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争议80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税务案例是指在税务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法,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合规管理水平。
以下是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维权女孩"案例这是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案件。
个体户主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个体户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胜诉,被认定为企业所得,减少了纳税额。
这个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在遇到纳税纠纷时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 "6194亿元逃税门"案例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逃税的案件。
该跨国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了高税率地区的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和监管,防止相关逃税行为。
3. "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增值税退税行为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确立了相关纳税义务并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和索取增值税发票,避免违规行为。
4. "失信纳税人"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出入境、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 "非法退税"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报关、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非法退税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退税申报的审核,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管,确保退税合规。
6. "跨区域税负优化"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资金流动等方式进行税负优化的案件。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筑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其涉税处理和司法实践往往备受关注。
在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其中涉税问题尤为重要。
合理处理涉税问题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还可以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进行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的解析。
一、案例一: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案某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额,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最终认定其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依法进行了涉税处罚。
分析: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开发票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中,务必做到合规经营,如实申报税款,合法避税。
二、案例二:建筑企业项目款挪用案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将项目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
被业主发现后,对企业提起了民事诉讼。
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项目款挪用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信誉,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资金流向,确保项目款使用合规。
如遇到项目款挪用等问题,应积极与相关方沟通解决,尽量避免法律纠纷。
三、案例三:建筑企业合同纠纷案某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供应商提起了诉讼,企业被判定违约并赔偿损失。
建筑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应明确权利义务、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发生纠纷。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如遇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涉及司法程序。
总结: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合规经营,预防风险,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只有通过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建筑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违规案例分析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征管的执行者,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税务工作人员也存在着税收违法违规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探讨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并思考如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合规性。
一、案例一:虚开发票案某地税务局一名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一家企业主串通,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帮助企业主逃避税收。
该税务工作人员通过提供虚假的交易记录和发票,使企业主获得了大量的增值税退税。
该案件最终被揭发,税务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反映出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主提供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了防止这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核查,提高发票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二、案例二:滥用职权案某市税务局一名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减免税款,滥用职权。
该税务工作人员通过虚构减免理由,为亲戚朋友减免了大量的税款,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该案件最终被揭发,税务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揭示了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减免税款,严重侵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了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加强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审批,确保减免税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案例三:贪污受贿案某地税务局一名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主的贿赂,提供税务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主逃避税收。
该税务工作人员通过收受贿赂,为企业主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使企业主逃避了应缴纳的税款。
该案件最终被揭发,税务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揭示了税务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问题,为企业主提供税收优惠,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截止2022年5月13日,税务部门已公布了18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其中立案审查3起、受到责任追究15起。
2022年05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陇西县税务局4名税务人员留抵退税审核把关不严,受到责任追究。
陇西县税务局相关税务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按规定认真比对企业申报数据,审核、核准等环节未发现企业不实申请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陇西县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巩昌分局干部李某、张某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巩昌分局局长吴某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陇西县税务局副局长李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审核留抵退税履责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
