有很强的业务性,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税务第二个特点是自由裁量度大。
税法纷繁复杂,具体的情况无法有刚刚合适的税法进行套用,所以给税务检查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度。
税务第三个特点是从组织上来讲,税务局是垂直管理。
税务局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更多的层面上是合作关系。
所以,有些企业出问题时,往往喜欢找政府解决。
当寻求政府去帮助解决税务问题时,要考虑到这种关系。
税务第四个特点是尊重权威。
税务局的业务性非常强,也很复杂,业务的权威在税务机关内部受到尊重,所以当企业出现问题时,如果能事先取得权威的认可,这也是能够解决问题的一个捷径。
税务第五个特点是各地的税务文化差异非常巨大。
企业危机公关处理的方法技巧

企业危机公关处理的方法技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面临危机事件的挑战。
如何科学有效地应对危机事件,及时维护企业利益,成为企业管理者必须掌握的技能。
本文将从危机公关处理的定义、原则、流程、技巧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危机公关处理的定义危机公关处理是指企业在遭受危机事件冲击后,通过特定的公关策略和手段,积极应对,减少损失,维护企业声誉,恢复受损形象的一系列针对危机事件的公共关系管理活动。
危机公关处理是危机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对外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危机公关处理的原则1. 及时公开和透明度原则只有通过透明和及时的沟通,企业才能够在危机事件中逐渐重建公众的信任。
在面对大规模的危机事件时,公众的不信任和恐慌心理是企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只有在公共关系中,采取及时、开放的态度,才能够建立可靠、公正的企业形象。
2. 协调、责任和合作原则危机事件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利益相关方,如政府、媒体、行业组织、员工和消费者等。
各方利益不同,协调和合作不易实现,因此企业必须在尽快外部进驻危机管理团队的同时,建立自己的内部管理体系和流程,便于紧急情况下的迅速决策和实施。
3. 细节和质量的原则企业在进行危机公关处理时,必须注重细节和质量,在传递信息的同时,必须把握好传递信息的语气、内容、措辞等。
只有精准地传递信息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危机公关处理的流程一旦企业发生危机事件,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危机公关处理流程。
危机公关处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警报阶段企业在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启动警报流程,并在第一时间指定负责人员组织核心团队,启动应急流程。
2. 危机事件阶段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企业需要统一协调管理机制,迅速组建和配置公关应急小组。
发起应急响应后,应当根据危机特征和情况发布危机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
3. 弥补阶段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做好后续的管理和修复工作,吸取经验教训,提升企业的危机应对能力。
四、危机公关处理的技巧1.建立择时跟踪系统企业应该建立起对社会新闻及舆情的跟踪、收集和分析系统,及时获取与企业相关的重要信息,利用专业的公关工具,对公司各种事件进行预警和风险控制,以便在危机萌发之前,能够在管理层和危机管理团队中及时评估和制定相关计划。
税企争议解决与税务危机处理方法

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评定为d级。
4.本次评定范围内纳税人除被评为a、c、d级外,其余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为b级。
国税发[2003]92号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
9、年所得超过12万不申报有何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 第65号)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 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 记的内设机构。”
13、老板们需要什么样的财务?做财务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1、内外兼修,文武具备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3、做财务仅是做财务?
14、注税注会考过了,是在企业还是去事务所里发展好呀?
因人而异
因事而异
因时而异 我,干,还是不干呢?杨修:鸡肋食之无味弃之
可惜!
第二部分
税务登记申报争议沟通与应对,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报税中的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技巧

