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9)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是被控非法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我对于此次控诉深感愧疚和遗憾。
在此,我对我的行为向您和广大社会公开道歉。
但是,我也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够为自己申诉,让公正的法律能够给我一个合理的判断。
我要表明的是,我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
首先,我没有确切的医学常识。
我之所以涉足非法售药这个行业,是因为我家里有一些劳动力无法工作,我需要找一个能够赚取一些额外收入的方式来支撑家庭经济。
我并没有意识到卖假药是违法的行为,我只是想用这种方法来帮助自己的家人。
其次,我是被利益驱使的。
这份工作对于我来说可以获得零售利润的收入,这对于我这个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人来说是很有诱惑力的。
当时我并没有考虑到用营销理念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我只是想尽最大的努力去售出我手头上的产品。
再次,我并不是一种专业的制药商。
我没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和从业经验,无法准确地判断我所销售的药品是否合法。
当时我向这些药品的供应商索要了看似正规的资质证明和批准文献,但是后来证明这些文献都是虚假的。
我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甄别这些药品的合法性,但是我也没有主动地去追求药品的真实性。
最后,我承认我的行为给大众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我意识到了销售假药的危害性,我对我的行为深感愧疚和后悔。
我也认真听取了公检法的指导,我会接受针对其行为的惩罚,并且在将来我也会更加谨慎地对待这样的问题。
感谢您能够听取我的申述。
我真心地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宽容和理解。
我会在今后的人生经历中认真铭记这段经历,并且永远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再次向您表达我深深的歉意和感激之情!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近年来,非法销售假药的事件屡屡发生,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而在这些事件中,一些被告在面临法律制裁时,往往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以期获得宽大处理。
那么,对于非法销售假药者而言,他们通常会用哪些辩护词来为自己减轻罪行呢?下面我们进行探讨。
第一种辩护词:身不由己针对那些销售假药而未经资质的商家,他们往往会以“身不由己”为由进行辩护。
他们表示,由于经济问题和生计问题等原因,他们很难找到正规的销售渠道,从而只能利用各种渠道购买假药,并需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需求方。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非法销售者往往感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是“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出于恶意。
但事实上,在商家从事销售时,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其他方面考虑,他们都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和风险,更何况是涉及到健康的问题。
第二种辩护词:盲目跟风一些非法销售者会以“盲目跟风”为辩护词,表示自己的行为是受到了市场环境、其他商家的影响。
他们认为,这些环境和商家促使他们参与非法销售,并且也认为做这种事情是合理和可行的。
但从本质上讲,这些非法销售者仍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应当了解市场背后的真实情况,而且他们也必须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不然就是以损害社会大众福祉为代价,去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这是非常错误的一种行为。
第三种辩护词:不知情还有一些人在面临非法销售假药的指控时,会辩称自己“不知情”,并坚称自己只是被人引入歧途了。
这种情况在很多农村地区屡见不鲜,一些农民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购买到假药,不知道真假,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需求方,最终却因不合法而面临惨重的结果。
但这种情况下的责任还是由非法销售者来承担的,他们没有尽到我国制度规定的明确生产销售药品的标准,如果忽视了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要求,就要以自己的商业名誉和自身价值观为代价,吸取教训,并积极主动承认自身的错误。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销售假药,自己的行为有时确实是在一些自身和市场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但这并不能解除其违法性。
销售伪劣农药辩护词终极版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妻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大量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
依据现行法律,结合本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于2010年4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被告****并不是将假的、不合格的、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进行销售,也不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进行销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中国农业信息平台对“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给出的定义是:产品中的农药成分与标签标示的完全不同。
乙莠(草霸)是市场上正规的除草剂,其除草功效更是为广大农户所知晓,在大蒜没有专门除草剂的情况下,将乙莠用于大蒜田除草也成为多数农户的选择。
因为其没有科学上“大蒜除草剂”的名分,乙莠一直未被名正言顺的在大蒜田中推广开来。
被告****销售乙莠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更不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及“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由于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带有标识的专门用于大蒜的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便无从谈起。
被告****在销售农药的过程中并没有将乙莠的包装换成他种包装,或者作上假标签以混人视听达到销售的目的,其只是确信乙莠可以用于大蒜田除草的情况下,才进行销售。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委员会:
我是被指控非法销售假药的被告,我在此提交我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是故意要销售假药的。
我购买这些药品的时候,我认为它们是真正的药品,是合法销售的。
但是,我并没有仔细查验药品的来源和真实性,我也不是专业的药品销售商,因此导致了这样的错误行为。
我深深地意识到这是我的疏忽和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为此感到非常的懊悔和内疚。
在这个问题上,我也希望能够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道歉。