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对企业退税资格等未按规定进行核对,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天元区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袁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核查,西安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名税务人员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
目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唐延路税务所所长王某、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区局副局长王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某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副股长罗某某,涉嫌勾结不法分子,通过其违规实际控制的某中介服务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
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其立案审查,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2022-0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清水台税务所所长、留抵退税审核人员刘某某在办理某农业科技公司留抵退税时,没有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应比对未比对、应纠正未纠正企业错误申报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日益增多,跨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在我国税收筹划中的争议为切入点,探讨国际税收法律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子公司乙公司。
甲公司为降低税负,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将乙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以减少我国境内税负。
2. 利用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将乙公司的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以增加研发费用抵扣。
乙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税收筹划行为,认为甲公司存在逃避税款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2. 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3. 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法院认为,甲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
甲公司转移利润、利用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以及转移研发费用等行为,均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因此,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不构成逃避税款。
2. 关于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法院认为,甲公司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权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甲公司提供的税收协定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协定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关于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法院认为,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甲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转移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一、虚开发票,税务人员沦为“帮凶”有这么一个事儿,在某个小县城里。
有个税务人员小李,他本来应该是维护税收公正的卫士,结果却被利益迷了眼。
当地有个小老板,开了几家空壳公司,想通过虚开发票来骗取税款。
这小老板呢,就找到了小李,各种讨好,今天请吃饭,明天送小礼物。
小李一开始还犹豫呢,可是经不住这糖衣炮弹的轰炸啊。
这个小老板跟小李说:“你看,你就稍微抬抬手,在发票审核的时候装作没看见就行,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的。
”小李呢,心里打着小算盘,想着自己能从中捞点好处,就答应了。
于是,那些空壳公司开始大肆虚开发票,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税款也不是个小数目。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啊,后来上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些异常的发票。
一查,就查到了小李头上。
小李呢,不仅丢了工作,还因为违法犯罪面临着牢狱之灾。
这就是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把自己的大好前程给毁了。
二、收受贿赂,随意减免税款。
再说说老张,他在税务部门可是个老资格了。
有个大企业的老板,想少交点税,就打起了老张的主意。
这个老板出手那叫一个阔绰,直接给老张送了一大笔钱,还说:“老张啊,你在这税务上的事儿门儿清,你看能不能给我们企业的税收减免一点,就当是帮兄弟一把。
”老张呢,看到那厚厚的一沓钱,心动了。
他就利用自己的职权,违规给这个企业减免了不少税款。
他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可他不知道,其他企业看在眼里,心里不平衡啊。
有个正直的企业老板就匿名举报了。
税务部门一调查,老张的那些事儿就全暴露了。
老张被处分的时候,后悔得肠子都青了,可是已经晚了。
他这一贪,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务系统的公平公正。
三、泄露纳税人信息,引发信任危机。
还有个年轻的税务人员小王。
他有个朋友在一家财务公司工作,这个朋友呢,想拉业务,就想从小王这儿得到一些纳税人的信息。
小王刚开始还拒绝呢,说这是违反规定的。
可是他这个朋友一直软磨硬泡,说:“你就给我一点信息,我又不干坏事,就是想联系联系,看看能不能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
80个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2007年12月份,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
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08年5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却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法可依。
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法规依据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
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会计经验:企业财税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财税涉税案例分析一:两套账之雷 案例摘要: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个人漫谈:关于两套账会计人认为这是公开的秘密,主要体现在会计人的交流时都会问,你是做内帐还是外账的,求职时也会问企业,你们需要做几套账务。
企业也对两套账认为是行业潜规则,主要体现在招聘广告,广告而告之的写着:招聘内帐/外帐会计,你这不是喊着税局来查你?随便在网上招聘会计都可见此类现象,似乎和杨幂天天喊着58同城一个神奇的网站一样,企业们喊着:内帐会计一个神奇的会计。
你说:算了吧,两套账几个查到了,以上案例只是个案。
好吧,那请用裁判文书网一下吧。
也有人说现状如此,小会计决定不了。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请在注意个人风险。
如果企业认准这条道,横竖都要走到黑,那么就是自己给自己脚下埋了一个雷。
二:合同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深圳地方税务局) 某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被查处: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商铺转租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许多租约实际执行合同与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合同不一致,即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有的少报租金单价,有的少报租赁面积,而且该公司收入凭证残缺不全,未能按照规定正确核算收入,2009-2010年共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46万元,有345万元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查明违法事实后,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营业税及其附征12.8万元,加收滞纳金7.9万元,并处以罚款7.2万元,合计2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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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争议80条
全国发生的税务机关败诉原因汇集如下供参考: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措施时,不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扣货远远超过应纳税额。
3、扣押违法当事人货物,没有其法人代表签字。
