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概述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销售假药处罚金额: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
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问题的思考

品管理法》 3 条之规 定, 第 3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为假 药:. 1 药品所含 知 所售 之物是 假药 , 果销售者 就是 生产者 , 如 那其 当然 知道所 售 成份 的名称 与 国家 药 品标 准或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药品标准 以 但 只 合 。2以非药 品 冒充药 品。3以他 种药 品冒充此种 药 品。( . . 这种 其 他方式 得到 的药 品, 行为人不 知道是假 药而销售 的行为是否 构 情 况一般是 以一种低价 药品 冒充 一种高价药 品。此外 , 下列情 成 销售 假药罪 。笔者 认为 , 观上 的故意应 当要求 明知, ) 有 主 但认 定 形之 一 的药品按假 药处理 :. 院药 品监 督管理 部门规 定禁止 明知的标 准应 当综合 考察 , 从一般人 所具备 的常识来看该物 1 国务 只要
2 不知 是假 药而销售 给就诊 人 的情 形 。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 .
观 的标 准 , 从商 品市 场 的流 转过程 来看 , 生产 的假 药只要 出厂 员 未尽法 定的检验检 查义务 , 假药销售 给就诊人 ,足 以危害人 所 将 “
并投入 市场可 以被 消费者 所购买 , 就可 能危害生 命健康 的安全 。
本罪 的主体 为一般 主体 。 二、 生产 销售假 药罪 的相关 问题之析
体 健康 ” “ 或 对人 体健康造 成严重 危害 ” 同时符合其 他犯罪构 的, 成 要件 的, 以销 售假药罪 和他 罪并处 。 未达到足 以危害 人体健康 危 险状态 的 , 合其他 犯罪构成 要件 的, 符 以他 罪论处 。
医疗 事故罪 指医务人 员 由于严 重不负责任 , 成就诊 人死亡 在 法理 和文理 层面 上可 以明确划 分 ,而在 司法裁 判 中却 很难 认 造 或严重 损 害就 诊人 身 体健康 的行 为 。该罪的具 体行为 方式 多种 定 , 因而 笔者认 为, 应该根 据学理 界对 于非法行 医罪情 节严重 的 多样 , 包括 诊疗 、 理 、 护 抢救 、 电, 输 当然也包括最 常见的医疗 行为 界 定标准 的通 说和销 售假药罪所 要求 的危险状态来 综合考察 , 未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假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劣药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成分含量不足、药品质量不稳定、药品过期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生产或制剂制作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原料药进行生产、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销售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药品进行销售、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是指行为人生产的药品未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程序,或者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的财产,单位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涉案人员。
一、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犯罪构成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141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
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5、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假药是指未经授权或者伪造药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由于假药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国针对假药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假药的处罚标准和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各国通常将制售假药作为犯罪行为来予以规范和处罚。
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假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区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标准作为参考:1. 制售假药罪的刑罚:- 罪名定性:制售假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多项罪名,如生产假药、销售假药等。
- 刑期:刑期一般固定在3年以上,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 罚金:罚金金额也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通常会根据非法获利金额和假药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行政罚款,罚款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与非法获利金额有关。
- 吊销执照:对于涉及假药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 惩戒性行政处罚:对于制售假药行为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活动的措施。
3. 治安处罚:- 行政拘留:对于故意制售假药且危害较小的个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时间根据不同法律规定通常不超过15日。
- 社会治安处罚:对于个人制售假药可能会被处以社会治安处罚,如行为敷衍、抗拒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处罚标准是一般性的参考内容,具体的处罚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
此外,随着假药问题的日益突出,一些国家还通过提高处罚标准、加强监管等手段进一步打击假药犯罪。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社会舆论也对假药行为持续关注,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也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
更重要的是,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人们对假药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依法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方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制售假药行为,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膏★☆★★★★★★★★★★★★★★★★★★★★★★★口崔磊杨文才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表现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在农村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的地位。
但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犯罪行为.越演越烈.其表现特征是:(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范围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有关此类案件的投诉已占到制售伪劣的案件总数的l,3。
1988年.河北、山东两省15个县的农民.因施用江苏金坛县生产的伪劣化肥.造成4.6万亩棉田绝收.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1992年.浙江丽水地区农民因使用伪劣柑橘专用肥.造成橘树大面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4万元。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生产和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犯罪活动.甚至在有些地方还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
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不少犯罪分子生产、销售此类商品数以万吨.经营额上千万元。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作案的形式趋向多样化.作案的手段趋向隐蔽化.犯罪主体趋向复杂化。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生产的伪劣商品具有“以假乱真”的效果.难以区别;有的采取送货上门、现场交易、不签合同、不建账本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还有的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销售打通渠道。
f三)单位犯罪是当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的突发特点.犯罪主体由原来的个体户发展到集体和国有企业。
据调查.从全国情况看.该罪已成为单位犯罪发生最多.危害最烈的犯罪之一.f四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是近年来犯罪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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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一)假药的概念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产品均属于假药,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31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没有实施批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另外市场上的某某卫药准字(早已过了有效期),这种文号的产品也是假药,其他的比如经卫食证字、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这些批号都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是不得作为药品进行销售的。