我的行为造成了很多人的困扰和损失,我深感抱歉。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更加严谨对待相关问题,尽可能的避免再次犯错。
此外,我也想说一下,当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的假药和假冒药品。
这些假药的来源复杂,有些是国内生产的,有些是通过国外的渠道进口的。
这些假药的质量和安全性都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时候我们也难以分辨其中的真假。
因此,在此我希望全社会能够引起重视,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和管理,让我们消费者更加放心地使用药品。
同时,我也建
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于药品销售的监管和控制,严格打击非法销售假药的行为,让社会更加公正和有序。
在此,我向法庭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您认真审理我的案件,听取我的辩护。
本案的判决将会对我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和服从法律和法庭的判决,并尽我所能去补偿和纠正我的错误行为。
再一次感谢评审委员会的耐心听取我的辩护,谢谢您们!。
销售假药、非法经营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郭某的委托,指派王某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犯罪事实部分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销售美容产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公诉人之所以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依据的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进行的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所持有的Y1样品因为没有进口许可证应该按假药论。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正,对假药的规定去掉了按照假药论处的规定,也就是说去掉了“原来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及销售的按照假药论处”这一规定。
我国之所以在修订该法中将视为假药这一规定去除就是放宽了对于进口药品的管理,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得起并用的起药。
虽然该部法律在2019年12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是法律在公布和实施之间是有一定时间的,这就为整部法律的实施做了一个铺垫,让我们朝着修订后的法律适用。
作为本案件不能只简单的看到本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未实施还要考虑到法律的延续性。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非法经营犯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如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上述观点不予认可,认为郭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对指控的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涉案犯罪金额,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错误。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郭某涉嫌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罪所依赖的主要证据有:司法鉴定报告、在郭某仓库查获的药品和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下单统计”。
而以上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告人郭某的具体销售数量,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所反映出的内容不具体,不确切。
首先司法鉴定报告送检待样品与微信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是否是一致性,从作为检材的物证中所反映出的是在郭某仓库扣押药品所进行的鉴定。
黄振兴:倪海清假药案二审辩护词

黄振兴:倪海清假药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倪海清一审辩护人,我再次接受其二审辩护委托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
为履行辩护人职责,我向贵院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问题。
第一点,检验程序违法问题。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人必须要有法定资质。
可是对本案药物进行检验的授权签字人没有证据能证实其有法定的资质。
我们真不知道在上面签字的人是有资质的鉴定专家还是该检验所打字员、清洁工之类的什么人。
2,按照有关规定,法定的检验鉴定单位所出具的检验或鉴定报告应有三人以上鉴定人员签字盖章。
即检验员,复核员,授权签字人。
而本案的所有检验报告皆系授权签字人一人签字了事。
不见检验员及复核员的签字盖章。
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老)第115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但本案所查封的所有药品并没有让倪海清查点清楚并签字认可。
因此所送检的药品不能排除有掉包的嫌疑,因此所送检的检材难保货真价实。
第二点,检验报告栽赃倪海清生产处方药“醋酸泼尼松”。
该检验报告书称,醋酸泼尼松因其含量只有7%,不符合规定。
但一审当庭查实,醋酸泼尼松并非非倪海清生产,而是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
而有关药监部门明知不是倪海清所为,却认定此处方药“生产单位”为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如此张冠李戴不是栽赃陷害又是什么呢?!可叹的是,应当主持公正的一审人民法院却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认定明显栽赃的检验报告书合法有效,支持药监部门将生产不合格的醋酸泼尼松的屎盘子扣到了倪海清的头上。
第三点,检验结论严重不符合事实。
1,检验报告书称,在A2,痔疮、“海清研究成果”的药品中均检验出“醋酸泼尼松”,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假药案件辩护词

假药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听众:首先,我代表被告,对本案提出辩护词。
我坚信被告无罪,并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予以证明。
一、证据不足针对此次假药案件,控方在案发现场并未找到足够的证据,这使得他们所提出的指控仅仅停留在猜测和假设的层面上。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制作和销售假药。
因此,法庭应当放弃对被告的指控。
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审判过程中,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其中,关键证人对于被告的行为描述纷繁杂乱,对重要细节无法清晰交代。
这令人怀疑其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我们认为,这种明显的矛盾表明了证人之间的串通和可能存在的不实陈述。
三、被告没有直接经济利益控方声称被告制作和销售假药的目的在于获利,然而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从中获得了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被告作为一个普通的药剂师,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从事非法活动。