4、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在1日内解除扣押。
5、未告知纳税人有纳税担保权,就采取扣货措施。
6、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采取扣货措施,并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
7、由于税务人员过错造成纳税人财物损失,税务机关不赔偿其损失。
8、引用法律依据时,发生引低不引高的错误。
9、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不到3个月时间,就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超过5日的规定。
11、拒绝复议申请第三人参加复议。
12、复议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并说明了撤回理由,税务机关不同意。
13、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14、《复议决定书》中没有告知诉权。
15、税务机关在收到诉状后10日内不答辩。
16、行政赔偿的费用应由各级财政预算负担,某税务机关却用办公经费支付。
17、送达有关税务文书,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无见证人签字。
18、税务机关为了某种目的擅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
19、突击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只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0、仅凭口供未作相关的调查取证就定案。
21、税务机关自已将核定税款通知书代为签收而实际未送达。
22、税务人员不办任何手续到企业查账。
23、税务人员不办任何手续要企业把账册带到税务机关。
24、税务人员擅自对存放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器具(办公抽屉)进行检查。
25、税务稽查人员亮了税务检查证,但没有记录。
26、对当期的纳税行为,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27、对双定户超定额20%作出补税决定时,应使用《限期缴税款通知书》而用《催缴税款通知书》。
28、纳税人拒收税务文书,税务机关未作好旁证记录,而只凭“自己说明了事”。
29、对个人罚款数超过2000元,虽告知其有听证权,但当事人口头表示放弃听证权利却未作好记录、签字。
30、对超定额20%作出补税决定,纳税人逾期未缴时,应引用新《征管法》第68条,却引用第62条。
31、按新《征管法》规定,应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却用过时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一字之差败诉)。
32、对个体户开具已作废的发票给予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
33、税务人员与代征人员一起执行公务,代征人员打伤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赔偿,却以辞退代征人员为名,逃避赔偿。
34、扣押商品时,由一名税务人员和一名代征人员行使。
35、扣押商品、货物,未使用统一的扣押证和收据,而用白条。
36、扣缴税款前,未以正式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3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按规定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而某税务机关却将“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也同等待之。
38、市地税局受理县地税局已作出复议决定的再复议。
39、委托代征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外对纳税人乱罚款。
40、征收分局越权罚款,且出具盖有分局公章的罚款收据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41、税务机关擅自要求固定工商业户提供纳税担保,并收取纳税保证金。
42、对自然人超过50元的罚款,采用简易程序。
43、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而不是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44、征收分局自行将多余的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
45、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间并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而税务机关却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46、县级稽查局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如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作出有关规定,而该省未作出,仅有省税务局文件,属越权。
县级稽查局却引用省局的文件,作为依据,是无效的。
47、未让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就采取保全措施。
48、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纳税人不理不睬,税务机关就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扣缴税款了事。
49、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税务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0、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二套账,有重大偷税嫌疑,稽查人员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以法定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纳税人存款。
51、超越权限上路进行税务检查,且扣押车辆。
52、对当事人撕毁税务文书的行为,税务机关简单认为抗税。
53、检查未结束,就冻结纳税人存款。
54、对罚款行使代位权。
55、对继承权行使代位权。
56、对本县个人到外县经营取得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却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57、核定税款证据不足。
5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经济案件行使独立侦查权,税务机关却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59、因为关系好,法院对税务机关提请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帮助执行。
60、查封纳税人家人正在居住的住房,且大大超过税款、滞纳金、罚款。
61、合法但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三天内连续对纳人作出核定、限期缴纳税款的行为。
62、纳税人申辩以后,加重处罚。
63、税务机关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比如,个人二轮摩托车一辆,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56元,拒缴,税务机关就采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旧自行车一辆。
64、要求不具有担保资格的学校为纳税人进行纳税担保。
65、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且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某纳税人欠税,且有一辆奔驰轿车一辆,但却无资金纳税,税务机关却将该轿车拍卖抵缴税款,而在此之前该轿车已转让给他人。
66、税务所对偷税行为,按简易程序罚款1001元。
67、税务机关对地处路远、且当地又正在下雪的纳税人,采取登报告知对其处罚的决定。
68、对个体纳税户,未按规定程序核发《税款核定通知书》,对其未按期纳税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69、显失公正,比如,纳税人遗失一张地税管理的发票(百元版),当天向地税机关报告,过了一天,发票找到了,县地税稽查局决定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停止使用发票半年。
70、逾期未申报罚款50元,纳税人置之不理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对此又罚款2000元。
71、某税务机关由于没有统一的保管场所,乱堆乱放,造成扣押物品的损毁或者丢失。
72、税务机关对税收罚款的强制追缴。
如在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内就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向法院申请。
73、纳税人偷税被处罚(税款、滞纳金已缴,罚款未缴),期间意外死亡,其妻要求行政复议,税务机关拒绝受理。
74、税务机关对免税单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且调账检查,免税单位对此提出不应检查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拒绝受理。
75、将免予行政处罚与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76、公司法人代表不在,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签收税务文书(告知书),并表示放弃听证,法人代表知道后,不认账,并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却拒绝。
77、已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认为税务登记意味着已通知纳税申报(正确),因为税务登记表上已很明确写明何时申报纳税,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后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本人未签字、盖章(助征员代签)。
78、会计签收税务文书(法人代表授权除外)。
79、传达室人员签收税务文书(法人代表授权除外)。
80、扣押收据开具不规范。
比如,执行人只填写1人,或由同一笔迹填写两名执行人名单,甚至出现限缴日期不填写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