企业报税中的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技巧在企业报税过程中,税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技巧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合作与沟通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风险,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
本文将从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合作的原则、沟通的技巧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与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
一、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在企业报税中,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至关重要。
合作与沟通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税务事务的办理和审核工作,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并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
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可以促进工作流程的畅通,避免信息的滞后和延误。
及时交流和共享信息,可以减少双方在报税过程中的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任务能够及时完成。
2. 减少纳税风险合作与沟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规和会计核算要求,从而减少纳税风险。
税务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指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要求,避免因为无知而犯错并受到罚款或处罚。
3. 优化税务管理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有助于优化企业的税务管理。
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可以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及时解决税务问题,确保企业的税务风险可控,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合作的原则在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中,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实现。
以下是几个合作的原则:1. 互信与尊重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应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工作关系。
税务部门应尊重企业的权益和合法权威,企业也应尊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决策权限。
双方应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作基础,共同推进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信息共享与透明信息共享与透明是合作的重要基础。
税务部门与企业应及时共享相关税务政策、制度和法规的信息,企业也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和透明有助于建立双方的工作信任,为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涉税危机公关是指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涉税事件发生时,企业如何应对方面的原则技巧,主要是研究和处理涉税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种策略与措施。
有句名言说道“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应对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每一个纳税企业无法回避的现实。
企业经营中出现涉税危机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由于账务处理的不规范及对税收政策的不尽熟悉,就容易导致企业承担一些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增加纳税成本,严重的偷税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预防涉税风险,化解涉税危机,正确的协调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呢?这也就是本次讲座所培训的内容。
一、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技巧化解涉税危机,协调税企关系,不能盲目迷信关系学,要在熟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说服税务机关放弃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运用政策,做合理合法的解释1.税收政策又多又杂,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难免出现差异,对于政策模糊,不明确的问题,要站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理解把握政策规定,积极争取成功的机会。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对于已销售商品房何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总局政策就比较模糊,各地理解掌握也存在很大差别,有的以办理产权证为标准,有的以签定销售合同为标准(如桂地税字[2009]117号,西地税发[2009]248号),有的以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为标准(如青地税函[2009]128号),还有的以缴纳契税为标准等,如此,产生争议也就难免,企业应站在本身的角度,按照有利于企业的理解跟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协调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开始签定房屋正式销售合同,2008年12月购房户办理完毕入住手续,交付钥匙,相关手续已全部到房管局备案。
在2009年缴纳土地使用税时,该公司将已经办理完毕入住手续的一期房产占地面积从总土地面积中剔除,交纳了土地使用税。
而税务局检查人员认为应从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起才能确认产权转移,才能剔除一期房产占地面积,因而与企业在何时剔除一期房产占地面积上产生争议。
企业认为: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税[2006]186号及财税[2008]152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认为,购房户办理了入住手续,该公司就对房产不具备控制权了,属于税收文件中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就应该剔除其占地面积,是否取得产权证并不是确认“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唯一标准。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问题,财税[2008]152号文件确实容易产生争议,在税务实践中也比较难于统一。
比如,青岛、广西、西安的不同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
2.由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在税收执法中也常会出现错误,对于政策非常明确,税务人员理解运用错误的情形,要据理力争,通过沟通协调,尽力达成目的。
【案例2】A公司欠东方贸易公司100万元,2009年5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A公司以一批脱水蔬菜抵顶该100万元,东方公司做账务处理:借:库存材料 1 000 000贷:应收账款 1 000 0002009年6月,东方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顶账货物销售,结转了销售成本100万元。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中提出因该批货物没有发票,所结转的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涉税问题,该企业应如何解释呢?其实,关于抵偿债务的存货处理问题,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上有明确规定。
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双方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是双方都能接受、认可的价值,因此该成本的结转,是否取得发票就不是关键问题了。
没有发票,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列成本。
要说服税务人员,就得找到不需要发票的政策依据,依据所得税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跟税务机关解释。
再来看一个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的案例。
该问题目前政策规定比较模糊,基层税务实践中的掌握标准也不一致,分歧较大。
该咨询培训公司在培训客户时偶有销售书籍行为,有时单张发票开具的培训服务费金额小于销售书籍金额,比如总金额1 000元,发票上开培训费400元,培训资料费600元,地税征收机关依据单张发票金额认为该情形的销售书籍资料应到国税局开发票,不能使用地税发票。
我们看该公司是如何解释说明的。
【案例3】关于我公司混合销售行为开具服务业发票的说明XX区地税局:我公司主要提供营销、管理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在培训过程中偶有向客户卖书行为,所开发票为地税服务业发票。
贵局认为,我公司部分发票存在销售培训资料金额大于培训费金额的问题,依据单张发票认定我公司销售培训资料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的培训资料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我公司在咨询、培训中开具销售书籍金额大于培训费金额的发票。
我公司认为我们所开发票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不存在未按规定开具问题,理由如下: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进行了解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因此,以单笔业务,单张发票划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是不正确的。
其次,《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已经将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废止。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判别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适用的政策时,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外,普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再以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来判定其应纳税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判定标准主要看纳税人的经营性质,依据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判定。
我公司主要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培训中销售培训资料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使用地税发票,合理合法,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问题。
二、运用案例,做类比陈述2008年,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检查中国移动后,针对各地检查组反映的问题以《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的方式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做了解答。
其中关于不合法凭证问题,解答中提到:中国移动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劳务费等费用时,以复印件、收据、白条、分割单等不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确认费用是真实、合理的情况下,限期其换取合法票据后进行扣除,如果不能取得合法票据,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合同及分割单等凭证作为合法票据进行扣除。
该解答对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合法凭证做了规范,那么其他企业具备同类型情况的,就可以参照。
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客观上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登原始凭证的,就可以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运用税法级次,进行申辩1.税法的效力层次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税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
(1)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2)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
现行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税收法律,制定的税收行政规范。
(4)税收规章部门税收规章: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的税收规范。
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地方政府税收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
(5)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为指导税法执行或实施税收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是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的规定:需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承认其效力。
2.运用法律级次进行抗辩例如,转租房产是否对转租人征收房产税问题,《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不应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