市场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备字等产品则属于消毒产品,也不是药物。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三)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
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此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及界限1.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三)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本罪符合行为犯的特征。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从表述上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容,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假药不以发生实质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标准,只要完成生产、销售行为,无论损害结果是否发生,均达到既遂状态。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经典案例评析(一)案情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卢继高、鲁仲平、吴树忠无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东里35号楼西单元3号、28楼4单元5号,利用网络发布信息,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对外销售二十味肉豆蔻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9 980元。
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卢继高、鲁仲平、吴树忠伙同朱艾娥(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将无名水丸贴上“二十味肉豆蔻丸”标签后,利用网络发布信息,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销售。
后被查获,当场起获二十味肉豆蔻丸16瓶、无名水丸2500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二十味肉豆蔻丸为真药,上述无名水丸均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继高、鲁仲平、吴树忠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继高、鲁仲平、吴树忠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亦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亦应予惩处。
鉴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鲁仲平、吴树忠系受被告人卢继高雇佣而从事销售药品或假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225条第(1)项、第63条第3款、第69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7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6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卢继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 被告人鲁仲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3. 被告人吴树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4. 已起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脑1台,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意见评析本案审理中,对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争议的焦点在于:销售假药罪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如何掌握既未遂的标准。
对于销售假药罪存在的未遂形态,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表现形态有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等等。
通常意义上,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一对概念范畴,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一对概念范畴。
行为犯与结果犯这组概念旨在解决既未遂标准的问题,即行为犯犯罪既遂标志是法定犯罪行为的实施或完成,而结果犯犯罪既遂的标志是法定的有形危害结果的发生。
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的行为。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表述上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容,也就是说销售假药不以发生实质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标准,只要完成销售行为即构成既遂,因此属于行为犯。
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自然有其目的或者预期的结果,但对于行为犯来说立法并未将其目的的实现和预期结果的现实化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这并不是说行为犯就没有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可能,而是说立法重视某一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将其处罚提前,或者某一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害了某种特定的法益,而使得刑法可以直接对其加以处罚,而无需等到现实的实害实现。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而行为完成与否的判断,还应以对法益的侵害是否实现为标准,而这种法益侵害的实现具有一定的过程性,并非着手即能完成。
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可能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阻碍,被迫停止,因此行为犯当然可能具有未遂形态。
我们认为,行为犯的过程进行程度是指行为从着手进行到现实侵害合法权益有一个发展过程,如果行为已现实侵害了合法权益,就认为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可认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已经完成,反之则为犯罪未遂。
以本案销售假药罪为例,由于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只有对药品管理秩序或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之一已经造成侵害,才能认为本罪已经达到既遂,如果行为人只是为销售假药与他人协商购进假药,但该假药的购进行为尚未完成即被抓获,此时就应构成销售假药的犯罪未遂,因为此时尚未对药品管理秩序或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侵害。
其次是销售假药罪的既遂标准,既然明确了销售假药罪存在未遂形态,那么确定销售假药罪的既遂、未遂区分标准就成为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审理在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假药罪既未遂与否以假药是否卖出成交为准。
行为人不仅已着手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即已将假药销售出手为既遂;反之尚未售出即被抓获的为未遂;按此标准,本案被告人为销售假药虽然购进无名水丸2500瓶,但该假药尚未卖出,因此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犯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假药罪应以假药进入交易的环节为既遂,而不论是否已经成交或已经付款。
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进行实质性的假药交易行为,则构成未遂。
按此标准,本案被告人为销售假药而购进无名水丸2500瓶,虽然尚未卖出,但其利用网络发布假药信息,对公众发出了销售假药的“要约邀请”,假药实质已经进入交易环节,且其在购进假药时已经发生了一次交易,因此不论该假药是否在被告人手中卖出都不影响销售假药罪既遂的成立。
在本案中本人偏向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由犯罪行为实际侵害的法益决定的。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合法权益,而刑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合法权益。
那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每一个罪设置上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就应当成为犯罪既遂认定的根本标准。
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即为既遂;未受到实际损害,即为未遂。
具体到销售假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这属于复杂客体,即犯罪行为在“完美状态”下会同时损害这二种法益,但是否应以二种法益同时受到侵害作为犯罪行为既遂的标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