相反,被告在专业领域拥有着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工作,并无需冒险从事违法活动。
四、药品来源合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我们向法庭提供了证明被告从合法渠道获取药品原料的证据。
被告从正规药厂购买原料,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药品生产。
药品的成分和质量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通过了严格的质检程序。
因此,药品的来源并非非法,不应将其与假药混为一谈。
五、无触犯他人权益的证据在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我们认为,涉案药品的含量和成分未发现高于安全标准的问题,也未获得任何与药物不良反应相关的投诉。
无论是从药效还是用户体验来看,药品并未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有意参与制作和销售假药。
被告对其行为表示了悔过之情,对药品的来源和制作过程进行了解释和辩解。
因此,法庭应该推翻对被告的指控,并宣布被告无罪。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不受外界干扰,对被告给予公平的判断和裁决。
谢谢!。
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辩护词尊敬的法院: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中就被指控的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无法确定的指控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指控其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对于所谓的假冒产品来说,必须经过充分的辨识和查证才能判断其真伪,而指控方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合法的经营行为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一直遵循着法律法规,并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一直致力于生产和销售优质的正品产品,从未涉及任何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因此,被告对于所指控的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并不认可。
技术和品牌保护此外,我的当事人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致力于自主研发和创新,拥有自主的核心技术和品牌。
我们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品质要求,绝不会生产和销售任何品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产品。
因此,我坚信被指控的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并不成立。
证据不足的指控最后,我要提到的是,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犯罪。
证据的确凿性和真实性对于确立被告的罪责至关重要,然而,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清晰地证明被告曾经生产和销售过假冒产品。
在法庭上,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查,只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才能够成为定罪的根据。
针对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我们将在庭审中提出相应的质证和辩护。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我们以充分的理由坚信被告并不应被定罪。
希望尊敬的法院能够公正、权威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辩护律师{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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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的行径既不道德也不合法的。
因此,为销售假药进行辩护是不正确和不负责任的。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辩护词来解释这一行为。
一、“我没有意识到我销售的是假药。
”
许多非法销售假药的人利用的是互联网等渠道往往缺乏监管,所谓“黑市”或是“灰色市场”,从而有很多不法分子将假药
伪装成名品药物出售。
如果某个人因为离线而没有得到足够的药物知识,他或许会相信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是正宗的。
虽然有些人可能诚实地表示他们并不知道他们销售的是假药,但只是由于他自己的疏忽而让这些药物流入市场,但在任何情况下,认可他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一个合法的药商需要具备高水准的医学知识,以确保自己正在销售的药物是合法的、正品的。
如果这个人不具备这些标准,那么他就不应该进入药品市场。
二、“我只是想赚取一些额外的收益。
”
很多人通过非法销售药物从而获得高额的收益。
然而,这赚取的钱绝非是合法的收益。
一些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辩词:“我只是想在自己不得已的情况下,赚取一些额外的收益。
”
虽然这听上去可能是道德地行为,但从根本上说却是谬误的。
一些人可能认为,只有拥有一个正规的工作才能赚取一笔
体面的收益——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决定通过非法手段赚取到钱。
但事实上,这些非法收益经过很长时间积累交易,最终只有少数人的收益超过正规工作的薪资水平。
同时,所有的药品销售都应该遵循法律的规范并遵循药品销售的职业道德,假如只是为了追求暴利而通过非法销售药品赚取收入的话,就无法让人理解他为什么会犯罪。
三、“我销售假药的原因是不支持当下的药品市场价格。
”
一些人可能会提出,他们销售假药是因为他无法支持当下的药品市场价格,而不能购买正品药物。
这种辩护词听起来似乎可以被理解,然而也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
首先,药品的价格往往反映了其“价值”的实际成本。
由于药品研发、生产、测试等各个环节的制造成本很高,因此药品的价格也一般较高。
这也是为什么,药品制造商经常会向governments 寻求支持,以寻求政府部门拨付工作资金,或者在出售药品时征收应让公民捐赠资金。
如果你不能支持高昂的药品价格而选择销售假药,那么你也就无法向人们交付他们需要的适当药品,同时更是莫大的侵权。
这是绝不能辩护的理由。
四、“我购买正品药物的成本太高了。
”
还有一些人会认为,他们销售假药是因为他们购买正品药物的成本太高了,而不是因为他们玩忽职守并想赚取更多的收入。
某些人可能降低质量模仿药品,并将其销售给人们,唯一的原因是他们不能承受正品药物的价格。
这种辩护似乎更能被人们所理解——然而,它却一样不应该成为借口。
在很多国家,政府已经出台的多项政策规定,以鼓励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医疗药物,比如"generic "医疗药品政策;而如果你通过非法手段销售假药,那么你所做的就是违反药品销售的一些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会对健康和生命产生不可想象的威胁。
总结
经总结,非法销售假药是不合法且不道德的行为。
虽然一些销售假药的人可能会试图用一些辩护词为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但绝不能因此而原谅他们或包容这种行为。
卫生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保护健康的保障,我们应该坚持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坚决反对任何非法的药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